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与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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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与政治

导言
价值中立与责任伦理

韦伯论学术与政治的关系

这篇导言,译自Wolfgang Schluchter, “ Wertfreiheit und Verantwortung-sethik: Zum Verhältnis von Wissenschaft und Politik bei Max Weber”(1971),原文见Wolfgang Schluchter, Rationalismus der Weltbeherrschung: Studien zu Max Weber(Frankfurt a. M., 1980), S.41—74,英译收在Guenther Roth and Wolfgang Schluchter, Max Weber's Vision of History: Ethics and Methods(Berkeley, 1979), pp.65—116。中译由钱永祥负责第一、二节,顾忠华负责第三、四节,再由钱永祥略做整理润饰。

原作者施路赫特现任海德堡大学教授,在当前的韦伯研究中,他有许多重要的贡献。顾忠华曾将他数篇关于韦伯的论文译为中文出版,题为《理性化与官僚化》(台北,1986年)。

一、韦伯两篇演讲的性格

1917到1919年的这段时期,对整个世界、对德国,都是一个在社会方面及政治方面剧烈变动的时期。历史学家有道理称1917年是世界史上一个划时代的年份。对德国而言,这一年所下的一些决定,有可能让政治理性在国内国外的万难中走出一条胜利的路。在外交政策方面,和平决议旨在通过谈判而获得和平;在国内政治方面,新近在帝国议会内组成的各党联合委员会(Interfaktionelle Ausschuss),为国会制政府及魏玛联合政府,也即是从帝制到共和的转变,做下了准备工作。关于各党联合委员会,见Der Interfraktionelle Ausschuss 1917/18,ed.Erich Matthias and R. Morsey(Düsseldolf, 1959), 2 vols.。关于一般的背景,见Authur Rosenberg 1928年所作的先驱性研究:Die Entstehung der Weimarer Republik(Frankfurt, 1961),及Erich Eyck, A History of the Weimar Republic(Cambridge, 1962), ch.1。第一次世界大战进行到1916年底1917年初,德国军方仍然主张继续作战,割据土地,求取最后胜利。但民间政治家已知战争形势不利,要求尽快通过谈判达成和平。帝国议会(Reichstag)内于1917年7月开始形成“各党联合委员会”,由天主教中央党、社会民主党、进步党及国家自由党组成,企图对政局有独立的影响和监督。在这个团体的推动下,帝国议会于1917年7月19日通过“和平议决”,重申通过谈判取得和平的意愿。1918年1月,威尔逊提出了十四点原则,作为谈判的基础,但鲁登道夫元帅坚持继续作战。到了下半年,战事逐渐失利,9月开始,鲁登道夫准备接受敌人的停战条件,于10月辞职,德皇威廉二世也旋即退位流亡。德国于11月11日签订停战协定。新选出的国民会议于1919年初在魏玛召开,成立魏玛联合政府,由社会民主党、中央党、民主党共同组成。但在5月间,协约国拒绝了德国的谈判请求,径行提出极为苛刻的割地、赔款、裁军要求,并要求德国承认对战争的责任。德国人民大生反感,认为共和政体、民主及自由派、左派政治家出卖德国,魏玛共和政府此后即未再获得德国人民的支持,终于被纳粹党“合法”推翻。但是在1918到1919年之交的冬季,政治理性又告倾覆。不错,在威尔逊十四点原则的基础上,欧洲的重组和一次持久的和平,看来是有可能的。但是停战的条件,使得由谈判而获得和平的路径不再有希望。在国内政治方面,随着皇室的崩溃,共和及国会制民主的道路似乎已畅通,特别是政治上的左派,受内部派系斗争所困,在基本的国家体制问题上分裂。在这个戏剧性的时期,韦伯在慕尼黑做了几次演讲。在这些演讲中,他支持经由谈判取得和平,警告大日耳曼运动的危险;他谈学术作为一种志业、德国的政治重建以及政治作为一种志业。和其他的演讲比起来,《学术作为一种志业》和《政治作为一种志业》两篇,学院性格比较强。它们的对象主要是学生,是必须要在当时仅现轮廓的一个新的社会及政治秩序中生存的年轻一代请见本书附录一。。这两次演讲,都是旨在辅导学生认识“精神工作作为一种志业”的一系列演讲的一个部分请见本书附录一。。主办者挑选了这位未来有可能担任教职1919年春,韦伯接受了慕尼黑大学政治经济学(Staatswirtschaft)学部的经济学与社会学教授职;这是将近二十年来,他头一次担任教授。到1920年6月14日去世之前,他只讲了两个完整学期的课。关于韦伯和慕尼黑政治、文化及学院界的许多关系,见M. Rainer Lepsius,“Max Weber in München”,Zeitschrift für soziologie,6(1977): 103—118。的有名学者和评论家,因为他们所关心的,不仅在于狭义的职业问题,也包括在这个社会革命及政治革命时期精神性工作的意义。不过,似乎是故意地,韦伯让他们的期待落空。举个例子来说,他关于政治作为一种志业的演讲,一开始便说明,大家不要期待他会对时下的问题有所评论。尤有甚者,两次演讲的形式和内容似乎都显示,讲者意在贬低时下问题的重要性。韦伯没有做戏剧化的表演,而是谨慎地陈述出长篇的分析。他没有对时下问题做诊断,而是跳过这些问题,在思想史及社会史的领域中,进行牵涉多方面的探讨。他不鼓励在政治上积极行动,而是在自己身边,布下一片消极不可为的气氛。

不过,对这个说法,我们必须加一些说明和限定。首先,演讲的内容和印出来的文章,并不完全一样。对于《政治作为一种志业》这次演讲,韦伯特别不满意;他对其中的论证,进行了程度颇大的修订和扩充。取他的讲稿和最后印出来的定稿对照,便可以看到这一点。再者,我们必须知道,演讲者产生的效果和写作者造成的效果,是不一样的。鉴于现实之无比复杂性,写作者要努力挣扎,找到最“负责任的”措词,演讲者则比较可以随己意发挥。根据时人的见证,韦伯是一个有煽动才能的凌厉演说家,使人想起《旧约》里的先知(对这些先知的演说,他曾在他关于古代犹太教的著作中做动人的描述)。在这两次“学院性”的演讲中,他亦是如此。据雷姆(Rehm)说,这两次演讲使人出神,表现出来的是“演讲者长期以来涵泳斟酌的思考,以爆炸性的力量当场成篇”(鲍姆加腾的话)。

两次演讲中消极不可为的气氛,也有不同的原因。《学术作为一种志业》对近代性(modernity)提出诊断,《政治作为一种志业》则把这诊断应用到德国的政治局面上。此外,韦伯在1917年讨论学术作为一种志业时,他尚期待战争会有可以接受的结局。他期望德国在世界政治中,能继续担当随着1871年帝国建立而必须承担的角色,即使国内和国际的状况已是另一番面貌。但是1919年初,顽固的右派沙文主义和左派的心志政治(Gesinnungspolitik)之间的无耻搭配,使韦伯这个希望大受挫折。尤其是发生在慕尼黑的事态,最原本地显示了国内及国际政治的道德化正在发展的方向——内战、分裂已濒临在即,长久的外国控制和反动势力的兴起将随之而来。在韦伯的眼中,埃思纳(Kurt Eisner)——新闻记者兼文人、比社会民主党还要“左”倾的独立社会党党员、文人圈的代表——正是这种政治浪漫主义的例子,和托勒(Ernst Toller)、缪萨姆(Eric Mühsam)、兰道耶尔(Gustav Landauer)之类的人道主义式的无政府主义者及和平主义者如出一辙。埃思纳在1918年11月7日慕尼黑革命中,已宣布自己是巴伐利亚邦临时政府的首相。在1917年到1918年之间的冬天,埃思纳曾经积极参加罢工运动,而这罢工运动的目标,在于迅速达成和平——即使这表示德国必须承认战争的责任——以及立即成立共和政府。现在,埃思纳在国内政治中继续这种出于信仰而不顾后果的政策。《政治作为一种志业》批评的对象,便是支持这种心志政治的人,但它也批评共产主义者。后者虽然实际得多,但也一样忽视了政治在道德方面的吊诡。这篇演讲尤其是针对追随这类倾向的年轻人而发;在这一段话中,这一点说得很明白:


