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政法干警招录考试专业综合Ⅱ《中国法制史》题库(硕士类)【真题精选+章节题库+模拟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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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政法干警招录考试专业综合《中国法制史》(硕士类)试题及详解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45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1.春秋末期,成文法的公布引起了激烈的争论,当时反对晋国以铸刑具的方式公布成文法的人物是(  )。

A.子产

B.叔向

C.孔子

D.荀寅

【答案】B

【解析】郑国执政子产于公元前536年“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对此,晋国大夫叔向曾写信痛斥子产:“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

2.我国古代继承制度包括宗祧继承与财产继承,各自遵循不同的原则,唐朝家庭财产的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是(  )。

A.嫡长子继承

B.兄终弟及

C.诸子均分

D.男女均分

【答案】C

【解析】家长制和宗法制是唐代家庭关系的基本原则,而家庭关系的核心是财产和继承制度。唐代继承制度分为两部分,一是身份继承,二是财产继承。唐代的身份继承包括宗祧继承、爵位继承,财产继承可分为两类:一是法定继承,二是遗嘱继承。唐代实行诸子均分家庭财产继承制度

3.下列有关唐律“化外人相犯”处理原则的表述,正确的是(  )。

A.该原则源于汉代

B.异类相犯者,依唐律处斩

C.同类相犯的,依犯罪的法律处斩

D.该原则规定于《唐律疏议》的《断狱》篇

【答案】B

【解析】《唐律疏议·名例律》卷六总第四十八条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4.秦律中出现了一些新的刑法种类,其中判处犯罪者向官府缴纳一定数额财物或服一定期限徭役的刑罚是(  )。

A.赀刑

B.赎刑

C.没收

D.罚金

【答案】A

【解析】赀刑,秦朝刑罚之一,就是强制犯人缴纳一定财物或服一定徭役的刑罚。《韩非子·外诸说右上》记载秦昭王时已有赀刑,从云梦睡虎地竹简来看,赀刑的适用面很广,赀刑的名目也很多。主要有“赀一甲”、“赀一盾”、“赀布”、“赀徭”、“赀戍”等等。

5.西周时期开始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在《尚书·康诰》中,惯犯被称为(  )。

A.眚

B.非眚

C.惟终

D.非终

【答案】C

【解析】在《尚书·康诰》中记载:“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时乃不可杀。”其中,“眚”指过失之意,“非眚”即是故意。“惟终”指惯犯,“非终”则指偶犯。该文的意思是:如果一个人犯罪虽小,当时是故意为之,而且是经常性的惯犯,其罪虽小,也不可不杀。若是有人犯了大罪,但是过失行为,而且是偶然犯之,并非故意惯犯,所犯罪大,也不能杀。

6.《汉书·刑法志》载,汉初,齐太仓令淳于公有罪当刑,诏令押解长安,其女缇萦上书表示:“妾愿没入为官婢,以赎父刑罪,使得自新。”为缇萦救父之举所感动而进行刑制改革的皇帝是(  )。

A.汉惠帝

B.汉文帝

C.汉景帝

D.汉武帝

【答案】B

【解析】《汉书·刑法志》载缇萦救父之举发生在汉文帝十三年,汉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汉文帝下令废处肉刑,把黥刑(墨刑)改为髡钳城旦舂;改劓刑为笞刑三百,改斩左趾为笞刑五百,斩右趾为弃市刑。

7.秦汉时期的中央司法机关廷尉,至北齐时其名称开始发生变化,后沿用至清末,这一经北齐改定的中央司法机关的名称是(  )。

A.大理寺

B.尚书台

C.御史台

D.刑部

【答案】A

【解析】廷尉,秦朝开始设置,为九卿之一,掌管刑狱,是秦汉至北齐掌管司法的最高官吏,北齐易廷尉名为大理寺卿。

8.清末,与修订法律馆共同起草《大清民律草案》的机构是(  )。

A.户部

B.礼学馆

C.宪政编查馆

D.资政院

【答案】

【解析】《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国第一部民法典草案,仿照德国式民法草拟,分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前三编委托日本法学家松冈义正、志田钾太郎协助主编,后两编由法律馆会同礼学馆起草,1911年完成。

