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罪
※【重点难点】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1)法定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的主要情形包括: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过程中,致人伤残、死亡的;虐待被监管人过程中,致人伤残、死亡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2)某些暴力性犯罪中的致人死亡并不包括故意杀人内容,例如,放火致人死亡、爆炸致人死亡等,属于放火罪、爆炸罪的结果加重犯;但如果行为人实施此种犯罪过程中故意将被害人杀害的,则应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原则处理,即以所犯之罪和故意杀人罪中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例如,行为人采用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形成故意杀人罪与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断。但是,如果行为人在实施完毕某种故意犯罪之后又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的,应当以所犯之罪与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例如,行为人故意杀人后,为杀人灭口而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实行数罪并罚。(3)某些暴力性犯罪的构成要件或者处罚情节中已经包括故意杀人内容的,行为人实施该犯罪并杀害被害人的,杀人行为被吸收,应直接按照该种犯罪定罪处罚。例如,以杀人的手段抢劫的,或者在抢劫财物的过程中为压制被害人的反抗而故意杀人的(注意:此情形不同于在抢劫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形,该情形属于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而非吸收犯);杀害被绑架人的;强奸致人死亡的;拐卖妇女、儿童致人死亡的;等等,都不再单独处罚其杀人的行为。但是,如果行为人在实施了上述暴力犯罪之后,为了灭口、逃避侦查等原因杀害被害人的,其故意杀人行为与有关暴力性犯罪之间就不存在吸收关系,应按照故意杀人罪和有关暴力性犯罪实行数罪并罚。(4)故意伤害罪与包含伤害内容的其他犯罪的界限。在抢劫,强奸,拐卖妇女、儿童,绑架等犯罪中造成被害人伤害的,对伤害的结果不单独定罪,而只以所构成的犯罪定罪处罚。但是,如果在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聚众“打砸抢”、聚众斗殴等犯罪中使用暴力造成被害人伤残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5)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界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中的被组织的他人必须是同意出卖器官的,如果被组织的他人不同意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或者根据《刑法》第234条之一第2款规定,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例19-1(单选):下列犯罪行为中,以故意杀人罪一罪定罪处罚的是( )。
A.甲为勒索赎金而将富翁年幼的儿子绑架,因富翁报警而撕票
B.乙乘夜用木棍将路人杨某击昏,劫得1万元钱后,为了杀人灭口而将杨某杀死
C.丙组织多人出卖人体器官,造成2人死亡
D.丁为了杀死仇人楚某,用自制的土炸弹将楚某炸死
【讲解】A项表述中,对于绑架杀人的,只定绑架罪。B项表述中,对于抢劫后为了杀人灭口而将被害人杀死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C项表述中,由于备选项中并未交代“是否出于被害人同意”,丙的行为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D项表述中,对于以爆炸的方法杀人,没有危及公共安全的,构成故意杀人罪。
【答案】D
※【重点难点】强奸罪:(1)强奸行为违背了妇女的意志,这是强奸行为的内在属性和本质特征。性交行为是被强迫进行的,这是强奸行为的外在属性。行为方式包括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此外,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2)对所谓“半推半就”案件,不能一概视为通奸或者强奸,如果行为人强制手段不明显,亦即,行为人并未使用暴力、胁迫或者与之相当的手段,而且也并不违背妇女意志的,应当认定为通奸。只有确实查明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是违背妇女意志的,才宜认定为强奸。(3)对于有从属关系的男女发生性交的,是否构成强奸罪,要做具体分析。如果行为人是利用职务上的从属关系或教养关系进行打击、迫害、要挟、刁难或者乘人之危,逼迫妇女违心屈从与之发生性交的,应认定为强奸罪。如果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利用行为人而与之发生性交的,或者虽有教养关系,但女方已满14周岁,男方又未使用强制手段的,不以强奸罪论处。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对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4)在拐卖妇女过程中实施奸淫的,强奸行为被拐卖妇女行为所吸收,只定拐卖妇女罪。