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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基本养老金给付的标准

基本养老金给付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项目、标准等,运用一定的方式,为保障范围内的退休人员或公民支付基本养老金的制度,养老金给付是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筹集的目的。

2.4.1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给付

城镇职工退休人员在获得基本养老金给付之前,需要区分“老人”“中人”和“新人”。在我国,劳动者退休、获得养老金给付以前,首先需要区分“老人”“中人”和“新人”,具体标准可以参见本章案例2-4。

案例2-4 基本养老金给付需要区分“老人”“中人”和“新人”吗

许丽,56岁,北京市某企业职工,1970年参加工作。许丽听说,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实行“老人老政策、新人新政策”但是,许丽不知道,自己退休后执行国家哪项政策,自己属于“老人”“中人”,还是“新人”?

案例分析:许丽应该属于“中人”,其退休后应该执行国家有关“中人”退休的相关规定。

“老人”“中人”和“新人”的概念,是在国务院发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引入职工个人账户后出现的概念。国务院于1995年3月1日发布的《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规定,计算养老金要区分“中人”和“新人”。一般来说,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前已经退休的人是“老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参加工作、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措施实施时正在工作尚未退休的人是“中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是“新人”。但是,《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并未对“老人”“中人和“新人”的界定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国务院于1997年7月16日发布的《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本案以下简称《决定》)规定,对于该《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满15年的,退休后按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计算养老金。也就是说,1997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即为“新人”。

《决定》规定,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前参加工作,《决定》实施后退休的人员,由于这部分人在统账结合制度实施以前没有个人账户的积累,其退休时个人账户的存储额不能满足退休后的生活,因而简单地按照基础养老金加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办法计发其养老金是不行的,必须采取相应的过渡办法加以解决。也就是说,1997年7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且《决定》实施后退休的人员为“中人”。

本《决定》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为“老人”。

1.“老人”的基本养老金给付标准

“老人”的基本养老金给付标准取决于养老金替代率和基期工资两个因素。养老金替代率是同劳动者的工作年限相联系。基期工资是依据劳动者退休前一年月平均工资确定的,其计算公式为:

养老金=基期工资×养老金替代率

2.“新人”的基本养老金给付标准

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对于本规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满15年的,退休后按照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计算养老金,其计算公式为:

基本退休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的计算。2005年10月19日,国务院通过的《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职工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增发基数的1%,其计算公式为:

基础养老金=(当地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

×缴费年数×1%

其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公式为:

(2)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见表2.1)。计发月数由政府统一规定,是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的,其计算公式为: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3.“中人”的基本养老金给付标准

“中人”的基本养老金给付标准除了具有“新人”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外,还有一部分过渡性养老金。《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对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中人”),按照新老办法平稳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确定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一般以“中人”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础,乘以计发系数,再乘以实施统账结合制度前的本人视同缴费年限。在设置了过渡性养老金以后,如果“中人”退休后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普遍低于或者大部分低于“老人”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就需要相应地在“中人”的基本养老金结构中另外增加调节金。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以被保险人1992—1997年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998年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乘以1%。被保险人退休时再乘以退休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与1997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比例。下面以某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计算为例,说明“中人”基本养老金的计算。

表2.1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案例2-5 “中人”的养老金应该如何计算

孙犁,男,某省某企业职工。1946年3月生,1964年9月参加工作,2016年3月退休。2016年4月,孙犁领到了3235.25元退休金。孙犁不清楚,发给他的养老金是根据什么算出来的。“中人”的养老金应该如何计算?

案例分析:孙犁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参加工作、制度改革后退休的“中人”,他获得的养老金是依据国家现行有关“中人”的养老保险政策计算出来的。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第5项规定,该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个人,缴费或者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新老办法平稳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确定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

2005年12月13日,国务院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改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职工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个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见表2.1)。

根据以上文件可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综合性补贴四项组成。其中,前三项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第四项由企业支付。

本案中,孙犁1964年9月参加工作,到1992年4月底止,视同缴费年限为27年8个月;从1992年5月至2016年3月,实际缴费年限为23年11个月。这样,孙犁的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为40年7个月。据了解,1992—2016年孙犁的缴费工资总额和孙犁所在城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见表2.2。

表2.2 孙犁历年的缴费工资总额和当地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孙犁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为100509.64元。

根据以上条件可知,孙犁的养老金包括以下几部分:

(1)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个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其中,1992年孙犁的养老保险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

