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政法干警招录考试专业综合Ⅱ《中国法制史》(硕士类)试题及详解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1.《左传》关于夏朝法律的记载有“昏、墨、贼”等罪名,其中“墨”罪的意思是( )。
A.杀人
B.贪腐
C.不孝
D.乱政
【答案】B
【解析】《左传》中记载“刑侯与雍子争田案”时征引夏朝的规定,夏朝已经有了昏、墨、贼三种罪名。“昏”是指“己恶而掠美”,即自己有了罪恶而掠取别人的美名来掩饰;“墨”是指“贪以败官”,即贪婪败坏官纪;“贼”是指“杀人不忌”,即肆无忌惮的故意杀人。
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对于临时大总统的谋叛行为,参议员可行使的权利是( )。
A.罢免权
B.弹劾权
C.废黜权
D.审判权
【答案】B
【解析】根据《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参议院对于临时大总统认为有谋叛行为时,得以总员五分四以上之出席,出席员四分三以上之可决弹劾之。
3.中华民国北洋政府受理行政诉讼的机关是( )。
A.最高法院
B.大理院
C.参政院
D.平政院
【答案】D
【解析】北洋政府司法机关是由大理院、总检察厅、平政院组成。大理院沿用清末旧制,为四级三审制的最高审判机关;总检察厅也是沿用清末旧制,为最高检察机关;平政院为办理行政诉讼机关。
4.秦朝法律中,查封财产称为( )。
A.乞鞠
B.封守
C.传复
D.读鞠
【答案】B
【解析】B项,秦朝法律规定,司法机关在调查案件中,查封财产或看守家属的行为称为“封守”;A项,“乞鞠”是指请求复审;D项,“读鞠”是指宣读判决书。
5.工农民主政权时期最具代表性的土地立法是( )。
A.中国土地法大纲
B.兴国土地法
C.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D.井冈山土地法
【答案】C
【解析】C项,《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是1931年由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是工农民主政权时期最具代表性的土地立法;A项,《中国土地法大纲》是在全国彻底消灭封建剥削制度的纲领性文件;D项,《井冈山土地法》是中国共产党在井冈山进行革命斗争时,总结1927年到1928年土地革命斗争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第一个土地法;B项,《兴国土地法》是根据党的“六大”精神,在《井冈山土地法》的基础上修改制定的。
6.汉朝颁布的旨作督促官吏及时发觉和缉捕盜贼犯罪的法律是( )。
A.见知故纵法
B.沈命法
C.事国人过律
D.左官律
【答案】B
【解析】《沈命法》是汉武帝刘彻为及时镇压农民起义而颁布的法令。主要内容是要求郡守以下各级地方官不得隐匿盗贼,并且要及时发觉捕捉归案,如未发觉或未全部捕获,依《沈命法》有关郡守以下官吏皆处死刑。《沈命法》就是惩处隐匿“盗贼”之法,颁布此法之目的是督促官吏及时发觉和缉捕盗贼。
7.《唐代律疏》颁定的时间是( )。
A.武德年间
B.贞观年间
C.永徽年间
D.大中年间
【答案】C
【解析】《唐代律疏》,即《唐律疏议》,又名《永徽律疏》,是指唐高宗永徽年间完成的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唐律疏议》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立法和注律的经验,不仅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作了精确的解释与说明,而且尽可能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根据,它的完成,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最高水平。
8.元代监察法规的集大成者是( )。
A.《宪台格例》
B.《风宪宏纲》
C.《钦定台规》
D.《大元通制》
【答案】A
【解析】A项,元世祖至元五年(公元1268年)立御史台的同时,颁布了《宪台格例》,共36条,作为御史台行使监察权的基本法规;B项,《风宪宏纲》仁宗(1311~1320在位)时,取格例条画有关风纪者,分类编集成书,名曰《风宪宏纲》;D项,《大元通制》是元英宗继承了其父元仁宗的以儒治国政策,加强中央集权和官僚体制,并于至治三年(1323)下令编成并颁布元朝正式法典;C项,《钦定台规》乾隆八年由都察院始纂,光绪年间总纂而成的关于清朝监察机关职掌事务方面的诏谕、奏疏、条例、规制等官方政令文书的汇编。
9.依《明律》规定,官员“上言宰执大臣美名才德者”的法律后果是( )。
A.定为公罪,处刑从轻
