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公司的合并与解散
1.分析公司合并与分立程序的本质差异及其原因。
答:(1)公司合并与分立的程序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合并应依下列程序进行:①签订合并协议;②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③通过合并决议;④通知和公告债权人;⑤办理合并登记。
公司分立的程序是:①股东会决议;②通知和公告债权人;③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④申请登记。
(2)本质差异及原因
从以上可以看出,与公司分立不同,公司合并时需签订合并协议,而公司分立时并没有类似的要求。公司合并与分立程序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需要与第三方协商并签订协议。
这是因为公司的分立是一个公司依法所为的单独行为,无须与其他第三方协商,而公司的合并则涉及到多个公司之间的关系,协商一致是合并的前提条件。
2.试述公司组织变更的条件。
答:公司组织的变更,是指不中断公司的法人资格而将公司由一种法定形态变为另一种法定形态的行为。公司组织变更的条件包括:
(1)变更后的公司应当具备法定条件。
①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法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包括:须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过半数以上的发起人须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等亦须符合法律规定。
②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也应当符合法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2)变更程序必须按照公司法关于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办理。发起人须制订公司章程、股东会作出变更公司形式的特别决议、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等。
(3)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4)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3.试述清算人的职权。
答:清算人是公司解散后负责处理清算事务之人,一般为自然人,其与解散中公司之间的关系,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应为公司的负责人,在清算目的范围内代表公司、处理公司事务,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职权,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清算人的职权主要包括:
(1)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清算人就任后,应清查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作为清偿债务和分配剩余财产的依据。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公司解散时,尚未了结的业务,如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清算组必须代表公司为之了结。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清算组应依职权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公司对第三人享有债权的,应依法收取;对公司所欠债务,应予清偿。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清算人将公司已有财产清偿债务后,应将所有剩余财产分派给各股东。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为公司的代表,有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
(8)申请宣告破产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资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其职权即告终止。
4.中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万公司)由于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股东大会选任公司董事甲、乙、丙、丁、戊五人组成了清算组。清算组组成后10日内将公司解散事项分别通知了公司债权人并在报纸上进行了公告,规定对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未向公司申报债权者,将不负清偿责任。晨光公司是中万公司多年的贸易伙伴,中万公司决定解散而开始清算时,尚欠晨光公司货款58万元,但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6个月后才到期。此外,双方还有一份合同未履行完毕。依该合同,中万公司还应向晨光公司提供机械产品10台,该项合同义务已到履行期限,计价款28万元。晨光公司在中万公司通知的期限内向中万公司申报了债权,同时提出解除合同未履行部分,余下10台机械不再发货。理由是中万公司已解散,在法律上已丧失履约主体资格。
中万公司清算组成员对如何处理与晨光公司的债权债务,发生了分歧。甲、乙主张:10台机械应依约发送给晨光公司,同时要求对方支付价款。至于中万公司所欠58万元货款。虽尚未到期,但由于公司已解散清算,为使晨光公司利益免受损失,也应进行清偿。故所欠58万元扣除10台机械应收款28万元,应向晨光公司清偿债务总额为30万元;丙、丁、戊则主张:晨光公司拒绝我方履行合同,已违约在先,又因欠其货款6个月后才到偿还期,故中万公司无义务提前清偿。根据多数人意见,清算组决定将10台机械装车发贷,未到期货款不列入清算方案中清偿。4个月后,中万公司清算终结,办理了公司注销登记,法人终止。晨光公司虽接受了中万公司10台机械,但仍有30万元债权无法得到清偿,遂以清算组全体成员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问:(1)中万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是否合法?为什么?
(2)中万公司股东大会委任5名董事组成清算组是否合法?为什么?
(3)中万公司与晨光公司之间的机械供应合同未履行部分是否可以由晨光公司单方解除?为什么?
(4)中万公司所欠晨光公司的货款是否可以列入清偿范围?为什么?
(5)晨光公司的30万元损失应由谁来承担?为什么?
答:(1)中万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是合法的。
根据现行《公司法》的规定,由公司的权力机构进行解散是公司解散的原因之一。
(2)中万公司股东大会委任5名董事组成清算组合法。
根据《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该案中的5名董事是由股东大会委任的,是合法的。
(3)中万公司与晨光公司之间的机械供应合同未履行部分不可以由晨光公司单方解除。
公司解散后至办理注销登记之前这段期间,公司虽解散,但在清算目的范围内,法人资格继续存在,由清算组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公司解散时,尚未了结的业务,如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清算组必须代表公司为之了结。
(4)中万公司所欠晨光公司的货款可以作为普通的债权列入清偿范围。
(5)晨光公司的30万元损失应当由中万公司的财产进行清偿,但是必须以普通债权的名义申报破产清算财产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