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导师的地位与职责
导师制、学分制和班建制被并称为教育三大模式。相比学分制和班建制,导师制不同于班建制那样千篇一律,忽视受教育者的差异性,也不同于学分制那样过于强调个人意愿,而是既能对受教育者因材施教,又不至于让其随心所欲、投机取巧。导师最早作为精神领袖扮演宗教领域的角色,主要是对人的言行起指导作用。14世纪被牛津大学引入教育系统成为人才培养的一种模式,当时主要用于本科生教育,目前成为研究生教育的主要模式。
新中国成立后的1953年,我国高等教育部发布了《高等学校培养研究生暂行办法(草案)》,确立了我国研究生的培养模式是导师制[1],一直沿用至今。研究生教育导师制决定了导师对研究生的培养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导师职责的有关规定
导师应该对研究生的哪些事务负责?纵观我国研究生教育的发展历程,导师的职责有一个由单一到全面的变化过程。《高等学校培养研究生暂行办法(草案)》提出,“研究生的业务指导主要由导师负责。导师的主要职责是:制订每个研究生的培养计划,指导研究生拟定年度学习计划;定期指导并检查研究生的学习;指导并检查研究生的科学研究和毕业论文工作;向教学研究室提出研究生学习情况报告。”这是我国对导师的最早的要求,即导师只是对研究生的业务学习负责,基本局限在“教书”“传授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范畴。改革开放后的1987年颁布的《关于加强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几点意见》指出,“研究生的导师不仅负责指导研究生的业务学习,也要关心研究生政治思想上的健康成长”[2]。第一次将思政教育与业务学习相提并论,成为导师对研究生培养的职责,显然,导师在作为业务指导者的基础上,同时被定位为研究生政治思想工作的参与者之一。21世纪初公布的《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提出,“研究生导师对研究生为学、为人都产生着重要影响,是研究生德育工作的重要力量”,“研究生导师应在政治思想上、道德品质上、学识学风上,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为人师表”,明确了导师在研究生思想教育中应在多个方面承担相应责任,进一步突出了导师在育人工作中的重要地位 [3]。显然,导师不仅对研究生业务学习负责,而且要成为助推研究生成长的重要力量。
从2006年开始,为了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国家启动了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在导师负责制的框架内,对其承担的育人责任也予以了更加明确的要求,特别是将思想政治教育责任纳入“导师负责制”的具体内容之中。《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指出,“要进一步强化和完善导师负责制。指导教师要对研究生培养全过程负有指导责任,并在研究生的思想教育、科学道德等方面负有引导、示范和监督责任”[4]。《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要求强化导师责任,指出“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研究生进行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的责任”,同时应发挥“对研究生思想品德,科学伦理的示范和教育作用”[5]。
2010年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导师负有对研究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首要责任”[6]。所谓首要责任,其含义有四个方面:全面关心、言传身教、全程指导、加强协同。
从导师只对研究生业务负责,到要关心研究生的思想教育,再到成为研究生德育的重要力量,至今成为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首要责任人”,研究生导师的育人作用逐渐从业务学习领域向全领域拓展,从对研究生专长发展负责到对他们全面发展负责拓展,从单一影响向综合影响拓展。
(二)导师职责的现实要求
全面关心研究生成长成才,不仅仅是国家或者学校对导师提出的要求,更是研究生个体对导师的期望。从客观现实看,随着国家经济社会以及研究生教育的不断发展,研究生群体随之出现了显著的变化。应届毕业生读研的数量大幅增加,缺少实践经历的现象比较明显;独生子女研究生比例较高,人际关系应对能力下降现象比较普遍;研究生来源多元化,创新素质和能力参差不齐;研究生毕业后的职业选择多样化,对待读研的态度不同导致其行为不同的现象明显存在,等等。所有这些现象构成了各种类型的研究生个体,而对某一位导师来说,可能要面对的不再是想象中的具有固定单一模式的学生,而是形形色色的求学者。他们会有不同的需求,会遇到不同的困难,会渴求得到不同的帮助,更希望从导师那里获得适合自己的指导,如果导师不能适应这种变化,仍然用一种方式指导每一位研究生,注定会不可避免地产生各种矛盾甚至冲突。
导师需要学会与不同的研究生打交道,指导好不同类型的研究生,需要把握学生的所思所想,了解学生的所长所短,感悟学生的喜怒哀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