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民生新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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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社会保障措施的实施

社会保障是依据法律法规强制实施的,政府依法确定用人单位、公民与社会保障行政机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社会保障体系中,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和社会救助的资金大多是政府转移支付的,社会保险资金的筹集则需要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当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缴费不足以支付老年人对养老金需求时,政府提供相应的资金补助。

1.5.1 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

用人单位或个人的缴费是社会保障制度顺利实施的经济基础,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确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比例、确定居民个人的缴费金额。

案例1-2 如何确定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

2014年6月2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2013年全国社会保险情况》显示,2013年社会保险费少缴、漏缴34.2亿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有关人员介绍,缴费单位漏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方法主要是在缴费人数和缴费工资基数上做手脚,有的单位只给部分职工申报社会保险缴费,而以各种理由不给季节工、外地城镇职工、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逃避缴费义务;有的单位不按职工实际发生的工资申报缴费工资基数,奖金、过节费等补助没有列入缴费工资总额,致使社会保险缴费大量流失。其中,不按职工人数缴费的单位占违规单位的22%,不按职工工资总额缴费的单位占违规单位的78%。如何确定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

案例分析: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尽的义务。政府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是强制实施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就社会保险缴费率和缴费额讨价还价。工资额、职工缴费人数是用人单位、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依据,其计算公式如下:

用人单位缴费额=职工平均工资额×缴费职工人数×缴费率

=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缴费率

劳动者缴费额=劳动者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缴费率

通过以上计算公式可以看出,用人单位瞒报工资额或者缴费职工人数,可以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1995年3月17日,国务院公布的《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规定,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200%或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入。个体工商户本人、私营企业主等非工薪收入者,可以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的基数,并由个人按20%左右的费率缴费。其中,缴费的4%左右纳入社会统筹,16%左右计入个人账户。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瞒报缴费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案例1-3 如何确定职工月工资平均工资

杨某,某公司财务科科长。杨某在工作中发现,由于公司没有将奖金、津贴纳入缴费工资基数,致使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里的钱很少。于是,杨某打电话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询问奖金、津贴是否应该纳入缴费工资基数。奖金、津贴是否应该纳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

案例分析:奖金、津贴应该纳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

国家统计局于1990年1月1日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规定,工资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由下列六部分组成:

(1)计时工资。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主要包括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运动员体育津贴。

(2)计件工资。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主要包括: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按工作任务包干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3)奖金。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主要包括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其他奖金。

(4)津贴和补贴。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照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规定,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3)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4)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5)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6)出差伙食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差旅费和安家费。

(7)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补偿费用。

(8)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9)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息分红)和利息。

(10)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11)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12)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13)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14)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本案中,某公司将职工奖金、津贴漏报,可能是由于公司财务人员不了解缴费工资基数造成的,也可能是由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工资审核时粗心大意造成的,其错误做法应该予以纠正。

案例1-4 私人企业是否可以有选择地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李某,某私营企业的员工。最近,李某发现,企业只给业务骨干办理了参加社会保险的手续,而没有为他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手续。私人企业可以选择员工参加社会保险吗?

案例分析:企业老板的做法是错误的,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职工为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其应尽的义务。我国《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本案中,企业有选择地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的做法是错误的,其行为应当予以纠正。

案例1-5 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计入个人所得税应税额吗

李某,某企业职工。2015年2月,李某询问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计入个人所得税应税额吗?

案例分析:用人单位、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计入个人所得税应税额。

我国政府对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四项扣除早有明文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及其他文件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2006年1月1日实施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社会保险缴费不计入个人所得税应税额,其具体规定如下。

(1)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2005年1月10日,建设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和3倍,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的2%;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地级以上行政区(包括地、市、州、盟)为统筹单位,也可以县(市)为统筹单位,各个地方规定的法定比例是税前扣除的法定依据。

(3)基本养老保险。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企业一般按职工缴费工资基数的20%提取基本养老保险费。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规定,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

(4)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按照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1.5.2 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缴费出现结余时,就会积累社会保险基金。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深入,社会保障基金积累规模越来越庞大,社会保障基金面临投资运营问题。为了缓解社会保障基金入不敷出的压力,国务院专门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专门负责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同时,国家允许用人单位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社会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面临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委托—代理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依法确定社会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的原则和范围,是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核心问题,以确保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

1.5.3 社会保障资金的给付

社会保障资金的给付是社会保障制度实施的目的,依法确定社会保障的给付办法和给付金额是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可以防止骗领或者冒领社会保障资金案件的发生。

案例1-6 如何防止骗领、冒领社会保险金的行为

2012年6月,李某退休。2013年3月,李某到儿子居住的城市生活,其养老金由单位邮寄到李某的儿子那里。李某的医疗保险费由儿子寄回单位,再由单位代为报销。2014年5月,李某因病去世。李某去世后,其儿子依然领取李某的养老保险金。截至案发时止,李某的儿子骗领养老金共计1.1万元。如何防止骗领、冒领社会保险金的行为?

案例分析:这是一起典型的冒领、骗领社会保险金的行为。

对于社会保险金的给付各地已经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例如,要求异地生活的退休人员每年提供居住地公安部门开具的生存证明,要求退休人员手拿近期的报纸照相,然后将照片寄回退休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但是,为了达到骗领或者冒领社会保险金的目的,一些用人单位和个人不惜伪造虚假材料。

针对李某儿子的行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要求其退还已经发放的社会保险金。如果拒不退还,可以依法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