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代社会治理与调解职业化
(一)调解职业化是现代化转型的必然要求
21世纪以来,我国进入了现代化转型的关键时期。社会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传统的生活样式受到严重冲击,个体价值观念呈分化趋势,社会矛盾与纠纷日益复杂化、多样化。与此同时,随着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的转变,政府职能也随之发生了深刻变化,即由“全能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并且开始借助民间智慧、吸纳私人力量来处理公共事务,多元共治格局缓慢形成。在这种背景下,调解制度的职业化问题浮出水面,并迅速呈现出方兴未艾的趋势。[1]
调解的职业化是社会纠纷复杂化的必然要求,也是调解技能成熟发展的重要标志与基本保障。在现代化转型过程中,调解员工作量增加、工作难度加大,原有的知识结构、工作技巧不再能够满足新的社会环境的需要;传统的依靠道德权威解决纠纷的方式亟待改变。如何树立专业权威、形成职业特色,从而应对复杂多变的社会现实需要,是我国调解亟须解决的问题。就此而言,职业化不仅是调解制度自我革新的动力,也是中国社会现代化转型的必然要求。
放眼全球,20世纪下半叶以来调解制度在西方社会蓬勃发展,并实现了从自发的传统型调解向自觉的现代型调解的转型。今天,很多西方国家的调解已经吸引了法学、心理学、社会学、伦理学、商学等多学科专业人士的加盟,形成了风格各异调解类型同时并存、灵活并用的多元化发展模式,并且正在发展成一种全球性的职业化纠纷解决途径。在此背景下,探讨我国调解的职业化发展问题,既是对中国社会现代化转型的一种回应,同时也将对全球调解职业化发展形成呼应。
(二)调解职业化的要素
要探讨调解职业化问题,需要先解析调解职业化的内涵。我们认为,调解之所以能成为一项职业,是因为它具有以下特征:(1)调解的合法性获得有力的理论辩护;(2)调解在纠纷解决方面的重要作用无法为其他方式所替代;(3)调解员以调解作为其最主要的谋生技能与收入来源;(4)调解从业人员内部形成一套区别于大众行为模式的职业模式和职业伦理,进而培育出一个调解员职业共同体。换言之,调解职业化就是指从事调解工作的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业务素质,按照公认的职业伦理和职业行为规范进行活动,承担该职业带来的各种风险,获得与其工作量、社会贡献度相适应的报酬,形成稳定的职业群体,享有一定社会地位的过程。具体而言,调解职业化应该包括以下几种要素。
第一,专业的工作技能与调解素养。具备专业技能,是指调解员应该具备区别于其他纠纷解决工作的专门技巧。调解员的工作技巧包括他的语言沟通技巧与非语言沟通技巧等方面。其中,语言沟通技巧是指调解员的言语应该具有说服力、实效性、切境性以及技巧性,而非语言沟通技巧要求调解员善用眼神、手势等,引导纠纷当事人表达自己的观点。调解职业素养指的是调解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意识。职业道德就是同调解工作紧密联系的或者说调解工作特点所要求的道德准则、道德品质的集合。一般认为,调解员应该遵奉保密原则、中立原则、公正原则等。职业意识是调解员必须牢记的、对自己从事的工作最基本的自我约束意识,具体涉及调解员的创新意识、奉献意识和协作意识等。
第二,统一的职业行为规范。职业行为规范蕴含着调解员共同的价值理念,通过它可以确定调解员间的责任分担和荣誉授予方式。调解员职业行为规范是一套专业技术规则,对整个调解员队伍都有约束力,构成了评价调解员行为的主要规范。统一的行为规范的形成,既来源于调解工作的经验积累,同时也基于职业管理部门的政策性影响。
第三,系统的职业教育和培训。职业教育和培训主要是为了提升调解员的职业技能和服务于调解员的职业发展管理。调解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工作,调解员除了具有必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外,还需要具备社会学、伦理学、经济学、心理学以及其他专业的知识。调解员是复合型人才,不仅要有扎实的知识基础,还要不断地进行知识更新、积累行业经验以适应社会不断发展的需要。
第四,稳定的职业群体是职业化发展的关键内容。调解员要做到职业化,必须要形成稳定的调解员职业群体。调解员职业群体的形成能够促进调解员个人职业意识形成,强化从业人员对调解职业的认同感、自豪感以及归属感;当这个群体稳定并且逐渐扩大的时候,调解员们会形成相同的价值观念与道德信仰,他们会在共同的制度内通过长久的接近从而产生密切的认识,强化相互间的理解与认同,会产生对职业命运的共识。在此基础上,调解员可以通过职业群体的共同努力,获得较高的社会地位,享有稳定而丰厚的物质报酬与精神回报。
注释
[1]See Daniel Bowling and David Hoffman,“Bringing Peaceinto the Room:The Personal Qual-ities of the Mediator and Their Impact on the Mediation”,Negotiation Journal,January 2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