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规制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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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规制通常被分为经济性规制和社会性规制,文化规制则被视为社会性规制的一部分。但这种传统的规制分类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忽略了文化规制的特殊性。由于文化规制不仅是历史的产物和政治的产物,更是文化的产物,因此,无论是在规制目标和规制原因方面,还是在规制机制和规制趋势方面,文化规制都同经济性规制和社会性规制有着不小的差异。文化规制其实是有别于经济性规制和社会性规制,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第三种规制。

完整的文化规制合法性概念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形式合法性,即事实维度的合法律性;二是价值合法性,即价值维度的合道德性;三是实践合法性,即同时涉及事实维度与价值维度的合利益性。文化规制的合法律性与合道德性是共同建立在文化规制合利益性基础之上的。认同是文化规制合法性的基础,沟通是文化规制合法性的核心。只有建立起有效的沟通机制,通过沟通建立认同,才有可能在合利益性的基础上实现合道德性与合法律性的最佳结合。

文化规制边界的这个“界”字,很容易让人将边界理解为一条“线”。但事实上,文化规制的边界并不总是一条泾渭分明的“线”,而是由规制者的心理边界和被规制者的心理边界所共同构成的区域,即边域。从历时性的角度来看,文化规制的边界并非一成不变,而是不断发生变化的;从共时性的角度来看,文化规制的现实边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规制者与被规制者之间的互动和博弈。在处理文化规制边界问题时,应该遵循的两大原则是边界意识原则和可预期性原则。

文化规制不是万能的,在很多时候作用甚微,甚至会产生严重的反弹放大效应。这就是文化规制的悖反效应,即未得到被规制者内心认同的文化规制,从短期来看,通常很难真正奏效;从长期来看,往往会出现适得其反的现象。文化规制之所以会失灵,是因为:首先,规制者与生俱来的自利之心会影响文化规制的实际效果;其次,被规制者既拥有自觉能动性,也具有难以自控性;第三,面对具有极强的播化能力与濡化能力的模因,文化规制在技术上是防不胜防和难以奏效的。

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和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新的历史条件下,中国的文化规制改革必须选择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文化善制范式,才能有效应对新技术和新观念的挑战。中国文化规制改革的大方向是:放松文化市场准入规制,协商文化产品内容规制,完善分界分类分级规制。文化善制范式的主要内容包括:一个基础(以认同为规制基础)、两处重点(以被规制者和规制的利害关系人为考量重点)、三分理念(分界理念、分类理念、分级理念)、四种机制(对话机制、评估机制、监察机制、纠错机制)、五个原则(透明性原则、独立性原则、合法性原则、问责性原则、适度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