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章 抢劫罪
※【重点难点】(1)抢劫罪的对象是财物,包括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还包括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等,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此外,为个人使用,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取得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理。(2)抢劫罪的行为手段包括暴力、胁迫和其他方法,不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应当限于当场劫财。(3)抢劫罪既遂和未遂的认定: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据此,《刑法》第263条规定的8种处罚情节中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一结果加重情节之外,其余7种处罚情节同样存在既遂、未遂问题,其中属抢劫未遂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加重情节的法定刑规定,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
例20-1(多选):下列犯罪行为中,以抢劫罪一罪定罪处罚的是( )。
A.甲为了劫财,乘夜将路人马某杀死
B.乙乘夜间值班人员熟睡之际将其锁在屋内,并大肆劫取财物
C.丙发现一人被驶过的汽车撞昏,便乘机将该人的钱包取走
D.丁入室行窃,室主因病卧床不起,央求丁不要拿走财物,丁置之不理,将值钱财物洗劫一空
【讲解】A项表述中,甲以杀人手段劫财,只认定为抢劫罪一罪。B项:抢劫罪是行为人以暴力、胁迫和其他方法当场劫财,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B项表述的就是行为人采取的方法能够压制被害人的反抗的,也属于“其他方法”,换言之,因值班人员受到压制(出不了屋)而无法阻止行为人劫财,因而也构成抢劫罪。C项表述中,该人是被汽车撞昏的,而非丙的行为所致,因而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D项表述中,成立抢劫罪必须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只是单纯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状态取走财物的,仅成立盗窃罪。丁入室行窃,室主只能眼看着行为人将财物搬走的,只能认定为盗窃罪,而不能认定为抢劫罪,因为行为人根本没有采取暴力、胁迫和其他方法劫财。
【答案】AB
※【重点难点】(1)转化型抢劫: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2)对聚众“打砸抢”,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3)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行为人将随身携带凶器有意加以显示、能为被害人察觉到的,直接适用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后,在逃跑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适用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例20-2(多选):下列选项中,成立转化型抢劫罪的是( )。
A.甲入室窃得财物后逃跑,主人李某在后面紧追不舍,甲爬上院墙,李某赶上来拽住甲的脚,甲为摆脱李某用脚蹬了李某一下,李某摔倒,甲乘机逃脱
B.乙在一迪吧窃得财物并往外逃跑时,被管理人员武某发现。乙为了阻止武某的追赶,抄起身旁的椅子砸在武某身上,然后逃离现场
C.丙到军火库窃取1挺机枪,在运出仓库后被仓库管理人员发现,丙用机枪枪把将管理人员砸昏
D.丁从档案馆抢夺国有档案后为抗拒抓捕而将档案管理员打伤
【讲解】A项表述中,甲使用暴力不严重、危害不大或者没有伤害意图,只是为了挣脱抓捕而冲撞他人的,可以不认为是使用暴力的情况,而仍然以盗窃罪论处。B项表述中,乙用椅子砸武某,达到了压制反抗的程度,属于“暴力”,构成抢劫罪。C、D项表述中,盗窃、诈骗、抢夺罪,包括该三罪的特别法条,例如盗窃枪支、弹药、盗伐林木、合同诈骗、信用卡诈骗、抢夺枪支等,都可以转化为抢劫罪。但不包括不针对财物的盗、骗、抢行为,如盗窃、抢夺印章、国有档案的行为。C项表述中,丙用机枪枪把砸管理人员,属于“暴力”,构成转化型抢劫罪。但D项表述的“国有档案”并非针对财物,不构成转化型抢劫。
【答案】BC
例20-3:甲、乙共谋盗窃,甲入室行窃,乙在外面放风,甲入室窃得财物后逃跑,被室主丙发现并追赶,甲使用暴力将丙打成重伤。
问题1(多选):如果乙对甲将丙打成重伤这一事实并不知情,则( )。
A.甲、乙构成盗窃罪共犯
B.甲、乙构成抢劫罪共犯
C.甲构成抢劫罪,乙不构成抢劫罪
D.甲构成故意伤害罪,乙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问题2(单选):如果在甲入室行窃之前,乙给了甲一把匕首,并告诉甲,若有人追赶就用匕首将其刺伤。则( )。
A.甲、乙构成盗窃罪共同犯罪
B.甲、乙构成抢劫罪共同犯罪
