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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病媒生物预防控制
(三十八)贯彻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建立政府组织与全社会参与相结合的病媒生物防控机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定期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针对区域内危害严重的病媒生物种类和公共外环境,适时组织集中统一控制行动。建成区鼠、蚊、蝇、蟑螂的密度达到国家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标准C级要求。
【标准释义】
176.制定本地病媒生物控制规范性文件,有本级政府颁布的病媒生物控制管理规定或办法,或为实施上级颁布的相应规定或办法而制定的实施细则。按照《病媒生物综合管理技术规范 城镇》(GB/T 27775—2011)的要求制订病媒生物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依据《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落实爱卫会、部门、单位、社区和个人的职责。区、街道、社区、单位等有病媒生物控制的专、兼职管理人员;疾控中心有病媒生物控制专业人员,并具备独立开展业务工作、技术指导和专业培训的能力。
177.各单位、社区应根据本区域病媒生物危害情况,定期开展日常控制活动。针对群众反映强烈,调查监测显示危害严重的病媒生物种类,应组织开展专项控制活动。爱卫会要动员社会力量,组织各部门、单位和群众共同参与区域内控制活动,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统一活动。控制活动应采用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制措施,化学防制应遵循安全、环保、有效的原则,科学选择、合理使用化学杀虫剂。政府购买市场化服务应进行规范化管理,以保证成效。
178.通过持续有效的控制,创卫城市建成区鼠、蚊、蝇、蟑螂的密度保持在国家标准之内,其中,鼠类密度控制水平不低于GB/T 27770—2011规定的C级要求。蚊虫密度控制水平不低于GB/T27771—2011规定的C级要求。蝇类密度控制水平不低于GB/T 27772—2011规定的C级要求。蜚蠊密度控制水平不低于GB/T 27773—2011规定的C级要求。创卫城市要按规范和标准要求定期开展病媒生物防制效果自查评估,控制效果获得省级爱卫办认可。
【标准原文】
(三十九)掌握病媒生物孳生地基本情况,制定分类处理措施,湖泊、河流、小型积水、垃圾、厕所等各类孳生环境得到有效治理。
【标准释义】
179.开展孳生地调查,掌握辖区河流、沟渠、景观水体、污水井等蚊虫孳生地和垃圾房、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置场、公共厕所等蝇类孳生地本底情况,有调查方案、孳生地台账,定期检查,了解孳生情况,每年及时对孳生地变化情况进行补充完善。
180.针对不同类型的孳生地,分别制订相应的治理方案,有管理制度、环境整治方案和孳生地日常治理措施、有检查、处理及消杀记录,辖区的孳生地得到有效管理和治理。
【标准原文】
(四十)开展重要病媒生物监测调查,收集病媒生物侵害信息并及时进行处置。重点行业和单位防蚊蝇和防鼠设施合格率≥95%。
【标准释义】
181.了解和掌握辖区主要病媒生物种类、分布、季节消长规律,完善监测网络。疾控中心应开展蚊、蝇、鼠、蟑螂等重要病媒生物监测,监测点涵盖病媒生物危害主要场所。每类病媒生物的监测点均能覆盖所辖各区(县级市覆盖所辖各街道)。监测方法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监测结果定期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指导防制。各街道要定期开展病媒生物危害调查,根据日常监督检查情况,了解掌握辖区居民社区、农贸市场、小餐饮单位、食品加工企业等重点行业、重点单位和重点区域病媒生物危害情况及防制工作情况。
182.掌握常用杀虫剂对辖区主要病媒生物抗药性水平,有抗药性监测方案,监测方法按国家标准要求。市疾控中心有相应的实验设备和条件,能独立开展抗药性监测工作,每年开展至少一种虫种对当地常用的5种杀虫剂的抗药性检测,3年完成一轮蚊、蝇、蟑螂抗药性监测,监测结果用于指导杀虫剂的选择和使用。
183.建立市民虫情报告渠道,市民能通过服务热线等多种形式反映病媒生物危害情况。有病媒生物危害与控制咨询电话或(和)网站,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对反映病媒生物危害的相关问题,有记录、有安排、有回访、有反馈。有为市民提供咨询、技术指导、购买防制药品器械、现场控制等服务的平台和网络。
184.防鼠设施按国家标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 鼠类》(GB/T 27770—2011)要求建设,防蝇设施按国家标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 蝇类》(GB/T 27772—2011)要求建设;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开展防蚊设施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