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法学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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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文化多样性原则

文化多样性原则就是要求文化表达领域的价值多元、思想自由得到尊重、保护甚至鼓励,防止因任何原因或力量(包括商业、政治势力)造成的文化表达领域的单一化、趋同化。随着2001年《文化多样性宣言》和2005年《文化多样性公约》的通过,文化多样性(diversity of culture)已经成为国际社会之共识。如今,无论国际与国内层面,文化多样性都已经成为文化规范与政策活动的重要原则。在这里,我们主要从国内文化法律实践的角度论及文化多样性的意义及其适应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按照国际公约,文化多样性是“指各个群体和社会用以表达其文化的多种不同的形式”,它“不仅体现于人类文化遗产通过多种文化表现形式得以表达、弘扬和传承的多样方法,也体现于用各种手段和技术进行艺术创作、生产、传播、销售和消费的多种方式”。[56]就文化法律实践的角度言之,文化多样性应该是以文学艺术作品或产品、表演或其他行为为基础载体的各种文化现象之表现形式、思想观念等所具有的差异性、个性化的群体特征。基于此,保护文化多样性,就是要承认、尊重每个人、每个群体有权以任何方式、尤其是以其所属传统的语言文字与艺术形式、风格表达他们的思想、情感与价值观;同时,国家有义务以法律措施保护并促进这种权利的实现。这样,在对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进行法律规范的领域,范围广泛的文化多样性可以通过文学艺术现象与活动方式的多样性得到实现。但无论如何,文化多样性原则所适用的对象范围虽然以作品、产品等表达为核心,却也辐射到了更大的范围,及于文化人类学、社会学意义上的文化。在文化多样性宣言中,文化是一个外延宽泛的概念,其序言指出,“应把文化视为某个社会或某个社会群体特有的精神与物质,智力与情感方面的不同特点之总和;除了文学和艺术外,文化还包括生活方式、共处的方式、价值观体系、传统和信仰”。同样,《文化多样性公约》的宗旨也是要在范围更大的文化、价值观等方面达成相互尊重、宽容和共识。

关于文化多样性的意义,人类学者指出,“文化的歧义多端是一项极其重要的人类资源。一旦去除了文化的差异,出现了一个一致的世界文化——虽然若干政治整合的问题得以解决——就可能会剥夺人类一切智慧和理想的源泉”[57]。国际规范文件有着相同的认识。《文化多样性公约》序言指出,文化多样性“是人类的规定性特征”,它“构成了人类的共同遗产,应该为全人类的利益而受到珍爱和保存”,它“创造了丰富多彩的世界,增加选择之范围、滋养人类之能力和价值观,因而成为各社区、民族和国家持续发展的主要源泉”,它“系地方、国家和国际层面之和平与安全所不可或缺”,它“对于充分实现《世界人权宣言》和其他公认的文书所主张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具有重要的意义,也“是让个人和民族得以表达并与他人分享思想和价值观的重要因素”。

自有人类以来,全球文化的本来面目就是丰富多彩的,文化多样性也不存在任何问题,也不曾指望法律保护。但是,随着文化产业的全球化扩张,人类文化面临着趋同化、单一化的危险,原本如此的文化多样性便成为了一个紧迫的问题。这便是文化多样性原则最直接的现实出发点。“文化的多样性确认了各种文化之间是平等的,没有占统治地位的文化。”[58]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助理总干事汉斯·道维勒称:“自1945年成立至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始终拥护我们所谓的‘具有成效的文化多样性’,并且提供激发文化多样性的方法和途径。”[59]2001年和2005年先后通过的《文化多样性宣言》和《文化多样性公约》最具标志性意义。

在国际上,为推进文化多样性最着力的国家当属处于特殊文化背景下的法国。除了贸易利益上的考虑,法国的重要动机是阻止美国文化产业的国际扩张及其带来的文化趋同甚至“文化侵略”。因为即使在曾经的西方文化之都法国,来自美国的电影、音乐和电视节目已经占据了大半江山。早在1993年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时,针对美国提出的开放文化市场的要求,法国提出文化例外(cultural exception)政策,反对将文化产品与一般商品等同,允许自由流通。200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上,法国进一步提出了文化多样性原则。2003年第32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上,法国建议制定一项有关文化多样性的国际公约。很快,法国的倡议逐渐获得大多数国家的支持,直接推动了《文化多样性公约》的诞生。

维护文化多样性可依靠国家化的政策保护、本土化的自我意识、个体化的自由选择等途径[60],而最为有力、奏效的,还是由国家制定法律和政策。这也是《文化多样性公约》得以出台的旨归所在。

保护文化多样性,首要的是在各个文化体之间实现文化上的对等交流,并给予必要的政策支助。按照《文化多样性宣言》第6条,要促进所有人享受到文化多样性,因而,“务必使所有的文化都能表现自己、宣传自己”;同时,像表达自由、传媒多元化、语言多元化一样,“艺术、科技知识(包括数字形式)的平等享有,以及所有文化都有利用表达和传播手段的机会”,均是对文化多样性的保证。在具体措施上,不同社会群体,包括少数民族和原住民的特殊情况和需求应该得到国家应有的重视;保护、促进创作者能够从境内外获取各种不同的文化形式;国家应确定国内面临消亡、受到严重威胁、或需要紧急保护的文化表现形式,并给予保护以使之保留。[61]

