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编 证券法
第十四章 证券法的基本问题
1.试比较股票与债券的关系。
答:股票与债券作为有价证券,对发行人来说都是筹资工具;对投资人来说都是投资工具,它们有许多共同点,但它们也存在着不少区别。具体分析如下:
(1)收益的多少不同
①债券所得到的收益通常是固定不变的。
②股票所得到的收益通常是根据公司的经营业绩而定的,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可能少于同期债券的收益,反之,可能远远多于同期债券的收益。
(2)风险的大小不同
①由于债券发行的条件是预先约定的,收益跟发行人的经营业绩不发生直接联系,发行人无论盈亏如何,一般都须全面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有国家财政和政府的信誉作担保,一般来说几乎没有风险。
②公司债券相对于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来说风险要大一些。如果公司倒闭,债券持有人就无法要求它全面履行义务了。股票投资比债券投资风险要大得多,公司倒闭,股东固然要蚀掉资本金;公司在经营年度内没有盈利,股东也不能得到任何利益。
(3)持券人与发行人之间所发生的法律关系不同
①由于股东享有的权利是股东权,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权利是债权,权利性质不同,权利的内容就有很大不同。股东可对公司的经营活动依法干预,如投票表决、发表意见、进行监督等等,而债券持有人一般则没有这些权利。
②在公司倒闭时,债权人可以请求用公司现实资产先行偿还,而股东必须在满足了债权人的要求后,才有权要求分配剩余资产。
(4)发行主体不同
①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任何经济组织均无权发行股票。
②债券的发行人可以是中央或地方政府,也可以是金融机构或企业。
(5)权利性质不同
①股票是股东权凭证。它代表股东对发行股票的公司投资的份额,股东凭借所持股票享有股东权。
②债券是债权凭证。它对投资者来说是金融资产,对发行者来说是金融负债。
(6)偿还期限不同
①股票是无期限的投资证券。股东一旦投资购买某一公司股票,在一般情况下,他就不能在中途要求公司退股,抽回投资。
②债券是有期限的投资证券。无论什么样的债券都有一定的偿还期限。
2.如何理解证券法的“三公”原则?
答:证券法的原则是为了实现证券法的任务,要求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和监督管理者必须遵守的最基本的活动准则,它是证券法的精神所在,贯穿了证券法律法规的始终。证券法的“三公”原则包括:
(1)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亦称为信息公开制度,是指证券发行者在证券发行前或发行后根据法定的要求和程序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投资者提供规定的能够影响证券价格的信息资料。证券不同于一般的实物商品,购买者在不了解发行者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的情况下,是无法判定其价值的。没有信息公开制度,发行者就得不到应有的外部约束,虚假证券就难免招摇过市,投机、行骗、欺诈行为就会兴风作浪。确立公开原则的宗旨是,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完善投资环境,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
信息公开通常是对发行证券的企业而言的。政府机构发行的证券,收益低,风险低,安全度高,人们一般不担心还本付息。要求政府机构公开财务信息是没有意义的。公开原则要求企业所公开的信息做到:
①真实。公开的企业财务等内容必须准确、真实,不得有虚假不实记载。
②全面。所有与证券价格有关盼信息资料应尽可能详细地公开,不得故意隐瞒、遗漏。
③及时。企业的有关信息应以最快的速度传达到接受者,不得故意拖延迟缓。
④易得。信息资料应以广大投资者最易获得的形式加以公开。发行者应设法通过各种宣传媒体进行传播。
⑤易解。信息内容的表述应通俗简明,易被大众理解。不得使用深奥、容易引起误解的字句。
(2)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证券商事关系主体在证券募集、发行、交易、服务活动中应公平合理,照顾各方的权利和利益。其具体含义包括:证券商事关系主体参加证券市场活动的机会均等;证券商事关系主体在商事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担上对等;证券商事关系主体在承担商事责任上要合理;在仲裁、司法工作中,仲裁人员、司法人员应实事求是、秉公办案,合情合理地处理商事纠纷。
公平原则要求证券商事关系主体做到:
①平等。当事人无论其身份、经济实力等存在何种差异,在商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证券商事关系主体应相互尊重,平等协商。
②自愿。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自己的商事权利,按照自己的意愿参与商事活动。证券商事关系主体在商事活动中要真实表达自己的意志,切忌一方当事人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当事人。
③等价有偿。证券商事关系主体在从事商事活动中要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者外,取得他人财产利益或得到他人的劳动服务必须向对方支付相应的价款或酬金。当事人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剥夺他方的财产,损害他人利益。
