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犯罪客观方面
一、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1.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和特征
(1)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2)犯罪客观方面的特征
①犯罪客观方面为刑法所规定而具有法定性。
②犯罪客观方面以客观事实特征为内容。
③犯罪客观方面是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有所侵犯的客观事实特征。
④犯罪客观方面是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核心因素。
2.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
(1)犯罪客观方面的含义
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又可称为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或犯罪客观要件,是指犯罪成立在犯罪客观方面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2)犯罪客观方面的分类
①必要要件——危害行为。
②选择要件——危害结果、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以及对象。
3.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
(1)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2)有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3)有助于区分犯罪完成与未完成形态的界限;
(4)有助于正确分析和认定犯罪的主观要件;
(5)有助于正确量刑。
二、危害行为
1.危害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1)危害行为的概念
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2)危害行为的特征
①危害行为在客观上是人的身体动静。
②危害行为在主观上是基于行为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下的身体动静。无意志和无意识的身体动静主要有:
a.人在睡梦中或精神错乱状态下的举动;
b.人在不可抗力作用下的举动;
c.人在身体受强制情况下的行为。
③危害行为在法律上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身体动静。
2.危害行为的分类
(1)作为,是指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
(2)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3.不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
(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
(2)行为人有能力履行特定法律义务。
(3)行为人没有履行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
4.纯正不作为犯与不纯正不作为犯
(1)纯正(真正)不作为犯,亦即刑法规定只能由不作为的形式实现的犯罪。
(2)不纯正(非真正)不作为犯,亦即既可以由作为实现,也可以由不作为实现,行为人实际上以不作为形式实现的犯罪。
三、危害结果
1.危害结果的概念
危害结果是指行为对直接客体(利益)的实际损害(实害)和可能的损害(危险)。
2.广义的危害结果和狭义的危害结果
(1)广义的危害结果,是指由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它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
(2)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事实,是定罪的主要根据之一。
3.危害结果在刑法中的意义
危害结果并非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它只是某些犯罪即结果犯的构成要件。
四、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1.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概念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刑法规定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特定联系。查明存在因果关系,是让行为人因其行为而对该结果负刑事责任的客观性条件。
2.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地位
在任何犯罪中,刑法上因果关系都不是构成要件要素。
3.因果关系对承担刑事责任的意义
(1)查明存在因果关系是让行为人因其行为而对该结果负刑事责任的客观性条件。
(2)确认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意味着犯罪构成客观要件中的两个因素即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备了法律规定(要求)的客观性联系,或者基本构成要件的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备了法律规定(要求)的客观性联系。
4.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特点
(1)客观性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2)相对性
在社会生活中各种现象普遍联系,一种现象相对于被它引起的结果而言是原因,而它本身又是被某种现象引起的结果,形成了无数的因果环节。
(3)必然性
因果关系一般表现为两种现象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
(4)复杂性
在有些场合,因果关系会呈现出复杂的形态。如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多因多果、同因异果、异因同果等现象
5.不作为的因果关系
(1)不作为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不是法律强加的。
(2)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特殊性只在于,它要以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义务为前提,除此以外,它的因果关系应与作为犯罪一样解决。
6.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
(1)必然的联系是刑法因果关系的基本的、主要的表现形式,偶然的联系是刑法因果关系非主要的表现形式,通常对量刑具有一定的意义,有时对定罪也会发生一定的影响。
(2)特殊情形因果关系的认定方式包括:
①假定的因果关系。存在因果关系。
②择一的因果关系。存在因果关系。
③重叠的因果关系。存在因果关系。
④中断的因果关系。不存在因果关系。
五、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
1.对是否构成犯罪没有影响
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是任何犯罪都必须具有的客观事实。多数情况下,它们对是否构成犯罪没有影响,但是个别情况下,刑法将一定的时间、地点或者手段规定为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这种情况下对是否犯罪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1)构成要件的时间,指刑法规定的某些犯罪构成必须具备的特定时间。对于某些犯罪来说,时间问题具有区分罪与非罪的意义。这些特定的时间便属于构成要件的时间。
(2)构成要件的地点,指刑法规定的某些犯罪构成必须具备的特定场所。例如,非法狩猎罪,刑法将“禁猎区”规定为这种罪的构成要件之一。对于某些犯罪来说,行为人的行为在什么地点实施,对定罪有决定性作用。这些特定场所便属于构成要件的地点。
(3)构成要件的方法,指刑法规定的某些犯罪构成必须具备的实施危害行为的特定方式。例如,刑法第277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通常必须“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 2.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对定催和量刑的意义
(1)时间、地点和方法对定罪的意义
在法律条文把特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明文规定为某些犯罪构成必备的要件时,这些因素就对某些行为是否构成该种犯罪具有决定性作用,即具有犯罪构成必备要件的意义。
(2)时间、地点和方法对量刑的意义
这些因素往往影响到犯罪行为本身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因而考察它们对正确量刑也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