B.定为奸党罪,处以斩刑
C.定为大不敬罪,廷杖于朝党
D.判处充军,但可以官品抵罪,丢官不丢命
【答案】B
【解析】《大明律•吏律》中规定,“凡诸衙门官吏及士庶人等若有上言宰执大臣美政才德者,即是奸党,务要鞫问穷究来历明白,犯人处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
10.独子兼祧,俗称“两房合一子”,即一人可继承两房的香火与财产。兼祧入“例”始于( )。
A.宋朝
B.明朝
C.清朝
D.中华民国
【答案】C
【解析】独子兼祧,是指兄弟2门或3门只生有1个男性后代时,可分别为其娶2房或3房妻子,以传几门的后代。是清朝的创制。清律附例开独子兼祧之先例,清律附例规定:“如可继之人,亦系独子,而情属同父母亲,两相情愿者,取具阖族甘结,亦准其承继两房宗祧。”兼祧的目的是为了承继香火后代,实际上允许一夫多妻制的合法存在。
11.清末司法改革以后的中央最高审判机关是( )。
A.大理院
B.最高法院
C.法部
D.中央审判所
【答案】A
【解析】清末司法改革中,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实行审检合署。
12.下列关于西周礼刑关系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A.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B.礼与刑互为表里,相辅相成
C.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
D.礼是抽象的精神原则,刑是具体的制裁规范
【答案】D
【解析】中国古代的礼有两层含义:①抽象的精神原则,②具体的礼仪形式。西周时期,礼作为一种积极的规范,正面地、积极地规范人们的行为,要求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已具备法的性质和作用。
13.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的蓝本是( )。
A.天坛宪草
B.五五宪草
C.中华民国约法
D.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答案】B
【解析】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是中华民国的根本法,其是根据《五五宪草》的精神制定的,是对《五五宪草》的发展和传承。
14.隋朝法典对于中国古代五刑制度的发展体现在( )。
A.创设加役流,作为代死之刑
B.确立死、流、徒、杖、笞的五刑体系
C.初步形成死、流、徒、鞭、杖的五刑体系
D.将死刑分为斩立决、绞立决、斩监候和绞监候
【答案】B
【解析】隋朝的《开皇律》确定了新的五刑制度,即死刑、流行、徒刑、杖刑、笞刑。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不得分。
1.下列关于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刑罚制度变化的表述,正确的是( )。
A.死刑定为斩、绞两种
B.限制族刑,缩小连坐的范围
C.流刑成为减死之刑,并按道理分等
D.肉刑逐渐减少,取而代之的是财产刑
【答案】BC
【解析】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刑罚制度日趋规范和文明:A项,酷刑的设置与使用逐渐减少,死刑的执行方法越来越定形于绞、斩等少数几种;死刑定为斩、绞两种是在唐朝;B项,限制族刑,逐步缩小连坐范围;C项,定流刑为减死之刑,至北周时渐趋完善;D项,肉刑日趋减少,北齐时最终废除宫刑,并增加鞭刑与杖刑。
2.下列关于宋代官制中的差遣制,表达正确的是( )。
A.差遣制着眼于巩固君主集权制
B.差遣制使官职名称与实际职务相脱离
C.差遣制最终酿成了宋代的“冗官”之弊
D.差遣官职务前的“权”“知”“判”等词表示权威性
【答案】ABCD
【解析】AB两项,宋代官制有官、职、差遣之別,史称“差遣”制度。官名只用来表示位和俸禄的高低,称为“苻”、“职”;官员担任的实际职务,由皇帝确定,称为“差遣”。其要旨在于使官制名称与实际职务相脱离,以适应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需要;C项,差遣制使得官吏数量激增,形成了前所未有的庞大的官僚队伍,酿成了宋代的“冗官”之弊;D项,差遣,是指官员担任的实际职务,又称“职事官”。差遣名称中常带有“权”、“知”、“判”等字。
3.下列关于唐律中公罪与私罪的表述正确的是( )。
A.不缘公事私自犯罪,为私罪
B.虽缘公事意涉阿曲者,为私罪
C.私罪从轻处刑,公罪从重处刑
D.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为公刑
【答案】ABD