届此,在座的各位贵宾们,让我们约定,十年之后再来讨论这个问题。很遗憾,我不能不担心,到了那个时候,由于一系列的原因,反动的时期早已开始,你们之中许多人以及——我坦然承认——我自己都在盼望、期待的东西,竟几乎无所实现——也许不能说毫无所成,但至少看起来是太少的成果;到了那一天,如果实情很难免地真是如此,我个人是不会丧志崩溃的;但不容讳言,意识到这种可能性,也是心中一大负担。到了那一天,我非常希望能够再见到你们,看看诸君当中在今天觉得自己是真诚的“心志政治家”、投身在这次不啻一场狂醉的革命中的人,有什么内在方面的“变化”。见下面《政治作为一种志业》, p.285。


这样看来,韦伯似乎是故意想挫伤这年轻一代人对生命的热情。那些把自己看成是一个革命时代的儿女的人,眼中见到的是前所梦想不到的机会,在崇高热情鼓舞之下,想遵循一套心志伦理的规准;韦伯——用西美尔的字眼——说这种人陷在没有结果的亢奋中,连眼下平实的要求都无能达成。不错,这个论定并非适用于所有的年轻人,或他所有的听众。在心志纯洁的人和自以为具有纯洁心志的人之间,韦伯有所区别。试验一个人是否真有纯洁的心志,要看这个人在面对因为故意忽视行动的后果而造成的结果时,是否能够坚持自己的立场。一个人想要当先知,却因为世界的无理性而失败,就必须能够承担失败而不丧志崩溃;他必准备为道殉身。韦伯愿意承认,卢森堡和李卜克内西比别的人有这种坚毅的性格,虽然对于这两个人的群众动员策略和他们的“街头政治”,韦伯严厉地拒绝。参见Lepsius,前引文,pp.106 ff,特别是p.108。韦伯似乎采取了一种防御性的策略,以躲开演讲者和听众所处的局面可能产生的要求。韦伯知道,一个渴求意义的时代,会要求有先知和预言。但是他不是这种先知。他采取的角色是学者和教师,而学者和教师,对于眼下的事件,没有什么话可以说。

对于世界提出一套诠释,是韦伯的听众强烈需要的;韦伯没有满足他们这个需求。韦伯用比较性的分析和理想型的建构,去疏离他的听众;这种特意的技巧产生的效果,霍克海默(Max Horkheimer)曾提出亲身的见证。在韦伯于1919年讲授“社会之科学最一般性的范畴”时,霍克海默去听韦伯对苏维埃制度的分析,期待在时局和政治上的出路及可能性上得到一些指导原则。“演讲厅水泄不通,但大家都深感失望。我们想听的是不仅在其陈述问题的方式上,并且在其每一步骤上,都受到以理性重建未来这念头指导的理论思考和分析。然而有两个小时或更久,我们只听到对俄国体制作谨慎斟酌的界定、智巧构思出来的理想型,以供分析苏维埃制度之用。一切都是如此精确,如此具有科学上的严格性,如此价值中立,结果我们很难过地回家。”Otto Stammer, ed., Max Weber and Sociology Today(Oxford,1971), p.51.不过,这种有疏离效果的方法,是一种“来自踏实态度的英雄精神”的一个部分,自有其引人的力量;这是对卡费尔(Jörg von Kapher)的证词(见《韦伯传》, p.662 f的引录)。韦伯自己形容他的上课方式:“我故意用非常抽象、纯粹概念式的方式讲课。”上引书,p.664。这是我们头一个印象。但是,这两篇演讲虽然极为冷静,其中仍然洋溢着悲情(pathos)。许多段落听起来像是吁求。演讲者在向我们呼唤时,没有说该做的是什么,但是很清楚地,他想指出什么不该做。这种反面的坚持,让两篇演讲保有一种其表面的立场似乎正好不容存在的性质——它们乃是政治性的演讲。不过,这两篇演讲之为政治性的演讲,意思比一篇对一般政治问题的评论之为政治性来得深重。韦伯把提供给他的主题,当成原则性的问题来处理;他把他的主题从其一时性的脉络中移出,而用它们来界定当代的思想局面。他对时事保持距离,借着历史性的比较,使时事显得疏离;这显示他的意图是要处理当代的一个根本问题,以进而疏解当时政治乱局的意蕴。

我们必须简短地证明这个说法。如果我们穿透这两篇演讲的外在形式,接触到韦伯的推理在底层的结构,我们可以为我们的说法找到头一个根据。不论演讲者容许自己离题多远,他遵循着一个严格的架构;在两篇演讲中,这个架构都是一样的。首先,他讨论外在的条件,也就是让学术和政治两种志业成为可能的制度方面的态势。然后,他开始讨论这两种志业对个人施加的要求。这个题目有两个层面:在一种涉及结构的“客观”角度来看,学者及政治家的角色,以及在一种主观的意义之下意义这个问题。这整个题目,进一步转化成对于作为一种志业的学术和政治本身的讨论。显然,韦伯想要表达这样一个论点:在不考虑制度方面的脉络的情况下,个人固然无法了解他的职业角色的“意义”;制度的“意义”,也只有在考虑到这些制度的一般性社会脉络时,才能够被了解。

但这尚不是全貌。韦伯不仅想显示这样的主题需要我们做社会学的分析,他更想清楚地指出,决定学术和政治的功能,乃是现代最重要的唯一问题。既然近代历史在思想方面最具意义的事件,是世界的除魅、理知化和理性化,关于学术及政治之角色的问题,直接影响到近代世界的意义这个问题。科学知识散布了一项信念:“在原则上,通过计算,我们可以支配万物”《学术作为一种志业》,本书p.176。,从而打破了诸般救赎宗教对提供意义这个功能的垄断。学术和政治似乎已取代了宗教的地位。它们是否必须把宗教的特殊功能也接收过来呢?毕竟,一个已经不见宗教垄断的社会,依然需要意义。已除魅的世界,依然提出意义的问题。让学术和政治这两种支配性的力量,来负责解决意义的问题,岂不是最显然的想法?这两者岂不该成为唯一道地的志业,尤其是当这个已除魅的世界正进入一个革命的时期,如德国然?在这种局面下,昔日投注在灵视者和先知——这些配发圣礼和天启的人——身上的期待,会转移到学者和政治家身上,岂不是很容易了解的事?最重要的是,如果学者和政治家愿意接受这种转移,岂有可怪之处?在提出这些问题的时候,韦伯同时回答了除魅后的世界的“意义”这个问题。

这项基本的关联,让我们清楚地看出,这两篇演讲,不仅在组织上根据相同的架构,它们所处理的也是同一个主题。问题是学术及政治是否能成为一种志业;在除魅后的状况下,对世界有所知和对世界采取行动之间的统一,是否能在学术中或在政治中实现。学术和政治并非被分开来个别讨论,而是从两者之间的关系来考虑。在探讨知识本身的限制时,韦伯同时也讨论到了学术和政治的关系;而在提出政治行动的限制时,他也结合了政治和学术。无疑,韦伯对头一个角度比较注意。如果你要这么说,那么这是他对学术和政治之间关系所做的分析的缺陷之一。不过,如果我们把这两篇演讲从它们系统的统一性上来了解,这个缺陷就不那么严重了。

