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法学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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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精神价值优先原则

文化属于精神现象,具有超越产业经济利益的精神价值,国家应承担责任,为文化提供经济资助,同时要防止文化产业化损害文化的精神价值;在文化的精神价值与经济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应该优先保证前者的实现。这就是文化法上的精神价值优先原则(priority of moral value),它同时也体现了文化特殊性原则。

历史地看,所有国家、所有时期都曾基于文化对人类精神、道德层面的影响而规制文化。在专制时代,这种规制被称为审查、压制。在现代法制时代,出版物审查固然已被取消,但人们都不会罔顾文化的精神与道德影响。只不过,政府为精神价值而进行文化规制的方式、程度有了实质性变化,即更多采取正面引导、并以经济手段激励优秀文化;而对消极性文化现象,则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消极性措施。

文化的功能在于,通过信息的传播与接受,让人们获取知识或获得审美愉悦,最终发挥全面的社会功效,从真、美、善三个方面塑造人格、凝聚社会。可是,产业与经济具有物质利益驱动性。而文化被产业化、成为一个经济部门之后,难免被作为获取物质利益的工具,并要服务经济规律、市场规则,使其作为文化的本体功能和作用面临弱化甚至瓦解的危险。对此种现象,20世纪初期的法兰克福学派曾经做出尖锐的批判。

1944年,法兰克福学派思想家霍克海默提出“文化产业(culture industry)”一词,并进行了淋漓尽致的批判。[63]在他们眼里,文化产业最突出的特点是造成文化的商品化、标准化。“商品化的艺术拜伏于交换关系下,被娱乐的光晕所笼罩,而娱乐工业又促使人们进入商品世界。商品拜物教体现为一种无生命的性感,这正是资本主义文化的幻景。”[64]文化产业将文化纳入商品交换的轨道,受市场规律支配,尊奉消费至上原则,并将娱乐消遣视为文化的主要价值;同时,标准化的文化产业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进行规模性文化产品复制。这样,在文化产业背景下,文化产物不再是艺术品,而是一种精神快餐。文化所特有的精神价值、人文价值被消解,文化被整体性地推向单调平庸。文化产业煽动人们的低级趣味,瓦解其丰富的想象与独立的思维,最终造成现代人人格的片面化。可以说,依照法兰克福学派主流的文化产业观念,“凭借大众传媒、技术理性肆意横行的大众文化体现了技术的异化、文化艺术的异化和人的自我的异化”[65]

也许,文化产业几十年的发展已证明法兰克福学派的指责难免言辞过激;并且,现代社会已然无法否弃文化产业所具有的文化价值与经济价值。但是,法兰克福学派的批判对于文化经济发展无疑是一记警钟:如果完全以产业经济利益为核心,文化产业必将损害文化的本性,即其包括真、美、善在内的精神性价值。为此,我们在促进文化产业化发展的同时,必须时刻牢记法兰克福学派的“危言”,对文化产业保持清醒的认识。一切经济性数据,如文化商品之产量、文化产业贸易额等的增加,不等于文化繁荣,更不等于文学艺术质量的提高、文化多样性的实现,不等于民众文化素质、教育水准的普遍提高。如果我们面对的只是一个以市场利润为主要标准的文化界,我们得到更多的难免是千篇一律、刺激感官,甚至粗制滥造的娱乐节目,而具有高度审美价值与教育意义的精神性作品会日益减少。为了维护文化的精神性价值,克服产业化之弊,政府有义务采取积极措施,保持文化与产业之间的平衡。

就文化法的基本原则来看,文化产业促进原则只具有实现其他原则的工具性价值。无论维护文化自由、确保切实公平的文化享用,都是基于文化所具有的精神价值,促进文化产业也是为了以产业化的方式实现文化价值的最大化,而文化多样性正是为了满足人类精神的个体性、多元化需求。相反,如果文化以产业经济利益为核心,上述诸原则也将无法得到贯彻。

其实,在发展文化产业已然成为社会共识的时候,决策者们并没有忘记产业化之弊,也为之采取了必要的措施。1982年的墨西哥城的世界文化部长大会上,时任法国文化部长杰克·朗(Jack Lang)的发言既预示了创意经济的理念,也强调了这样一种观点:艺术不能被化简为单纯的经济与财政术语。1993年,在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过程中,法国之所以提出文化例外原则,就是考虑到文化产品与服务具有不同于普通商品和服务的特殊价值,不能完全适用一般性的贸易规则。当时,法国国内展开了关于文化特殊性的讨论,主流舆论予以赞同。[66]法国当局还说服欧盟其他国家,以文化例外为由,在与美国的贸易谈判中占据上风。1999年11月16日,法国总统希拉克在接见各国文化名人时说:“文化作品,无论什么表达方式,即使具有经济或工业方面的重要性,现在不是、将来也不是等同于其他置于市场规律下的商品,这是一个信念”[67]。显然,正是基于文化例外和文化特殊性原则,法国才一直采取国家干预型的文化政策,支持文艺创作、规范文化市场。既保持、促进了法国文艺保持其独特风格与繁荣景象,也极大地促进了世界文化的多样性生态。

国际文件方面,《文化多样性宣言》第8条宣称,文化产品和服务属于不同类型的商品,因为它体现了“个性、价值观和意义”。《文化多样性公约》序言沿袭此种说法,承认“文化活动、产品与服务同时具有经济和文化属性,因为它们传递着个性、价值观和意义,因而不能仅被视为具有商业价值”。为此,基于文化与经济的实质性差异,《文化多样性公约》第2条第5项规定了“经济和文化发展互补原则”:“文化是发展的主要推动力之一,所以文化的发展与经济的发展同样重要,且所有个人和民族都有权参与两者的发展并从中获益。”

我国政府与文化界一向强调文化之社会效益,其实质正在于文化所固有的精神价值和社会教育作用。作为我国文化发展的基本方针,“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68]所体现的,正是精神价值优先原则。

举今日文化产业为例。促进数字游戏产业成为很多政府的文化产业政策,但是人们必须注意到,电脑游戏的主要受众是青少年,而青少年沉迷于游戏已经成为一个重大的社会难题。为此,国家在促进游戏产业的同时,必须制定相关规则,对游戏业做出必要的规制,以保护青少年利益的人格与道德成长。这正是对精神价值优先原则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