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传统刑事司法视野中,犯罪的本质是对国家和社会的侵害,正是基于此种意涵,国家运用刑罚惩罚犯罪人才具备了正当性。由此,这种由“国家—犯罪人”为主体形成的二元结构,是以惩罚为导向的。近代启蒙以来,国家作为一种无所不能的利维坦的形象广为人知,限制国家权力、增加犯罪嫌疑人的抗制能力,确保权力和权利平等对抗,以保障犯罪嫌疑人和一般公众的人权,逐渐成为了刑事司法制度中一套“政治正确”的话语体系。然而,这套话语体系的前提是不充分的——犯罪所直接侵害的通常是以个体形式存在的被害人,作为“被害人—国家—犯罪人”中一元主体的被害人,很不幸地在国家垄断刑罚权后成为了被遗忘的群体。
这一局面在经历了十数个世纪后,直到上世纪五六十年代才被打破:英国刑罚改革家玛格丽·弗莱(Margery Fry)发表了《被害人之正义》(Justice for Victims)一文,首开被害人保护之先河。此后,以新西兰和英国为代表的国家,建立起了以物质救助为主要内容的被害人补偿制度。至1985年联合国大会批准《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后,“重新发现并保护被害人”成为了一种世界性潮流,各国在建构被害人补偿制度的同时,也将被害人司法权益保护、被害援助等广义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建设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议程。
我国被害人救助的制度实践起步较晚,首先是在司法权益的保护上实现了突破。1996年全国人大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重大修改,明确了被害人的诉讼主体地位,赋予了其自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申请回避等一系列诉讼权利,从而在立法上确认了被害人的主要司法权益。然而,由于诸如诉讼支援、被害援助等制度的滞后,使得相关权利多停留在纸面之上,徒法难以自行——被害人司法权益面临落实和保障的难题。
作为被害人救助重要组成部分的被害人补偿(狭义的被害人救助),则肇始于2004年山东省淄博市的地方实践。及至2009年,中央政法委等八部门出台了《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一次在国家层面上对被害人经济诉求作出规范性回应,被害人补偿工作得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此后,共计20余省、直辖市、自治区以及130余地出台了关于被害人救助的具体文件,其中无锡市、宁夏回族自治区、包头市先后出台了地方性法规。更为重大的变革始自于2013年,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对“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和“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提出了总体要求和宏观部署。次年初,中央政法委等六部门出台了《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从而极大地加速了我国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的进程。截至2015年12月,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结合本地区实际,出台了国家司法救助的具体实施办法,在《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救助条件,细化了救助审批发放流程,初步建立起了规范、可操作的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机制。
理论界早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起,便对被害人救助、尤其是被害人补偿制度产生了学术兴趣,并持续为该制度的引入和建构提供理论论证,不断为相关立法呼吁发声。晚近以来,以被害人救助或者补偿为名的研究著作、期刊文献,硕果累累以至汗牛充栋。应当承认,现有理论研究,在对被害人救助的制度建构与实践指导方面,颇有建树、贡献良多。然而,通过学术史的梳理和分析,我们认为当下的理论研究处于亟待突围的瓶颈期,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有二:其一,过分倚重比较和思辨的方法,研究范式囿于“比较—引入”。对于法制后发的我国而言,比较并引入各国良善之立法,自无不当,但并不能仅限于此。我国在法制水平、法治理念、经济发展程度、国民对法的信念、制度之间衔接等方面,与各国存在很大差异,因而制度的建构必须对应于“中国问题”,以避免“橘生淮北”的水土不服现象。其二,在研究思路上呈现出“碎片化”和“片段式”的特点,主要表现为在宏观层面上忽视被害人救助制度与其他制度的关系;在被害人救助制度的中观层面研究中,被害人补偿立法研究相对较为充分,而对被害人援助和司法权益保护的研究则稍嫌不足;同时在微观层面研究上,更是人为地将被害人补偿理论分割成关系并不紧密的多个部分,无视立法和制度本身的派生性和关联性。事实上,立法制度的构建不是拼凑、堆积、应景的产物,制度与制度之间、制度的内在组成部分之间,存在着明显的有机联系,理论研究者必须要“既见树木,又见森林”。
