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2 课后习题详解
1简述法律关系的特征。
答:法律关系的特征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法律关系是社会内容与法律形式的统一。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2)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并得到法律保护的关系。法律关系,是由法派生出来的现象,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与法律规范的联系构成了法律关系不同于其他社会关系的特点,决定了它具有法所具有的重要属性,如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国家支持、保证主体权利的行使,保证义务的承担,法律关系参加者任何一方如果不履行自己所应尽的义务,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3)法律关系是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都包含着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但它们在法律规范和法律关系中的表现形式不同。法律规范中的权利与义务是抽象的,而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是具体的,法律关系是使法律规范的规定具体化的工具。
2如何理解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的关系?
答:(1)权利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
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据以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责任能力,是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又称“侵权行为能力”。
(2)主体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有差别:
①主体之间的权利能力不同。不仅本国人与外国人的权利能力不同,法人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不同,即使法人之间、自然人之间,其权利能力亦有所不同。
②主体之间的行为能力不同。根据主体的意思能力,通常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分。
③主体之间的责任能力也不同。有些主体有完全独立的财产,其应有完全责任能力;有些主体无完全独立的财产,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责任能力即不完全。
正是由于这三种能力的不同,决定了性质相同或不同的各民事主体虽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但却无平等的法律人格。
(3)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究竟为一种资格抑或两种有联系但又相互独立存在的资格。已有学者指出:责任能力与行为能力虽然相互联系,但毕竟是两种不同的资格,不能混淆。
①两者目的不同:法律设行为能力之目的,在于使主体得以自己的意思追求自身利益;设责任能力之目的,在于对主体的违法行为追究民事责任,保护他人和社会利益。
②两者效力不同:行为能力为决定行为是否有效的根据,责任能力为决定主体是否自己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
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为两种性质不同的资格,应分而视之。多数情形,二者相互并合,但在特别情形,二者相互独立。
3如何理解权利义务的一致性?
答:权利与义务是相对而言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包括多种含义:
(1)在任何一种法律关系中,权利人享受权利依赖于义务人承担义务,义务人如果不承担义务,权利人就不可能享受权利;权利与义务表现的是同一行为,对一方当事人来讲是权利,对另一方来讲则是义务。
(2)一方不能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另一方只承担义务不享受权利。任何权利都意味着权利人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能做一定的行为,使自己的行为不超出这个范围是权利人的义务;而任何义务也都意味着义务人在法律要求的范围内应作一定的行为,超过这个范围则属于义务人的自由,即义务人的权利。因此权利人在行使自己权利的时候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而义务人在履行自己义务时也同时享受一定的权利。
(3)权利的行使有一定的界限,不能滥用权利。公民在行使权利和自由的同时,必须履行自己所应尽的义务,不得滥用这些权利和自由,否则,公民的权利不可能得到真正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