把两篇演讲看成一个统一的整体,便是我要运用的一种诠释方法,以求根据这两篇演讲有系统地厘清学术与政治的关系。除了两篇演讲以外,我们还需参考“The Meaning of ‘Ethical Neurrality'in Sociology and Economics”, “Parliament and Government in a Reconstructed Germany: A Contribution to the Political Critique of Officialdom and Party Politics”,见《经济与社会》附录Ⅱ,以及“Wahlrecht und Denokratie in Deutschland”,收在Gesammelte Polictische Schrcften,4.Aufl.(以上下简写为PS), S. 245ff.。关于这些著作之间的关系,请参见《韦伯传》。第一篇论文(初稿可溯至1913年)系方法论—伦理层次上的思考,特别可与《学术作为一种志业》并观(玛丽安娜·韦伯指出过这一点);另外两篇文章,则处理制度层次的问题。我要采取的另外一条诠释途径,就是把演讲中交错在一起的两个论证层次分辨开来。这两个层次,我们可以分别称之为方法论—伦理的层次以及制度的层次。在两篇演讲里,韦伯从方法论及伦理的角度处理他的主题,已无强调之必要。诸如价值中立、价值参照(Wertbeziehung)、价值探讨(Wertdiskussion),乃至于心志伦理、责任伦理等概念,莫不取自知识论和伦理学的武器库。但是韦伯尚在制度层面进行论证,就没那么容易看出来了。他对当代的社会学分析,我们曾经提及。不过,韦伯对狭义的社会学问题,尚有从另一个角度而来的兴趣。在学术和政治两个领域的内部以及两个领域之间实际存在且应该存在的“社会关系之层面”,也在他的注意力范围之内。这个说法或许有突兀之感,因为韦伯并没有处理到价值系统及其制度化;充其量,他谈的是学术的“人格”与政治的“人格”。他列出了学者和政治家必须具备哪些特质,方能取学术或政治为志业。但是此举有深一层的用意,不可泛泛观之。在韦伯的分析中,人格这个概念有双重的意义,分别相当于上面所说的两个层次。一方面,韦伯在一种方法论—伦理的意义下使用“人格”一词。这时候,他所谓的“人格”,谈的是“它与某些终极‘价值’及生命‘意义’的内在关系之恒常不渝”, “这些价值与意义进而表现为目的,并从而形成依目的而言合理的行为”见Weber,Roscher and Knies:The Logical Problems of HistorIcal Economics,Guy Oakes,trans.(New York: Free Press, 1975), p.192。。因为人可以在这个意义下被建构成人格,诠释社会学遂可以借着构作目的理性式的架构诠释人类的行为。在上引书中,韦伯这样说:“‘可诠释性’表示了更上一层的‘可计算性’,比不‘可诠释’的自然过程尤胜一筹。”见p.127。人格这种在概念上设定的恒常性,乃是诠释社会学的一项先然预设(transzendentale Voraussetzung)。在“Objectivity in Social Science and Social Policy”(Methodlolgy,p.81)中,韦伯指出“任何文化学科的先然预设均在于我们乃是文化人,具备了能力与意志去有意识地对世界采取立场,并赋予它意义”。我相信,这个说法与上述意义下的人格概念有所关联。类似的解释见Dieter Henrich, Die Eidheitder Wissenschaftslehre Max Weber,(Tübingen: Mohr, 1952), S.82f.。人应该实现这种恒常性,正是韦伯伦理的实质内容。不过,在这个方法论—伦理性的人格概念之外,另有一个社会学意义下的人格概念从开始便与之并列。这个意义下的人格指的是行为定型(Verhalten Stereotypisierung)造成的结果,从个别价值系统的性格及其在社会中制度化的形态共同导出。价值系统所产生的诸般刺激作用,对行动具有心理动力的意义,韦伯列入了考虑。参见Reinhard Bendix在Stammer前引书(p.158)中的论点。人之所以能够在经验层面上与价值及生命意义产生某种恒常不渝的特定关系,所赖唯此途径。因此,在韦伯谈学者与政治家的“人格”时,学术与政治各自的制度化了的价值系统也在他的心目之中。有见于这些考虑,根据这两篇演讲系统地诠释他对这两种活动之间关系的看法,就必须不仅考虑到这两篇演讲的互补关系,更要考虑到在方法论—伦理层次上的分析与在制度层次上的分析有什么关联。Henrich与Parsoss在1964年海德堡社会学大学提出的说法,借此或可获得整合(见Stammer前引书pp.27ff.与66ff.)。

这样一套诠释所获得的结果,该用什么参考架构来排比组织,也是我们要考虑的问题。我拟采用的,是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整理出来的三套关于学术与政治之间关系的最重要观点,即决断论、科技行政及实践论三种模型。Jürgen Habermas,“The Scientization of Polictics and Public Opinion, ”Toward a Rational Society,tr.J.J.Shapiro(Boston:Beacon Press,1970),pp.62ff.照他的说法,决断论模式以政治领袖和官僚之间的截然分工为基础。具有强烈意志、有能力自行采取立场的领袖,善用具备了事实信息且受过专业训练的官僚之服务,至于公民,只能对在技术上正确地执行了的领袖之主观决定表示赞同(zu akklamieren)。上引书,p.63。对比之下,在科技行政的模型里,非理性的决定乃是多余的。决策之前提在决策的过程中会自行成形;它们受技术可行性的支配,对技术可行性本身却无置喙余地;〔政治〕领导遂变成了〔行政〕管理。政治参与甚至说不上是由民意来直接表达赞同,而是完全沦为接受技术上的必要。上引书,p.64f。哈贝马斯提到,这个模型有一种类型认为最后仍有一个核心无法理性化,构成了决断的适用对象。至于实践论的模型,既不怀疑就技术与实践决策之间关系进行理性探讨的可能性,进行讨论的公共领域也未遭抹杀。相反,在学术与公众意见之间进行持续沟通,殆为一种公认的必要,进而促成政治的公共领域之组成;在这样的公共领域中,技术性的知识与方法可以和依附于传统的自我意识产生开通的互动。在这种观点下,实践的问题可以转变成学术的问题,而这些学术的问题一旦获得厘清,又可以以学术信息的形式,回馈给具备了了解能力的公共领域。照哈贝马斯的说法,唯有赖这个模型,民主制度方能如愿以对共同体有利的方式统合知识、技术和实践上引书pp.68—69。

采取这个途径的用意,可以分两方面来说。第一,韦伯的观点被列为决断论的模式。第二,哈贝马斯对三个模型的描绘,兼顾了方法论—伦理的论证层次和制度方面的论证层次。因此,哈贝马斯将韦伯归入决断论是否正确,也应该分别从方法论—伦理的层面以及制度的层面来考察。就前一个层面而言,应该厘清的问题是:韦伯是把学术局限在具有技术价值的知识之生产呢,抑或在此之外,他尚赋予学术另一项任务,就是去考察社会之依附于传统的自我意识,“通过这种自我意识,需要被诠释成为目标,目标则被凝聚(hypostasiert)变成价值”?上引书p.74。就后一个层面而言,应该厘清的问题则是:韦伯是主张学术与政治的全然分工吗?抑或他心中所想的是学术与政治在功能上的分化在我看来,到目前为止的许多解释有一个共同的缺失,就是把韦伯关于理论与实践之间关系的理论模型,用行政管理与政治领导之间的制度性关系来表达。这种做法并不意外,因为韦伯把学者和官吏一样看作是专家。不过,我将设法显示,韦伯根据专业能力之不同性质,在学者与官吏之间有所分辨,从而这两种人与政治的关系也需做不同的界定。Parsons在他那个有名的脚注中,指责韦伯关于官僚的概念将技术能力与法定职权混为一谈,忽略了专业技术能力乃是一种独立的权威来源,从而他的社会学未能考虑到“专业”(Profession)这个重要现象。见Max Weber,The Theory of Social and Economic Organization,ed.With an Introduction by Talcott Parsons(Glencoe:Free Press,1947)p.58ff, n.4。Heinz Hartmann在他的Funktionale Autorität(Stuttgart: Enke, 1964)中,将Parsons的想法再行扩充,重新建构韦伯的支配社会学,见该书S.7ff。,从而相歧的价值取向可以各得其所,同时借着制度化了的沟通,展开目标与手段之间的相互修正?一旦这两个问题获得厘清,一个较大的问题也就得到了答案:韦伯的意图,是相对于没有方向的决断论以及没有意义地扩建一个在技术上完美的铁制牢笼,找到另外一条在理论上严密、在制度上可行的路——他这个意图成功了吗?Henrich曾企图证明,韦伯可以达成这个目标;参见他在Stammer前引书中的讨论,pp.66ff.。不过更流行的意见是认为韦伯受制于他的“两橛理性观”(这是Habermas的用语),无法解说其中困难。本来相互对立的学者,在这个意见上却相当一致(例如Herbert Marcuse和Leo Strauss)。参见Leo Strauss, Natural Right and History(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53), Ch. Ⅱ,以及Herbert Marcuse的“Industrialization and Capitalism”,收在Stammer前引书pp.133—151;修订稿见Herbert Marcuse, Negations(Boston: Beacon Press, 1968), pp.201—226。韦伯志向在此,殊无疑问。对他来说,把技术上完美的管理与对公民提供满意照顾当成最高、最终极价值的官僚支配,和只顾权力的权力政治一样,都是可怕的参见Weber的“The Meaning of ‘Ethical Neutrality'” , p.46,以及“Parliament and Govern-ment”, 《经济与社会》附录Ⅱ, p.1402。。但是他有没有实现此志,尚待我们来判断。

