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通义(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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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刑事诉讼

诉讼一般分为三种,即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刑事“即国家刑罚权的具体的行使之事件也”[24],亦即国家刑罚权在具体案件中适用的事项,涉及的是被指控犯了罪的人是否有罪以及是否应处以刑罚、处以何种何等处罚的问题。“刑事程序,指具体的实现刑法之程序。刑法,仅就犯罪之构成要件及其法律上效果之具体的事项设其抽象的规定。遇有具体的案件发生时,对之应如何程序使刑法得以实现,称此程序,为刑事程序。”[25]民事是指平等的私人之间在生活关系上的事项。[26]民事还包含商事,“民商事”一词殊无必要。有学者指出:“法律上所谓民事云者,对于刑事之语也。关于一私人相互间,或一私人与公共团体间私权裁判之总称。商事亦包含其中。”[27]行政则是国家和地方公共机关团体对公民行使行政权力的社会关系的事项。三者有显著区别。

刑事诉讼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狭义的刑事诉讼,指法院在控诉方、辩护方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共同参加下,以庭审为中心而进行的一系列旨在解决被告人是否犯罪、犯有何罪、是否应当受到刑事处罚和处以何种、何等刑事处罚等题的过程。狭义的刑事诉讼是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的,从诉讼阶段上看,指的是审判阶段。广义的刑事诉讼,指所有以落实国家刑罚权为目的的活动,不但审判阶段包括在内,而且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甚至执行均被纳入其中,其涉及的权力主体范围较为广泛,包括:

(1)立案阶段——法院、公安机关、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等;

(2)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等;

(3)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机关、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等;

(4)审判阶段——法院、检察院等;

(5)执行阶段——法院、公安机关、检察院、监狱等。

刑事诉讼广义与狭义的区分,早已有之。郑竞毅等在《法律大辞书》中谓:“刑事诉讼有广狭二义,后者乃指法院原告被告相互关联之行为,用以确定国家行使科刑权为目的之程序而言。前者乃指实行国家刑罚权为目的之行为而言,故侦查犯罪及执行判决,均包括在内。”陈朴生在其所著《刑事诉讼法实务》中也称:称刑事诉讼,本有广狭二义。前者,专指起诉至裁判间之诉讼程序言。……惟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不同。盖民事诉讼,系解决人与人间私权之争端,重在平均的正义,其私权之确定,即私权具体的实现,并不以经诉讼为必要,得以诉讼以外之方法求其解决;而刑事诉讼,乃确定国家与人民之关系,重在配分的正义,其刑罚权之确定,即刑法具体的实现,以经诉讼为必要。因之,起诉前之侦查,与确定后之执行,与追诉、处罚,实具有不可分离之关系;换言之,非经侦查,无从决定其应否起诉;裁判虽经确定,非经执行,亦无从实现其内容,刑事诉讼法乃就侦查和执行亦设其规定,认为刑事诉讼“包括以确定国家刑罚权为目的之行为”[28],此即广义的刑事诉讼。

德国学者罗科信也指出,刑事诉讼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的刑事诉讼为“审判过程”,广义的刑事诉讼除审判过程外,还包含执行程序(狭义的刑罚执行和自由刑执行)。可见,刑事诉讼分广狭二义,不独我国不独当代如此,外国也如此,早已如此。[29]

我国刑事诉讼学者一般主张,“刑事诉讼”应当作广义理解,因为侦查、审查起诉属审判活动的前期活动,是审判活动的基础;执行属作出生效判决的后续行为。侦查、审查起诉和执行与审判活动关系密切,重要性上也不逊色;将刑事诉讼作广义观,有利于在法律上严格其程序、规范其行为,防止国家权力被滥用,保护公民的自由权利。故而在我国,刑事诉讼一般是指国家专门机关(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查明犯罪事实、确认犯罪人并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活动。

不过,“刑事诉讼”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为学术对话平添了不必要的障碍。例如,“刑事诉讼结构”一词便因“刑事诉讼”有不同含义而让人捉摸不定,若不加以说明,便不知究竟指刑事审判结构还是连同侦查、起诉、审判构成的复杂结构统统包含在内。有学者提出,刑事诉讼结构乃控辩审三方构成的三角形结构;另有学者认为,刑事诉讼结构乃公检法三机关的线形结构与控辩审三方构成的三角形结构之结合,即刑事诉讼结构乃双重结构。此番争论,实因前者采狭义的诉讼概念,后者采广义的诉讼概念,两者使用的基本概念都不相同,得出的结论凿枘不合,也就无足为怪了。这类争议,实因不同论者对持以为议的基本概念的理解不同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