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基本理论
第一章 总论
【本章纲要】
【学习目标、重点和难点】
第一节 政府与政府会计
现代社会是一个错综复杂的有机组合体,其生存与发展既离不开企业创造的财富,也需要非营利组织提供的教育、文化、医疗等服务,还需要政府的管理、协调、监督、服务和保障。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我国的社会组织一般是由政府、非营利组织和企业三部分构成的。
一、政府
在社会生活中,政府承担着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满足社会多种需求的责任。自古以来政府一直处于社会秩序的中心。在人类历史的实践中,政府一直充当着国家的代理人,无时无刻不在左右着一国经济的发展,无处不在影响着人们的生活。“从摇篮到坟墓,我们的生活无不受政府活动的影响。”[1]政府是国家的象征和代表,对外是国家的代言人;对内是国家机器的核心,是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随着人类文明程度的不断提升,政府在社会中的作用和影响日益扩大。
什么是政府?关于政府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政府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如《现代汉语词典》将政府解释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构,即国家行政机关”[2]。而广义的政府是指包括立法、行政、司法等在内的国家机关。“就其作为秩序化统治的一种条件而言,政府是国家权威性的表现形式。其正式的功能包括制定法律,执行和贯彻法律,以及解释和应用法律。这些功能在广义上相当于立法、行政和司法功能。”[3]“一国政府由公共当局及其机构构成,它们是通过政治程序设立的实体,在领土范围内行使立法、司法和行政权力。”[4]
我国政府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组成。中央政府最高行政机关是国务院,地方政府的行政机关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州或县(市、区)和乡镇三级人民政府。各级政府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的执行机构,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其监督。下级政府行政机关受上级政府行政机关的领导,地方各级政府服从国务院的统一领导。
按照结构理论,我国行政机关的结构可以分为纵向结构和横向结构。其中,纵向结构是指各级政府上下之间、各级政府各组成部门上下之间,构成领导与服从的主从关系。我国行政机关的纵向结构如图1-1所示。
图1-1 我国行政机关的纵向结构
横向结构是指同级政府相互之间和每级政府各组成部门之间,构成协调的平行关系。如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之间,部(委)内部各司(局)之间,厅(局)内各处(室)之间,都是一种平行协调的横向结构关系,共同对一个上级负责。
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政府及其行为和人类的历史一样久远,其职能也在不断地发展和变化。目前来看,政府职能的研究呈多学科、立体化、全方位的交叉式研究特征。如从组织学角度看,政府职能明显地体现了公平、公正和公开的特性。从政治学角度看,政府职能为政治职能和军事职能。从经济学角度看,政府的职能主要是为市场经济提供制度基础、配置资源、调节功能、稳定宏观经济和收入再分配。从社会学角度看,政府的社会职能是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保障社会活动的正常进行;依据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调控国民经济,推动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环境等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从管理学角度看,政府职能可以概括为计划、组织、领导和控制。从组织行为学角度看,政府职能表现为绩效考核。[5]概括地讲,政府职能可分为经济、管理和政治三个方面。
一个良好的政府首先是一个有效的政府,而政府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职能配置的有效性,而在政府的众多职能中,经济职能是其基本职能。“政府和私人企业、家庭一样,也在进行着各种消费和投资活动,提供着种种社会产品……甚至政府本身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是一种产品。”[6]可见,政府也是一种经济主体,而政府活动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政府的财政活动。财政活动集中反映在税收、政府支出、公债等与预算行为有关的活动中,并且时刻影响着每个企业、家庭和个人。如同企业进行生产经营决策依赖客观、有用、透明的会计信息一样,政府制定和执行税收、政府支出、公债等经济决策时,也依赖于政府会计提供与此相关的经济信息;同样,与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存在一定委托、受托责任关系一样,政府与纳税人或公民之间也存在委托、受托责任关系,即纳税人或公民将公共资源和公共财产委托政府管理,而政府承担保障公共资源和公共财产安全、完整的受托责任。政府从人民的公共利益出发,一方面,接受公民的委托,履行公共事务的管理职责;另一方面,应当向社会公众报告其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政府报告其受托责任同样离不开会计提供的相关信息。
二、非营利组织
什么是非营利组织?人们对此尚未达成一致的认识,关于非营利组织的概念也多种多样。有的是从非营利组织与其他组织的区别来进行界定,有的是从社会管理的角度来定义,而有的则是从法理学的角度来进行规范。
世界银行组织从法理学的角度,对非营利组织进行了界定。在其撰写的《非政府组织法的立法原则》中指出:非营利组织是指在特定的法律系统下,不被视为政府部门的协会、社团、基金会、慈善信托、非营利公司或其他法人,而且不以营利为目的。联合国等编写的《2008年国民账户体系》指出,“非营利机构是这样一类法律或社会实体:其创建目标虽也是生产货物和服务,但其法律地位不允许那些建立它们、控制它们或为其提供资金的单位利用该实体获得收入、利润或其他财务收益。”[7]
综上所述,可将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组织界定为非营利组织:一是非营利性,即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向它们的所有者提供利润,而是以谋求实现全社会或部分群体的公共利益为目的;二是非政府性,即强调非政府组织在社会功能方面有着与政府相类似的公共管理职能,同时是与政府组织体系完全不同的社会组织,这些机构在制度上都与国家相分离;三是组织性,即这些机构都有一定的制度和结构;四是自治性,即这些机构都基本上是独自处理各自的事务;五是自愿性,即这些机构的成员不是法律要求而组成的,这些机构接受一定程度的时间和资金的自愿捐赠;六是公益性,即非营利组织必须具有“利他”的性质,强调受益群体为不特定的多数人群。
目前,我国尚未对非营利组织做出统一、严格的界定和划分。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判定需要满足一定的基本条件,即“不以营利为目的且具有正式的组织形式,属于非政府体系的社会组织,它们具有一定的自治性、志愿性、公益性或互益性,但并非面面俱到,需要客观而动态地加以观察和理解”[8]。
我国仅明确了不同类别的公益性组织或非营利组织,但未对公益性组织或非营利组织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或标准做出具体规定。
在我国,非营利组织具体包括:
(1)科技组织,如研究机构、科协组织等;
(2)教育组织,如幼儿园、小学、中学、职业技术学校、大专院校和大学等;
(3)文体组织,如公共图书馆、文化站、文艺表演团体、体育团体等;
(4)传媒组织,如广播电视台(站)、报纸杂志社等;
(5)健康和福利组织,如医院、养老院、孤儿院、福利院、儿童保护组织、红十字会等;
(6)宗教组织,如各类寺庙、教堂等;
(7)基金会,如为教育、医疗卫生、宗教及以慈善为目的而组织设立的各类基金会。[9]