有鉴于此,本书希冀通过两个方面的转变,实现理论研究的突围,在理论纵深发展的同时,为被害人救助立法提供妥当的制度方案:
一方面,本书在比较和思辨方法之外,引入实证研究方法,使得我国被害人救助制度建构在国内制度内生需求与域外立法择优选择之上。具体而言,本书从四个方面展开了实证调查:第一,刑事司法数据宏观分析。课题组收集了1981年以来我国历年官方统计数据,据此掌握我国的被害趋势、规模、类型及其现状。第二,典型案件之判决书分析。课题组从北大法意网案例库收集了2000年、2005年、2010年的刑事判决书10292份,其中故意杀人案为1147份,属于全样本收集;故意伤害案件和抢劫案分别为6065份、3080份,以等距抽样的方式,对双月份判决加以收集。通过对判决书信息的分析,旨在了解我国加被害关系、被害原因、被害人责任及其获赔状况等。第三,被害调查报告。课题组有效回收902份被害调查报告,作为对官方统计数据的补充,从而减少犯罪暗数的影响,力图发现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遭受严重人身犯罪的真实比例。第四,被害人救助的公众认知调查。课题组有效回收问卷1179份,其中普通社会公众有649份、一般法律从业人员有408份(警察155份、法官112份、检察官86份、律师55份)、专职救助人员122份。通过对公众认知调查,发掘不同群体对被害人救助立法的态度与立场,进而为制度建构寻求社会共识、推动相关立法进程。此外,为了了解犯罪被害人救助实践状况,课题组先后走访多地公安司法机关,与专门负责救助的工作人员进行了交流和访谈。
另一方面,本书试图打破各个理论部分之间的藩篱,倡导一种“全面化”和“一体式”研究思路。首先,本书将被害人救助制度放入更为广泛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中,在强调二者之间“特别法”和“一般法”关系的同时,注重被害人救助制度与现行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协调与衔接。其次,本书以广义的被害人救助制度为内容,将被害人补偿、被害人司法权益保护、被害人援助视为其发展和完善的“三驾马车”,并不偏废其一。再次,本书以被害人补偿根基理论作为主线,突出其对立法定位、立法原则以及立法具体条款所具有的推导性和派生性,进而推崇一种由“立法根基理论”到“立法定位与原则”再到“立法具体条款”的三维度研究体系。这种三维的研究体系框架,既对制度的立法建构具有提纲挈领式的意义,又可以有效地还原理论上的争议,检验各种对策方案的完整性和合逻辑性,检讨各种理论之长短利弊。
本书的体例分为四编十六章:第一编“社会救助与犯罪被害人救助概述”,分为“社会救助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犯罪被害人救助法律制度概述”以及“犯罪被害人救助与社会救助制度的关系”三章。本编的目的在于,将犯罪被害人救助制度定位为社会救助体系中的一种,力图打通“就犯罪被害人救助研究犯罪被害人救助”的理论隔膜,旨在为将来犯罪被害人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的衔接配合奠定一般性理论基础。
第二编“犯罪被害人救助制度之域外考察”,分为“亚洲国家或地区犯罪被害人救助制度与实践”“普通法系国家犯罪被害人救助制度与实践”“大陆法系国家犯罪被害人救助制度与实践”以及“犯罪被害人救助的国际法律制度”四章。本编的目的在于,通过归纳和总结域外犯罪被害人救助制度与最新实践,为我国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构建提供可资借鉴和参考的域外制度经验。
第三编“犯罪被害人救助制度之中国经验”,分为“我国被害现象的实证分析”“我国犯罪被害人国家救助的制度实践”“我国犯罪被害人救助典型规范性文件个案研究”“犯罪被害人救助立法的公众认知”与“我国犯罪被害人救助双重困境及其突围”五章。本编的目的在于,发掘我国的被害现象,检视我国的救助实践,探知公众的立法认知,从而为制度立法寻求中国本土的实证依据。
第四编“我国犯罪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建构与完善”,分为“犯罪被害人补偿制度的建构与完善”“犯罪被害人诉讼权利制度的建构与完善”“犯罪被害援助制度的建构与完善”以及“犯罪被害人救助与社会救助的衔接机制”四章。本编的目的在于,以“犯罪被害人补偿制度”为重点,兼顾“犯罪被害人诉讼权利救助制度”与“犯罪被害人援助制度”,为制度的立法及其完善提供妥当性的方案。同时,确立犯罪被害人救助制度与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保障机制,避免制度之间的掣肘和抵牾。
遭受犯罪侵害的被害人,不是抽象空洞的形象,而是具体鲜活的主体,他(她)们有物质、医疗、诉讼、精神等各方面的需求。任何标榜自身正义的刑事司法体系,不能也不应该忽视来自被害人的诉求,因为正义应当不偏不倚地面向犯罪人和被害人双方。司法机关的侦查、起诉与审判,无法涵盖被害人的全部诉求,因而有专门构建被害人救助制度之必要。令人欣慰的是,关于被害人救助与保护,早已成为了普遍性的世界共识,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的被害人救助运动正如火如荼地推进着。我们强烈呼吁并积极促成被害人救助制度在我国的构建,因为我们期待且相信一个尊重和保护被害人的时代即将到来。这是本书的写作动机和美好愿景,个中优劣得失,望读者钧鉴臧否。
赵国玲 徐然
2016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