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国内外烧伤的社会支持现状
在国外大部分国家烧伤患者通过政府负责治疗费用,有一些是通过保险公司支付费用,慈善机构,个人,团体也会参与对患者的帮助。 有少部分国家是自行支持治疗费用。
在我国因烧伤患者较多,政府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及物力进行烧伤专科的建设。 首先在全国内,基本在县级及以上医院有专门的烧伤专业技术人员,这就能保证烧伤患者能够就近医治。 我国的城乡医保,大病医疗报销,工伤保险制度保证了部分患者在烧伤后的救治经费的来源。 工伤保险也支持和保障了烧伤工人继续康复的费用,同时,通过伤残的评定,对工人进行政策性合理的补偿机制,减轻了受伤工人致残后家庭的经济困难。 对于群体性的火灾,矿难导致的烧伤,国家及当地政府基本上承担了烧伤及烧伤后康复的费用。 对于家庭困难的烧伤人员,政府也会启动当地红十字会机构进行经济支持,政府也提倡家庭购买突发事故保险,正是由于政府在多层次、多方向的投入与支持,使我国的烧伤救治人数及烧伤救治水平一直处于世界的先进行列。 这也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
社会支持中政府的支持有时由于政府人员的责任心问题,导致政府支持的缺失,另外由于各地政府当地财政的问题,有时也显得力不从心。 有时由于这种政府支持的缺失,导致烧伤救治无法进行。 另外,我国的慈善机构,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到烧伤患者的支持还不够强大和健全。 媒体,互联网能为烧伤患者提供支持还是有限的。 在我国有时烧伤后家庭的支持还是占主要方面,烧伤巨大的治疗费用会导致烧伤后的家庭重返贫困。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工业化程度增加,在工作时发生像烧伤等类似伤害事故也在增加。 为了从制度上解决职工安全生产问题,2002 年11 月1 日我国制定的《安全生产法》开始施行。 它的施行有利于规范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同时,保障职工劳动安全的权利。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安全生产法》把容易发生烧伤的行业作为特种行业强调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 为了进一步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我国于2003 年4 月16 日颁布《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了:烧伤后作为工伤的依据;烧伤救治的资金来源;烧伤后医疗和康复期的确定;烧伤评残等级和伤残补偿的标准;单位和烧伤职工解除劳动合成的前提和条件。2008 年4 月24 日我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进行修订。 烧伤作为一种容易导致残的伤害,烧伤后伤残患者能从这部法规中得到一定的帮助,比如:教育的权利,康复服务,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 近年来,国家加大对康复的投入,制订了到2015 年“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规划,新的康复机构不断增加和扩大,全国有一些地方相继成立烧伤康复科或烧伤康复中心。 上述法规颁布和一些烧伤康复机构的成立有效服务烧伤患者,表明我国政府对烧伤职工伤残的重视。 在心理、经济及待遇方面是对患者有力的支持,彰显我国经济文明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