C.甲构成抢劫罪,乙不构成抢劫罪
D.甲构成故意伤害罪,乙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讲解】问题1:甲、乙共谋盗窃,甲、乙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但乙对甲将丙打伤这一事实并不知情,甲的盗窃行为转化为抢劫罪,但乙并不转化,仍然认定为盗窃罪。
问题2: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犯罪,其中部分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对于其余行为人是否以抢劫罪共犯论处,主要看其对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人是否形成共同犯意、提供帮助。基于一定意思联络,对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人提供帮助或实际成为帮凶的,可以抢劫共犯论处。
【答案】问题1:AC;问题2:B
例20-4(单选):下列情形中,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抢夺”的是( )。
A.甲手持菜刀抢夺路人背包
B.乙牵着狼狗抢夺路人首饰
C.丙拿着塑胶刀片乘人不备在被害人后面将其背包划开取得里面的财物
D.丁从商场购得剪刀一把揣在包里,发现路人拿着手机,便乘其不备将手机夺走
【讲解】对于“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A项表述中的菜刀无疑是凶器。B项表述中的狼狗不是凶器。C项表述属于携带凶器盗窃。D项表述中,丁购买剪刀的目的并非用于抢夺,而且在抢夺手机时也没有使用凶器,更没有显示凶器,因而不是“携带凶器抢夺”。
【答案】A
※【重点难点】抢劫罪的罪数: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抢劫违禁品后又贩卖违禁品的,数罪并罚。
例20-5(单选):下列选项中,应当以抢劫罪一罪定罪处罚的是( )。
A.甲乘夜将洪某(女)击昏并劫走钱包后,发现洪某颇有姿色便将其奸淫
B.乙从窃贼手中劫得10克海洛因后,将海洛因卖给吸毒者
C.丙持枪将李某劫持,迫使李某拿着信用卡到自动提款机取出现金,并交付给丙
D.丁从王某处劫得现金1万元后,担心日后被认出,将王某杀死
【讲解】A项表述中,强奸行为属于抢劫既遂后另起犯意,对甲应以抢劫罪和强奸罪实行数罪并罚。B项表述中,抢劫毒品后又贩卖的,以抢劫罪和贩卖毒品罪实行数罪并罚。C项表述中,丙的行为符合当场劫财的特征,构成抢劫罪一罪。D项表述中,丁构成抢劫罪后又杀人灭口,构成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答案】C
※【重点难点】抢劫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1)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2)从事正常商品买卖、交易或者劳动服务的人,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钱物,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以抢劫罪定罪处刑。(3)抢劫罪与绑架罪的界限有:①主观方面不尽相同。抢劫罪中,行为人一般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实施抢劫行为;绑架罪中,行为人既可能为勒索他人财物而实施绑架行为,也可能出于其他非经济目的实施绑架行为。②行为手段不尽相同。抢劫罪表现为行为人劫取财物一般应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具有“当场性”;绑架罪表现为行为人以杀害、伤害等方式向被绑架人的亲属或其他人或单位发出威胁,索取赎金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劫取财物一般不具有“当场性”。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的,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罪名,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4)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界限:在行为人实施抢劫行为的过程中,如果使用暴力方法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仍然认定为抢劫罪。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的,或者在劫取财物的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如果出于报复或者其他目的伤害或者杀死被害人,然后顺手牵羊拿走财物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但是,如果行为人在抢劫行为实施完毕以后,为了灭口或者其他目的又杀死被害人的,应当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并罚。此外,行为人为索取债务,使用暴力、暴力威胁等手段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故意伤害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故意伤害罪等规定处罚。
