医疗损害判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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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

【概述】
医学是一门自然科学,医疗行为具有高度的专业性、技术性特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病情的检验诊断、治疗方法的选择、治疗措施的执行、病情发展的跟踪和术后护理等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技术上的高度注意义务,违背当时的医疗技术水平,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医疗技术损害责任。“注意义务”是医疗损害责任的核心要素,也是界定医疗技术过失的基准。医疗行为关系到广大患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该尽到善良管理人的高度注意义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侵权责任法》第57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执业医师法》第22条也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的义务作出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