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补充养老保险
补充养老保险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在养老保险体系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2.5.1 补充养老保险的概念和特点
补充养老保险是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经济效益的状况,为职工提高生活水平自愿或者强制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我国补充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的团体年金保险。例如,我国政府于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我国政府于2015年3月27日发布的《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对职业年金的管理办法做出了规定。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补充养老保险作为员工福利之一,是用人单位对职工未来支付补充养老金的承诺。补充养老保险的发展需要用人单位具有足够的经济实力,需要国家政策优惠和税收优惠的支持。
1.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的方式
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的经济能力自愿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计划或者依据法律法规强制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计划。
(1)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计划。例如,我国《劳动法》规定,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如果用人单位的经济效益比较差,可以不发展补充养老保险。2004年颁布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①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②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③已经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在我国,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前提是,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且按时足额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强制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计划。例如,我国针对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就属于强制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计划。
2.补充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
(1)用人单位向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缴费,可以税前列支。这是政府鼓励用人单位发展补充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用人单位向补充养老保险缴费时,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并不导致纳税要求,这部分缴费可以纳入用人单位的产品成本,进行税前列支。
(2)补充养老保险投资获得的投资收益可以免税。这是政府鼓励用人单位发展补充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可以委托能够经营企业年金的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或者信托投资管理公司经营运作,企业年金获得的投资收益可以免税,接受委托管理资产的公司在经营企业年金中获得的委托—代理费用,不享受税收优惠的待遇。
(3)个人参加补充养老保险可以享受延长纳税时间的待遇。这是鼓励个人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为了鼓励个人参加企业年金计划,职工可以自愿将其工资收入的一部分纳入补充养老保险体系,从而使纳税的金额从职工当期收入中扣减,以降低其应税的金额,并以此达到延长纳税时间的目的。
2.5.2 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补充养老保险所需的资金可以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也可以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我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缴费主要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1.企业年金基金的筹集
我国企业年金缴费没有强制性规定,但是有缴费比例上限的规定。单位缴费一般不超过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12(相当于工资总额的8.33%),企业和职工合计缴费一般不超过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6(相当于工资总额的16.7%)。
2.职业年金基金的筹集
我国职业年金缴费有强制性规定,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上年度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国家适时调整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的比例。
2.5.3 补充养老保险的运营机制
补充养老保险通常是按照确定受益型和确定供款型两种机制运营的,在我国企业年金的运营实行混合型运作机制,下面分别介绍这几种补充养老保险的运营机制。
1.确定受益型补充养老保险计划
确定受益型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简称DB(defined benefit)计划,主要是指由用人单位资助的职工退休后每月可以获得固定养老金的保障计划。领取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
养老金=养老金替代系数×工作期×最终养老工资
式中:养老金替代系数是指养老金随着工龄而增长的百分比;工作期是指从职工加入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到职工退休或离职这段时间,职工服务期最长可达40年;最终养老工资可以有多种选择标准,如最后工作日的工资、过去5~10年的平均工资或最后10年内最好3年工资的平均值。
在确定受益型计划中,由于用人单位要保证员工每月得到固定的退休金,就需要建立信托基金以保障投资者、员工的利益,这就要求用人单位以月缴或年缴的方式向信托基金提供供款。如果基金的投资收益率比较高,对于用人单位,就可以减少缴费,以降低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的成本;对于员工,则退休金更加安全。相反,如果基金资产不足以满足退休金的支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具有偿付能力,就要及时弥补赤字。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偿付能力,甚至经营失败、破产,公司已退休人员和未退休的职工就会面临养老金收入损失的风险。
