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质疑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先进性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1](以下简称“国际准则”)在次贷危机爆发后遭到了国际社会的严厉谴责,其所主张的公允价值会计、资产减值会计等规则由于存在助涨助跌的顺周期效应(procyclicality)而受到了财经界的广泛批评。[2]国际准则所一贯效仿的美国证券市场的“公认会计原则”[3](Generally Accepted Accounting Principles,GAAP)自次贷危机爆发以来也一直处于风口浪尖,美国国会2008年10月通过的《2008年紧急经济稳定法》对证券市场的公认会计原则提出了严重质疑。在此背景下,全面反思国际准则的价值导向,遂成为确定我国后续会计改革路径的重要前提。本章拟对国际准则给出总体评价,以供经济学、法学研究和经济立法作参考。
注释
[1]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是由西方一些公共会计师行业协会牵头制定、向证券交易所推荐使用的公众公司信息披露规则,泛指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Committee,IASC)及其后继者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IASB)先后制定的《国际会计准则》(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IAS)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IFRS)及其相关解释公告。在不引起歧义的情况下,本书统称为“国际准则”。
[2]参见周小川:《关于改变宏观和微观顺周期性的进一步探讨》,载《中国金融》,2009(8)。
[3]公认会计原则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简称美国证监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SEC)推行的跨州发行证券的公众公司所适用的信息披露规则,1938年至1973年由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merican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AICPA)负责制定,1973年起至今改由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 Board,FASB)负责制定。公认会计原则的“公认”范围主要限于证券市场,有1万余家公众公司须执行公认会计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