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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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一、《未成年人保护法》概述
(一)立法宗旨
三层含义:
其一,“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其二,“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其三,“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立法依据
依据:《宪法》、《民法通则》
第一,《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条:“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制定还依据了《民法通则》。
儿童是未成年的公民,他们与社会上的一切人都是平等的,其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也是民法调整的对象。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婚姻、家庭、老人和儿童受法律保护。”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三,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还应从未成年人自身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来考虑。
第四,《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制定还要依据未成年人的生存现状。
二、《未成年人保护法》内容解读
(一)总则
1.保护未成年人的宗旨
未成年人是指未满l8周岁的公民。
2.保护未成年人的基本原则
(1)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2)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3)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3.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二)家庭保护:生理、心理
1.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2.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保护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3.家庭教育
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4.禁止监护人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
5.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学校保护
学校保护,是指各级各类学校在其自身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在校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教育并对他们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所实施的保护。
学校保护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受教育权的保护
接受教育是我国未成年人的一项基本权利。
2.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尊重
“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3.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人身安全、健康的保护
4.专门学校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的教育
“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四)社会保护
社会保护是指在社会生活环境中对未成年人实行的保护。未成年人的社会保护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的场所和设施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
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2.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
3.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
4.社会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保护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房屋和设施。”
5.对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的保护
(五)司法保护
司法保护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监狱、少年犯管教所等劳动改造执行机关,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专门保护活动。
1.办理成年人案件中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保护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离婚案件中子女权益的保护
2.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程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1)“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2)在性侵害的刑事案件中,对未成年人名誉的保护。
3.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协同教育挽救工作
(1)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2)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3)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的意义
第一,它使人们明确,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不仅仅是父母和学校的事情,也是社会各界义不容辞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
第二,《未成年人保护法》对社会各方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所必须做到的行为做了具体的规定。
第三,《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规定还保证了社会各方面的教育协调,可以使教育形成合力,更有效地对未成年人实施教育。
例题8:“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反映了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少年儿童合法权利中的( )。
A.受教育的权利
B.生存的权利
C.安全的权利
D.受尊重的权利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少年儿童的权利。“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这反映了我
例题9: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否则就是违反了学生的( )。
A.人身自由权
B.人格尊严权
C.身心健康权
D.隐私权
答案:C
例题10:我国保护少年儿童权益的专项法律是( )。
A.《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教育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