由于非营利组织可以由政府创办和运营,也可以由民间来组织,所以非营利组织按所有权性质分为公立和私立(民间)两种。公立非营利组织主要是指国有事业单位,属于政府领域;而民间非营利组织主要指各类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三、企业
一般来说,企业是由出资人、经营管理者和劳动者之间订立契约而形成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它从事生产、流通和服务等经济活动,满足社会需要,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活动。创造价值是企业从事经营行为的内在要求,而获利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通过劳动者的劳动,企业将所有者的出资以及从资本市场上筹集的社会资源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实现获取利润、增加社会财富、履行社会责任的目的。企业接受投资、筹集资本、确认费用与收入、赚取与分配利润等相关活动,构成了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核心内容,并且,企业通过财务报告向市场传递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财务信息,以满足投资者、债权人等有经济利益关系的各方的需要,用以评价企业经营管理者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并据以做出合理的经济决策。
四、政府的经济环境特征
阐述政府的经济环境特征,目的是加深对政府的认识,理解政府与企业、非营利组织的关系。与企业、非营利组织相比,政府的经济环境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政府建立和运营的最终目标不是营利,而是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满足社会及其成员各种社会性的需求。并且,政府提供这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并不考虑成本能否从其收费中得到补偿,或者费用的支付者是否从中受益。
企业的根本宗旨是营利。通过生产经营活动赚取利润或收益,是企业在竞争市场中必须遵循的自然法则。非营利组织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既不是国家职能,也非追逐利润,而是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如慈善、教育、科研、保健、福利、文化、艺术、体育、环保、社会服务等事业的健康发展是非营利组织追求的目标。
任何组织必须拥有足够的经济资源以实现其目的。政府的经济资源来源于税收、向社会公众发行债券、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接受社会捐赠、按成本补偿原则收取的服务费等,而最大的经济资源来源一是税收,二是政府性收费。税收的特征之一为无偿性,纳税人纳税的多少与其接受的政府提供的服务之间没有对价关系,同时政府服务接受者和纳税人之间也不存在对应关系。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缴费人接受服务是政府性收费的前提,但两者之间也不是基于等价交换的关系,并且政府性收费标准大大低于服务成本,收费仅仅是为了限制不必要地消费政府提供的服务资源。
由于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掌控的经济资源主要用于提供国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公共物品或自然垄断产品。凡是市场、私人组织、非政府组织无法或者不愿意提供公共服务的地方都是政府经济资源投入的领域。不仅如此,政府的经济资源还用于承担一些为保证其政治、道义上的合法、合理性而必须完成的责任义务等。因此,众多的政府经济资源受到有关法律、法规、合同、协议等外部的约束,被限定用于特定的活动或目的,确保其财务资源的使用能有效地达到相应的公共目的。
企业的经济资源主要通过接受投资者的投资、向债权人借入以及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收入等方式筹集。投资者出资的目的是将其资源投入生产经营过程后,使投入的资本增值;债权人通过资金的借贷获取利息或转让收益;企业按照市场机制收取所提供产品的价款或服务费。在企业存续期间,投资者享有收回投资、分享利润以及将企业解散、破产后的剩余财产的权利。
非营利组织具有弥补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社会功能,这类组织既没有政府获得税收的公权力,也没有企业“钱生钱”的市场机制,而是靠自身使命去赢得社会资源。[10]因此,非营利组织获取资源的途径既不同于政府也有别于企业,主要包括接受捐赠、政府补贴或津贴、税收优惠、会费收入和弥补成本支出等收入。非营利组织的经济资源无论以何种方式筹集,都会投入公共事业。
为了促使政府有效地管理各种财务资源,对政府的财务资源必须建立一套比企业、非营利组织更为严格的监管和控制规则,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使政府的运营活动受到法规的约束。
企业的经营目标是营利。如果向消费者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不能获利,企业就会调整产品或退出市场,盈利指标是评价企业能否持续经营、管理者受到奖惩的重要评价指标。“因此,在自由竞争的经济部门中,盈利动机和盈利指标构成了一个自动的分配和规范机制。”[11]
非营利组织是介于政府组织和企业之间的一种社会组织。它在某些方面的特征类似于企业,如它的创建和运营来自民间,并受多数市场规则的约束;而某些特征又类似于政府,因为非营利组织的使命是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其运营具有明显的公共性。为此,非营利组织对财务资源采取了类似但又不等同于政府和企业的监管和控制方式。
第二节 政府会计组成和特征
一、政府会计组成
在我国,政府所用的会计曾有多种称谓,如20世纪20年代称为“官厅会计”、三四十年代称为“政府会计”、50年代至21世纪初称为“预算会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很长一段时期,“政府会计”一词没有被写入政府的官方文件。2014年12月,国务院关于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明确提出必须推进政府会计改革,建立全面反映政府资产负债、收入费用、运行成本、现金流量等财务信息的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2015年10月,财政部又发布了《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政府会计”一词陆续出现在我国政府官方的会计规范中。
什么是政府会计?政府会计是会计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它适用于各级政府以及与该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或者间接发生预算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各单位”)。它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采用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程序和方法,对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所管理的国家公共事务、财政资金和公共资源等进行反映和监督,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政府的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含运行成本)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信息,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公共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做出决策或者进行监督和管理。
政府预算会计,简称预算会计。《基本准则》指出:预算会计是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对政府会计主体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全部收入和全部支出进行会计核算,主要反映和监督预算收支执行情况的会计。