1993年孙犁的养老保险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

1994年孙犁的养老保险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

1995年孙犁的养老保险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

1996年孙犁的养老保险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

1997年孙犁的养老保险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

1998年孙犁的养老保险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

1999年孙犁的养老保险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

2000年孙犁的养老保险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

2001年孙犁的养老保险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

2002年孙犁的养老保险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

2003年孙犁的养老保险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

2004年孙犁的养老保险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

2005年孙犁的养老保险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

2006年孙犁的养老保险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

2007年孙犁的养老保险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

2008年孙犁的养老保险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

2009年孙犁的养老保险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

2010年孙犁的养老保险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

2011年孙犁的养老保险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

2012年孙犁的养老保险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

2013年孙犁的养老保险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

2014年孙犁的养老保险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

2015年孙犁的养老保险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

2016年孙犁的养老保险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

孙犁的基础养老金为:

其中,23.91为孙犁自1992年5月至2016年3月的缴费年限。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见表2.1)。

(3)过渡性养老金。以职工1992—1997年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照职工自参加工作至1997年7月1日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乘以1%,再乘以职工退休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与1997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例。

过渡性养老金

=1992—1997年孙犁的养老保险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1997年7月前的视同缴费年限(或缴费年限)

×省统一规定的养老金计发系数

其中,养老金计发系数大致确定为1%;32.9是孙犁自1964年9月参加工作到1997年7月新规定实施前的缴费年限(共32年11个月);5.17元是孙犁自1992年5月向个人账户缴费至1997年7月的累计缴费年限;1016.45元是孙犁1992—1997年的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计算是按照以下步骤进行的:

(1)以1992—1997年孙犁个人的缴费工资与1997年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比较计算,即孙犁1997年、1996年、1995年、1994年、1993年、1992年的缴费工资分别相当于1997年多少元,其计算公式为:

同理,可以得到如下计算结果:

(2)计算缴费工资总和,即:

(3)计算1992—1997年孙犁的养老保险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即:

(4)综合性补贴。综合性补贴是按照该省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发放的各种价格补贴、生活补贴和过渡性补贴计算出来的。根据当地政策计算,孙犁的综合性补贴为350元。

以上四部分的总和就是孙犁应该领取的养老金,即:

案例2-6 企业是否应该向退休人员支付非统筹项目费

钱立,某企业职工。1974年8月,钱立参加工作。2014年3月,钱立退休后到商业银行领取基本养老金时发现,自己得到的养老金比其他单位的退休人员少一项非统筹项目费。企业是否应该向退休人员支付非统筹项目费?

案例分析:如果企业经济效益比较好,企业应该给付钱立非统筹项目补贴费;如果企业效益不好,也可以不给付钱立非统筹项目补贴费。

目前,退休人员领取的养老保险金包括两部分:①基本养老保险金,这部分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给付;②非统筹项目费,如住房补贴、副食补贴、洗理费、交通补贴等非统筹项目费,这部分费用由用人单位给付。造成退休人员养老金“一分为二”的原因是有其历史渊源的。1992年,我国开始实行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社会统筹,根据当时的法规规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是职工退休前一年月平均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由国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发放;住房补贴、副食补贴、洗理费、交通补贴等非统筹项目,由企业发放,这部分补贴的金额为100~350元。在政府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之前,企业每月在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基本养老金的同时,将企业支付的非统筹项目费一并发给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和非统筹项目费对企业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来说是两笔账,但是对于退休人员来说,却是一笔账。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之后,职工的养老金成了两笔账:一笔是每月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基本养老金,另一笔是企业支付的非统筹项目费。

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后,有些用人单位不再支付退休人员各种非统筹项目费。由于这部分补贴数额较小,即使不发,退休人员也不会上访或者“闹事”。对此,国务院发布文件规定:“对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要认真清理,凡属国家规定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金必须足额发放;统筹项目外的,应由企业根据效益自行确定。”

案例2-7 提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给付如何确定

金某,北京某企业职工。2013年8月,金某年满55周岁,因疾病申请提前退休。提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给付如何确定?

劳动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贯彻国务院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中提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减发办法,适用于企业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和按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破产工业企业的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人员,即每提前一年减发2%(不含个人账户养老金)。减发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调节金及各种补贴)

×(1-提前退休年限×2%)

+个人账户养老金

提前退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

本案中,金某的基本养老金应当按照上述公式计算。

案例2-8 退休人员是否可以领取双份养老金

1996年7月,李某从某市某汽车运输公司退休,由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给养老金。2006年4月,某市某公司共收取李某9595元(即15年工龄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后,将李某作为本单位职工向其发放第二份退休养老金。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未经严格审查的情况下,于2006年4月批准同意李某退休,并从2006年5月开始发给李某第二份养老金。2014年3月,某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现李某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2014年4月,某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通知李某,从2014年5月起,停止发给李某第二份基本养老金。某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扣除已经发放给李某的养老保险金后,退还李某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李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后,确认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做法合理合法。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做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退休人员是否可以领取双份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案例分析:李某不能享受双份基本养老金。某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做法是正确的,人民法院的判决也是合情合理的。

职工退休后获得基本养老金是一项社会保障制度,这项制度设计的目的是保证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退休人员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后可以体面地、有尊严地生活,这项制度设计的目的不是让个人发财致富。

本案中,李某从2006年开始领取两份基本养老金,这对于其他退休人员来说不公平,而且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然,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审查上的疏漏也是导致李某享受双份基本养老金的重要原因。

案例2-9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转移吗

王某,45岁,男,河南人。自2000年起,王某在广东东莞打工。2015年5月,王某决定回河南老家。王某在东莞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关系可以转移吗?

