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国家的性质和经济制度
一、国家的性质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国家的性质就是指国家的阶级本质,又称为国体,具体是指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即哪个阶级是统治阶级,哪个阶级是被统治阶级,哪个阶级是联盟的对象。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的阶级本质,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掩盖了国家的阶级本质。
我国现行宪法明确地规定了国家的性质。《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在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无产阶级专政理论是马克思国家学说的基石。无产阶级就是指工人阶级,由于工人阶级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处于被剥削和被压迫的地位,与最先进的生产方式相联系,具有组织性、革命性、先进性,因此革命主要依靠工人阶级,工人阶级夺取国家政权后应该成为国家的领导阶级。我国有自己的特点,国家政权的基础不同于其他国家。无产阶级专政在我国表现为人民民主专政。虽然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是两个概念,但在本质上完全相同。这是因为:人民民主专政在领导权、阶级基础、专政职能和历史使命方面与无产阶级专政相一致。人民民主专政是一种新型的民主与新型专政的结合,突出表现在以工人阶级为领导和以工农联盟为基础这两个方面。
政党是一定的阶级为了共同的利益,以夺取或控制国家政权,或影响国家权力的运用而由其先进分子建立的政治组织。世界各国的政党制度不尽相同,大体上有:一党制、两党制、多党制、一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
我国的政党制度根植于中国的土壤,是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不同于其他国家,突出表现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79]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我国政党制度的重要内容和基本方面,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其他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第二,各民主党派承认和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共产党一道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第三,中国共产党对民主党派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第四,中国共产党在重大问题上与民主党派共同协商。我国的民主党派有: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这些民主党派产生于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与中国共产党有着密切联系,为民族独立和解放作出了积极的贡献。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民主党派经过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改造,性质已经发生了变化,已经成为各自所联系的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我国的多党合作制在实践中主要通过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各民主党派参政议政来实现,具有中国特色,同时也显示出这一政治制度的优势。
1.统一战线。统一战线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特色,也是中国革命取得胜利的三大法宝之一。统一战线经历了一个变化和发展的过程,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是工人阶级同农民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和其他爱国者参加的特种形式的阶级联盟。新中国成立以后,经过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改造,统一战线的性质发生了一定的变化,特别是在现阶段,统一战线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以及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政治联盟。现阶段的统一战线又称为爱国统一战线,其任务是: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完成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维护世界和平。统一战线是一个抽象的政治概念,其实现要通过特定的载体来完成,如人民政协就是统一战线的重要组织形式。
2.政治协商制度。政治协商制度是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组织形式的政治制度。《宪法修正案》第4条对政治协商制度予以充分肯定,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习近平同志指出:“人民政协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80]政协的组织系统分为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在性质上,它们不是政权机关,也不是社会团体,而是统一战线和政治协商的组织形式,上下级之间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人民政协的职能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具有广泛性和党派性的特点,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3.协商民主制度。协商民主是20世纪后期于西方国家产生的一种政治理论,源自自由民主和批评理论,主要是指在多元主张和利益的背景下,通过政治参与,就决策和立法达成共识,其意义在于校正自由民主主义的不足,克服代议制民主的缺陷,实现不同政治主体的利益。我国也主张协商民主理论,但与西方有很大的区别。主要区别有:第一,前提不同。我国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国家的利益与人民的利益是一致的,尽管也存在着不同的利益诉求,但最终的根本利益具有一致性。第二,范围不同。我国协商民主的范围,无论是主体的范围,还是对象的范围都极为广泛,从国家大政方针到日常生活中的具体问题都可以通过协商民主的方式来解决。第三,我国的协商民主是在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相统一的条件下进行的,体现了在民主集中制基础上的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协商民主制度具有更广泛的内容,涵盖了政治协商制度,也可以说,政治协商制度是协商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是最早制度化的协商民主形式。习近平同志指出:“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推进协商民主,有利于完善人民有序政治参与、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81]协商民主主要包括:立法协商、行政协商、民主协商、参政协商、社会协商,在具体方式上可以通过组织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等来实现。
二、经济制度
经济制度与经济基础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宪法学中,有的学者认为经济制度就是指经济基础[82]。实际上,两者应该是有区别的。经济制度应该是一种法律上的概念,是宪法和法律对经济关系的一种确认,可以说是现存的经济关系在宪法上的反映,属于上层建筑的范围。经济制度在内容上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确认生产关系的制度,如生产资料所有制和分配制度;二是确立经济管理体制,如市场经济体制及其相关政策。[83]马克思主义所阐述的经济基础主要是现实中存在的经济关系,最主要的是生产关系。宪法是社会经济关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规定了经济制度和社会经济发展的方向,反映出一个国家经济制度的特色,如我国宪法确立了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所有制结构,就具有我国的特色。
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决定了我们国家的性质,它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全民所有制经济即国有经济,二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1.全民所有制经济