预算会计是以预算管理为中心的宏观管理信息系统和管理手段,通过设立一套自我平衡的预算科目体系,运用会计的程序和方法,对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预算以及政府单位预算及预算收支执行情况进行确认、计量和记录,以加强预算的会计控制,并通过预算与实际执行情况的比较分析,定期向政府管理者、立法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借以评价和考核政府执行预算收支的情况。可见,预算会计是与政府预算管理紧密联系,主要为政府预算管理提供收入、支出和结余等方面信息的会计系统。
政府财务会计,简称财务会计。《基本准则》指出:财务会计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对政府会计主体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主要反映和监督政府会计主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现金流量的会计体系。
根据政府委托代理理论,政府是社会公众的受托人,政府与社会公众是委托代理关系,社会公众为政府提供可供使用的资源,政府对公众承担着巨大而广泛的受托责任。财务会计就是通过确认、计量和报告程序,运用设置会计科目、编制会计分录、登记账簿和编制财务报表等方法,向政府管理部门、立法机构、审计部门、社会公众、政府的债权人、投资者、政府的项目合作者、咨询评级机构等,提供政府受托管理国家公共事务和国家资源、国有资产的信息,报告政府公共财务资源管理业绩及履行受托责任的情况,有助于政府做出各类经济决策。
政府成本管理会计,简称成本会计。它是确认、计量和报告政府会计主体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所发生的成本信息的会计系统。成本会计以政府会计主体所从事的公共管理、公共服务、项目或作业为核算对象,以归集和分配作为其基本程序。其中,归集是以系统、分类方式收集与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成本数据或信息的过程;分配是将归集的与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成本数据或信息分配至报告期间和成本对象的过程。成本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主要是政府管理者、决策者和利益相关者。成本会计的目标是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政府管理活动、特定项目和作业的成本组成及其变动情况或趋势,以及与政府相关的资产和负债的管理效率和效果等方面的信息,以帮助政府会计主体内部和外部的会计信息使用者加强预算管理、服务产品设置或价格制定、控制相关成本计量业绩、评估项目以及做出各种经济决策,恰当地评价政府的预算完整性、运营业绩及政府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
在整个政府会计体系中,预算会计、财务会计和成本会计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协调,构成了完整的政府会计体系。
财政总预算会计是各级政府财政核算、反映、监督政府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以及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专用基金和代管资金等资金活动的专业会计。
政府单位主要由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组成。其中,行政单位是指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政府单位会计是适用于行政与事业单位的一种专业会计,它是政府会计的有机组成部分。它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对行政事业单位资金运动的过程及结果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与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状况、预算执行情况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管理、监督和决策。
二、政府会计的特征
这里所说的政府会计,是指对外提供政府财务状况、运行成果、现金流量和预算收支结余的政府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不包括政府成本管理会计。
“两个体系”:一是统一、科学、规范的会计准则体系,主要包括政府会计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及应用指南。其中,基本准则作为我国政府会计的“概念框架”,主要起统驭政府会计具体准则和政府会计制度的作用,并为政府会计实务问题提供处理原则;具体准则主要规定政府发生的经济业务或事项的会计处理原则;应用指南是对具体准则的实际应用做出操作性规定。二是政府会计制度,主要规范政府会计科目及其使用说明、报表格式及其编制说明等,便于会计人员进行日常核算。
“一项制度”,即政府综合年度财务报告制度。该制度要同时编制政府决算报告和政府财务报告。政府决算报告是向决算报告使用者提供与政府预算执行情况有关的信息,综合反映政府会计主体预算收支的年度执行结果;政府财务报告是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政府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信息,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公共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
我国政府会计以预算为基础,以预算收支为主要核算内容。政府会计的组成体系与国家预算的组成体系相适应,因此,政府会计的指标体系、会计科目和报表种类、报表项目的设置,均同预算收支保持一致,以适应预算管理的需要,实现全面反映预算执行情况的目标。政府会计计量和报告的核心是当期财务资源的流动。这些财务资源的来源主要是税收和非税收入,其筹集、分配和使用要纳入政府预算,财务资源的运动过程具体表现为预算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结余。
政府的经济资源主要来源于政府征收的税收、接受的捐赠以及向其服务对象收取的以“成本补偿”为基础的服务费等。为了实现政府宗旨,确保无偿取得的经济资源能够有效地运用于公共领域,相关的法律或规章、合同或协议限定了经济资源使用的目的或用途,需要根据用途分别设立基金、安排预算并使用财务资源,做到专款专用,专项管理。法定预算对资源的限制,客观上需要通过一定的会计模式核算不同用途的经济资源的来源和使用情况。
基金会计是指以基金为基础,按照基金项目、种类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的一种会计模式。通过基金会计,可以反映政府限定性资源的来源,约束各项基金的使用,使资源真正运用到法定的用途,发挥基金会计控制支出、维护预算法律的严肃性、反映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积极作用。
国际上对于政府会计的核算方法主要采用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相分离的做法,即对于财政资金的增减变动采用基于收付实现制的预算会计,而对于政府整体财务运行和财务状况的核算则采用基于不同程度权责发生制的财务会计,两者相对独立,分别提供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整体情况的信息。
我国政府会计对部分业务采用双重会计分录形式,以实现分别提供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整体财务状况信息的目的。如行政单位以财政资金直接支付方式购入不需要安装的设备,设备价款为300 000元。设备入账需要编制两组会计分录:
借:经费支出300 000
贷:财政拨款收入300 000
同时,
借:固定资产300 000
贷:资产基金——固定资产300 000
可见,需要在采用收付实现制核算预算收入和支出的基础上,拓展财务会计功能,全面核算政府的固定资产、净资产(资产基金),以全面反映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整体财务状况。
第三节 政府会计基本理论
一、政府会计目标