例20-6(单选):甲、乙二人身着联防队员制服,潜伏在某卖淫窝点旁边,见有嫖客进入,便冒充联防队员执行公务,进屋搜查,将正在进行性交易的嫖客和卖淫女“抓住”,对他们说,要么拘留,要么罚款3000元,嫖客和卖淫女没有办法,只能各缴3000元给甲、乙二人。甲、乙二人的行为构成( )。
A.敲诈勒索罪
B.诈骗罪
C.招摇撞骗罪
D.抢劫罪
【讲解】针对A、C、D项表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B项表述中,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的关键区别在于:敲诈勒索罪是以威胁、要挟的方法,造成被害人心理上的恐惧从而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诈骗罪则是用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欺诈手段,使被害人信以为真,从而“自愿地交出财物”。
【答案】A
例20-7(单选):甲、乙二人于某日晚将私营业主丙从工厂绑架至市郊的一空房内,将丙的双手铐在窗户铁栏杆上,强迫丙答应交付30万元的要求。约两小时后,甲、乙强行将丙带回工厂,丙从保险柜取出仅有的17万元交给甲、乙。甲、乙的行为构成( )。
A.绑架罪
B.敲诈勒索罪
C.非法拘禁罪
D.抢劫罪
【讲解】A项表述中,甲、乙的行为不构成绑架罪。绑架罪的特点是绑架人质后,向第三人勒索赎金。甲、乙二人虽有绑架的行为,但是其强迫的是被绑架人而不是第三人交出财物,所以不构成绑架罪。B项表述中,甲、乙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的特点是强制和取财两个行为在时间上不具有同一性,而甲、乙二人是在暴力强制的同时取财,所以不构成敲诈勒索罪。C项表述中,甲、乙的行为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毕竟甲、乙限制了丙的人身自由,但是非法拘禁罪本身并不能全面评价甲、乙二人的行为,所以不能定非法拘禁罪。D项表述中,甲、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甲、乙二人绑架丙,将丙的双手铐在窗户铁栏杆上,强迫丙答应交付30万元的要求,又强行将丙带回工厂,丙从保险柜取出仅有的17万元交给甲、乙,整个过程完全符合抢劫罪的客观方面的特征,即强制行为和当场劫财,二人的强制行为从绑架之时起,持续到得财之时止,在此过程中,二人取走财物。绝不能认为二人的强制行为仅包括绑架和将丙铐在窗户铁栏杆上两小时,其强制行为还包括强行将丙带回工厂。所以,对甲、乙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答案】D
例20-8(单选):甲、乙二人经预谋抢劫工程承包人丙的财产。某日,甲、乙将丙劫持至出租车内,按住丙的头部,抢走丙的钻石一枚、现金2500元和手机一部,并威胁丙给妻子打电话,必须于当晚8点再送5万元至指定地点后将丙放回。当晚8时,当甲、乙二人再次向丙索要5万元现金时,被闻讯赶来的公安机关抓获。甲、乙的行为构成( )。
A.绑架罪和敲诈勒索罪
B.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
C.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
D.抢劫罪和绑架罪
【讲解】甲、乙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劫他人财物,构成抢劫罪;以威胁的手段勒索丙的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
【答案】B
※【重点难点】加重的抢劫罪:(1)入户抢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7)持枪抢劫的;(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例20-9(多选):下列关于加重抢劫罪的认定,正确的有( )。
A.抢劫正在使用中的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B.多次抢劫是指抢劫二次以上
C.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包括故意致人重伤、死亡,也包括过失致人重伤、死亡
D.军警人员利用自己真实的身份实施抢劫的,应当认定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讲解】A项表述中,“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B项表述中,“多次抢劫”是指抢劫3次以上。C项表述中,抢劫致人重伤、死亡是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包括故意致人重伤、死亡,也包括过失致人重伤、死亡。D项表述中,军警人员利用自己真实的身份实施抢劫的,不应当认定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但应从重处罚。
【答案】AC