确定受益型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的资金运营机制见图2.1。
图2.1 确定受益型补充养老保险计划运营机制示意图
2.确定供款型补充养老保险计划
确定供款型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简称DC(defined contribution)计划,是指缴费率事先确定,用人单位一般承担大部分缴费,员工可以自愿选择附加缴费,员工缴费比例最高不超过工资的25%。职工缴费主要有两个用途:①购买商业保险,以抵御人身意外风险;②为员工建立个人投资账户。一般来说,职工缴费资金放入某一投资机构,由该投资机构向员工提供投资工具咨询,这些投资机构是投资基金公司或者信托投资基金公司等。职工账户中的资金如何进行投资组合,主要由职工自己决定,委托投资机构操作。投资方式可以选择股票、债券、专项定期存款、保险等。在投资组合方案的实施中,职工个人企业年金基金的积累额与职工就业期的缴款额和投资收益率密切相关。职工个人账户积累资金的多少,主要取决于职工投资组合方案的效果。确定供款型补充养老保险计划资金的运营机制可以参见图2.2。
图2.2 确定供款型补充养老保险计划运营机制示意图
比较这两种方案,确定受益型补充养老保险计划采用的是保险、担保运营机制,而确定供款型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则采用的是投资基金运营机制。在确定受益型计划中,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职工工资增长率、死亡率、预定利率等精算未来的缴费率。由于用人单位的缴费率受基金投资收益率的影响,需要连续不断地进行精算。如果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收益率比较高,用人单位缴费率就会下降,甚至不需要缴费;相反,用人单位的缴费率就会比较高。
3.混合型补充养老保险计划
目前,我国企业年金计划、职业年金计划采取混合型运营机制。混合型运营的原则是以DC型补充养老保险计划为主,一般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协商制定,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议定方案或计划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基金全部存入个人账户,记在个人名下并归职工个人所有。例如,按照劳动保障部的规定,企业年金基金应该交给企业年金理事会管理,由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专门的投资运营机构,即交给具有投资管理人资格的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投资运营。一般来说,DC型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的投资方案是员工个人确定的,而我国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在为员工建立个人账户的同时,又将个人账户的资金汇集到一起,委托给基金管理公司投资运营,这种运营机制与确定受益型补充养老保险计划运营机制类似,员工对个人账户的资金不具有投资选择权,这是混合型补充养老保险计划运营机制的最大特点。这种管理模式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如何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2.5.4 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的管理模式
补充养老保险的管理模式有经办主体直接投资运营的管理模式,经办主体间接投资运营的管理模式,还有经办主体部分间接投资运营的管理模式。我国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采取了经办主体间接投资运营的管理模式。
1.补充养老保险经办主体直接投资管理模式
补充养老保险经办主体直接投资管理模式的当事人是缴费人、受托人、受益人和账户管理人,不涉及投资管理人。也就是说,补充养老保险的经办主体作为养老保险基金的受托人,不仅管理基金管理的行政性事务,而且还承担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的职责(见图2.3)。
图2.3 补充养老保险经办主体直接投资管理模式示意图
从图2.3可以看出,这种投资管理方式的优点有:受托人与投资管理人合二为一,委托—代理关系比较简单,管理成本也不高。这种管理方式的缺点有:①受托人职责范围过大、过宽,不符合专业化分工协作发展的要求;②基金的投资收益率不高,有时甚至低于市场利率;③受托人承担的风险比较高,市场投资失误的风险全部由受托人承担。这种投资管理方式发挥作用的条件是,对受托人的专业技术要求较高,受托人必须具备应付市场风险的投资决策的能力。
2.补充养老保险经办主体间接投资管理模式
补充养老保险经办主体间接投资管理模式的当事人不仅包括缴费人、受托人、受益人和账户管理人,而且还包括投资管理人(见图2.4)。这种投资管理模式的主要特点是,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受托人将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和资产管理事宜委托给投资管理人,由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养老金公司负责基金的投资运营。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大多采取养老保险经办主体间接投资管理模式。例如,我国《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受托管理企业年金。也就是说,我国企业年金不能由企业和职工投资运营,必须交由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人或法人受托机构管理。
从图2.4可以看出,这种投资管理模式的优点有:①受托人、投资管理人之间职责分工明确,有利于提高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的效率;②受托人将养老保险基金委托给多家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有利于分散投资风险;③委托专业的投资管理人可以增加服务的竞争性,降低管理费用,增强基金管理的透明度,便于受托人依法进行监督和管理;④受托人作为所有权代表,能够对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进行有效地约束,规范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方案和投资组合;⑤资产账户管理人可以依法监督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行为;⑥有利于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收益率,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这种管理模式的缺点有:委托—代理关系比较复杂,管理成本比较高。这种管理模式发挥作用的条件有:①需要加快发展投资管理人,培养具有丰富投资理财经验的专业人才;②需要加强对投资管理人的监管,防止投资管理人涉足风险过高的投资领域;③需要规定投资管理人取得投资收益率的下限。
图2.4 补充养老保险经办主体间接投资管理模式示意图
3.补充养老保险经办主体部分间接投资管理模式
补充养老保险经办主体部分间接投资管理模式是介于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之间的一种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模式,是补充养老保险经办主体将一部分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的管理委托给了投资管理人,将一部分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的管理权留给了自己。
