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童、精神病患者杀人为什么不处罚?
2013年重庆电视台曾播出一则新闻:视频显示,在某小区居民楼电梯内,一名女童怀抱着一名男婴。在电梯运行时,女童突然对男婴进行殴打,随后又将男婴抱回了25楼的家中,最终导致男婴坠楼死亡。在事件的调查过程中,由于女童年龄尚小,未满14周岁,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这则新闻引起了舆论的广泛讨论,幼童犯法不处罚的结果,也引起了大众的不解。
实际上不光是幼童犯罪能够得到法律的“豁免”,某些精神疾病患者也存在类似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幼童和精神病人看上去并无交集,为何都能得到法律的特殊“关照”?问题的答案还在于“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上。
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犯罪,刑法才会进行处罚。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简言之,就是知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能不能自主地决定做不做。从这两个方面来看,幼童可能不具备前者,而精神病人可能不具备后者。晦涩的理论掰扯开来,似乎很有道理,但仍然解不开大众心中的疑惑,难道就因为“不明就里或者情不自禁”就可以“为所欲为”吗?杀人偿命、欠债还钱,难道不是理所应当的吗?
大众观念中的杀人偿命,属于一种“同态复仇”。在法制规则没有建立的年代,这种“以牙还牙,以血还血”的做法是一条通行的准则,时至今日在社会大众中还是很有市场。但实际上,早在西周时期,礼法就对这种“民俗”进行了颠覆。《周礼》云:“司刺掌三赦之法,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耄,三赦曰蠢愚。”其中,“幼”指的就是幼童,“蠢愚”指的就是天生呆傻的精神病人。可见,幼童、精神病患者在法律上的区别对待是自古便有,且经过了长期的发展和传承。
古语云:“不教而诛谓之虐”,其实讨论的就是刑罚的目的。在摆脱了“同态复仇”的现代法制中,刑罚的目的早已不再是报复和打击,而是教育、指引、强制和威慑。通过刑罚的设置惩处罪恶,指引社会群体规范自己的行为;通过法律的实施教导社会大众有所为有所不为;依托国家强制力处罚违法行为,对不法分子产生威慑。这些才是现代法律或者刑罚的应有之义。
而如果放在幼童和精神病人身上,这些可能都会“失灵”了。对幼童来讲,由于心智尚未成熟,在是非对错的辨别上都存在偏差,即便对其施以重刑,他还是懵懂无知,既起不到教育作用,也不能让其他幼童引以为戒。精神病人就更是如此了,在精神病人发病时,他自己都无法控制,即便在健康状态下深谙法律、一心向善,也不能杜绝病理性的“失控”。若不考虑这些因素,还要惩处这两类人的话,可能又会被贴上“不教而诛”的标签。
刑法虽然不处罚幼童和精神病人,但并不代表没有其他措施对他们进行管束。目前,我国对涉及犯罪的精神病人会进行强制医疗,通过法定的治疗机构对他们进行集中诊治,在病情好转之前都与社会隔离,防止产生其他社会危害。而在幼童犯罪方面,由于收容教养制度的废止,目前主要还是“以教代罚”,家长是承担管教义务的第一主体。
不难看出,在精神病人犯罪领域,不管是事前对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还是事后对接的强制医疗程序,已经形成了一个科学、精细的闭环。而在幼童犯罪方面,通过年龄画线认定刑事责任能力,有粗暴的“一刀切”之嫌,事后管控、教育机制也略显单薄。如果能引入西方的“恶意补足年龄”原则以及利用社会化力量加强问题儿童教育,也许会弥补短板,走出困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