政府会计是一项人类有意识进行的管理活动,在付诸管理行动之前,人们事先提出某种目标,规划自己的行为。政府会计目标是政府会计期望达到的目的或境界的抽象概括,它主要回答的问题为:谁是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会计信息使用者需要什么信息;以何种方式提供信息等。政府会计目标是贯穿政府会计理论始终的基本理论,它既是政府会计实务的起点,也是制定政府会计规范的依据。
对于会计目标的研究,会计界主要有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两种不同的观点。受托责任观强调会计目标在于以恰当的形式客观、有效地反映资源受托者关于受托责任履行的情况;而决策有用观强调会计目标在于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有助于其做出各类经济决策所需的信息。受托责任观与决策有用观是相互关联的,两者之间并不存在难以逾越的鸿沟。我国政府会计目标的制定,是兼顾决策有用观与受托责任观的,采用的是将两者有机结合的双重目标模式。
我国《基本准则》对政府会计目标的表述是: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政府的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含运行成本,下同)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公共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做出决策或者进行监督和管理。
《基本准则》等会计规范指出,政府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债权人、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府会计主体自身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负责重大法规、经济政策、政府预算草案和决算报告的批准与审核,并监督政府对公共资源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该类信息使用者需要借助政府会计信息做出一些政治决策(如预算执行合规性的考量),同时也需要利用这些信息科学安排政府预算,合理组织政府资产、负债的核算,有效地管理和使用公共资源,恰当地评估政府绩效。该类会计信息使用者属于既存在政治决策需求又存在经济决策需求的复合信息使用者。
政府经济资源的有限性使得各级政府有时依靠举债为公共事业和基础设施融通资金。为政府提供信贷资金的国内外银行等金融机构、国外政府、国际金融组织等构成了政府的债权人,国债、地方债券持有者以及为政府赊销提供资源的各类经济主体也是政府的债权人。这些债权人需要借助政府会计信息,做出是否将资金投资于政府债券、借款给政府以及是否对政府进行赊销的决策。因此,政府债权人为仅存在经济决策需求的使用者。
各级政府一般指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与各级政府有关的部门,则包括各省市的国税局、地税局、物价局、工商管理局、公安局、法院、检察院、交通局等。尤其是国税局、地税局、工商管理局等政府部门,它们在制定相关经济决策时,需要政府会计提供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的信息,并据此作为制定和选择经济决策的依据。
根据《基本准则》的规定,政府会计主体是指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其中,各部门、各单位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或者间接发生预算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政府会计主体自身属于政府会计信息的内部使用者,实际上是政府的管理者。它们制定经济决策和加强公共财政管理都需要获得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的政府会计信息。
如各级审计部门在履行负责监督、审査公共资源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的职责时,需要政府会计信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或者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会通过政府会计信息评价各国政府绩效等情况;此外,纳税人基于税收义务的强制性完成税收缴纳,但作为政府税收收入的资源提供者,纳税人对于政府所获税款是否按法律或预算要求使用、使用的效率与效果等方面也具有迫切的需求,他们需要政府会计信息中对政府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评价。
《基本准则》等会计规范指出,政府会计提供的信息主要包括:政府的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含运行成本)、现金流量、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及与事业成果相关信息。
财务状况是指一定时期政府资金筹集与资金运用的状况。政府会计中,财务状况一般是指各级政府某一特定时点的资产,以及对这些资产所主张的权利。按照财务会计理论,财务状况由资产、负债和净资产三部分内容组成,是政府运营、投资和筹资等活动的结果。
政府经济资源的流入、流出会引起资产和负债的增减变动,进而对净资产产生影响。因此,财务状况的信息能够让其使用者了解财务报告日政府会计主体所掌控的经济资源的增减变动及其趋势,政府所拥有的经济资源能够支持未来提供公共服务活动的程度,清偿政府债务需要的未来现金流数量和时间,资产、负债变化对经济资源存量(净资产)的影响等。同时,取得收入一般会增加资产或减少负债,费用发生一般会减少资产或增加负债。因此,通过财务状况信息还可以反映政府收入的来源、类型和取得的方式,借此可以评价政府所取得的收入对其经济活动的影响,评价收取的税款、费用和取得的债务收入的合理性,评价投资产生收入的能力;利用财务状况信息,可以获得政府发生费用的性质、目的和金额信息,了解政府使用其资源的方式,以评价资源的分配、使用及其绩效等情况。与财务状况相关的信息主要由资产负债表提供。
政府运行情况信息综合反映的是预算内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数量、发生服务成本、提高管理效率和取得运营成果等业绩方面的信息。利用该信息,可以对政府财务业绩做出评估,如政府主体对资源的购买是否经济,使用资源实现服务目标是否高效。利用运行情况信息,可以获得报告期内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发生成本的信息,据此可以了解政府会计主体的运行成本及其开支的渠道,如运行成本是税收支出、使用费、捐赠支出,还是通过不断提高债务以支持运行。可见,政府运行情况信息既是评价预算制定合理与否的依据,也是反映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有力佐证。与政府运行情况相关的信息主要由收入支出表等提供。
如前所述,提供决策所需信息和反映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是财务会计目标的统一。而对决策最为有用的是关于政府预计现金流动的时间和金额以及预计未来现金和借款的需求的信息,即现金流量。现金流量信息显示了政府会计主体在此期间如何筹集和使用现金,包括借贷、还款以及不动产、设备的买卖等。现金流量信息还指明了从税收和投资等来源收到的现金,以及向其他政府、政府机构或国际组织划拨资金或从这些组织机构收到的款项。因此,能否产生持续稳定的现金流量对政府履行受托责任是至关重要、意义非凡的。与政府现金流量相关的信息主要由现金流量表提供。
通过预算分配和执行实现政府的职能,是预算管理的目的和灵魂所在。预算分配和执行是由观念形态转化为现实形态的过程。如果没有良好的执行,即使是准确性与科学性俱佳的预算,预算目标依旧无法达到。因此,有关预算资金使用过程及其使用情况的信息,包括政府按照法定预算规定使用资源的情况、预算与实际结果的比较信息等,是公众、立法机构和监管机构关注的重点信息。与政府预算执行情况相关的信息主要由相关政府决策报表提供。
事业单位是各级政府的下属单位,它以秉承公益的使命,提供公益服务为宗旨,分布在教育、文化、科技、卫生等与民生关系密切的领域,承担着教育、科学、卫生、文化等公益服务的任务,是政府提供公益服务的主要载体。发展各类事业的资金主要依靠政府的财政资源,其活动具有明显的非市场化特征。公益事业发展对资金需要的不断增加与政府财政资源供应增长相对有限的矛盾将在一定时期内存在。为此,事业单位一方面要积极从政府那里争取更多的财政援助;另一方面要学会经营,以提供更多高质量的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即事业成果。因此,与事业成果相关信息成为与事业单位有利益关系各方关注的重点。
