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法律关系
1.6.1 复习笔记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
1法律关系的概念
(1)法律关系是社会内容与法律形式的统一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是人们有目的、有意识建立的,这是由于:
①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而法律规范又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②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对于法律关系的建立和实现有着重要作用。
(2)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并得到法律保护的关系
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联系,同时也是主体与国家之间的联系。法律关系参加者实现自己权利的行为,同时也是国家实现法律的行为。法律关系是由法派生出来的现象,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3)法律关系是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在法律规范中,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只是一种可能性,是主体能做和应该做的行为,并不是现实的行为;在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属于现实性的领域。
法律规范中的权利与义务是抽象的,而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是具体的,法律关系是使法律规范的规定具体化的工具。
2法律关系的种类
(1)按照法律关系主体的具体化程度不同划分
①一般法律关系,是根据宪法形成的国家、公民、社会组织及其他社会关系主体之间普遍存在的社会联系。特点有:a.主体具有普遍性;b.是每一个主体与每一个主体之间的普遍的法律联系;c.是由某种长久的事实状态引起的。
②具体法律关系,特点是该关系的主体是具体的(一方具体或者双方都具体)。其产生不但要有法律的规定,而且要有具体事实的发生。
(2)依据其主体是单方具体化还是双方具体化划分
①绝对法律关系。其主体的一方——权利人是具体的,而另一方——义务人则是除了权利人之外的所有的人。最典型的绝对法律关系是物权关系。
②相对法律关系。其主体无论权利人还是义务人都是具体的。最典型的相对法律关系是债权关系。
(3)依据法律关系的产生是否适用法律制裁划分
①调整性法律关系,又被称为第一性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发挥其指引作用的过程中,在人们合法行为的基础上形成的法律关系。它建立在主体的合法行为的基础上,是法的实现的正常形式。
②保护性法律关系,又被称为第二性法律关系,是在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不能正常实现的情况下通过法律制裁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它是在违法行为的基础上产生的,是法的实现的非正常形式。最典型的是刑事法律关系。
第二性法律关系是在第一性法律关系受到干扰、破坏的情况下对第一性法律关系起补救、保护作用的法律关系。二者之间,第一性法律关系在先,第二性法律关系在后。
(4)根据主体之间的相互地位划分
①平权型的法律关系,即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地位是平等的,相互间没有隶属关系。在各个部门法调整的法律关系中,民事法律关系是最典型的平权型法律关系。
②隶属型的法律关系,即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存在隶属关系,一方服从于另一方,行政法律关系是最典型的隶属型法律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
1法律关系的主体
(1)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
法律关系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受者和义务的承担者。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人,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人。
(2)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①权利能力,是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它反映了法律关系主体取得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各种具体权利的产生必须以主体的权利能力为前提。
②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行为能力必须以权利能力为前提,无权利能力就谈不上行为能力。但是,对自然人来讲,有权利能力不一定有行为能力。
(3)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我国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①自然人,即个人主体。公民是自然人中最基本的、在数量上占据绝对优势的主体。在我国,凡是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可以和其他公民、社会组织、国家机关以及国家之间发生多种形式的法律关系。某些政治法律关系,如选举法律关系,非我国公民不得参加。
②法人。法人是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法人主要包括三类:第一类是营利法人,主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第二类是非营利法人,主要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第三类是特别法人,主要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法人等。
③国家。国家作为一个整体,是某些重要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既可作为国家所有权关系、刑法关系等的主体,又可以成为国际法关系的主体。
④国家机关。国家的权利和义务是通过中央和地方各级各类国家机关来行使和履行的,如国家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它们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国家权力,是宪法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等多种法律关系的主体。
⑤其他主体。法律关系的主体还包括人民、民族、非法人组织等。另外,人以外的其他物种,特别是动物,开始被承认与人一样是世界的主体。
2法律关系的客体
(1)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在法学上,一方面,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哲学意义上客体的一般属性,具有客观性,是独立于人的意识之外并能为人的意识所感知和人的行为所支配的客观世界中各种各样的现象。另一方面,法律关系客体又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它能够满足主体的物质利益和精神需要,是满足权利人利益的各种各样的物质和非物质的财富,它得到法律规范的确认和保护。