《文化多样性公约》第1条在阐述文化多样性指导原则时明确提出并界定了公平享有原则(Principle of equitable access),即“平等享有全世界丰富多样的文化表现形式……是增进文化多样性、促进相互理解的要素”。同时,该条第3项规定的所有文化同等尊严和尊重原则则是公平原则的另一种体现:“保护与促进文化表达多样性的前提是,承认包括少数民族和原住民的文化在内的所有文化,都具有同等尊严、受到同等尊重”。这样,文化多样性原则也内含着文化无歧视原则,即所有族群的所有文化形式与内容都应得到国家的同等尊重、保护和促进,不应有差别对待。

另一方面,文化遗产是历史流传的、具有灭失危险的人类文化成果,是人类文化多样性的重要体现。早在有关《文化多样性宣言》与《文化多样性公约》出台之前,人类已经为文化遗产保护进行了努力。按照《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那些罕见且无法替代的文化遗产对全世界人民都是很重要的(序言);有关国家有责任竭尽全力,最大限度地利用其资源,保存其国内文化遗产,并遗传后代,必要时还须利用所能获得的国际援助和合作(第4条)。可以说,文化遗产是文化多样性的历史之维,它旨在防止传统文化边缘化,并拯救某些面临灭绝风险的文化形式。

如今,很多国家和地区的宪法和法律都明确规定了有关文化多样性以及文化遗产保护的国家义务。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第22条第2款)。我国为此先后制定了《文物保护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我国台湾地区将文化多样性原则明确写入了“宪法”,其第10条规定,“国家肯定多元文化,并积极维护发展原住民族语言及文化”。法律层面,台湾地区“文化资产保存法”所明定的宗旨即在于“保存及活用文化资产,充实居民精神生活,发扬多元文化”。

广泛的文化多样性还应该包含媒体多元化(media pluralism)和内容多样性(content diversity)。像促进文化产业一样,国家乃至国际社会都应为此有所作为。20世纪70年代,国际社会曾提出并讨论建立信息与传播新秩序,以维护国际信息流通之平衡。[62]国内层面上,法国政府特别重视全面性的文化多样性建设,法国视听监管委员会(Conseil supérieur de l’audiovisuel, CSA)于2007年成立了一个负责多样性的工作组和一个多样性观察室,帮助CSA负责媒体多样性问题。CSA每年都要就法国电视领域的多样性问题向国会提出报告。2010年,法国电视界设立了法国电视多样性奖(France Télévisions Prize for Diversity),奖励三部相关主题的电视片。

值得关注的是,1988年加拿大通过《多元文化主义法案》(Canadian Multi-culturalism Act),是世界上第一部全面贯彻文化多样性的国内立法。该法第3条明确宣称加拿大国策是“认可并促进如下观念:文化多元主义反映了加拿大社会的文化与种族多样性,并承认所有社会成员可自由保持、促进和分享其文化遗产。”

另外,人们还在国际法原则的基础上提出了文化主权原则(cultural sover-eignty),即各国政府有权对其境内文化事务做出决策、采取措施,其他国家和组织不得干预。在一般意义上,一个国家的政府对其境内一切事务享有主权,包括文化方面的决策与规制,所以说,文化主权原则的提出似乎显得并无必要。其实,文化主权是一个具有特殊语境的概念,这就是,在文化全球化背景下,为了阻止全球文化的趋同与单一化,抵御经济优势国家的“文化霸权”“文化侵略”,人们在呼吁文化多样性的同时,试图借文化主权论,捍卫主权国家的文化自决,达到维护文化多样性的目的。这样,文化主权原则既赋予主权国家以文化权力,也使其负有文化义务。

国际社会两个多样性文件也为文化主权原则提供了最好的注脚。2001年《文化多样性宣言》第10条间接表达了文化主权原则的基本理念:“面对目前世界上文化物品的流通和交换所存在的失衡现象,必须加强国际合作和国际团结,使所有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和转型期国家能够开办一些有活力、在本国和国际上都具有竞争力的文化产业。”到了2005年的《文化多样性公约》,主权原则便被明确列为该公约的指导原则之一(第2条)。该公约还规定,根据《联合国宪章》国际法原则及国际公认的人权文书,各国拥有“制定和实施其文化政策、采取措施以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及加强国际合作的主权”(第5条)。

文化主权原则虽然是一个国际法概念,但这一原则的贯彻必然影响到国内的文化决策。其中尤为突出的是,一国政府可以为了维护本国文化多样性生态,尤其是为了延续、弘扬境内民族艺术形式,可以采取各种必要措施,包括经济措施、管制手段以及教育途径等。比如,欧洲国家对电台、电视台的节目播放实行配额机制,以提高本地影视和音乐的播出份额。法国规定,电台播放的歌曲中,法语作品须占40%以上,其中须有50%是新作品或新秀作品,40%的播出还须安排在收视高峰时段。也正是由于欧洲国家以文化主权原则规范、支助其国内文化,才使得全世界观众能在好莱坞之外看到更多的风格迥异的影片。

需要注意的是,文化主权原则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本国民族艺术形式,进而促进文化多样性。如果一国滥用主权,采取文化强制,就有可能背离文化多样性这一目标原则,甚至违背文化形式无歧视以及文化自由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