二、价值中立与责任伦理作为方法论及伦理的范畴

韦伯是否认为学术这种志业的满足与实现,在于对生活实际问题的技术性反省考察,抑或他从方法论—伦理的观点出发,超越了这种看法?这样问,并不代表一门纯以对生活实际问题之技术性反省考察为目的的学问,便是没有“价值”的。相反,技术性的反省考察,实际上要比通常的印象来得更为麻烦。诚然,从逻辑观点视之,技术只是定律性假说纯属形式的变化(tautological transformations of nomological hypothese),但发现这些技术,需要“大量的建设性技术狂想”。因为科技以及学术提供了技术方面的指南,故纯从其服务功能来看科技及学术的人,并未计及这一点。这个事态,Hans Albert曾特别指出。见Hans Albert,Plädoyer für kritischen Rationalismus(Munich:Piper, 1971),S.45ff.,以及Marktsoziologie und Entscheidungslogik(Neuwied:Luchterhand,1967), S.157ff.。要厘清这个问题,需要简洁地重建他在《学术作为一种志业》里的思考过程。他先浮光掠影地叙述了德国大学在结构上的改变,对学者生涯在物质方面和精神方面的冒险做了一些相当隽语式的说明;然后,他直入他的中心问题:学术在促进技术的进步时,是否找到了自己的意义?我特意用技术之进步这个概念,取代理性化之概念。韦伯心目中的理性化有不同种类,包括了主观言之正确的理性化及客观言之正确的理性化。技术进步指的乃是行动化客观意义下的正确(也就是说因果关系,定律性的知识之适用)有所增加。参见Weber, “The Meaning of ‘Ethical Neutrality'” , p.38。

如果要按照这个问题,去探讨学术对于“人的整体生命”《学术作为一种志业》, p.177。以下引《学术作为一种志业》及《政治作为一种志业》两篇演讲时,将径以《学术》及《政治》代表,页码即为本书页码。所具有的价值,我们不仅必须反省人的“整体生命”,还必须对人的“意义”之为何物有所掌握。因为唯有在技术的进步为这“意义”服务时,促进技术的进步对于学术才有构成意义的功能;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才能说“学术工作得出的成果,有其重要性,亦即有‘知道的价值’”《学术》, p.182。

要确定人的意义为何,并将之变成学术的构成成分,有两种可能的途径。或者,学术凭借本身的资源去认定,或则,另外一种“权威”来把人的这种意义定为学术的必然成素,而当然,在这样做的时候,不可以威胁到学术本身的性格。韦伯宣称,第一条路已经行不通。过去尝试把学术提升为解读意义工具的努力已多,韦伯历数它们破灭了的期望。学术不能为我们指引通往真实存在之路、通往真实上帝之路、通往真实自然之路、通往真实艺术之路,或是通往真实幸福之路。《学术》, p.180—181。基本上,学术唯有作为经验知识,方有成果可言。但要成为经验科学,它必须有意识地断念于提供意义。它之所以能够增加它的成果价值(Erfolgswert),是因为牺牲了它的心志价值(Gesinnungswert)。照韦伯的看法,一切行动,乃至于一切行动系统,均设定了其心志价值以及其成果价值。这两种价值之间的关系应该如何界定,涉及了个人终极立场的选择。成果价值关心的是实现的可能(Realisierbarkeit),也就是说必须配合已知的定律性知识。学术提供了这种知识,让当事人能循较为可行的途径去追求所设定的目标。不过,学术本身身为一套行为系统,亦有其心志价值和成果价值两方面的考虑。从这个角度来看,学术也是Luhmann所设的反思机制(reflexiver Mechanismus)。这方面,参见韦伯“The Meaning of ‘Ethical Neutrality'”,p.24;Niklas Luhmann,“Reflexive Mechanismen”,Soziale Welt,17(1966),S.1ff.。学术的两难局面在此。据韦伯的看法,学术看来不可能凭自己的力量来解决这个困局。

这引起了一个问题:谁来取代学术的位置提供意义?首先出头的,是一个一直在配发意义的“权威”——救赎宗教。可是救赎宗教必然会与近代学术的理性标准产生冲突。在两个层面上,救赎宗教完全无法公平对待经验性学术的知识:它会强迫这种知识割舍其本身的历史,同时限制其内在的进步。学术若是有意识地以宗教为基础,它会变成神学,而神学则自足于一种“对神圣之事物在理知上的合理化”《学术》, p.196—197。。这样的学术仅有心志价值,但没有成果价值。其实,学术面临的上述困局,根本是无法解决的。这个情形主要来自一个原因:在除魅后的世界里,“一统的”基督教价值宇宙业已分崩离析,散为一种新的多神论。“The Meaning of ‘Ethical Neutrality'”, p.17.因此,围绕着基督教理念而整合起来的价值世界,也告崩解:无论是个别的价值秩序(Wertordnungen),或是不同的价值领域(Wertsphären),都处在不可解消的冲突中。在我看来,价值秩序与价值领域应加以区分。价值秩序指的是各种“意识形态”,将整个价值领域整合为一个“一贯”的整体。韦伯所设的价值领域则是指伦理、政治,等等。其结果不是和谐共存的价值多元论,而是价值的冲突,各极展开一如“‘神’与‘魔’之间”的“无从调停的死战”“The Meaning of ‘Ethical Neutrality'”, p.17.。在这种情况下,学术的意义这个问题,看来已无法有定论了。既然生命的意义可以有不同的面貌,学术岂会有一种必须接受的意义?学术可以有丰硕的成果,但它必定是“没有意义的”(gesinnungslos)。

对这个消极的答案,韦伯是否俯首接受?我不认为如此。他广为人知的价值中立设准,不只有一个中心的意义,而是有双重的意义。他之要求一种不涉及价值的经验科学,在一方面关联到让“有成果的”经验科学在一个价值冲突的世界里成为可能韦伯本人不遗余力地强调,免于价值判断(Wertfredheit)非但不等于不做价值认定(Wertungslosigkeit),更不是说价值之阙如(Wertlosigkeit)。参见Hans Albert, Trakta tuber kritische Vernunft(Tübingen:Mohr,1968),S.62ff.。;但在另一方面,这种要求也关联到让“有成果的”经验科学知识成为可欲韦伯的免于价值判断观点不仅为方法论的原则,早已为人所知。特别请见Karl Löwith, Max Weber and Karl Marx(London: Unwin, 1982)。这本名著初版于1932年。晚近Ernst Topitsch也提出同样论点,见他在Stammer前引书中的论文(pp.8—26)。。经验科学应该受到保障,不要受到价值秩序之间无可解消的斗争之骚扰,因为一种在这个意义上独立的学问,自有某种价值。这不啻是说,一门“不涉及价值”的经验科学,本身便是一项值得捍卫的价值,这种学问本身便是“有价值的”(wertvoll)。正因为它是如此,因为它“具有一种在客观上有价值的‘使命’(Beruf)”,它才能够在当今的局面之下公开成为“一个人的‘志业’(Beruf)”。《学术》, p.194。