※【重点难点】入户抢劫:(1)“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户”是指他人日常生活使用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办公室、仓库、公共娱乐场所、旅店宾馆、临时搭建的工棚等,不能认定为户。对于部分时间从事经营、部分时间用于生活起居的场所,行为人在非营业时间强行入内抢劫或者以购物等为名骗开房门入内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对于部分用于经营、部分用于生活且之间有明确隔离的场所,行为人进入生活场所实施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如场所之间没有明确隔离,行为人在营业时间入内实施抢劫的,不认定为入户抢劫,但在非营业时间入内实施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2)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3)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4)认定入户抢劫,要注重审查行为人入户的目的,将“入户抢劫”与“在户内抢劫”区别开来。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为目的,入户后实施抢劫,包括入户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因访友办事等原因经户内人员允许入户后,临时起意实施抢劫,或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或者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发生后,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在户外,即脱离了户的范围,也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即便转化,也应当按照一般的转化型抢劫罪认定;将被害人从户内骗出,进而实施抢劫的,也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即通过暴力、胁迫等手段实施的抢劫必须发生在户内,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需要注意的是,“入户抢劫”与“入户后抢劫”不是一个概念。总之,入户抢劫必须是以抢劫为目的的入户,这主要包括三种情形:①入户的目的是实施《刑法》第263条规定的抢劫罪。②入户时具有能盗窃就盗窃、不能盗窃就抢劫的目的,具有这种目的时,如果入户后实施抢劫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③入户时具有事后抢劫的目的。即入户时打算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同时具有被人发现时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的目的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意思,进而成立事后抢劫的,也应认定为入户抢劫。概言之,入户时具有实施准抢劫罪的目的,也属于以抢劫为目的的入户。(5)认定入户抢劫的其他问题。①携带凶器入户,以暴力、胁迫方式入户的处理。对于违反被害人的意志携带凶器入户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而不能认定为“入户盗窃”。②由于入户抢劫是抢劫罪的加重构成,“户”是行为对象之一,因此,只有当行为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实施抢劫行为,而且认识到自己进入的是“户”时,才能承担入户抢劫的刑事责任。误将家庭住所当作卖淫场所、普通商店或者废旧厂房而实施抢劫的,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③对在户外为入户抢劫的正犯望风的共犯,也应适用入户抢劫的法定刑,同时适用刑法总则关于共犯的处罚规定。
例20-10(单选):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的是( )。
A.甲组织人手窜入宾馆中大肆抢劫
B.乙携带凶器入户盗窃,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当场用凶器相威胁
C.丙到李某家收取水费,进屋后发现桌子上放着一叠现金,便将现金抢走
D.丁将陈某从家里骗出来后,将陈某携带的财物洗劫一空
【讲解】A项表述中,“户”是指他人日常生活使用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宾馆并非户,进入宾馆抢劫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B项表述中,携带凶器入户盗窃,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的,构成转化型入户抢劫。C项表述中,因访友办事等原因经户内人员允许入户后,临时起意实施抢劫,或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D项表述中,丁已经将被害人从户内骗出,抢劫行为没有发生在户内,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答案】B
