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节 银行业法律体系
考点1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一)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
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具体职责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类:
1.制定并发布监管规章、规则
中国银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其中,审慎经营规则是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的核心经营目标,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2.实施行政许可
(1)机构准入许可。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中国银监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
(2)业务准入许可。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中国银监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需要审查批准或者备案的业务品种,中国银监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公布。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相关业务的,应当按照规定报经中国银监会审查批准或者备案。
(3)人员准入许可。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银监会应当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4)股东变更审查。申请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银行业金融机构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达到规定比例以上的股东的,中国银监会应当依法审查其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资本补充能力和诚信状况。
3.非现场监管
中国银监会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并表监督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财会信息。中国银监会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中国银监会应当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评级情况和风险状况,确定对其现场检查的频率、范围和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经营管理资料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并通过持续完善监管信息系统,不断提升数据质量,充实非现场监管工具箱。
4.现场检查
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银监会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应当依法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询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做出说明;查阅、复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
5.报告和处置突发事件
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银监会应当建立发现、报告岗位责任制度。发现可能引发系统性银行业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的,中国银监会应当立即向中国银监会负责人报告;中国银监会负责人认为需要向国务院报告的,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并告知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
中国银监会应当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制订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
6.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指导、监督
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中国银监会应当进行指导和监督。银行业自律组织的章程应当报中国银监会备案。
【例2--9】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具体职责主要可分为()。
A. 制定并发布监管规章、规则
B.实施行政许可
C.非现场监管
D. 现场检查
E. 报告和处置突发事件
【答案】ABCDE
【解析】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具体职责主要可分为:制定并发布监管规章、规则;实施行政许可;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报告和处置突发事件;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指导、监督。
(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措施
1.对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监管措施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中国银监会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中国银监会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1)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
(2)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
(3)限制资产转让;
(4)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
(5)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6)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
2.对问题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接管、促成重组、撤销等监管措施
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问题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处置的方式主要有接管、促成重组和撤销。
此外,当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中国银监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
3.其他监督管理措施
(1)延伸调查。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具有延伸调查权,即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时,经批准可以对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采取有关措施。
(2)审慎性监督管理谈话。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做出说明。
(3)强制披露。《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如实向社会公众披露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等信息。
(4)查询涉嫌违法账户和申请冻结涉嫌违法资金。《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经中国银监会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查询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经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三)法律责任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既规定了银监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同时也规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法律责任,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考点2 《中国人民银行法》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为: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其中,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例2--10】不属于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的是()。
A. 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B.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C. 维护金融稳定
D.废除旧的货币政策
【答案】D
【解析】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为: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权
1.检查监督权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主要由中国银监会行使后,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负责金融宏观调控,但为了实施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仍保留部分监管职责,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以法律特别规定为限。
2.建议检查监督权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可以建议中国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这反映了我国中央银行和银监部门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检查方面的职责分工与协调,是一种旨在提高效率的制度性安排。
3.中国人民银行在特定情况下的检查监督权
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为了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
(三)法律责任
为惩罚违法行为,针对《中国人民银行法》中的各项禁止性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法》设专章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考点3 《商业银行法》
(一)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
《商业银行法》规定了商业银行“三性四自”经营原则,即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商业银行经营的“三性”原则紧密关联,相互依存,但商业银行作为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因其负债经营的性质,商业银行“三性”中,效益性劣后于安全性、流动性,而安全性又优先于流动性。
(二)商业银行的业务规则
1.存款业务规则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存款业务基本法律规则如下:
一是经营存款业务特许制。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二是以合法正当方式吸收存款。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
三是依法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商业银行保障不论是个人储蓄或是单位存款免于非法遭受查询、冻结、扣划要求的权利。
2.贷款业务规则
《商业银行法》从贷款业务指标、风险控制以及业务保障等方面对商业银行贷款业务进行了规定。根据《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开展贷款业务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并遵守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针对我国贷款业务常见问题,《商业银行法》对借款人审查、借款担保、借款合同、关系人贷款、同业拆借等做出了具体规定。此外,《商业银行法》还就商业银行开展贷款或担保业务的自主性、对违约借款人的权利等制定了贷款业务保障规则。
(三)商业银行的接管和终止
1.商业银行的接管
接管是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中国银监会对该银行采取的监管措施。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
对商业银行进行接管由中国银监会做出决定,并组织实施。接管自接管决定实施之日起开始。接管期限届满,中国银监会可以决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2.商业银行的终止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
无论是因解散、被撤销还是被宣告破产而终止,商业银行在注销之前都必须经过清算。
(四)法律责任
《商业银行法》设专章规定了商业银行、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借款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商业银行法》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考点4 相关立法
(一)反洗钱法
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法律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我国的反洗钱法律规范主要由一部法律和四部央行的行政规章组成,简称“一法四规”。其中,“一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四规”是指《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根据上述法律规范,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根据上述法律规范,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主要包括:
第一,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第二,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由该金融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第三,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客户身份资料发生变更的,金融机构应当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资料。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五年。金融机构破产和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客户交易信息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
第四,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金融机构办理的单笔交易或者在规定期限内的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或者发现可疑交易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信息中心报告。
第五,按照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的要求,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
第六,保密义务和报告义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报送反洗钱统计报表、信息资料以及稽核审计报告中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内容。
(二)民商事法律
与银行业经营管理相关的民商事法律包括民法、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基本法律,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法通则》确立了我国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守法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和禁止权力滥用原则等。银行作为民事主体进行业务经营活动,必须符合《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中关于担保的相关规定与银行经营管理密切相关。实际业务中,商业银行主要涉及保证、抵押和质押三种担保方式。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设定为担保物,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物权法》对可以抵押的财产以及不得抵押的财产进行了列举,并规定只要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禁止抵押的财产均可抵押。《物权法》建立抵押合同成立与抵押权设立分离的机制,即抵押合同可以先生效,而抵押权设立则需经过一定的法定手续后方能生效。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法律法规允许质押的权利依法进行登记,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或权利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我国《物权法》确立了两类质押,一是动产质押,二是权利质押。《物权法》对可以出质的权利进行了列举,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可以出质的财产权利方能设立质权。这是《物权法》在抵押物范围和质物范围上确立的不同原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对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及转让等事宜进行了规定。商业银行在业务中签署合同应符合《合同法》的要求,并特别注意遵守《合同法》关于格式合同的规定,公平制定格式合同条款,保护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
【例2--11】以下法律不与银行业经营管理相关的是()。
A. 民法
B. 物权法
C. 商法
D. 担保法
【答案】C
【解析】与银行业经营管理相关的民商事法律包括民法、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等。
(三)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对金融犯罪进行了规定。金融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使公私财产权利遭受严重损失,按照《刑法》规定应予处罚的行为。
金融犯罪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犯罪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金融犯罪是一种图利犯罪,其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有的还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金融犯罪主要包括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金融诈骗罪两大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对金融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从事危害国家对货币管理、金融机构组织管理、银行管理的活动,破坏金融市场秩序,金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行为。金融诈骗罪是指在金融活动中,违反金融管理法规,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四)其他金融法规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管理,防范金融风险,国务院以及相关监管部门还出台了大量行政法规和监管规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储蓄管理条例》《存款保险条例》《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贷款通则》《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等。商业银行在经营管理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规章,依法合规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