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民事法律关系
2.1 考点精讲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广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调整社会关系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意义的社会关系;
狭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在现实生活中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我们所说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狭义的民事法律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规范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根据,民事法律事实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原因,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结果。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1.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根据民法调整对象的不同,民事法律关系可以区分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人身法律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区分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的意义在于:
(1)两类关系中权利的性质不同。财产法律关系中确立的权利是财产权利,通常是可以转让的;而在人身法律关系中确立的权利一般与权利主体的人身是不可分离、不能转让的。当然也有例外,如法人、个体工商户的名称权就可以转让。
(2)对这两类关系的保护方法不同。财产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主要适用财产补救法,通过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方式加以保护;人身法律关系受到侵犯,主要通过恢复被侵害的权利的方式来保护。
2.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根据民事法律关系义务主体的范围不同,民事法律关系可以区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区分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的意义,在于有利于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人及其义务,从而更好地适用民法规范。
3.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根据权利的实现方式,可以把财产法律关系区分为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物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显然,它是一种绝对的民事法律关系。所有权关系以及其他物权的关系都是物权关系。
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定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义务人的一定行为通常是积极的行为,所以债权关系属于相对法律关系。
区分物权关系与债权关系的意义在于,物权和债权作为两类基本的财产权有不同特点。正是根据这种分类,民法中建立了物权法和债权法这两种财产法律制度,分别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律调整。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负有民事义务和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我国的民事主体有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中享有权利的一方为权利主体,称权利人;负有义务的一方为义务主体,称义务人;承担责任的一方为责任主体,称责任人。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通常,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民事责任是维护正常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在发生民事责任的情况下,其内容是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
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有不同的内容,从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也可以认定该项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1.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指向的对象,确切地说,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由发生的事物。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依利益的表现形式,可分为物、行为、智力成果三类。
2.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意义
(1)民事主体因一定的客体而发生联系,才能产生相应的权利义务,客体决定内容;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既是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依托,也是确认民事法律关系性质的重要依据。
第三节 民事权利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
其含义包括:
1.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特定利益;
2.民事权利通常是指宪法和民法确认的权利;
3.民事权利受国家强制力保障。
二、民事权利的类型
1.财产权和人身权
以民事权利所体现的利益的性质为标准,可以将民事权利分为财产权与人身权。
(1)财产权,是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包括物权、知识产权和债权等。财产权有财产价值,可以用货币衡量,一般可以转让、继承,依法可以抛弃。
(2)人身权,是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人身权又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有生命权、姓名权、名誉权等;身份权有配偶权、亲属权等。人身权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不能用货币衡量,不能放弃、转让和继承。
需要注意:
①知识产权既有财产因素,又有人身因素,具有财产因素的方面适用财产权的有关规定,具有人格因素的方面适用人格权的有关规定。
②继承权与人身关系有密切联系,法定的近亲属享有继承权。遗产通常有法定继承人,但是,遗嘱继承的继承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权的内容是财产权,继承开始前继承人的权利属于期待权。
③社员权是民法上的社团成员基于其成员地位享有的权利,社员有参与社团的管理、监督的权利,有些社团的社员权有财产权,有些没有。
2.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可将民事权利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1)支配权
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具有排他性的权利。物权是典型的支配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也是支配权。
(2)请求权
指权利人请求义务人履行民事义务或者请求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请求权是基于基础权利而发生的,有基础权利,才能有请求权。
(3)形成权
指权利人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属于形成权的有追认权、选择权、撤销权、抵销权、解除权及继承权的抛弃权等。形成权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没有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不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
(4)抗辩权
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根据抗辩权作用的不同,抗辩权可分为永久性抗辩权和延期性抗辩权。抗辩权的行使以权利存在并且提出请求为前提。抗辩权通常对抗的是请求权,但不限于请求权,对于其他权利的行使也可以抗辩,例如,对抵销权行使的抗辩。对抗辩权的抗辩有学者称为再抗辩,或者称为准抗辩。
3.绝对权和相对权
以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为标准,可以将民事权利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1)绝对权
又称对世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以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属于绝对权。
(2)相对权
又称对人权,是指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债权是典型的相对权。
4.主权利和从权利
以民事权利的依存关系为标准,可以将民事权利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
(1)主权利
是相互关联的两个民事权利中,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
(2)从权利
是不能独立存在而从属于主权利的权利。
主权利存在,从权利才能存在。在一般情况下从权利不能与主权利分离而单独转让。
5.既得权和期待权
以民事权利是否已经取得为标准,可以将民事权利分为既得权和期待权。
(1)既得权
指权利人已经取得而可以实现的权利。
(2)期待权
指将来可能取得的权利。
三、民事权利的保护
1.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
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又称公力救济,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由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予以保护。
2.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
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又称私力救济,或者称自力救济,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自己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其权利。
(1)自卫行为
自卫行为是指当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时,权利人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自卫行为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形式。
①正当防卫
是指为了保护本人或者他人的民事权益或者公共利益,对于现实的不法侵害采取的防卫行为。正当防卫必须具备的条件有:有不法侵害;须为现实的不法侵害;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不能对侵害人以外的人实施;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或者公共利益;正当防卫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
②紧急避险
是指为了避免本人或者他人的民事权益或者公共利益受到急迫的危险所为的行为。紧急避险必须具备的条件有:须有急迫现实的危险存在;须是关系到本人或者他人的民事权益或者公共利益的急迫的危险;避险的行为不得超过危险所能造成损害的程度。
(2)自助行为
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的情况下,对义务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或者对其人身自由予以约束等行为。
自助行为一般需要的条件有:为保护自己的权利;情势紧迫来不及通过法院或者其他国家机关解决;采取的方法适当;自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第四节 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受民法调整,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
在我国,民事法律事实即传统民法学上讲的法律事实,由于法律事实这个概念已发展成为法理学上的概念,故我国民法学上将法律事实改称民事法律事实。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民事法律事实可分为行为和非行为事实两类。
1.行为
行为,是指人有意识的活动。
以是否合法为标准,行为可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两类,违法行为包括侵权行为和债务不履行行为。以是否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作为标准,行为可分为民事行为、准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
2.非行为事实
非行为事实又称自然事实,是指人的行为以外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其中又分为事件与状态,事件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发生;状态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持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