如何提供信息,也就是以何种方式将会计信息传输给使用者,即提供信息的载体。政府会计信息的表达方式是政府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其中,政府决算报告是综合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的文件,包括政府决算报表和其他应当在决算报告中反映的相关信息和资料;政府财务报告是反映政府会计主体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某一会计期间的运行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的文件,包括财务报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财务报表是对政府会计主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的结构性表述,包括会计报表和附注。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和现金流量表。
二、政府会计报告主体与核算主体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包括会计报告主体和会计核算(记账)主体。其中,会计报告主体是政府会计在提供财务报告时的主体界定。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单位作为直接管理和使用社会公共资源的责任承担者,都是政府会计的报告主体。按照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公立单位委员会的解释,报告主体是指能够合理预期到使用者存在的主体,这些使用者依赖财务报告获取对自己履行受托责任和制定决策有用的信息。按照政府会计报告的编报责任,政府报告主体可分为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等。
会计核算(记账)主体是政府会计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对需要单独记账的范围界定,主要解决会计主体业务核算及其确认入账的范围问题。记账主体可以是各级政府,政府部门或单位,有时因管理需要而要求单独核算、报告的经济资源(如专用基金、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各类基金),也应当作为政府会计的记账主体和报告主体,即基金会计模式。
三、会计基础
会计基础或会计确认基础,是指会计上确认一个会计期间的交易或事项的标准。会计基础如现金制、应计制是政府会计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政府会计改革的核心,关系到政府会计体系的建设与发展。[12]
由于会计核算工作要分期进行,所以有可能产生在同一会计期间,各项交易和事项的发生与款项的实际收取和支出数额不一致的情况。例如,本月应收的收入可能在以后月份才收到,也有可能在实现以前提前收到;应付的费用可能在以后月份才支付,也有可能在发生以前提前支付。对此,在会计上主要有两类不同的处理标准(会计基础):一类是收付实现制,亦称“现金基础”;一类是权责发生制,亦称“应计基础”。《基本准则》规定:“财务会计应当采用权责发生制。预算会计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实行权责发生制的特定事项应当符合国务院的规定。”
事实上,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是会计基础区间的两个极端,在两个极端中间,有很多变化,这些变化实际上是对收付实现制的修正,或者是对权责发生制的修正。
权责发生制是以收款的权利和付款的责任或义务是否已经发生为标准,确认一个会计主体的收入或费用。《基本准则》指出,权责发生制是指以取得收取款项的权利或支付款项的义务为标志来确定本期收入和费用的会计核算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的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权责发生制具有以下特征:
(1)权责发生制形成与应用的基础。完备的社会信用是权责发生制存在的基础,即所有的权利和义务都能够得到与预期一致的实现或偿付。在这一前提下,应收款项才可能体现为收回等量现金的权利,而负债项目才代表着未来等量现金的流出。[13]
(2)权责发生制的目标。提供与权利的实现和义务的履行状况相关的信息是权责发生制的目标。提供主体控制的经济资源信息,即体现一种权利;提供从事经营的成本或提供产品和服务成本的相关信息,即反映一种义务。政府经济资源的提供者通过权责发生制报告,可以获取与权利和义务相关的信息。
(3)权责发生制的灵魂——收入与费用配比。取得高于费用的收入,是任何商业活动所追求的目标,而分别确认收入、费用并比较两者孰高孰低一直是会计的主要工作。复式簿记就是因这一目标而产生的,更好地履行这一目标促使会计方法不断发展与完善。[14]虽然政府的运营目标不是获取利润,但是收入与费用配比的理念也是十分必要的。
(4)权责发生制的技术方法。在权责发生制下,未来的经济利益(资产)和未来经济利益的付出(负债)与款项是否实际收付无关,只有当产品或服务实际发生时才真正确认为收入和费用。为此,权责发生制会计模式需要通过对配比和实现原则的应用,采用应计、分配、递延、分期摊销等方法来解析收入和费用之间的因果关系,据此评价政府会计期间的收入、费用和结余,并且在会计期末反映政府的财务状况。
收付实现制是指在现金已经收到或支付时确认交易和事项,并以某一期间收到和支付的现金的差异来计量财务结果的一种会计基础。《基本准则》指出,收付实现制是指以现金的实际收付为标志来确定本期收入和支出的会计核算基础。凡在当期实际收到的现金收入和支出,均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支出;凡是不属于当期的现金收入和支出,均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支出。
在收付实现制下,所有的现金收入,不论是何种类型,都在收到现金时加以确认;所有的现金支出,不论是何种类型,都在现金支出时加以确认。与权责发生制相比,收付实现制具有以下特征:
(1)收付实现制作为确认的基础,一般用于确认收入和支出(或费用)。
(2)按照收付实现制,所有的现金收入都应计入当期收入,所有的现金支出也都应作为当期支出(或费用),收入与支出配比后的净收益实际上就是现金收支的净额。
(3)在纯粹的收付实现制下,会计只确认实际已发生的现金收支事项,而不反映与现金收支无关的事项,也不考虑未发生的现金收支或虚拟的现金收支。因此,会计实体的全部资产都是现金,它没有现金形式以外的资产,也不可能有债权债务。
(4)收付实现制下不考虑预计收入、预计费用,以及应计收入和应计费用的存在,会计期末根据账簿记录确定本期收入和费用,不存在对账簿记录在期末进行调整的问题。也就是,不像权责发生制那样,有应计、应付、分配、递延或摊销等特殊程序。[15]
四、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是指财务报表提供的信息对使用者反映受托责任履行情况、做出相关决策有用而应具备的基本特征。它主要回答的问题是:什么样的会计信息才算有用或有助于反映受托责任,并做出正确决策。可见,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是财务信息提供者与会计信息使用者之间相互联系的媒介,是会计目标的延伸。它直接制约和影响着财务报表体系及其披露方式。
可靠性要求政府会计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记录和反映各项财务(财政)收支情况和结果。为了贯彻客观性要求,政府会计应当做到:①以实际发生的财务收支为依据进行确认、计量,将符合会计要素定义及其确认条件的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等如实反映在财务报表中,不得根据虚构的、没有发生的或者尚未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②在符合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的前提下,保证会计信息的完整性,其中包括应当编报的报表及其附注内容等应保持完整,不能随意遗漏或者减少应予披露的信息,与使用者决策相关的有用信息都应当充分披露;③会计人员在会计核算和财务报表编制时应当是中立的,并做到不偏不倚。