9.人民民主政权的司法审判机关统一改称为“人民法院”的时间是(  )。

A.土地革命时期

B.抗日革命时期

C.解放战争时期

D.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答案】C

【解析】解放战争时期,人民民主政权摧毁国民党政府司法制度,建立各级人民法院和保证土改的人民法庭,各解放区均设立了大行政区、省、县三级司法机关,一律改称人民法院。

10.下列关于《暂行新刑律》的表述,正确的是(  )。

A.颁布于南京国民政府统治时期

B.篇章体例与《大清律例》无异

C.保留了有关帝制和皇室特权等条款

D.在《大清新刑律》的基础上稍加删修而成

【答案】D

【解析】《暂行新刑律》是北洋政府成立之初,对《大清新刑律》稍加删改而制定的刑事法规,其篇章体例一如《大清新刑律》,就其内容而言,主要有两方面的变化:其一,将有关帝制与皇室特权等与民国体制相违的条款一并删除;其二,适应民国以后的变化作部分文字、词语改动。

11.明孝宗弘治十三年,刑部删修条例,使之“通行天下,永为长法”,该法是(  )。

A.大诰

B.刑部现行则例

C.问刑条例

D.教民榜文

【答案】C

【解析】在明朝中期以后,条例成为一种被广泛运用的法律形式。随着条例地位作用的日渐重要,条例的数量也越来越多,出现了前后混杂矛盾之弊,需要对条例进行整理和修订。于是在弘治13年(1500年)整理修订了279条条例,颁行天下,“永为常法”,这就是《问刑条例》。

12.《开皇律》作为唐律的蓝本,在制度上有许多创新,下列选项中,由《开皇律》所创设的制度是(  )。

A.十恶

B.官当

C.八议

D.如役流

【答案】A

【解析】《开皇律》在北齐“重罪十条”基础上正式形成了“十恶”制度。“十恶”是: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13.诏狱是奉皇帝诏令而审理的案件,明朝专理诏狱的特别审判机关是(  )。

A.刑部

B.北镇抚司

C.南镇抚司

D.都察院

【答案】B

【解析】明朝时,为了推行极端君主专制制度,有效地控制群臣,镇压人民,扩大了锦衣卫的权力,使其不但负责皇帝的出入,而且令其掌握侦察案件,逮捕犯人,审讯(拷讯)罪囚等司法大权,即所谓“锦衣卫大狱”,也称诏狱,其下设南镇抚司掌管本位的法纪、军纪;北镇抚司“专理诏狱”,成为不受普通司法程序限制,也不受都察院监督直接受命于皇帝的特别法庭。

14.下列选项中,属于清末“礼法之争”中“礼教派”代表人物的是(  )。

A.沈家本

B.杨度

C.袁世凯

D.张之洞

【答案】D

【解析】“礼法之争”,是指在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与以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围绕《大清新刑律》等新式法典的修订而产生的理论争执。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不得分。

1.唐朝始定“六赃”之名,以总括六种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犯罪,其中以国家官吏为犯罪主体的罪名有(  )。

A.强盗和窃盗

B.受所监临财物

C.受财不枉法

D.受财枉法

【答案】BCD

【解析】六赃的名称始于唐,并为后代所沿用,但内容有一些变化。唐律六赃是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强盗、窃盗和坐赃,其中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是以国家官吏为犯罪主体的罪名。

2.下列刑罚中,属于《大清新刑律》所规定的主刑的有(  )。

A.有期徒刑

B.发遣

C.剥夺公权

D.死刑

【答案】AD

【解析】《大清新刑律》是旧中国制定的第一部新式刑法典,在沈家木的主持下,由日本法学家冈田朝太郎等人起草,采取资本主义立法模式。其在刑罚方面,分为主刑和从刑,主刑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与罚金,从刑包括褫夺公权和没收。

