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基本法比较研究(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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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比较法与基本法比较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简称《香港基本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90年4月4日通过的国家的基本法律。自199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简称《澳门基本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93年3月31日通过的国家的基本法律。自1999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后,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

香港与澳门基本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据,贯彻和落实“一国两制”“高度自治”“港人治港”“澳人治澳”的方针,规定了香港与澳门在回归祖国后,国家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基本方针政策。这些基本方针政策一旦以国家基本法律的形式规定和确认下来,也就成为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最重要的法律。从这个角度上说,香港与澳门基本法,分别是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宪法性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