全面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将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统一纳入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能够全面反映政府会计主体的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运行情况、现金流量等。
相关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公共受托责任履行情况以及报告使用者决策或者监督、管理的需要相关,有助于报告使用者对政府会计主体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做出评价或者预测。
及时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对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会计信息的价值在于帮助会计信息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因此,政府会计信息不仅要做到客观,还必须保证其时效性。一是要求及时收集会计信息;二是要求及时处理会计信息;三是要求及时传递会计信息,便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及时使用和决策。即使是客观、相关、可比的会计信息,如果提供得不及时,对于会计信息使用者而言意义也不大。
可比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可比性包括两层含义:①同一政府会计主体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将变更的内容、理由及其影响在附注中予以说明。比较政府在不同时期的财务报告信息,可以全面、客观地评价过去、预测未来,反映受托责任,并做出决策。②不同政府会计主体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确保政府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各级政府应按照一致的确认、计量和报告要求提供有关会计信息。
可比性并不是意味着政府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不能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将变更的情况、原因和对会计报表的影响在预算执行报告中说明。
可理解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政府编制财务报告、提供会计信息的目的在于使用,而要让使用者有效使用会计信息,应当能让其了解会计信息的内涵,弄懂会计信息的内容,这就要求财务报表所提供的信息应当清晰明了,易于理解,这样才能提高会计信息的有用性,实现财务报表的目标。
实质重于形式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按照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不限于以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多数情况下,政府发生经济业务或事项的经济实质与其法律形式是一致的,但也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如政府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虽然从法律形式来看,政府作为承租方并不拥有固定资产的所有权,但由于租赁合同中规定的租赁期较长,几乎接近资产的使用寿命;租赁期内,承租方有权控制资产,该资产预期产生的服务潜力或者带来的经济利益能够归属于政府;租赁期结束,政府有优先购买资产的选择权。从其经济实质来看,政府能够控制其创造的未来经济利益。所以,会计核算上将其视为承租企业的资产。
上述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不是孤立、简单地罗列于会计准则中,而是按其内在的逻辑性,对诸要素进行科学、合理的排列和配置,它们之间层次分明、关系清晰、概念明确、极具可操作性。政府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之间的内在关联性大体分为三层,如图1-2所示。
图1-2 政府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之间的内在关联性
五、政府会计要素
会计要素是会计的具体对象,也是财务会计基本理论的一项重要内容。在财务会计理论体系中,会计要素的确认与计量是财务会计的核心内容;财务会计实务无非是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过程。可见,会计要素是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相互连接的桥梁和纽带。《基本准则》分别规定了政府预算会计、政府财务会计要素的种类、确认、计量和列报的要求。
《基本准则》第十八条指出,政府预算会计要素包括预算收入、预算支出与预算结余。
预算收入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预算年度内依法取得的并纳入预算管理的现金流入。预算收入一般在实际收到时予以确认,以实际收到的金额计量。
预算支出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预算年度内依法发生并纳入预算管理的现金流出。预算支出一般在实际支付时予以确认,以实际支付的金额计量。
关于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要素的内涵可进一步解释如下:①与预算收入或预算支出相关的政府活动,包括政府税收征收和非税收入征缴活动,某级政府会计主体获得预算拨款的分配活动,交易活动,其他活动等。②预算收入或预算支出的范围受法律的约束。预算具有法律效力,预算收入或预算支出的范围由预算法规规定或授权的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因此,预算收入(或预算支出)是符合政府预算分类标准界定的资源流入(或流出)。③预算收入或预算支出有收付实现制基础和权责发生制基础之分:在收付实现制基础上,预算收入(或预算支出)包括不会导致会计主体净资产增加(或减少)但能使会计主体增加(或减少)可支付能力的资金流入(或流出),如借入(或借出)资金等;在权责发生制基础上,预算收入(或预算支出)仅包括导致会计主体净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资源流入(或流出)。
预算结余是指政府会计主体预算年度内预算收入扣除预算支出后的资金余额,以及历年滚存的资金余额。预算结余包括一般结余和专项结余。其中,一般结余是指非专门项目资金预算收支相抵后的差额,可以转入普通的滚存结余,用于安排下期预算任何方面的支出;专项结余是指专门项目的预算资金在预算期期末收支相抵后的差额,在项目未完成前,它一般只能用于以后预算期间既定项目的支出。
《基本准则》第二十六条指出,政府财务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
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由政府会计主体控制的,预期能够产生服务潜力或者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经济资源。其中,服务潜力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利用资产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以履行政府职能的潜在能力;经济利益流入表现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流入,或者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流出的减少。
政府会计主体的资产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其中,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耗用或者可以变现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非流动资产是指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资产、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和自然资源资产等。