3.秋审是清朝重要的会审制度,死刑监候案件经秋审后的处理结果包括(  )。

A.留养承祀

B.情实

C.可矜

D.缓决

【答案】ABCD

【解析】秋审,始执行于顺治十五年,是清朝的一种审判制度,秋审的对象是复审各省上报的被处以死刑的囚犯,而囚犯则集中到省城关押。死刑监候案件经秋审后的处理结果包括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

4.下列关于《名公书判清明集》的表述,正确的有(  )。

A.该书是南宋时期一部判词汇集

B.该书收录的绝大部分为刑事判词

C.该书所收判词反映了理学精神对司法审判的影响

D.该书现存较为完整的“明本”包括官吏、赋役、户婚等

【答案】AC

【解析】《名公书判清明集》,系一种判牍汇编。辑录南宋时期朱熹等人担任官吏期间所作的一些判词而成,现仅存“户婚”一门,绝大部分属于民事案件的判词,这些判词集中反映了当时的法律和司法官吏极力维护封建宗法秩序与伦理道德,借以巩固和加强封建统治的指导思想,也反映了当时的理学教条对法律和司法审判的渗透。

三、简答题:每小题8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卡指定位置的边框区域内。

简述抗日民主政权土地立法的主要内容。

答:抗日民主政权土地立法减轻了封建剥削,激发了农民的抗日积极性,调整了农村阶级关系,加强了各革命阶级团结,为争取民族抗战的胜利奠定了基础。以陕甘宁边区为代表,抗日民主政权土地立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1)保护土地所有权。公有土地所有权归边区政府,私有土地所有权人在法定范围内可自由使用、收益、处分,不论公、私土地所有权均受法律保护,强调保护农民土地所有权。

(2)减租交租。按照“二五减租”原则,地主出租土地一般必须依抗战以前原租额减轻25%的地租。收租人不得多收、预收、收取押租及欠租作息。承租人不得短少租额。

(3)保障佃权。除法定的收回租地的条件外,出租人不得随意收回租地。

(4)减租减息,低利借贷。现存债务减息。付息过本一倍,停利还本;过本两倍,本利停付,借贷关系视为消灭。

四、分析题:每小题l0分。要求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材料回答问题。请将答案写在答题卡指定位置的边框区域内。

《通典》卷六九:“时有疑狱,曰:甲无子,拾道旁弃儿乙,养之以为子。及已长,有罪杀人,以状语甲,甲藏匿乙。甲当何论?仲舒断曰:甲无子,振活养乙,虽非所生,谁与易之。诗曰:螟蛉有子,蜾蠃负之。春秋之义,父为子隐。甲宜匿乙,而不当坐。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1)“甲宜匿乙,而不当坐”是指什么?甲为什么不当坐?

答:“甲宜匿乙,而不当坐”是指甲藏匿乙,不能判罪。

西汉中期儒家思想取得了正统地位,董仲舒等人提倡以《春秋》大义作为司法裁判的指导思想,凡是在法律条文中没有相应规范的,司法官就以儒家经义作为裁判依据,凡是现行法律与儒家经典相违背的,以儒家经义为准。

本题中,甲乙为养父子关系,根据儒家思想,亲属相匿合乎人伦常情,不能判罪。

(2)本案为何引入“春秋之义”?对此应该如何评价?

答:《通典》,唐杜佑撰,二百卷。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体例完备的政书,记述唐天宝以前历代经济﹑政治﹑礼法﹑兵刑等典章制度及地志﹑民族的专书,在当时春秋之义已经成为断案原则,因此本案要引入该原则。

春秋决狱实行"论心定罪"原则,以《春秋》经义决狱为司法原则,对传统的司法和审判是一种积极的补充.但是,如果专以主动动机"心"\"志"和善恶",判断有罪无罪或罪行轻重,也往往会成为司法官吏主观臆断和陷害无辜的口实,在某种程度上为司法擅断提供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