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度与会计规则:关于会计理论的反思(财会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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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质疑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先进性

本章基于经济学和法学的规范研究范式提出了两个悖论,揭示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在理论框架和具体规则上所存在的双重缺陷。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是一套缺乏合理依据的金融分析规则,它反映了证券行业试图统一证券信息披露规则的迫切意愿,最终体现的是证券行业的利益。为建设良好的市场法制和稳定的会计制度,我国研究者必须探索出体现本土价值观、满足本土需要的会计理论。按照“根据法律事实记账”的原则建立稳定合理的企业会计法规体系,是完善市场法制、规范经济秩序的重要基础。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1](以下简称“国际准则”)在次贷危机爆发后遭到了国际社会的严厉谴责,其所主张的公允价值会计、资产减值会计等规则由于存在助涨助跌的顺周期效应(procyclicality)而受到了财经界的广泛批评。[2]国际准则所一贯效仿的美国证券市场的“公认会计原则”[3](Generally Accepted Accounting Principles,GAAP)自次贷危机爆发以来也一直处于风口浪尖,美国国会2008年10月通过的《2008年紧急经济稳定法》对证券市场的公认会计原则提出了严重质疑。在此背景下,全面反思国际准则的价值导向,遂成为确定我国后续会计改革路径的重要前提。本章拟对国际准则给出总体评价,以供经济学、法学研究和经济立法作参考。


注释

[1]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是由西方一些公共会计师行业协会牵头制定、向证券交易所推荐使用的公众公司信息披露规则,泛指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Committee,IASC)及其后继者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IASB)先后制定的《国际会计准则》(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IAS)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IFRS)及其相关解释公告。在不引起歧义的情况下,本书统称为“国际准则”。

[2]参见周小川:《关于改变宏观和微观顺周期性的进一步探讨》,载《中国金融》,2009(8)。

[3]公认会计原则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简称美国证监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SEC)推行的跨州发行证券的公众公司所适用的信息披露规则,1938年至1973年由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merican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AICPA)负责制定,1973年起至今改由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 Board,FASB)负责制定。公认会计原则的“公认”范围主要限于证券市场,有1万余家公众公司须执行公认会计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