乍见之下,这种诠释似乎有过头之弊。因为韦伯曾再三强调,学术诚然不是没有预设的,但是这些使学术具有价值的预设,乃是主观认定的对象。肯定这些预设的人,获得了一项志业;对这些预设不在乎的人,则或许只是有了一项职业,既然他不能为了学术而活,这件职业仍可以让他依赖学术而活这两个概念,韦伯主要以政治家为应用对象。他曾区分为了政治而活的政治家和依赖政治而活的政治家,见《政治》, pp.216—218。。这绝不是说,这样的人不能称职地来从事这项职业。相反,一个人可以是优秀的学者,却不赋予这种活动任何崇高的“意义”。不过,我们讨论的不是现实的职业问题,而是精神工作的意义;后面这个问题,联系到了学术研究工作的存在理由。

在这里,出现了一个出人意外的关联。韦伯对世界的除魅之特定的转折历程提出诊断,目的即在证明学术工作的存在理由。韦伯说到“我们的历史处境的一项既成事实,无所逭避,而只要我们忠于自己,亦无从摆脱”《学术》, p.195。,他说到“我们文化的命运”《学术》, p.190。,我们必须接受。这些当然都是主观的立场选择,不过这些话所要表达的不止于此。它们尚宣称这些在性格上乃是有根据的立场选择。

前面我们提到过这篇演讲有其政治核心;在这里,这个核心表现出来了。对那种“有‘人格’色彩的教授先知”,韦伯嘲讽有加,并且用这篇演讲的形式和内容无情揭发参见“The Meaning of ‘Ethical Neutrality'”, p.4。;但韦伯要如何不陷入这类人物的窠臼,反能为他的立场选择找到立论根据?既然韦伯的立场选择与先知型教授不同,靠的乃是这种根据,那么这个根据究竟在何处?既然一切的意义赋予均已沦为主观的,韦伯的立场要如何达到客观性?要厘清这些问题,我们必须比较深入地分析韦伯这篇演讲一直在关注的一个关系:救赎宗教与近代学术之间的关系。通过这方面的分析,韦伯的立场选择所根据的基础可望展现无遗。

韦伯断言,在今天的条件下,具有积极宗教性的人必须做到“宗教行家这种‘牺牲理知’的成就”《学术》, p.198。;这种人“对于我们时代的这种命运……无法坚毅承担”《学术》, p.200。。从事学术似乎可以让我们的生命和理性化之后的世界的状况取得和谐,宗教却使这样的生活成为不可能。这个说法,根据韦伯本人关于价值世界之结构的看法而言,似乎是有问题的。宗教行为与任何行为一样,有其必要的预设;这些预设必须受到信仰,行为才能取得“意义”。自然科学、医学、人文学科(Kulturwissenschaften),各有其预设:去支配世界、去维系生命、去认识文明人的来历,等等。这些学问在特定的活动领域中达成了理性化;只有在我们接受了上述预设的情况下,这种理性化的成就才是“有价值的”。就宗教以及将宗教理性化的学问——神学——而言,也显然有同样的情况。若是有人决定接受宗教的预设,他们的行动所遵循的规范,与其他价值领域及行动领域的规范会发生不可解消的冲突。不过,这个主张,并不意味着某项预设的价值逊于其他预设。照韦伯的理论前提,“贬抑”宗教行为的人,难脱放纵私人成见之嫌。在韦伯的评价中,要求人牺牲理知的宗教心态,地位犹高于因循常规而以妥协为旨的相对之义,也高于他的同事们的讲坛先知行径。

但是韦伯仍然企图证明,设定价值的工作(Wertungen),有合于时代的,也有脱离时代的,端视它们提出何种论据。因此,在他看来,我们可以指出,具有积极宗教性的人不可能是“当代人”。与科学相反,神学在它那些始终必要的预设之外,“为了己身的任务,亦即为了给己身的存在寻找道理和依据,又添加了几个特定的预设”《学术》, p.197。。神学不仅预设世界必定具有某种意义,还预设这种意义在某些具有救赎用意的事态中昭然若揭。在此,“不是一种寻常了解的意义下的‘知识’,而是一种‘拥有’”《学术》, p.197。,构成了理知上理性化的条件。神学与科学的分别,不在于有所信,而是在于所信的内容促成了积极的信仰。

这是什么意思呢?既然人必须肯定自己所信的,信仰在这个意义上岂非始终是积极的吗?如果韦伯在“宗教性”之前加上“积极的”一词,用意不只是重复强调,那么他的意思显然是这样的:有一些预设,对认识与行动的运作空间有限制作用,另有一些预设,对认识与行动的运作空间则有扩展效果,端视居于主导地位的是确定性原则抑是不确定原则。参见Ralf Dahrendorf,“Ungewissheit, Wissenschaft und Demokratie”, Konflikt und Freiheit(Munich: Piper, 1972), Ch.14。一切宗教的预设,均在于同时对“客观言之正确”的知识及主观的决定有所限制。韦伯本人在主观言之正确的行动与客观言之正确的行动之间加以区分,我在此的说法即以韦伯这个分辨为基础。任何一件正确的行动,都必须奠基在一套具有指引功能(informativ)的理论上。知识被限制在将救赎理性化,决定则化约为献身皈依。如此,无论是一个价值多神论世界的状况,或是一个按照客观言之正确的观点理性化的社会,宗教均无法与之调和。宗教必须从世界转头而去。韦伯之所以“排斥”(Ablehnung)宗教态度,根据在于这种结果。在韦伯的“评价”中宗教态度与时代不合,当然不表示韦伯身为学者会低估宗教取向的社会意义和影响,也不表示韦伯本人轻视态度一以贯之的宗教人。他这种评价并非某种反宗教或无宗教基本心态的外发表现;相反,它乃是对“现代”进行文化史诊断后所得到的结果。至少对于有心在这个“现代”中清醒而活的人来说,韦伯的这套诊断不可等闲视之。韦伯写给Ferdinand Tönnies的一封信,深刻地显示了韦伯的立场是何等明确而又错综复杂。“……当各种宗教陈述经验事实,或是陈述某种‘超自然物’对经验事实的因果性作用时,它们必定会与学术真理冲突,殆属不争之论。不过,数年前我在罗马研读近代天主教文献之际,却发现不必奢望有所谓某种学术的某项成果是这个教会无法消化的。我们的自然观和历史观所产生的实际影响,发挥了稳定缓慢的作用之后,或许可令这个教会力量逐渐退隐(只要Ernst Haeckel之辈蠢人不要再搅局),但任何以‘形而上学的’自然主义为本的反教会立场,均无法实现这个目的。这种反教会立场,我本人在主观上便无法坦然接受。不错,我完全缺乏宗教共鸣,同时也没有需要和能耐在心中建立任何宗教性的灵魂‘堡垒’--这条路对我行不通,我对它也完全排斥。但经过仔细反省,我发现自己既非反宗教,也不是无宗教(irreligiös)。在这方面,我觉得自己有所残缺,是个发育不全的人,其命运便是诚实地承认这个事实,承认自己必须在这个条件下自处(以免堕入某种浪漫骗局的蛊惑)。我如一棵椿树,有时候虽然仍有新芽冒出,但我不可以伪装自己是一棵枝叶繁茂的大树。”“这个态度的意义甚为重大:对你而言,一个自由派神学家(无论天主教或新教),身为骑墙派的典型代表,必然遭你深恶痛绝;但对我而言,从人性的角度来看,他的有价值和有趣程度(当然,这要看情况--我可能发现他真的不一致、混乱,等等,这不足为奇)远远超过了自然主义的理知(其实就是廉价)法利赛作风。这种作风,目前普遍到了不堪忍受的地步,可是其中(当然,这也要看情况)包含的生命力,却比上述神学家少得多。”引自Eduard Baumgarten,Max Weber:Werk und Person(Tübingen:Mohr,1964),S.670。不过,韦伯如果是在这个意义上比较宗教态度和学术态度的价值,他岂不是简单地用对科学的信仰取代宗教信仰吗?传布科技专政意识,让工业社会借这种意识形态为背景不仅成为可能,并且成长壮大,岂不就正是科学的“使命”(Beruf)所在?参见Jürgen Haberman前引文(见p.121注2)pp.81ff.。显然,倘使韦伯要排除这种误解,他就必须说清楚,关于意义的终极抉择,虽借助于学术,却非由学术来决定的。事实上,他做到了这一点。学术一方面使决定所需的空间成为可能,又对它形成限制,正好显示了学术的意义何在。学术使这种空间成为可能,是因为它在运用价值中立原则的时候,把决定转移到主观的领域。它有限制的作用,是因为它陈述了做决定的人必须接受的限制性条件。这类条件来自今天任何决定都会涉及的风险。基本上,这种风险有二:每个决定,都对当事人个人有影响,影响到他“灵魂的救赎”《政治》, p.282。,同时又对周遭的社会有影响。学术能使人对这两方面的风险有所知:价值探讨说明前者,成功几率及附带后果的预测则说明后者。学术的“意义”即在此:“在今天,学术是一种按照专业原则来经营的‘志业’,其目的,在于获得自我的清明及认识事态之间的相互关联。”《学术》, p.195。