④诚实守信。证券商事关系主体在从事商事活动时,应讲诚实,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规避法律和合同。
(3)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人员应充分运用法律,采取有效措施,对证券市场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制止和查处,以确保投资者得到公正的对待。公正原则要求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人员做到:
①反欺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不仅要求信息得到充分公开,而且要求这些公开的信息是真实的,严禁发行者或出售者制造或散布虚假的或使人迷误的信息,并严禁某些不正当的证券销售技术。
②反操纵。法律禁止一切使用直接或间接方法操纵市场、扰乱市场的行为。如连续抬价买入或压价卖出同一种证券,联手买卖证券等。
③反内幕交易。公司的董事、高级职员、对公司有控制权的股东,利用未公开的情报进行证券买卖以图获利或避免损失,或将秘密情报透露给他人,使他人据此进行证券买卖,就构成内幕交易。证券法律应对“内幕人士”从事证券买卖施以严格的限制。
3.试比较美国证券法体系、英国证券法体系与法国证券法体系。
答:由于历史原因和各国具体情况不同,世界各国的证券管理及其法律制度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形成了各具特色的证券法律体系。但从总体上考察,它们大致可分为三个不同的体系:
(1)美国证券法体系
美国证券法体系对证券及其交易管理制度制定有专门法律,如1933年的《证券法》、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等。这些法律由美国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负责统一执行。在联邦政府监督下,美国各州有权制定证券法,证券商自律组织有权制定证券交易规则。
(2)英国证券法体系
英国证券法体系的证券法律规定在公司法中,外加若干单行法规,如1958年的《防止欺诈(投资)法》、1963年的《英国保护储户法》、1986年的《金融服务法》等。
英国的证券管理体制传统上以证券交易所“自律”为主,政府并无专门的证券管理机构。证券发行登记是由英国贸易部下属公司登记处兼管。
英格兰银行只是根据金融政策的需要,对一定金额以上的证券发行行使审批权。证券交易所内部有严格的交易规则,有较高水准的专业性证券商,采取严格的自律制度和公开说明书制度。
(3)法国证券法体系
法国证券法体系的证券法律最初反映在商法典里,后在20世纪60年代通过若干单行的法规对证券体制加以改革。
目前,法国的证券管制主要有两个机构,即交易所活动委员会和证券经纪人公司。交易所活动委员会受法国财政部长的一般监督,并由其任命成员,但财政部长通常不干预该委员会的业务决策。证券经纪人公司不直接受财政部管辖,但财政部长可发放、取消经纪人的执照,对经纪人进行惩罚,决定开设和关闭证券交易所,并制定适用于它们的规章。
综上所述,三者对于证券及交易管理制度的立法规制方式不一致,美国证券法体系通过专门的法律来规制;英国证券法体系则通过公司法中和若干单行法规来规制;法国证券法体系通过若干单行的法规来规制。
4.试比较自律性管理体制和集中型管理体制的优缺点。
答:纵观世界各国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体制,主要分为自律性管理体制和集中型管理体制。
(1)自律性管理体制
自律性管理体制的特点是:除了必要的国家立法外,政府较少干预证券市场,对证券市场的管理主要由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商协会等组织进行自律管理。
①优点
a.它允许证券商参与制定证券市场监管的有关法规,使市场监管更加切合实际,并且有利于促进证券商自觉遵守和维护这些法规。
b.由市场参与者制定和修订证券监管法规,比政府制定证券法规具有更大的灵活性、针对性。
c.自律组织能够对市场违规行为迅速作出反应,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证券市场的有效运转。
②缺点
a.自律性组织通常将监管的重点放在市场的有效运转和保护会员的利益上,对投资者往往不能提供充分的保障。
b.监管者非超脱地位,使证券市场的公正原则难以得到充分体现。
c.缺少强有力的立法做后盾,监管软弱,导致证券商违规行为时有发生。
d.没有专门的监管机构协调全国证券市场发展,区域市场之间很容易互相产生摩擦,导致不必要的混乱局面。
(2)集中型管理体制
集中型管理体制的特点是:政府通过制定专门的证券市场管理法规,并设立全国性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来实现对全国证券市场的管理。我国证券法确立的证券监督管理体制属于集中型管理体制一类。
①优点
a.具有专门的证券市场监管法规,统一管理口径,使市场行为有法可依,提高了证券市场监管的权威性。
b.具有超常地位的监管者,能够更好地体现和维护证券市场监管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更注重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起到协调全国证券市场的作用,防止政出多门,相互扯皮的现象。
②缺点
a.容易产生对证券市场过多的行政干预。
b.在监管证券市场的过程中,自律组织与政府主管机构的配合有时难以完全协调。
c.当市场行为发生变化时,有时不能作出迅速反应,并采取有效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