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注说明
景日昣,字东旸,号嵩厓,河南登封人,康熙三十年(1691)进士。曾任广东高要县知县,任职期间,平反冤案,治理水患,赈济灾民,深受当地民众爱戴。后又历任监察御史、都察院副都御史、礼部侍郎、户部侍郎等职。少习儒,因母病习医,研读《内》《难》诸书,兼通易理,认为医易同源,阴阳之消长变化在天地与人无二致。重视阴阳升降,提出“微阳宜养”“微阴宜惜”,业医者须知常以达变。著有《嵩厓尊生书》十五卷。
是书刊行后流传甚广,先后多次刊印,现存版本较多。有清乾隆五十五年庚戌(1790)致和堂刻本、道光四年甲申(1824)宏道堂刻本、光绪六年庚辰(1880)刻本,上海锦章书局民国八年(1919)石印本、民国戊辰年(1928)江阴宝文堂藏版。另有本衙藏版、扫叶山房藏版、善成堂本、三让堂本、纬文堂本、文会堂本、大文堂本、右文堂本、金玉楼本、六也楼本、渔古山房本、藜照书屋本等,均未标示明确刊刻时间。
本次校注以本衙藏版刻本为底本,以扫叶山房藏版为主校本(此二刻本刊刻年代应为康熙时期,刊刻质量较好,详见校注后记),并参考其他版本如致和堂本、善成堂本、纬文堂本、藜照书屋本、上海锦章书局本等,详加点校、注释而成。现将校注体例说明如下:
1.底本竖排格式改为横排,底本表示上下文位置的“右”“左”,一律改为“上”“下”,不出校记。
2.凡底本有误而校本无误者,据校本改正并出注说明。凡底本文字不误而校本有异文并有参考价值的,出校记说明。
3.底本中不规范的药名,一律改为通用名,如“石羔”改作“石膏”、“牛膀子”改作“牛蒡子”、“山渣”改作“山楂”等,不出校记。
4.底本中的异体字、古字、俗写字,一律改为通行的简化字,不出校记,如“踰”改作“逾”、“支”改作“肢”、“仝”改作“同”等。底本中的通假字,出注说明其通假关系并出校注。底本中的冷僻字酌情予以注释。
5.底本中的明显错别字予以径改,如“已”“己”“巳”不分,“炙”“灸”不分,“右”误作“石”等,不出校记。
6.底本原刻眉批作小字处理,前加“[眉批]”,置于正文相应处。底本有关方剂部分,方名以眉批形式刻印,为便于阅读,均按正文处理,置于方剂之首,不出校记。
7.原底本目录与正文标题不一致,本次校注予以重新整理,将目录中未著录的正文标题补出,部分目录与正文标题出入较大的,据正文标题或修改,或删除,不出校记。据目录修改正文标题部分,于正文相应处出校记说明。第六卷“口分”“唇分”“齿分”“舌分”四部分原文病论与用方内容混出,今依目录次序对原文予以调整,并补出所脱标题,于正文相应处出校记说明。每卷标题下原题有“嵩高景日昣岳生堂纂著”,今一并删除。
8.底本部分篇卷小字极多,为便于阅读,在不影响文意的前提下,将小字改为大字。部分标题后附小字过多者,亦将小字改为大字,作正文处理,不出校记。为便于检阅,标题所附小字不在目录中出现。
9.原底本“证”“症”混用,本次校注保留原貌,不予改动。
10.底本原为十九卷,与目录十五卷不符,其中第十四、十五卷为妇人部,十六至十九卷为小儿部,部分内容并非原刻,基本来源于清代《胎产指南》《幼科推拿秘书》等书。本次整理将此部分删除,所缺者依主校本扫叶山房本第十四、十五卷补足,篇章次序按底本目录次序予以调整。
11.原书部分段落过长,本次校注根据原文内容重新分段,以利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