学术在这样的了解之下,既属于现世,但同时又对现世保持批判的距离。它属于现世,因为当它区别开认识世界和影响世界(Weltgestaltung)时,即表示它已将理性化过程列入考虑;但它对世界尚保持批判的距离,因为它把借理性化过程袪除一切牵挂的自主决断行为,重新结合到自我的清明及对事实的认识之上。这种情况下,赋予学术的任务,超过了协助主观决断过程的服务性功能。一切行动,特别是政治行动,均必须承受学术用价值探讨施加的骚扰,面对学术指出来的不愉快的事实而进行修正。除魅后的世界至少必须服从学术所倡导的一个原则:“应为”的条件之一为“能为”(Sollen impliziert Können)。关于这个问题,参见Hans Albert, Traktat über kritische Vernunft(见p.126注2), S.76。Albert以批判的态度继承韦伯,获得了这个结论。对韦伯而言,价值探讨并非深奥晦涩,远离实践、纯粹“学院性”的一回事。他在一封信里的话,显示了这一点:“基于长期的经验,加上原则性的信念,我采取了这样一个看法:一个人唯有面对明确具体、攸关无比重大的问题并有所因应,从而让他的所谓 ‘终极’立场受到考验,他才能弄清楚自己真正要什么。”引自Eduard Baumgarten,Max Weber:Werk und Person,S.535f.。由此可见,价值探讨让人面对现实,而不是远离现实。附带一提:Baumgarten在一篇运用价值探讨方法的慧心之作里,曾利用这段话,比较韦伯与雅斯贝尔斯思想的不同关怀取向。见Eduard Baumgarten, “Für und wider das radikale Böse” ,收在Paul Schilpp,Hrsg.,Karl Jaspers,Philosophen des 20.Jahrhunderts,S.324ff., S.348(注)。

这个说法,似乎与韦伯的不少想法相抵触。韦伯不仅再三主张,一个决定所欲成就的目标是否能够实现,对这个决定的品质并无影响在“The Meaning of ‘Ethical Neutrality'”, p.24,韦伯明白否认政治单纯指“达成可能之事的艺术”(Kunst des Möglichen)。在同一页他补充道:“毕竟,我们文化中的诸项特质,并不是昔日儒家官僚道德那样一套真正一贯的‘向可能之事调适(Anpassusg)’的伦理所塑造出来的;即使我们之间有许多争议,但这些特质我们大概主观上均颇为欣赏。”;在以价值中立为主题的那篇文章中,以及在《政治作为一种志业》的演讲里,他还讨论到了心志伦理和责任伦理的相反要求。这两种伦理的分别,正好在于它们对“能为”(Können)的评价方式不同。《政治》, p.271 ff; 《学术》, p.189。信奉责任伦理的人,考虑他的行动之后果的价值(Erfolgswert),从而将行动获得实现的机会以及结果一并列入考虑;接受心志伦理的人,关心的却只是信念本身,完全独立于一切关于后果的计算。信奉心志伦理的人,志在一次又一次去鼓旺“纯洁意念的火焰”,他们追求的行动是全然“非理性的……这类行动的价值,只能在于并且也只应该在于一点:这个行动,乃是表现这种心志的一个楷模”《政治》, p.274。。不仅如此,韦伯甚至断言,唯有同时遵行两种伦理的人,才是能有“从事政治之使命”的人。尽管这两种伦理的要求互相抵触,但是没有政治家可以只信奉责任伦理。总是会有一些情境出现,政治家在其中必须遵循他的信念,后果则是委诸上帝。《政治》, p.284—285。我们如果同意上面提出来的诠释,显然必须对韦伯的这些说法表示怀疑。

在这里,我们搭起了通往韦伯第二篇演讲的桥梁。在《政治作为一种志业》中,韦伯同样地先考察到目前为止政治足以作为一种职业(Beruf)来从事的诸般外在条件,讨论政治家必须具备的特质,然后再把我们带到他的中心问题上。这个中心问题问的是:“在人生的整体道德安排中”,政治本身能够成就什么志业(Beruf)。《政治》, p.266。韦伯凭借一套轮廓早已成形的价值理论,提出了答案。随着除魅的过程,政治已经变成一个“自主”的价值领域。相对于宗教及学术,它具有某种相对的自主性。政治和伦理的关系尤其不再明确无疑。这要从两方面来说。第一,在今天,政治不能再单纯看作伦理原则的应用。生命实践的问题有伦理之外的解决之道,这些途径与伦理原则毫不相干。相去最远的制度安排,都可以和正义的设准兼容。参见“The Meaning of ‘Ethical Neutrality'”, p.13f。第二,伦理的要求有两套,彼此并不兼容,政治行动可以任取其一为规范。根据伦理本身的预设,我们无法决定政治行动应该义无反顾地务求实现某价值立场,还是应该以对后果负责为原则。在今天,政治行动站在伦理的三岔路口上。它仍然需要参考伦理,但是它要进入哪一个伦理“界域”,似乎只能待它自行抉择。

可知这有什么含意?韦伯让政治行动有这个选择,不啻是容许政治行动可以自由决定是否愿意接受学术提出来的限制性条件。信奉责任伦理的人接受这些条件,服膺心志伦理的人则否。这是因为心志伦理的特色,正在于“应为”不可以受制于“能为”。因此,信奉心志伦理的人,自外于一个由近代学术协同传承的文化传统。他逃出了除魅后的世界。这意思不是说他不理会在这个世界中为有效的“保持恒常人格之要求”(Gebot zur Personlichkeit)参见Dieter Henrich前引书(注12), S.122。Henrich在韦伯的价值理论中,发现了人格理念乃是一套客观伦理的主导原则,并借此为一般了解中的韦伯决断论提供了实质的判准。一项决断的内容,必须与道德的最高要求——成为人格——不相抵触。,而是说他无意再从这个社会的铁硬牢笼之内部,而是打算从与这个牢笼对立的立场,达成自我清明与自主决定Löwith即如此展现韦伯的立场。照他的意见,韦伯的整个构想之最高目的,在于为理性化了的社会之中(而非之外)的自由找到基础。参见Karl Löwith,前引书(注34)。。但认为只用纯粹独白式的心志伦理下产生的决心本身,便可以将政治行动正当化,似乎确实非常近于决断论模型。因此,上面对韦伯立场的诠释如果要说得通,我们必须证明他在宗教之外也“贬低”了心志伦理。