从图2.5可以看出,这种投资管理模式的优点有:受托人职责范围、承担的风险有所降低,基金投资运营的部分风险转移给投资管理人。这种投资管理模式的缺点有:专业分工有限,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收益率可能不如养老保险经办主体间接投资管理的方式。这种投资管理模式发挥作用的条件是,要求受托人具备一定的投资管理能力。随着银行存款、国债利率市场化程度的加深,即使是获得固定收益投资,也需要具备很高的投资技能。
图2.5 补充养老保险经办主体部分间接管理模式示意图
2.5.5 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管理的关系人及其职责
在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管理中,基金管理的关系人主要有五个方面:缴费人、受托人、受益人、投资管理人和基金保管人。
1.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缴费人
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缴费人可以是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基金缴费人也是补充养老保险的供款人。缴费人作为补充保险的缴费人,拥有对基金投资运作的知情权,即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基金有关的账目以及处理基金事务的其他有关文件,有权了解基金的管理、处分及其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对基金的管理情况做出说明。
2.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受益人
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受益人是指享有获得养老金权利的人,在大多数情况下,基金缴费人和受益人是同一个人,即用人单位的员工;在特殊情况下,基金缴费人和受益人可能不是同一个人,如基金缴费人死亡。在这种情况下,基金受益人享有同缴费人一样的权利。
3.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受托人
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理事会或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按照组织性质划分,补充养老保险受托人分为理事会受托人和法人机构受托人。补充养老保险理事会受托人是由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发起企业内部成立的理事会担任受托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本单位的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并对基金的投资运营进行管理和监督。例如,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受托人,具有管理、处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全部权力,但是由于企业年金理事会是一个由企业代表、职工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的特定自然人集合,我国《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年金理事会由企业代表和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也可以聘请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参加,其中职工代表不少于1/3。理事会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企业年金理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和企业以外专业人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方聘任。理事任期由企业年金理事会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超过3年,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按照我国《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和金融监管的有关规定,企业年金理事会不具有承担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由此,企业年金理事会只能选择全拆分的企业年金基金运营方式,即将企业年金账户管理、托管和投资管理等职能全部委托给外部法人机构承担。
法人受托机构受托人是指补充养老保险发起单位将基金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给法人受托机构投资运营的管理模式。我国《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规定,法人受托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②注册资本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③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④具有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职责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的人数;⑤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⑥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⑦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⑧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我国《企业年金管理办法》规定,除了托管人职能必须外包之外,法人受托机构只要具备账户管理或投资管理业务资格,就可以兼任账户管理人或投资管理人。如果法人受托机构同时具备这两项业务资格,就可以同时兼任账户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
在法人受托模式下,法人受托机构可以根据自身具备的资格条件选择以下四种模式:①与理事会受托模式一样,将账户管理、托管和投资管理等职能全部委托出去,即法人受托全分拆模式;②法人受托机构与账户管理人捆绑的部分分拆模式;③法人受托机构与投资管理人捆绑的部分分拆模式;④法人受托机构与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捆绑的部分分拆模式。
按照接受委托人的个数划分,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分为单一计划和集合计划。例如,我国《企业年金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年金单一计划是指受托人将单个委托人交付的企业年金基金,单独进行受托管理的企业年金计划(见表2.3)。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是指受托人将多个委托人交付的企业年金基金,集中进行受托管理的企业年金计划(见表2.3)。
表2.3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和集合计划的比较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工商银行网站的工行知识库相关内容修改。中国工商银行(2013-04-15).http://www.icbc.com.cn/ICBCCOLLEGE/client/page/KnowledgeDetail.
