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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衡平法的贡献及其宪政意义
从宏观上来说,衡平法的出现无疑在实体上丰富了英国法的内容,英国法这条大河由于衡平法这一支流的加入而更加波涛汹涌。而在司法的方式上,衡平司法无疑也矫正了普通法司法的严苛和僵硬,从而使英国的司法在今天更为理性、公正和中庸。从微观上来说,正如梅特兰所指出的那样,衡平法为英国法增加了一种全新和高产的制度,即信托——它使得英国法摆脱了普通法所带来的僵硬性,从而能够“像合同一样具有极强的柔韧性”[100];还为它带来了三种全新和实用的救济手段,即实际履行、禁令和对财产的司法管制[101]。这些都使得英国法不是远离,而是更贴近了世界其他法律体系(主要是欧陆法),并能够从后者中汲取自己所需的营养,这也是英国法为世界法律文明所作出的贡献。
至于衡平法的宪政意义,梅特兰在另一本著作中指出:大法官的司法权其实是国王不受限制之特权的体现,而衡平法经过后来的制度化,也采取了遵循先例的原则,这就使得这种不受限制的特权和恣意、自由意志有了一个制度化的发泄或表述途径,从而缓减了这种不受限制的权力对社会的强烈冲击力,在一定意义上避免了英国走上专制的道路。
英国没有像欧陆的法国和德国那样走上专制的道路,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经常提及的力量均衡等。但梅特兰提到的衡平法对此的独特作用,却让我们从另外一个角度来思考这一主题。那就是,英国人试图将任何东西都制度化、规则化,甚至包括最不受规则约束的特权。我们所能反思的只能是:不知道这种民族精神或气质性的东西是一种原因,还是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