在我看来,韦伯确实“贬低”心志伦理。在这一方面,参见Hans Henrik Bruun,Science,Values,and Politics in Max Weber's Methodology(Copenhagen: Munksgaard, 1972), pp.267ff.。前面关于韦伯“贬低”宗教态度的说明,在此也适用:所谓“贬低”,意思并不是说无分轩轾地全盘忽视心志伦理行动的历史意义,也不是说轻视一贯地秉持心志伦理行事的人。相反,我们的分析旨在推敲韦伯本人采取的评价为何,以及这些评价的根据具有何种结构。我们推断,韦伯的“信仰告白”背后有一套自有其根据的立场为源头,同时这个立场具有超乎韦伯个人之上的一般性意义。Gerhard Hufnagel, Kritik als Beruf : Der kritische Gehalt im Werk Max Webers(Frankfurt :Propyläes,1971)进行了有趣的探讨,指出以韦伯为决断论的指责需受到限制,见S.215ff., S.253ff., S.293ff.。我们在上面引述的一些他的话,认为秉持责任伦理的人在某些状况中必须按照心志伦理行事,无足以掩饰这个事实。那些说法,主要表现了他运用这两个观念时有暧昧的一面。一方面,他倾向于视责任伦理为一种目的—手段之间关系的伦理(Ethik der Zweck-Mittel-Beziehungen),有别于作为一种目标伦理(Ethik der Ziele)的心志伦理。在另一方面,他把这两种伦理均看作伦理与政治的结合原则,各自提供了实现价值立场的纯粹形式指南。在前一情况下,因为目的—手段之间关系的伦理,只有在追求某项目标的时候才有意义,因此这两种伦理互补。在后一情况下,因为就具体行动而言,总是只能追循一种结合原则,因此这两种伦理互相排斥。在我看来,唯有后一种情况,才是韦伯原意的可信诠释:遵循责任伦理的人,在某些情境里表现他的坚定信仰,可以解释为他乃是在一贯地运用责任伦理的规准。因为正是责任伦理式的斟酌衡量,才让行动者在某一情境中能说:“我再无旁顾,这就是我的立场。”《政治》, p.284。除非一个秉持责任伦理的人没有信念可言参见《政治》, pp.271—275,韦伯强调心志伦理并不等于不负责任,责任伦理也不是无视于心志和信念。,也就是说责任伦理和权术政治(Realpolitik)混为一谈之后,借责任伦理坚持信念才是不可能的。

由此可以看得很清楚,从韦伯的理论基点来看,心志伦理与责任伦理之间,并没有什么互补可言。即使就他在《政治作为一种志业》这篇演讲中的论证而论,显然他个人也不承认这两种伦理有同等的地位。对韦伯来说,心志伦理和责任伦理这两个概念,终极而言不是代表实现任何价值立场的两套原则,也并非分别代表了目标伦理和目的—手段间关系的伦理;它们其实代表两种信仰结构(Gesinnungsstrukturen),以及与之相应的两种价值立场。纵使他有某些相反的说法,但在他的描述之下,这两个概念乃是两种彼此完全对立的政治伦理。他根据它们的“合时代性”对它们做评价。这两种政治伦理,我分别称之为绝对的政治伦理与批判的政治伦理。韦伯自己用了“绝对伦理”一词,见《政治》, pp.269—271,韦伯通常均以宗教伦理为例说明心志伦理,并非出于偶然。心志伦理作为一套政治伦理之所以是绝对的,主要是因为它无法接受“无理性世界”《政治》, p.276。。心志伦理无法看出,特别是在政治——其手段乃是武力——里面,善可能会产生恶,恶也可能产生善。在一个特定的意义之下,心志伦理看不到现实。责任伦理作为一套政治伦理之所以是批判的,主要是因为它不仅把世界在伦理方面的无理性列入考虑,并且它还看出,循政治途径实现价值立场,会因为必须以权力和武力为手段,从而“和魔鬼的力量缔结了协议”《政治》, p.277。,而有其特别的难题。在一个特定的意义之下,责任伦理心目中有现实对现实有所意识的政治,不可以和传统意义下的权术政治(Realpolitik)混为一谈。由于在韦伯的概念中责任伦理的立场乃是一种价值立场,遵循责任伦理的行动必然与权术政治式的行动有所分别。参见韦伯在“The Reaning of ‘Ethical Neutrality'” , p.23的讲法:“大体而言,人有强烈的倾向去迁就成果,或是迁就任何看好会有成果的事,不仅——这是理所当然——他们对于手段的选择以及对于终极理想之实现的渴望程度均受到这个因素的影响,他们甚至会因为这个因素而将终极理想完全放弃。在德国,这种放弃被美称为‘务实政治’(Realpolitik)。”。由此可见,鉴于这两种伦理的基本结构,它们并非均有把除魅后的状况列入考虑的能力。可是这些状况已经存在:随着基督教的宏伟幻景之破灭,我们必须面对价值冲突的必然性,以及价值之实践这个伦理学上的永恒困惑。如果我们参照除魅造成的这种状况,去看上述两种对世界的基本态度,它们在基础及效果两方面的差异就格外明显可见。心志伦理的信徒是“宇宙—伦理观上的‘理性主义者’”《政治》, p.275。在此应该指出,因为韦伯将心志伦理与相去甚远的宗教伦理——亦即博爱伦理的要求——等同,结果他关于心志伦理与责任伦理之间关系的讨论,毫无必要地增加了其复杂程度。读者获得一种印象:两种伦理之间的对立,乃是宗教伦理与俗世伦理——尤其是政治伦理——之间的对立。韦伯在《政治作为一种志业》中取‘山上训词’为例说明心志伦理,更加强了这个印象。韦伯没有妥善区分开宗教性的心志伦理和非宗教性的心志伦理,当然与他的研究方向有关。他在学术方面的着眼点在于探讨宗教在什么条件之下蜕变为心志宗教(Gesinnungsreligion),而这种发展对于人和世界的关系又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不过,在1920年的“Religions Rejections of the World and their Directions”中,即H. H. Gerth and C. Wright Mills, From Max Weber(New York :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47), p.341,韦伯自己也指出了宗教性心志伦理与非宗教性心志伦理有别。他提到宗教的博爱伦理与先验严格主义--意思应是指康德伦理,因此也是指某一型理性伦理--不同。唯有靠这种区别,我们才了解,韦伯的责任伦理概念有助于澄清康德式的伦理问题。不过,这个工作需要我们先将宗教性心志伦理与非宗教性心志伦理分辨开来,再将二者与责任伦理一起放入一个发展模型中加以历史化(historisiert)。请参见Guenther Roth, “Religionand Revolutionary Beliefs”,以及Wolfgang Schluchter, “The Paradox of Rationalization: On the Relation of Ethics and World”,二文均收在Guenther Roth and Wolfgang Schluchter,Max Weber's Vision of History:Ethics and Methods;Schluchter之文已有中译,见顾忠华译《理性化与官僚化》。。他们想把自己的价值立场,客观地奠定在一个客观存在或可以客观认知的原理上,这种原理使价值世界一套永恒的层级秩序成为可能,同时并在伦理上化解行动之后果与当初意图相悖的吊诡。他们倾向于采取根据原则、按照独白方式进行的行动。这类行动在性格上均为从世界逃遁(weltflüchtig),或是对世界发动革命性的改造(weltrevolutionierend):它把回到内心或是卡理斯玛式的突破,抬高到“神圣”的地位。这种伦理在政治方面的箴规是:“要就全有,不然全无。”反之,责任伦理的信徒是批判—伦理意义下的“理性主义者”。他们想把自己的价值立场,主观地奠定在两种状况之间的辩证关系上;这两种状况就是相互矛盾的要求既无法调和却又必须调和。这种辩证关系所能产生的价值层级体系,至多一时有效,并且随时可变,而行动的后果与意图相悖的吊诡,更因而显得对比强烈。责任伦理的信徒,倾向于采取根据情境、按照对话方式进行的行动。这类行动的基调是支配世界;它放弃了终极的一体和谐,也放弃了在伦理上自由选择手段的权利。这种行动以现存状况为条件,其进行则充分意识到,虽然一切皆可改变,但不可能在没有互相抵触的后果的情况下同时改变一切。这种伦理在政治方面的箴规是:“即使如此,没关系……”(dennoch)这套思考方式与批判理性主义(critical Rationalism)的类似极为明显,特别请参考Karl Popper及Hans Albert的著作。Albert的英译作品见“The Myth of Total Reason” , in Anthony Giddens, ed., Positivism and Sociology(London: Heinemann, 1974), pp.157—195; “Behind Positivism's Back? ”,in T.W.Adorno et.al.,The Positivist Dispute in German Sociology,trans.G.Adey and D.Frisby(New York:Harper,1976),pp.226—257。