(5)对于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于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6)介绍、帮助他人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的,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的共犯论处。(7)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①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②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③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④二人以上轮奸的;⑤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8)以妇女为侵害对象进行强制猥亵、侮辱的,与强奸罪(未遂)的区别在于:强奸罪是以与妇女发生性交行为为目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犯罪则不是以与妇女发生性交行为为目的。
例19-2(多选):关于强奸罪,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
A.甲误认为13周岁的乙女有18周岁,而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之性交的,则甲构成以奸淫幼女为对象的强奸罪,从重处罚
B.甲男是乙女的上级领导,其明知乙女是现役军人的配偶,经乙女同意与之发生性关系,甲男构成强奸罪
C.甲明知卖淫女乙未满14周岁,而与之发生性关系,甲的行为构成奸淫幼女型强奸罪,应当从重处罚
D.甲在拐卖妇女的过程中,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甲构成拐卖妇女罪
【讲解】A项表述中,甲并不“明知”对象为幼女,只构成一般的强奸罪,不构成奸淫幼女型强奸罪。B项表述中,乙女自愿同意,不属于强奸。C项表述中,甲明知对方为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应当认定为“明知”对方是幼女,构成奸淫幼女型强奸罪。D项表述中,在拐卖妇女的过程中,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为拐卖妇女罪的加重情节,奸淫行为不单独定罪。
【答案】AB
例19-3(单选):下列关于强奸及猥亵案件,定性正确的是( )。
A.甲利用黑夜作掩护,闯入赵某(女)家中冒充其丈夫与其发生性关系,甲构成强奸罪
B.女教师乙利用给12岁男童补习功课之际,勾引男童并与男童发生性关系,乙女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
C.丙男十分痛恨韩某(女)。某日,丙男将脏水泼在韩某的身上,并公然宣称韩某是“卖淫女”。丙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
D.丁乘女下属魏某有求于己之机接近魏某,魏某在半推半就的情况下与丁发生性关系,丁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讲解】A项表述中,凡是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使被害妇女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方法奸淫妇女的,都构成强奸罪。B项表述中,乙构成猥亵儿童罪。C项表述中,丙的行为构成侮辱罪。D项表述中,对于“半推半就”情形是否构成强奸,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丁和魏某互有利用,魏某在此背景下与丁“半推半就”发生性关系,丁也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因而不构成强奸罪。
【答案】A
※【重点难点】非法拘禁罪:(1)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仍以非法拘禁罪论处。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是指拘禁行为本身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情形,因重伤、死亡结果与非法拘禁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此时构成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但非法拘禁致被害人自杀、自残、自身过失等造成死亡、伤害结果的,虽然仍认定为非法拘禁罪,但因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而不宜认定为结果加重犯。(2)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非法拘禁罪的转化”。(3)为索取债务(包括赌债、高利贷等不合法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论处,不定绑架罪。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成立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为索取债务使用暴力非法拘禁他人,致人伤残、死亡的,系转化犯,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4)除非法拘禁罪外,还有其他一些犯罪可以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方法实施,如强奸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拐骗儿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妨害公务罪等,在此情形下,应分别具体情况,按照想象竞合犯或者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定罪处罚。例如,以非法绑架、扣留他人的方法勒索财物的,成立绑架罪。再如,以出卖为目的非法绑架妇女、儿童的,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非法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应以非法拘禁罪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数罪并罚。