《基本准则》规定,符合资产定义的经济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可确认为资产:①与该经济资源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②该经济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该准则还规定,资产的计量属性主要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现值、公允价值和名义金额。其中,在历史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取得时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在重置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现在购买相同或者相似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金额计量;在现值计量下,资产按照预计从其持续使用和最终处置中所产生的未来净现金流入量的折现金额计量;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按照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能收到的价格计量。无法采用上述计量属性的,采用名义金额(即人民币1元)计量。
政府会计主体在对资产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资产金额能够持续、可靠地计量。
负债是指政府会计主体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资源流出政府会计主体的现时义务。现时义务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现行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未来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义务不属于现时义务,不应当确认为负债。
政府会计主体的负债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其中,流动负债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偿还的负债,包括应付及预收款项、应付职工薪酬、应缴款项等;非流动负债是指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包括长期应付款、应付政府债券和政府依法担保形成的债务等。
《基本准则》规定,符合负债定义的义务,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可确认为负债:①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流出政府会计主体;②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该准则还规定,负债的计量属性主要包括历史成本、现值和公允价值。其中,在历史成本计量下,负债按照因承担现时义务而实际收到的款项或者资产的金额,或者承担现时义务的合同金额,或者按照为偿还负债预期需要支付的现金计量;在现值计量下,负债按照预计期限内需要偿还的未来净现金流出量的折现金额计量;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负债按照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转移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计量。
政府会计主体在对负债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负债金额能够持续、可靠地计量。
净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资产扣除负债后的净额。它所说明的是政府资产总额在偿还其现存一切义务后的剩余部分,用公式可表示为:资产-负债=净资产。可见,净资产金额取决于资产和负债的计量,因此,净资产可能为正值也可能为负值,负值一般不会出现。政府会计主体净资产因依法、无偿取得税收收入或偿还债务而增加,因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发生费用或举借债务而减少。
政府会计主体净资产与企业所有者权益虽然都是资产抵减负债后的结果,但两者有所不同。所有者权益的显著特征就是它因所有者以资产作为投资而增加,又因向其分配股利而减少,同时所有者也可分享投资带来的收益,同时也要承担无利可图的风险。与此相比,政府会计主体没有获利的动机,它们既不接受出资人的资产投资,也不向其分配资产(即利润或股利)。对于政府会计主体净资产,出资者无权据此得到经济利益,也不存在对净资产所享有的权益。
收入是指报告期内导致政府会计主体净资产增加的、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的流入。
收入是政府所获得的经济资源流入。经济资源流入政府的渠道或形式具有多样性。但就政府整体而言,因经济资源流入而形成的政府收入主要包括交换性交易收入和非交换性交易收入。其中,交换性交易收入是指主体通过交换直接给付另一主体几乎相同的价值(主要以现金、货物、服务或使用资产的形式)而获得资产、服务或消除债务所取得的收入。交换性交易收入以外的收入为非交换性交易收入。
政府收入主要包括:税收,行使政府权力的收费,罚款,贷款利息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使用费的(租金)收入,出售资产的利得,获得的其他会计主体的转移支付,接受的无限定条件的捐赠,其他收入等。
费用是指报告期内导致政府会计主体净资产减少的、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的流出。
政府发生费用一般表现为经济资源的流出、消耗或者负债的增加。费用的主要内容包括:工资福利,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采购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企业的补贴,对其他政府会计主体的转移支付,借款利息,资产的报废和损失,对国外的赠予,其他支出等。
第四节 政府会计法规体系
会计法规是指由国家和地方立法机关以及中央、地方各级政府和行政部门制定颁发的有关会计方面的法律、规则、办法、规定,是会计工作必须遵守的准则。会计法规是一个完整的体系,有着严密的结构和层次。我国现行政府会计法规体系构成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是有关国家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及进行预算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财政领域的基本法律制度,也是制定政府会计标准体系的依据,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处于仅次于宪法的核心地位,在一些国家甚至被称为“第二宪法”。
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预算法》公布于1994年,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进行了修改,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修改后由总则、预算管理职权、预算收支范围、预算编制、预算审查和批准、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决算、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十一章组成。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是我国会计工作的基本法规,是我国会计法规的母法,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会计法》自1985年5月起施行,分别于1993年、2008年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会计法》共七章五十二条,包括总则、会计核算、公司与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法律责任及附则。