(2)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①物。指以一定物理形态存在的有形物。它既可表现为自然物,也可表现为人的劳动创造物。它既可以是国家和集体的财产,也可以是公民的个人财产,还可以是财产的一般表现形式——货币,以及其他各种有价证券。
②人身、人格。人身和人格分别代表着人的物质形态和精神利益,是人之为人的两个不可或缺的要素。一方面,人身和人格是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身权和人格权指向的客体;另一方面,人身和人格又是禁止非法拘禁他人、禁止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禁止侮辱或诽谤他人、禁止卖身为奴、禁止卖淫等法律义务指向的客体。
③智力成果。指人通过智力劳动创造出来的精神产品,如科学发现、技术成果、商标设计、学术著作、文艺作品、电脑软件等。智力成果属于非物质财富。
④行为。一定的行为可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和需要,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通常情况下,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指义务人按照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必须实施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情形。
⑤信息。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信息,是指有价值的情报或资讯,如矿产情报、产业情报、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
⑥其他客体。如国家权力、企业等。
三、法律关系的内容
1法律关系内容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权利与义务的一种连接,权利与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内容。任何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必须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这是法律意义的权利与义务不同于其他意义上的权利与义务的特殊的法律性。另一方面,它们同时具有社会性,即法律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不是任意的,它们受到一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
2权利与义务的概念
(1)法律权利反映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制约的行为自由,是法律所允许的权利人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由其他人的法律义务所保证的法律手段。法律权利的特点在于:
①权利受到一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
②它来自法律规范的规定,得到国家的确认和保障。
③它是保证权利人利益的法律手段。
④它是与义务相关联的概念,离开义务就无法理解权利。
⑤它确定权利人从事法律所允许的行为的范围,在这一范围内,权利人满足自己利益的行为或者要求义务人从事一定行为是合法的,而超过这一范围,则是非法的或不受法律保护的。
(2)法律义务反映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制约的社会责任,是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人应该按照权利人要求从事一定行为或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的法律手段。法律义务同样也受到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
其特点在于义务的必要性——义务人必须从事或不从事一定的行为。同时,义务人的必要行为也是在一定范围内,超过这一范围,则属于义务人的自由。
3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包括多种含义:
(1)在任何一种法律关系中,权利人享受权利依赖于义务人承担义务,义务人如果不承担义务,权利人就不可能享受权利;权利与义务表现的是同一行为,对一方当事人来讲是权利,对另一方来讲则是义务。就权利与义务的实质内容——行为——来讲,二者是统一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客体——也是同一的。
(2)不能一方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另一方只承担义务不享受权利。任何权利都意味着权利人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能做一定的行为,使自己的行为不超出这个范围是权利人的义务;而任何义务也都意味着义务人在法律要求的范围内应作一定的行为,超过这个范围则属于义务人的自由,即义务人的权利。
(3)权利的行使有一定的界限,不能滥用权利。在绝对法律关系中,如所有权、人身权等,都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利,这种权利可以对抗所有的其他人,其他人承担不作为的义务。但是权利人权利的行使也不是绝对的,不得滥用权利。
四、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
1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失的条件
(1)法律规范,即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依据;
(2)法律主体,即权利与义务的承担者;
(3)法律事实,即出现法律规范所假定出现的那种情况。其中法律规范和权利主体是法律关系产生的抽象的、一般的条件,而法律事实则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具体条件。法律关系只有在一般与具体的条件都具备的情况下才能产生。
2法律事实的概念和分类
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根据不同的标准,法律事实主要有以下分类:
(1)行为和事件
划分标准:依据是否以主体的意志为转移。
①行为是以主体的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
②事件是不以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
(2)肯定的法律事实和否定的法律事实
划分标准:按照产生法律后果要求某些现象是否存在。
①肯定的法律事实表明法律后果的产生要求有一定的现象出现,如果不存在该现象,则不可能产生该法律后果,如服兵役要求达到一定年龄等。
②否定的法律事实表明,法律后果的产生要求不存在一定现象,如果存在该现象,则不可能产生这一法律后果,例如,婚姻登记需要不存在重婚现象,不存在某种亲属关系。
(3)单一的法律事实和事实构成
划分标准:按照产生法律后果所需要法律事实的数量。
①单一的法律事实,说明法律后果的产生要求有单一的现象出现。
②事实构成,即由足够法律事实(两个或两个以上)所组成的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