例19-4(单选):乙参与赌博,欠甲5万元赌债不还。甲遂持刀拦住乙,让乙还债。乙拒绝,甲强行搜身,从乙身上搜出5000余元。甲接着将乙捆绑到一间空房内,打电话让乙的妻子归还剩余赌债,否则不放人。其间,乙因被捆绑太紧而窒息死亡。甲的行为构成( )。
A.绑架罪
B.非法拘禁罪
C.故意杀人罪
D.过失致人死亡罪
【讲解】为索取债务(包括赌债、高利贷等不合法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论处,不定绑架罪。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成立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为索取债务使用暴力非法拘禁他人,致人伤残、死亡的,系转化犯,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甲并非使用暴力致乙死亡,因而成立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
【答案】B
※【重点难点】绑架罪:(1)行为人犯绑架罪,杀害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的,不另定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只定绑架罪一罪,也不实行数罪并罚。行为人在实施绑架过程中过失致使人质重伤、死亡的,构成绑架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直接以绑架罪定罪处罚。(2)行为人在实施绑架过程中或者绑架既遂以后,故意将被害人杀死(撕票),理论上独立地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是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应以绑架罪定罪处罚,不再定故意杀人罪。但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绑架他人又撕票的,不能构成绑架罪,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3)行为人没有实施绑架行为,直接杀害被害人后,向被害人家属勒索财物的,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实行数罪并罚。(4)行为人实施了绑架行为,因未勒索到财物或者出于其他原因杀害被害人后,再次掩盖事实勒索赎金的,分别成立绑架罪和敲诈勒索罪,实行数罪并罚。(5)行为人绑架妇女后对妇女实施奸淫或者猥亵类犯罪的,应以绑架罪和强奸罪或者猥亵类犯罪实行数罪并罚。(6)行为人将被害人绑架至车上后因为发生车祸导致被绑架人死亡的,应以绑架罪和交通肇事罪(或其他过失类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例19-5(单选):甲为劫财将公司同事乙杀死,并当场将乙随身携带的现金3000余元据为己有。杀人后,甲给乙的妻子丙打电话,声称乙遭到绑架,让丙将20万元现金放在指定地点,否则撕票。丙报警,甲被抓获。甲的行为构成( )。
A.抢劫罪和绑架罪,应当数罪并罚
B.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和绑架罪,应当数罪并罚
C.故意杀人罪、绑架罪和诈骗罪,应当数罪并罚
D.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应当数罪并罚
【讲解】绑架罪的暴力可以包括杀害,但要求杀害之时具有向第三人勒赎或提出请求的目的。本案中,甲于杀害被害人时的目的是当场劫财,而不是向第三人勒索赎金,因而构成抢劫罪而不是绑架罪。在杀害行为实施之后,才另起犯意向第三人勒索赎金,但是,此时由于被害人已死,行为人不能实施扣押、控制或杀害的行为。绑架罪要求必须真实地绑架被害人,未实际绑架被害人而捏造被害人被绑架的虚假信息敲诈他人的,构成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想象竞合)。因此,行为人的前后两部分行为分别构成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应当数罪并罚。
【答案】D
例19-6(单选):下列犯罪行为中,应当以绑架罪定罪处罚的是( )。
A.甲在向张某催要赌债无果的情况下,纠集朋友把张某劫持,并给张家打手机,声称如果不归还2万元赌债,就砍掉张某的三根手指头
B.乙将冯某拘禁后,让冯某打电话给妻子,让其妻子将10万元现金放到指定地点,否则撕票
C.丙在一豪宅外将一个正在玩耍的男孩(5岁)骗走,并将孩子以1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人贩子
D.丁(15岁)为了勒索赎金将一富翁的儿子(3岁)偷走,由于勒索未成,丁将婴儿杀死灭口
【讲解】A项表述中,为索债而劫持被害人的,构成非法拘禁罪。B项表述的情形构成绑架罪。C项表述的情形构成拐卖儿童罪。D项表述中,丁实施了绑架杀人行为,但丁未满16周岁,对绑架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因而对丁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答案】B
