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务四 税款缴纳
一、税款征收方式
税款缴纳是纳税义务人依税法规定的期限,将应纳税款向国库解缴的活动。它是纳税义务人完成纳税义务的体现,是纳税活动的中心环节。税款缴纳按税法规定的征收方式进行,我国实行的税款征收方式有以下四种。
1.查账征收
查账征收是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提供的账表所反映的经营情况,依照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税款的方法,即先由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通过提交纳税申报表的形式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填写缴款书,并由纳税人到当地开户银行(国库)缴纳税款。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账簿、凭证和财务会计核算比较健全的纳税人。
2.查定征收
查定征收是由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的生产设备、生产能力、从业人员数量和正常情况下的生产销售情况,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实行查定产量、销售量或销售额,依率计征的一种征收方法。它适用于生产不固定、账册不健全的纳税人。
3.查验征收
查验征收是税务机关对某些零星、分散的高税率货物,在纳税人申报缴税时,由税务机关派人到现场实地查验,并贴上查验标记或盖上查验戳记,据以计算征收税款的一种征收方法。
4.定期定额
定期定额是税务机关对一些营业额和所得额难以准确计算的纳税,采取由纳税人自报自议,由税务机关核定一定时期的营业额和所得税附征率,实行多税种合并征收的一种征收方式。纳税人在核定期内营业额达到或超过核定定额20%时,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定额。定期定额一般适用于小型的个体工商户。
二、税款缴纳方式
1.纳税人直接向国库经收处缴纳
纳税人在申报前,先向税务机关领取税票,自行填写,然后到国库经收处缴纳税款,以国库经收处的回执联和纳税申报等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这种方式适用于纳税人在设有国库经收处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设账户,并且向税务机关申报的纳税人。
2.税务机关自收税款并办理入库手续
由税务机关直接收取税款并办理入库手续的缴纳方式,适用于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纳税人缴纳的税款;临时发生纳税义务,需向税务机关直接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拍卖所得或变卖所得缴纳的税款。
3.代扣代缴
代扣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对纳税人应纳的税款进行代为扣缴的一种方式,即由支付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从所支付款项中依法直接扣收税款并代为缴纳。其目的是对零星分散、不易控管的税源进行源泉控制,如单位在支付个人工资薪金时,需依法代扣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4.代收代缴
代收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收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对纳税人应纳的税款进行代收代缴的一种方式,即由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在向纳税人收取款项时依法收取税款并代为缴纳。其目的在于对税收网络覆盖不到或者难以控管的领域进行源泉控制,如受托加工应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
5.委托代征
委托代征是指受托的有关单位按照税务机关核发的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一些零散税款的方式。目前,各地对零散、不易控管的税源,大多是委托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乡政府、村委会及交通管理部门等代征税款。
6.其他方式
随着现代技术的发展,新的纳税方式不断出现,如利用网络、IC卡纳税等,适用于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税款缴纳的纳税人。
三、税款缴纳程序
1.正常缴纳税款
税款缴纳程序因征收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一般来说是由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直接向国库或者国库经收处缴纳,也可以由税务机关自收或者委托代征税款。如果自收或者委托代征税款,应由税务机关填制汇总缴款书,随同税款缴入国库经收处。国库经收处收纳的税款,随同缴款书划转入库后,才完成了税款征收手续。无论采取哪种缴纳程序,征缴税款后,税务机关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盖有国库经收处收款章)或者税收完税证。
2.延期缴纳税款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必须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但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① 水、火、风、雹、海潮、地震等自然灾害的灾情报告。
② 可供纳税的现金、支票以及其他财产遭受查封、冻结、偷盗、抢劫等意外事故,由法院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执行通告或事故证明。
③ 国家经济政策调整的依据。
④ 货款拖欠情况说明及所有银行账号的银行对账单、资产负债表。
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报的操作程序分为两步:
第一步,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进行书面申请;
第二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批准方可延期缴纳税款。
需要注意的是,延期期限最长不能超过3个月,且同一笔税款不得滚动审批。
四、税款的减免、退还与追征
1.税款的减免
按照《税法》的规定,纳税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向税务机关申请减税、免税,但减税、免税申请必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免税审批机关审批,程序如下。
(1)企业申请 符合减免条件的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减免税报告,详细说明该单位的基本情况、相关指标、减免条件、政策依据,以及要求减免的税种、金额、期限等,并填写纳税单位减免税申请书。
(2)调查核实 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企业提交的申请后15日内派人员深入企业进行调查,核实企业实际情况。对不符合条件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企业;对申请报告数据不实或不完善者,以书面形式告知并退回申请书,要求限期重报;对符合条件者,在纳税单位减免申请书中注明调查核实意见,详细说明减免条件、减免依据等,盖章后上报减免税管理部门审批。
(3)研究审批 减免税管理部门研究决定通过后,由经办人签注意见,并由主管领导审核后加盖公章,然后按减免税审批权限审批。
(4)纳税人领取减免税审批通知。
2.税款的退还
退税的前提是纳税人已经缴纳了超过应纳税额的税款。退税的情形有两种:一种是技术差错和结算性质的退税;另一种是为加强对收入的管理,规定纳税人先按应纳税额如数缴纳入库,经核实后再从中退还应退的部分。
(1)退还的方式 可以是税务机关发现后立即退还,也可以是纳税人发现后申请退还。
(2)退税的时限要求
① 税务机关发现的多征税款,无论多长时间都必须退还给纳税人;
② 纳税人发现的多征税款,可以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要求退还;
③ 多征税款必须于发现或接到纳税人退款申请之日起60日内,予以退还,也可以按照纳税人的要求抵缴下期应纳税款。
(3)纳税人申请退税需报送的资料和证件 主要有已办理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退税申请表一式三份,有关的税款缴纳凭证及纳税申报表。
3.税款的追征
追征税款是指在实际的税款征缴过程中,由于征纳双方的疏忽、计算错误等原因造成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税务机关依法对未征、少征的税款要求补缴,对未缴、少缴的税款进行追征的制度。
(1)追征税款的范围
① 税务机关运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造成的未缴或少缴税款;
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主观故意的计算错误以及明显笔误造成的未缴、少缴税款;
③ 偷税、骗税和抗税。
(2)追征税款的时限
①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应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
②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应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③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
五、税款征收的措施
1.税收保全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案件,采用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在限期内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税务机关应责令其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一是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是扣押、查封纳税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纳税人在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依法拍卖或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或纳税人在期限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或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是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是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3.税务检查
《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的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税务机关调查税务案件时,对与安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税务机关派出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六、税收法律责任
税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