三、政府会计准则
我国的政府会计标准体系由政府会计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和政府会计制度组成,如图1-3所示。
《基本准则》作为政府会计的“概念框架”,其功能是统驭政府会计具体准则和政府会计制度的制定,为政府会计实务问题提供处理原则,为编制政府财务报告提供基础标准。《基本准则》发布于2015年,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该准则共六章六十二条,各章内容包括:
第一章为总则,规定了立法目的和制定依据、适用范围、政府会计体系与核算基础、基本准则定位、报告目标和使用者、会计基本假设和记账方法等。
第二章为政府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明确了政府会计信息应当满足七个方面的质量要求,即可靠性、全面性、相关性、及时性、可比性、可理解性和实质重于形式。
第三章为政府预算会计要素,规定了预算收入、预算支出和预算结余三个预算会计要素的定义、确认、计量标准和列示要求。
第四章为政府财务会计要素,规定了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五个财务会计要素的定义、确认标准、计量属性和列示要求。
第五章为政府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规定了决算报告、财务报告和财务报表的定义、主要内容与构成。
第六章为附则,规定了相关基本概念的定义,明确了施行日期。
具体准则是在基本准则的指导下,对政府各项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费用、预算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结余及相关交易或事项的确认、计量和报告进行规范的会计准则。财政部为了适应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的需要,于2016年7月制定印发了《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和《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四项具体会计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四项具体准则的出台,标志着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建设工作继《基本准则》出台后又迈出了坚实一步。
图1-3 我国政府会计标准体系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是事业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工作必须遵守的基本要求,是制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及其行业会计制度的依据和基础。《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发布于1997年,于2012年进行了修订。该准则修订后共九章四十九条,包括总则、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或者费用、财务会计报告和附则。
四、政府会计制度
会计制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会计制度即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狭义的会计制度是指财政部制定的会计核算行为规范,即财务会计核算制度。此处所讲的会计制度是狭义的会计制度。
《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是我国政府财政会计核算工作的具体规范。它是根据《会计法》《预算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财政工作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的,它直接对政府财政会计核算工作发挥规范作用。
《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发布于1997年,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财政部对该制度进行了修订,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共十三章,包括总则、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会计科目、会计结账和结算、财政总预算会计报表、信息化管理、会计监督和附则。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是我国行政单位会计核算工作的具体规范,它以《会计法》为依据,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的要求,结合行政单位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直接对行政单位会计核算工作发挥规范作用。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发布于1997年,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2013年财政部对该制度进行了修订,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共十章四十六条,包括总则、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会计科目、财务报表和附则。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是我国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工作的具体规范,它以《会计法》为依据,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要求,结合事业单位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直接对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工作发挥规范作用。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发布于1997年,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财政部对该制度进行了修订,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共五章,包括总说明、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会计科目使用说明、财务报表格式以及财务报表编制说明。
事业单位行业会计制度是指体现事业单位行业特点的会计制度,如《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
现行事业单位会计标准体系包括《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若干事业单位行业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在事业单位会计标准体系中起统驭作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行业会计制度的制定必须遵循《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规定。同时,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事业单位所处的行业存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事业单位行业会计制度,则该事业单位适用特定的事业单位行业会计制度;没有国家统一规定的事业单位行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都适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关键词汇】
【思考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