※【重点难点】拐卖妇女、儿童罪:(1)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行为方式包括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2)拐卖妇女、儿童罪是典型的目的犯,即以出卖为目的。(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拐卖犯罪意见》)指出:①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②要严格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可以遗弃罪论处。③将妇女拐卖给有关场所,致使被拐卖的妇女被迫卖淫或者从事其他色情服务的,以拐卖妇女罪论处。有关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事前与拐卖妇女的犯罪人通谋的,对该经营管理人员以拐卖妇女罪的共犯论处;同时构成拐卖妇女罪和组织卖淫罪的,择一重罪论处。④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所诊疗、护理、抚养的儿童贩卖给他人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⑤明知他人拐卖妇女、儿童,仍然向其提供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健康证明、出生证明或者其他帮助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论处。明知他人系拐卖儿童的“人贩子”,仍然利用从事诊疗、福利救助等工作的便利或者了解被拐卖方情况的条件,居间介绍的,以拐卖儿童罪的共犯论处。(4)拐卖妇女、儿童罪与绑架罪的关键区别是犯罪目的不同:拐卖妇女、儿童罪以出卖为目的;绑架罪以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为目的。(5)《拐卖犯罪意见》指出:①拐卖妇女、儿童,又奸淫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卖淫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处罚。②拐卖妇女、儿童,又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实施故意杀害、伤害、猥亵、侮辱等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③拐卖妇女、儿童或者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组织、教唆被拐卖、收买的妇女、儿童进行犯罪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或者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与其所组织、教唆的罪数罪并罚。④拐卖妇女、儿童或者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组织、教唆被拐卖、收买的未成年妇女、儿童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或者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与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数罪并罚。(6)根据《刑法》第240条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①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②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③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④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⑤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⑥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⑦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⑧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例19-7(多选):下列选项中,定性正确的有( )。
A.甲拾得3名被遗弃的婴儿,收养半年后,发现麻烦就出卖给他人,甲构成拐卖儿童罪
B.甲欠乙10万元,乙到甲家讨债,见甲的1岁大的儿子很可爱,就对甲说,你如果还不起钱,就把你的儿子抵债,我们之间的债务一笔勾销。甲就把儿子送给乙,乙抚养甲子,倍加宠爱。甲不构成犯罪
C.甲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文某,本想做老婆,但文某不从,于是甲便欲将其出卖。甲将文某关押10来天,并强奸了文某,甲尚未找到买主时被抓获。甲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一罪
D.甲见某火车站候车室里一瘦弱的妇女乙抱着一个两岁左右的小男孩小强,遂猛冲过去趁乙不备夺走小强,不料乙因被拽倒头部着地死亡。甲将小强卖往外地,在运送过程中甲因害怕小强哭闹,给小强注射了麻醉药,由于麻醉药过量,致使小强也死亡。甲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当数罪并罚
【讲解】A项表述中,甲出卖捡拾的婴幼儿,应当认定为拐卖儿童罪。B项表述中,甲以营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应当认定为拐卖儿童罪。C项表述中,先收买后出卖,只定拐卖妇女罪一罪。拐卖妇女过程中有强奸、非法拘禁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拐卖妇女罪一罪。D项表述中,以出卖为目的抢夺儿童,应当认定为拐卖儿童罪,过失致近亲属、被拐卖儿童死亡,应当认定为拐卖儿童罪的结果加重犯。
【答案】AC
