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与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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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我国现行的税法体系及税制沿革

一、我国现行税法体系的内容及法律制度的适用

我国现行税收实体法是由19个税收法律、法规组成。按其性质和作用,我们可以将其大致分为五类,即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资源税类、财产税类和行为税类。

凡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由海关负责征收的税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二、我国税收制度的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多年来,随着国家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税收制度的建立与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从总体来看,大致每隔10年税制就要进行一次调整。

(1)1953年,形成新中国税制的“雏形”。设立了15个税种,原房产税、消费税并入文化娱乐税和营业税;新开征了契税、船舶吨税和农业税。

(2)1963年,开征集市交易税,后于1966年停征。

(3)1973年,简化工商税制。只保留了7个税种,即工商税、所得税、房产税、车船税、屠宰税、统一税、集市税。

(4)1983年,实行利改税。设立了32个税种。

(5)1993年,实行分税制改革。设立了24个税种,形成以增值税为主、所得税为辅、财产税为补充的格局。

(6)2003年,依据“简税制、宽税基、降税率、严征管”的税改原则,做了以下一些工作:取消农业税,完成增值税转型,逐年降低关税,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和增值税法、消费税法、营业税法;财产税、遗产与赠与税、物业税、环境税、碳税已在酝酿中。目前我国的税基不够宽广,如博彩税、烟草税、燃油税等一些国际上通行的税种,我国都还没有开征。

(7)2013年,新的一轮税制改革拉开序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必须完善立法、明确事权、改革税制、稳定税负、透明预算、提高效率,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要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完善税收制度,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

目前我国财政收入中约90%来源于税收,10%来源于收费(如铁路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公路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教育费附加、邮电附加、港口建设费、市话初装费、民航机场管理建设基金等)。

宽口径的财政收入还应包含社会保险费收入、土地出让金收入、罚没收入以及国有企业上缴的红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