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受托人职责是指补充养老保险受托人必须履行的工作任务。例如,我国《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受托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①选择、监督、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②制定企业年金基金战略资产配置策略。③根据合同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进行监督。④根据合同收取企业和职工缴费,向受益人支付企业年金待遇,并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履行方式。⑤接受委托人查询,定期向委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和财务会计报告。发生重大事件时,及时向委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开展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情况的报告。⑥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有关的记录自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少15年。⑦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我国《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规定,法人受托机构兼任投资管理人时,应当建立风险控制制度,确保各项业务管理之间的独立性;设立独立的受托业务和投资管理业务部门,办公区域、运营管理流程和业务制度应当严格分离;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受托业务和投资业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相互兼任。同一企业年金计划中,法人受托机构对待各项投资管理人应当执行统一的标准和流程,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4.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人
补充养老保险的投资管理人是法人机构,是接受受托人的委托,按照签订的资产管理协议,审慎投资、运营补充养老保险基金资产的关系人。例如,我国《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规定,投资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受托投资管理、基金管理或者资产管理资格的独立法人;②具有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养老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信托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基金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或者其他专业投资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③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④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⑤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⑥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⑦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⑧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投资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①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投资;②及时与托管人核对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结果;③建立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④定期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报告,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开展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情况的报告;⑤根据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投资记录自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少15年;⑥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受托人报告:①企业年金基金单位净值大幅度波动的;②可能使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受到重大影响的有关事项;③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禁止投资管理人具有下列行为:①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②不公平对待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财产;③不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不同企业年金基金财产;④侵占、挪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⑤承诺、变相承诺保本或者保证收益;⑥利用所管理的其他资产为企业年金计划委托人、受益人或者相关管理人谋取不正当利益;⑦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5.补充养老保险的托管人
补充养老保险的托管人是指受托人委托保管补充养老保险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机构。单个补充养老保险计划托管人由一家商业银行或专业机构担任。例如,我国《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规定,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②注册资本不少于50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50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③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④设有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⑤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⑥具有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条件;⑦具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⑧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⑨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⑩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⑪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补充养老保险的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①安全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②以企业年金基金名义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③对所托管的不同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④根据受托人指令,向投资管理人分配企业年金基金财产;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⑥负责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复核、审查和确认投资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财产净值;⑦根据受托人指令,向受益人发放企业年金待遇;⑧定期与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核对有关数据;⑨按照规定监督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定期向受托人报告投资监督情况;⑩定期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报告,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开展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情况的报告;⑪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自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少15年;⑫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托管人发现投资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立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投资管理人,并及时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托管人发现投资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立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投资管理人,并及时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6.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账户管理人
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账户管理人是法人机构,是接受受托人委托,是指接受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例如,我国《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规定,账户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②注册资本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③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④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⑤具有相应的企业年金基金账户信息管理系统;⑥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⑦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⑧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⑨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账户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①建立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②记录企业、职工缴费以及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③定期与托管人核对缴费数据以及企业年金基金账户财产变化状况,及时将核对结果提交受托人;④计算企业年金待遇;⑤向企业和受益人提供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信息查询服务,向受益人提供年度权益报告;⑥定期向受托人提交账户管理数据等信息以及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报告,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开展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情况的报告;⑦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档案自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少15年;⑧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专栏2-2中国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名单
案例2-15 领取补充养老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
李某,某烟草公司职工。2009年4月,李某退休。李某在领取补充养老金时,经办人员告诉他,其领取的养老金需要纳税。李某想知道,领取补充养老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
案例分析:李某领取补充养老金需要纳税。
《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规定,职工取得补充养老保险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职职工应全额计入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离退休人员应单独作为1个月的工资、薪金收入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案中,经办人员按照规定为李某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是合理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