【解析】ABD三项,《唐律疏议》规定:“私罪,谓不缘公事私自犯者,虽缘公事,意涉阿曲,亦同私罪。”“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为公罪”;C项,公罪,即官吏因公事而犯的罪,私罪,即官吏因私事或者假公济私而犯的罪。公罪从轻惩处,私罪从重惩处。
4.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刑事特別法包括:( )。
A.暂行反革命治罪法
B.易笞条例
C.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
D.战乱时则危害国家紧急治理条例
【答案】ACD
【解析】B项,《易笞条例》是1914年袁世凯政府颁布的旨在恢复临时政府明令废止的中国古代笞刑的特别刑事法令;ACD三项,均是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刑事特別法。
三、简答题:每小题8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卡指定位置的边框区域内。
简述唐律关于保举制度的规定。
答:保辜制度,是指要求违法犯罪的行为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枳极救助被害人,在保证被害人不出现更加严重的社会后果的同时,违法犯罪行为人也可以承担比较轻的犯罪责任。唐律对保举制度的规定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唐律明确规定了保举制度的适用范围,一切殴、伤、杀犯罪,不叫故总犯或过失犯,结果犯或结合犯,一律适用保举制度,即如疏议所云:“诸条殴人或伤人,故、斗、谋杀、强盗,应有罪者并准此。即保举制度适用于一切伤害行为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后果的案件。
(2)唐律明确地指明了举限确定的标准。评文制定两种标准。一是依据害器具的性状立限,分为手足殴伤、他物殴伤、刃及汤火殴伤,同时指出“器物无大小之限”,避免了执行过程中的随意性。二是当伤害后果明显且比较严重时,就直接以伤害程度立限,“即是伤折支体及破破骨限五十日。”
四、分析题:每小题10分。要求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材料回答问题。请将答案写在答题卡指定位置的边框区域内。
下列材料是清末礼法之争中“礼教派”代表人物劳乃宣和“法理派”代表人物沈家本关于“子孙违反教令”的观点:
劳乃宣:子孙违反教令,旧律子孙犯教令者杖,屡次触犯呈请发遣者发遣,祖父母呈请释回者,亦有释放成案,子孙治罪之权全在祖父母、父母,实为教孝之盛轨,草案则未列此条,孰非孝治天下之道,考俄国之律与中国相仿,可见为人心之所同,今补其文曰:凡子孙违犯祖父母、父母教令及奉养有缺者,处拘役:屡次触犯者,处一等有期徒刑,皆祖父、父母亲告乃坐。如祖父母、父母代为求情减少期限,或宽免者,听。(《沈家本年谱长篇》)
沈家本:违反教令出于家庭,此全是教育上亊,应别设感化院之类,以宏教育之方。此无关于刑事,不必规定于刑律之中。(《寄簃文存》)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知识,分析上述文字并回答一下问题
(1)劳乃宣和沈家本关予子孙违反教令的观点主要分歧在哪?理由分別是?
(2)礼法之举的起因和焦点是什么?
答:(1)劳乃宣和沈家本关于子孙违反教令的观点主要分歧在于“子孙违反教令”是否规定在刑律中。
理由分别是:
①沈家本认为,子孙过犯尊亲属教令完全属于家庭教育问题,不必规定在刑律中,应广设感化院之类的机构来解决此类问题。
②劳乃宣反驳说,把子孙违法违反教令的治罪之权交给祖父母与父母,实为我国传统教孝之盛轨。而且按照清旧律规定,子孙违犯教令,处以杖刑;屡次触犯,尊长呈请发遣者,将其发遣:发遣后,祖父母与父母呈请释放的,也有释放的案例。同时子孙违犯尊亲属教令丼非全是教育问题,《周官》八刑中就将“不孝之刑”,俄国刑法也有“呈送忤逆之条”,如果祖父母与父母对忤逆子孙既没有惩治的法律,也没有惩治的地方,“实为大拂民情之事”至于感化院类的机构,中国的国情不允许,因为中国当时有一千多州县,不能同时设立。因此,按照现在的中国情势,必须把此类问题规定在刑律中,这涉及中国的礼教伦常,“万不可删”。
(2)起因和焦点:
①起因:清末“礼法之争”是指发生在晚清修律过程中,围绕《大清民事刑事诉讼律》及《新刑律草案》形成了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和以沈家本、杨度为首的法理派长达数年的激烈争论,历史上称为“礼法之争”。“礼法之争”是中西法文化从冲突、对立走向初步整合、融合的必然产物。
②焦点:“礼法之争”最重大,最关键的论题是礼教存废和礼法关系问题。双力争论的核心是新刑律的指导思想是传统礼教还是近代西方刑法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