※【重点难点】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对于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等“驾驶车辆”夺取他人财物的,一般以抢夺罪从重处罚,但下列情形以抢劫罪论处:(1)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2)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扯方法劫取财物的;(3)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例20-11(单选):某日,黄某、兰某驾驶摩托车外出伺机抢夺他人财物,在该市发现一女士脖子上佩戴一条金项链,便从该女士身后驾车飞驶过来,坐在摩托车后座上的兰某趁机抓住项链,由于项链没有扯断,该女士被拽倒,头部撞到马路护栏,造成颈骨折断死亡。黄某、兰某的行为构成( )。
A.盗窃罪
B.抢夺罪
C.抢劫罪
D.过失致人死亡罪
【讲解】根据上述重点内容(3),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以抢劫罪论处。
【答案】C
例题拓展
例20-12(多选):下列关于抢劫罪的说法,错误的是( )。
A.甲单独入室盗窃并得手,物主发现后追赶其到大街上。在甲逃离过程中,遇到以前的同伙乙,即呼喊乙打击物主以帮助自己脱身,乙知道真相后,当场对物主实施暴力。则甲、乙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甲系入户抢劫
B.乙在公交车上窃取蒋某的提包被蒋某识破,蒋某遂一路追赶乙,不料蒋某踩上一块石头跌倒在地,脑溢血而导致死亡,乙构成抢劫罪,属于抢劫致人死亡
C.韩某在六楼阳台上打手机,不小心将手机掉到了一楼的草坪上,适逢丙经过,不顾楼上韩某的呼喊仍当着韩某的面将手机取走,恰巧有警察经过将丙抓获,从丙身上搜出匕首一把,丙构成抢劫罪
D.丁系着领带去实施抢劫,意图在被害人贾某反抗时用领带勒人,由于抢夺得逞而未使用领带。因其为了犯罪而携带领带,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其携带凶器抢夺,应当以抢劫罪论处
【讲解】A项表述中,乙系转化型抢劫罪的承继共犯,甲、乙构成抢劫罪共同犯罪。但暴力发生在户外,不属于入户抢劫。B项表述中,行为人盗窃之后没有实施暴力,被害人之死因其本人追赶行为所致,但并不转化为抢劫。C项表述中,行为人虽携带凶器,但并没有使用,也没有显示凶器,且对被害人也没有使用的可能性,不属于携带凶器,也不构成抢劫罪。D项表述中,“领带”从一般常识来进行判断,也不应当认定为“凶器”,因此也不构成抢劫罪。
【答案】ABCD
例20-13(案例):2007年6月,李某因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刑满释放后,李某伙同刘某预谋实施新的犯罪计划。2017年4月,李某、刘某购回两盒纸装冬瓜茶,然后用针筒抽出部分茶水,将蒙汗药放进针筒里融化后,注回盒内。计划完毕后,李某在一娱乐场所与某公司财务人员罗某搭讪后,刘某趁机将混入蒙汗药的冬瓜茶给罗某喝,致罗某昏睡后,李某和刘某劫取罗某现金2万余元及手机等其他财物。在2017年5月至2018年12月期间,李某、刘某总共实施了6次类似行为,获取现金达10万余元和其他实物财产。在实施上述犯罪活动期间,李某和刘某还预谋了一次入室盗窃活动,2018年6月,由李某负责望风,刘某入室行窃,在入室前,李某给了刘某一匕首,说作为刘某应急反抗之用。刘某入室窃得财物后,被室主杨某(女)发现,刘某为窝藏赃物用匕首将杨某捅昏,并顺势将杨某奸淫。窃得财物后,刘某、李某二人均分了这笔财产。后李某因涉嫌上述犯罪被抓获,如实供出与刘某共同作案的犯罪事实,并供出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刘某强奸杨某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在李某协助下,将刘某抓获归案。
请分析李某、刘某的行为性质及量刑情节。
【参考答案】(1)李某因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5年内再犯应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对李某应当从重处罚。
(2)李某与刘某密谋抢劫罗某,构成抢劫罪共犯,李某、刘某6次实施类似抢劫行为,构成多次抢劫,属于加重的抢劫罪。
(3)李某与刘某密谋携带凶器盗窃。刘某在入室行窃后,为窝藏赃物使用凶器将杨某捅昏,其行为由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且属于入户抢劫和携带凶器抢劫,构成加重的抢劫罪。李某在刘某入户抢劫前提供凶器,这表明李某对入户抢劫存在共同犯意,因而对李某也应当以抢劫罪论处。由于刘某是实行犯,而李某望风,因而刘某是主犯,对刘某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李某是从犯,起辅助作用,对李某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结合案情,应当从轻处罚)。
(4)刘某入室奸淫杨某,构成强奸罪,刘某强奸这一犯罪事实,对李某而言属于实行过限,李某对此不负刑事责任。
(5)李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对李某可以从轻处罚。李某还如实供出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刘某犯强奸罪的犯罪事实,并在其协助下,刘某被抓获归案,李某对此构成立功,对李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