※【重点难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1)不具有出卖目的是本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关键区别。如果行为人具有出卖目的,则定拐卖妇女、儿童罪。不仅如此,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产生出卖的意图并出卖妇女、儿童的,也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不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2)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而收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论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①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违背被收买妇女的意愿,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②阻碍对被收买妇女、儿童进行解救的;③非法剥夺、限制被收买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情节严重,或者对被收买妇女、儿童有强奸、伤害、侮辱、虐待等行为的;④所收买的妇女、儿童被解救后又再次收买,或者收买多名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⑤组织、诱骗、强迫被收买的妇女、儿童从事乞讨、苦役,或者盗窃、传销、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的;⑥造成被收买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⑦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被追诉前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有关单位反映,愿意让被收买妇女返回原居住地,或者将被收买儿童送回其家庭,或者将被收买妇女、儿童交给公安、民政、妇联等机关、组织,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3)从司法实践上看,由于被收买人通常采取一定的抗拒措施,因而行为人收买妇女、儿童后,常常对被害人实施其他犯罪行为。例如,有的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与被害妇女性交;有的对被收买的妇女、儿童进行伤害、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有的对被害人实行侮辱、虐待;如此等等。由于这些行为都是收买后的行为,分别符合强奸、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等罪的犯罪构成,且不包含在收买行为之中,故应将这些犯罪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实行数罪并罚。
例19-8:甲为索取债务将乙15岁的女儿丁拘禁,并打电话逼乙还债,拘禁10天后,由于乙对甲置之不理,甲便决定将丁卖给他人,并在寻找买家时将丁奸淫。甲将丁卖给丙后,丙又将丁非法拘禁达15天,并对丁进行数度虐待,之后,丙又将丁转手卖给了人贩子。
问题1(多选):甲的行为构成( )。
A.非法拘禁罪
B.绑架罪
C.拐卖妇女罪
D.强奸罪
问题2(多选):丙的行为构成( )。
A.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B.非法拘禁罪
C.虐待罪
D.拐卖妇女罪
【讲解】问题1:甲为索取债务而将丁非法拘禁,构成非法拘禁罪,而非绑架罪;甲将丁卖给他人,构成拐卖妇女罪,奸淫行为作为拐卖妇女罪的加重犯,不再单独评价。
问题2:甲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又出卖,只定拐卖妇女罪,至于非法拘禁行为,因只定拐卖妇女罪而不再独立评价,但虐待行为独立于拐卖妇女行为,因而构成虐待罪。
【答案】问题1:AC;问题2:CD
例题拓展
例19-9(案例):江苏李某与山东王某有经济纠纷,王某欠李某施工款8万元左右。某日,李某一伙在王某妻子下班途中将其绑架到江苏A市,要王某拿现金50万元来赎人。最后,王某交出30万元现金后,才将人质赎回。
请分析李某的行为性质。
【参考答案】(1)李某为索取债务8万元而将王某的妻子绑架,构成非法拘禁罪。
(2)李某索要50万元明显超出认定非法拘禁罪的8万元数额,而且所勒索的数额远远超出非法拘禁8万元所主张的数额,因此,对于超过非法拘禁数额的42万元,应当认定为绑架罪。
(3)对李某应以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实行数罪并罚。
例19-10(案例):孙某系某娱乐城的总经理。孙某和时某谋划,由时某向娱乐城提供四名“女服务员”。时某以请在一家酒吧作陪侍的女青年杨某、辛某、陈某、吴某四人外出吃饭为名,将四人骗至娱乐城,以每名5000元的价格卖给孙某。孙某组织杨某等四人多次从事卖淫活动。后时某因涉嫌拐卖妇女被逮捕,在被羁押期间,时某对拐卖妇女的事实供认不讳,并供出孙某与其谋划及孙某组织卖淫等事实,公安机关在时某协助下将孙某抓捕归案。
请分析:(1)时某和孙某构成何罪?为什么?
(2)时某有哪些量刑情节?
【答案】(1)时某以出卖为目的,将杨某等四名妇女拐卖至娱乐城,构成拐卖妇女罪。时某和孙某事前通谋拐卖妇女,孙某构成拐卖妇女罪的共同犯罪(注意:假如时某和孙某未就拐卖妇女事前通谋,则孙某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事后孙某组织杨某等四人卖淫,构成组织卖淫罪,对孙某应以拐卖妇女罪和组织卖淫罪择一重罪处罚。
(2)时某在被羁押期间,供出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属于坦白,对时某可以从轻处罚;时某供出孙某组织卖淫犯罪事实,并协助司法机关将孙某抓捕归案,构成立功,对时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