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整体化研究:一个法际整合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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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税法走向“领域法学”的根由——以二维正义为中心的观察

随着法律理论与实务的加速推进,现代法学学科分类与分工愈加精细。然法律事件总以整体示人,而不同法学学科却固守围城,法学知识被无情撕裂。长此以往,碎片化、专深化的法学教育与研究难以应对日趋复杂的经济交易。比如,我们签订合同,就是当事人进行合意。按照合同法的原理,要求内心的真意与外在的意思表示要保持一致,即所谓意思表示真实,合同才能有效。然而,螳螂捕蝉,岂知黄雀在后,当签订一份合同时,法定的合同成本——税收也如影随形而来。课税是对民事行为或民事行为的经济效果进行课征,而民事行为的主要类型是合同行为,经济效果的分配更仰赖于合同工具,所以合同直接与税法接壤。合同法对于签订一份良好的合同,在知识的储备上是不够的,还需要更多法学的整体知识予以配合[20],税法便是知识整合的关键一环。

站在税法的立场上,首先要思考的是,何种经济交易能进入税法规制空间,以何种法源形式进入税法空间等前置话题。这不仅关乎征纳双方的利益配置,也直接影响纳税人之间的财产分配。作为社会财富的分配机制与社会关系调整机制,税法必须以正义为最高价值。[21]“从‘发展法学’的分析框架来看,分配问题作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是发展法学的重要研究对象。通过调整分配结构,以及相关的消费结构、投资结构、产业结构、区域结构等,来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均衡、协调、持续、良性发展,是包括财税法在内的经济法、社会法的重要调整目标,也是整个‘发展法学’研究的重要任务。”[22]

立基于此,自现代税法产生以来,追问税及税法的正当性、寻求正义的税制便成为学界从未改变的热门话题。其实,“无论是在政治哲学领域,还是在经济学范畴,并不存在一个令所有理论家都能达成一致的税收正义原则。”[23]但在宪法上,税收正义作为基本原则[24]并无太大分歧。为落实税收正义的宪法原则,税法创设了税收法定原则与量能课税原则。量能课税原则为依法课税的伦理基础,其导向税收的实质正义。税收法定原则为量能课税原则的制度基础,其攸关税收的形式正义。[25]透过这些正义标尺,可以观测到税法之“领域法学”的另一种色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