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法学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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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化:范围广泛的社会现象

何为文化?这既是一个语义学问题,也是一个文化学、社会学等学科上的专业问题。

在“文化”一词中,“文”的本义是指各色交错的纹理,引申为包括语言文字在内的各种象征性符号,进而还将其范围扩展及于文物典籍、礼乐制度,还引申为彩画装饰、修饰、人为加工和经纬天地之义。“化”之本义为变化、改变、生成和化育,指事物形态或性质的改变。“文”与“化”联系在一起,较早见于《易·贲卦·象传》:“刚柔交错,天文也。文明以止,人文也。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在这里,“人文”与“化成天下”紧密联系,表达了以文实施教化的观念。汉代刘向《说苑·指武》开始把文与化合为一词:“凡武之兴,为不服也;文化不改,然后加诛。”意思是说,动武是为了征服不服从者;文则用以教化,如不改正,则予以诛灭。在这里,“文”与“武”并立,“化”与“灭”相对。以礼乐典章制度实施文治、教化臣民,与当今文化之所指十分接近。所以,中国传统意义上的文化,就是指“以文化之”,即从精神、道德层面陶冶、改变、培育人。

在西语中,与文化对应的词语是英语、法语中的culture,德语中的Kultur,其共同的拉丁语源是cultus,本意为耕耘。按照我国学者陈序经的考察,cultus的意思还有居住、练习、留心或注意以及敬神等。[3]其中虽有诸多微妙之处,该词的本义包含了既对自然(耕种)、也对人自身(培养)进行改造的语义。

根据文化研究学者的归纳概括,文化概念涉及多个学科,包括哲学、艺术、教育、心理学、历史、人类学、社会学、生态学以及生物学等,这足以表明文化的多角度与多层面性。尤为突出的是,文化一词虽未形成统一的语义界定,其在现代社会学、人类学中的地位却是核心性的,比如,流行的社会学教材大都将文化置于最为重要的地位。[4]1952年,美国人类学家克鲁伯和克拉克洪合著的《文化:一个概念定义的考评》一书列举了1871年至1951年间有关文化的定义,竟有166条之多。至今,世界上出现的文化定义大约有300种之多。对于本书而言,大量列举这些定义并无十分必要,但我们有必要认识到的是,社会学、人类学视野下的文化涉及范围十分宽泛的人类现象。英国文化人类学家泰勒有关文化的解释被视为经典,他解释称,文化是“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惯以及其他人类作为社会成员而获得的种种能力、习性在内的一种复合整体”[5]。此后,学者们有关文化的解释均未超出这一路径。依此,文化被视为一种复杂性整体,包含了精神、物质乃至制度规范的各个层面。

显然,社会学界普遍秉持的是一种宽泛意义上的文化观,即文化被视为人类的非本能行为及其创造物。“社会学家与人类学家对文化的共同定义是,文化是人类群体或社会的共享成果,这些共有产物不仅仅包括价值观、语言、知识,而且包括物质对象。”[6]文化是“世代相传的语言、信仰、价值观、规范、行为、甚至物质对象”,其外延包括两个方面,“物质文化包括物质对象(艺术品、建筑、穿着、工具)。非物质(或象征符号)文化是指一个群体的思维方式与做法”[7]

我国文化学者综合各类有关文化的解释,以一种总体性观念,将文化定义为:“人类社会具有独立特性的综合体系,它主要包括社会生产与生活方式、社会组织形态和精神意识形态三个大的层次”。进而,文化体系被分解为五个方面:(1)社会生活及其风俗习惯;(2)社会生产类型;(3)国家政治机制;(4)语言文字、科学技术等;(5)精神取向,如宗教、道德等。[8]

而学术界有关文化的观点最终也被现代辞书所吸收。查阅中外词典,文化/culture一词有着多角度的界定。《现代汉语词典》对“文化”一词的解释包括三项语义,我们可将其简述为:(1)人类物质与精神财富,尤其是后者;(2)考古学上对某一时期历史遗迹、遗物的统称;(3)运用文字的能力及一般知识。[9]综述《牛津当代英语高阶词典》、美国《韦氏高级英语词典》,名词culture的语义包括:(1)文学艺术的统称,艺术活动、艺术修养等;(2)社会智力发展状况;(3)一个社会或民族的信念、习惯、惯例等;(4)思维与行为方式;(5)训练、修养;(6)栽培、培育等。

总之,文化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其在广泛的意义上关涉人类生活的几乎所有方面。也可以说,文化几乎就是自然、本能的反义词,即文化意味着非自然、非本能。

那么,本书要论述的文化法中的文化是不是要包含上述所有意义上的文化现象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