案例分析:王某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

自2010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除现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本案中,王某的情况适用于此规定,所以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入河南。

案例2-10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可以全部转移吗

李某,35岁,女,山东省某企业职工,1998年4月参加工作。2015年4月,李某因个人发展需要想去上海工作。在向本单位提出辞职后,李某到山东省某市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李某了解到,自己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可以全额转移,但是社会统筹基金却只能转移12%。对此,李某提出异议。山东省某市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做法是否正确?

案例分析:山东省某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做法是正确的。

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规定,参保人员在跨省就业流动时,个人账户基金和社会统筹基金的转移是不同的。

(1)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转移的规定。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2)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转移的规定。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用人单位已缴费用的12%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本案中,李某是1998年4月参加工作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以全部转移,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可以部分转移,转移比例为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会统筹基金总额的12%。本案中,山东省某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做法正确,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

案例2-11 跨省流动如何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地

张某,男,59岁,户籍所在地在安徽。1990—1992年,张某在江苏某国有企业工作,1993—2015年在山东省工作,并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2016年张某回到安徽老家工作。现在,张某即将年满60周岁,应当在何处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

案例分析:张某应当在山东省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6条规定,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本案中,张某在江苏工作2年,山东工作22年,安徽工作1年,根据他的情况属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的第2种情况。张某的户籍所在地是安徽,但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顺次转移到上一个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地山东,办理领取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案例2-12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临时账户

刘某,男,51岁。自1980年起,刘某一直在浙江省工作2015年根据公司要求调入北京工作。北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刘某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临时个人账户,记录其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情况。刘某对此提出异议。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临时账户?北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做法是否正确?

案例分析:北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做法是正确的。

基本养老保险临时账户是指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跨省流动到另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缴费年限将不满10年的人员建立的记录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明细的账户。

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5条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2)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是,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当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临时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的情况。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临时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3)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本案中,刘某属于第二种情况,其养老保险关系仍在浙江,北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只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临时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的全部缴费。这个临时账户可以随参保人员的流动而全额转移。

案例2-13 农民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衔接

赵某,女,河南农民。赵某1992年进城打工,在江苏某电子加工厂工作,参加了当地的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2004年,因家中需要,赵某回家,中断了就业。2009年2月赵某再次进城,在浙江某食品加工厂工作,参加了当地的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2015年6月,赵某决定回河南老家不再进城打工。面对家乡实行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自己之前参加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赵某犯了难,不知道自己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后,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衔接,基本养老保险金如何给付?

案例分析: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9条规定:“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本案中,赵某在江苏工作时累计参保缴费满12年,返乡中断就业5年后,继续在浙江省工作,且缴费满6年,累计缴费年限共计18年,到赵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以与城镇职工一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是,2015年赵某决定返乡不再回城,可以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未来,赵某参加农村新型社会养老保险的待遇应与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合并计算,具体给付办法有待于国家出台相应的法规加以规范。

案例2-14 什么是行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轨

李某,北京市某高校老师。2015年2月,李某听说行政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要同城镇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轨。李某不明白,什么是行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轨?

案例分析:行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轨是指政府管理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原来实行的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改为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一样的制度。2015年1月3日,国务院公布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指出,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国务院决定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前,用人单位和个人不缴纳养老保险费,养老金给付的依据是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龄。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的,都可以退休:①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年满10年的;②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满10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③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干部退休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到去世为止:符合①②条、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革命工作,工作年限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5%发给;工作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0%发给;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0%发给。财政部门根据行政事业单位申报的退休人员对养老金需求的金额向行政事业单位划拨,行政事业单位向退休人员代发养老金。

行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需要按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行政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给付公式与城镇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给付公式相同。

这样,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城镇企业职工就实行了一样的养老保险制度。

2.4.2 城镇居民的基本养老金给付标准

2011年6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城镇居民的基本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1.基础养老金

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从2014年7月1日起,中央给付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70元。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城镇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

2.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城镇居民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相同。这是因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给付养老金的年龄为60周岁,60周岁对应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为139(见表2.1)。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2.4.3 农村居民的基本养老金给付标准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1.基础养老金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政府支出。

2.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见表2.1)。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