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可转让记录立法的“单一性”难题和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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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ETR发展不畅

将可转让单据电子化的努力其实早就在进行,但比较常见的是在纸质单据使用中的某个环节加上电子化处理,如电子签发提单或“提单电放”等。[16]而这些局部环节的电子化处理还不足以使单据变成“电子可转让记录”。“电子可转让记录”最重要的特征是转让环节必须通过电子方式在线进行,即“电子转让”。虽然纸质单据的局部环节电子化处理已是常态,但通过电子方式转让的“电子可转让记录”总的来说发展却并不理想,在经济活动中没有展现出足够的影响力,在国际贸易中发挥的作用很小。

在三种典型的可转让单据中,提单的电子化可谓开始早而推进慢。从全球范围看,港口采用电子手段方便货物装卸和交接的努力已经持续几十年。航运单据的电子化也很普及。许多行业内常用的标准合同范本也明确规定可使用电子单据。如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BIMCO)在2014年为其租船合同范本起草了电子提单标准条款(EBL clause),规定:“如果租家选择的话,提单、海运单和交货单应该以电子形式签发、签署和传输,效果与其纸质对等物一样。”不过,虽然其他航运单据已经普遍电子化,业内也为电子提单的使用做好了各种铺垫,但电子提单的发展却不尽如人意。早在1985年,国际上第一个电子提单系统SeaDocs电子提单系统(Seaborne Trade Documentation System)就已出现,但该系统并未真正投入运行。现在已经投入使用的国际性的电子提单平台主要有两个,即BOLERO和ESS电子提单系统,但这两个系统目前分别只有几千家用户。也有一些国家有自己建立的电子提单平台,但用户更少。如韩国由国家建立的电子提单平台一年只签发几份或几十份电子提单。讨论电子提单的文章标题,在1999年还是:“电子提单正在到来”[17];到2017年,却变成了:“电子提单:一个永远没有结局的故事?”[18]电子提单令人失望的发展速度可以与中国电子支付的发展作个对比。1985年是世界上第一个电子提单平台建立的时间,也是中国第一张信用卡开始使用的时间。[19]现在中国不仅已经普遍日常使用信用卡,而且已经在向下一步即“无现金社会”迈进。而电子提单虽然也在中国有所使用,但迄今为止所有中国航运企业签发过的电子提单总量不过十几份,中国各家银行处理的电子提单加起来也不超过一百单。

与电子提单相比,电子票据的发展似乎顺利许多。美国是世界上最早使用电子票据的国家。1993年,美国成立了金融服务技术联盟(Financial Service Technology Consortium,FSTC),制定了电子支票的标准。目前电子支票在美国和欧盟都普遍使用。中国2007年在全国推行了支票影像交换系统。[20]2009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建成电子商业汇票系统(ECDS),到2016年,电子汇票开票量占比已超过30%。中国人民银行2016年6月发布消息,计划在3年内取消纸质汇票。2016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规范和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的通知》,要求自2017年1月1日起,单张出票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商业汇票要全部通过电票办理;自2018年1月1日起,原则上单张出票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商业汇票要全部通过电票办理。但电子票据的问题在于,虽然其在国内发展较为顺利,但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极其稀少。中国当前的电子票据系统基本没有考虑国际市场使用的情况。即使电子票据发展较好的美国,票据电子化运动也并未推及到国际市场。[21]

电子仓单的发展比较晚。在美国,学者们嘲讽农产品仍然使用纸质仓单的做法是“农产品乘着有篷马车进入市场信息的世界赛场”。[22]在我国,2006年推出了第一个电子化的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即上海期货交易所推出的电子仓单系统。目前,全国各主要商品交易所都有自己的电子仓单系统,支持仓单转让业务。但仓单在国际贸易中很少使用,电子仓单在国际贸易中更是几乎未见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