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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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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教师法》立法过程

1986年提出

1993年10月31日通过

二、《教师法》的内容

(一)立法宗旨

把国家尊师重教的方针上升为“法律”。

(二)适用范围

各级各类学校:学前教育、普通初中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

其他教育机构:与中小学的教育、教学工作紧密联系的少年宫、地方中小学教研室、电化教育馆等教育机构。

(三)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四)教师的资格和任用

1.教师资格制度

只有具备教师资格的人才能担任教师,否则不允许从事教师职业。

(1)教师资格的构成要件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教师资格构成要件包括国籍、品德、业务、学历和认定五个方面,缺一不可。

(2)教师资格的认定机构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

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具备教师资格的取得要件,必须经过法定机构的认定,才具备教师资格。

(3)教师资格的限制取得和丧失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2.教师任用制度

我国教师职务根据岗位设立;

教师职务与工资待遇挂钩;

教师职务要经过考核;

教师离退休时职务同时解聘。

高等学校: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中等专业学校:教员、助教、讲师、高级讲师;

普通中小学及幼儿园:一、二、三级教师和高级教师;

技工学校:高级讲师、讲师、助理讲师、教员;

生产实习课教师:高级、一级、二级、三级、实习指导教师。

各级成人高校执行同级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3.教师聘任制度

(五)教师的培养与培训

(六)教师的考核与奖励

1.教师的考核

(1)教师考核的机构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2)教师考核的内容。

“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

(3)教师考核的原则

考核要遵循客观性原则、公正性原则、准确性原则,应当坚持全面考核,以工作成绩为主。

考核程序:“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4)教师考核的结果

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2.教师的奖励

“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七)教师的待遇

教师的待遇是指教师的工资、津贴、住房、医疗、退休等方面的总和。

1.工资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此外,法律还规定,教师应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等。

2.住房

“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3.医疗保健

“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

“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

4.养老保险

“教师退休或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

(八)法律责任

1.侮辱、殴打、报复教师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拖欠教师工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教师的申诉权利

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做出处理。

4.教师违反《教师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处理办法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2)项、第(3)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教师法》颁布的意义

1.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促进我国教育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是提高教师队伍素质的需要。

2.有利于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和待遇,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使教师队伍建设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有利于推动全社会进一步形成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

例题7: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  )。

A.教师资格    

B.竞聘上岗资格

C.骨干教师资格 

D.高一级职称资格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相关的教育法律法规知识。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

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