全民所有制经济是生产资料属于全体人民所有,由国家代表人民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所有制形式。宪法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全民所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起着决定性作用,把握着国家的经济命脉,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石。为了保证全民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宪法》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是由集体经济组织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公有制经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改革开放以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宪法》第8条规定:“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3.混合所有制经济
混合所有制经济是一种新的所有制形式,即在一种经济结构中,可以是国有经济与集体所有经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涉外经济的混合,还可以是后几种经济形式的混合。一般来说,公有制经济与私有制经济的混合才可称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如果是单纯的私有经济之间的混合,就可以直接实行股份制,不存在混合所有制,如中外合资企业就是混合所有制经济形式。股份制是一种资本组织形式,并非笼统地归纳为混合所有制经济。从资本的形态上来看,混合所有制可以表现为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的交叉持股和相互融合。我国宪法确立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结构为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形成奠定了法律基础和法律支撑。国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义在于进一步使公有制经济充满活力,使非公有制经济平等地参与经济活动,稳定市场秩序。
通过我国现行宪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到我国已经实现了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1982年制定宪法时,《宪法》第15条所提到的是计划经济的概念,而1993年宪法修正案则将计划经济改为市场经济,使我国的经济体制发生了重大的转变。1999年和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则更具有意义,如第16条修正案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第21条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1993年、1999年、2004年的三次宪法修改反映了我国对非公有制经济在价值观念上的转变。在旧观念中,一般认为非公有制经济在性质上是一种私有制经济,与我国公有制经济是不能相提并论的,只能从属于公有制经济,国家对其政策也就不同于公有制经济。《宪法修正案》第16条、第21条就实现了观念的转变,标志着我国初步实现了由身份向契约的转变,使各种经济主体在市场经济中处于平等的地位。
1.个体经济
个体经济是个体劳动者占有少量的生产资料和产品,以自己从事劳动为基础的一种经济形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个体经济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在一定的意义上繁荣了我国的市场经济,并为私营经济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2.私营经济
私营经济是一种私人占有生产资料,使用雇工8人以上,从事经营活动,自负盈亏的一种经济形式。私营经济建立在个体经济充分发展的基础上,可以说是个体经济的扩大化。我国《宪法修正案》第1条就确立了私营经济的存在,第16条确立了私营经济的地位即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第21条规定了国家对私营经济的政策是保护其合法权利和利益,鼓励、支持和引导其发展,并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3.涉外经济
涉外经济通常称为“三资经济”,有三种形式: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涉外经济也是我国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宪法》第1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它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
1.大力发展生产力,逐步改善人们的物质和文化生活
这是社会主义生产的基本目的,也是人类需要中的最基本的需要,离开了这一点,人们从事生产活动的积极性不可能得到提高,社会主义的生产力也不可能得到较快的发展。我国宪法将其作为经济建设的指导方针于观念上彻底肃清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左”的思想,带有一种客观性和务实性。
2.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1982年宪法规定了计划经济体制,与当时的思想、文化观念是相一致的。计划经济体制是由国家根据计划来配置社会资源,人们的生产、经营、消费等活动全部由国家计划安排。而市场经济体制是通过市场的作用来配置社会资源,人们的生产、经营、消费等活动主要依赖于市场。相对而言,市场经济体制具有灵活性的特点,能最优化地配置资源,节约成本,同时也有利于政府职能的改善和公民自我价值的实现。1993年宪法修正案确立市场经济体制可以说是一个正确的、必然的选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宪法对市场经济的确立只是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开始,并不是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完成的总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要在探索中不断完善。宪法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既有宏观上的部署,同时也有中观或微观上的指导,如宪法对企业的民主管理和企业经营体制的规定就为企业向市场化迈进指明了方向。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问题作了全方位的部署,它明确指出:“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基础。必须加快形成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的现代市场体系,着力清除市场壁垒,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习近平同志在中国共产党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必须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推动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主动参与和推动经济全球化进程,发展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不断壮大我国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84]
3.坚持对外开放
对外开放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也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经济的全球化实际上就是市场的全球化,充分利用国际市场和国际社会中的资源对于中国的发展是有意义的。实践已经证明了这一点:封闭、保守、锁国是没有出路的。我国宪法体现了对外开放的精神,为对外开放提供了最高的法律保障。
4.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
宪法规定了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是国家的物质基础,是社会主义制度实现的保证。在保护公共财产的同时也要保护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因为它是个人权利实现的重要条件和保证。《宪法修正案》第22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