差别尚不止于此。宇宙—伦理观的理性主义者,在评估近代学术对行动之理性化所能做的贡献时,不是过头就是不及。他之所以会高估是因为他的假定,以为终极原理是可以得知的。在这个假定之下,他会认为学术可以“把万有整体以某种方式了解为具有有意义秩序的宇宙”见前引Stammer书中Ernst Topitsch的文章,p.12。。如此一来,学术的概念,必须同时发挥描述和规范两重功能。一个例子就是韦伯在他处所举的“进步”这个概念参见韦伯“The Meaning of‘Ethical Neutrality'”,p.25ff.,pp.35ff.。又见Roscher and Knie(s 见注10), p.229:“‘进步’这个概念之所以成为必要,是因为人的命定处境在丧失其宗教方面的源头活水后,需要取得一种属于此世的并且是客观的‘意义’。”。至于低估,是因为宇宙—伦理观的理性主义者的另一个假定,认为终极原理是客观存在的。既然客观存在,那么对于信仰的斗士来说,学术工具所能预测的行动后果,它所显示的为实现一元论价值而必须付出的个人及社会代价,并没有意义:它们均属于世界的无理性,承认它们,只会破坏心志伦理设准的纯洁性。相形之下,信奉责任伦理的人,不仅仰仗近代学术,并且必须对近代学术的可能性及有效范围做出正确的评估。他需要一种具有相对自主并且“价值中立”的学术,对目的—手段之连锁关系进行经验性的分析,对行动准则进行逻辑与意义两方面的分析,以便为责任伦理式的行动创造先决条件。严格言之,在一个社会里,如果关于因果关联及价值关系的“客观”知识并不存在,那么便也不可能有责任伦理式的行动。唯有在价值上中立,但与价值有参照关系的知识所呈现的事态,才有办法从责任伦理的角度来评价。如此,近代学术和合于责任伦理的行动之间的关系,不仅属于必要,亦有其批判的一面。在除魅的状况之下,价值中立与责任伦理是一体的。关于“价值中立原则”与责任伦理之间的关联,请参考René Konig, “Einige überlegungen zur Frage der Werturteilsfreiheit bei Max Weber”, Kölner Eeitschrift für Soziologie und Sozialpsychologie,16(1964),S.1ff.,特别见S.22;又请见Hans Albert,“Wissenschaft und Verantwortung: Max Webers Idee rationaler Praxis und die torale Vernunfr der politischen Theologie”,in Albert,Plädoyer(见注23),S.76—105。

这样说,并不表示韦伯认为心志伦理式的行动在当代已无可能。相反,他看出,无论是整个当代世界,或是特定就1917到1919年之间的德国而言,都面对着心志伦理横流的危险。韦伯两篇演讲的主旨,在于借分析近代人的社会结构与价值结构,展现这股狂流的起因及推动力量,同时说明何以它不值得肯定:原因在于心志伦理式的行动——不论所根据的是宗教或非宗教的动力——最后均会导致社会关系的封闭结构性多元和价值冲突的毁灭。韦伯提到唯有先知才能克服除魅后世界的内在冲突,殆非偶然;他对卡理斯玛型领导的界定里,也表达了这层意思遵照Reinhard Bendix的建议,我特意排除“卡理斯玛型支配”,改采用“卡理斯玛型领导”,见Reinhard Bendix, Max Weber(Berkeley and L.A.: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77), pp.298ff.。另外请见Wolfgang J. Mommsen, Max Weber: Gesellschaft, Politik und Geschichte(Frankfure:Suhrkamp,1974),S.97ff.。。在政治领域里运用的心志伦理式行动,不论有多少理由,也不论其内容为何,均与当代的状况背道而驰:它们要求牺牲掉理智,或是牺牲掉“经验”,或是同时牺牲掉两者。在政治领域里运用的心志伦理式行动造成两极化:它化政治上的追随者为门徒,化政治上的对手为敌人。在政治领域里运用的心志伦理式行动造成垄断:它无法容忍有批判作用的近代经验学术作为独立的力量。因此,对于那容许价值中立的学术自行取得其使命的文化传统,它必须不加理会。这些,便是韦伯对当代情境的诊断,但它同时也代表着一项信仰的告白:“今天人的命运,是要活在一个不知有神也不见先知的时代”《学术》, p.195。,乃是确凿实情。

一种能够断定宗教性的以及非宗教性的心志伦理态度均在政治上不符合时代的学术反省,诚可称作实践的学术(praktische Wissenschaft)。不过,它之所以是实践的,并非如马克思所说,系通过对自身的扬弃(Aufhebung)来完成,而仅仅是借由自我坚持(Selbstbehauptung);它更不是要扩张为整体哲学(Totalitätsphilosophie),反而要局制在专业学科范围之内。唯有如此的自我坚持与自我限制,始令它成为实践的学术。它所抗争的对象,“并非存在与分析的整体,而是某种特殊局部凝结成全体(Ganze)的可能,也就是某一种特定形式的——假性的——整体”Löwith前揭书(注34)p.65。。它以学术之名对自己进行抗争,也和其他领域进行这种抗争。因此,这种学术反省有赖于一个在制度结构上能够与之配合的社会形式,方得以存在。

三、价值中立与责任伦理作为制度化的价值系统

上面的论证引领我们进入制度层次的问题面相。即或韦伯对学术与政治之间关系的想法,由方法论—伦理角度来看,只有十分勉强才能冠上哈贝马斯所指的决断论模型,但是韦伯对这两个领域间制度上的扣连,以及学术次系统与政治次系统之间自主与互惠的设计关于自主与互惠的概念以及这两者间的关系,请参阅Alvin W. Gouldner, “Reciprocity and Autonomy in Functional theory”,Symposium on Sociological Theory,ed.L.Gross(Evanston:Row, Peterson, 1959), pp.241ff.(中译见黄瑞祺:《现代社会学结构功能论选读》,巨流,1981)。,仍不免落人口实。即或韦伯的政治信仰是期望政治会受到学术的影响,但是他设想一个由学术共同管理(mitbestimmt)的社会,在制度层面上也可能会转变成“不好的乌托邦”(eine schlechte Utopie),因为在其中有着现代的国家机器,且当传统政治势力瓦解后,选举机会反而易与合法暴力的垄断力量相互挂钩。《政治》, pp.212—213 ff.,关于韦伯对“国家”概念的使用,尤其他对国家与社会这种旧有二分法的社会学式转换运用,请参阅J. Winckelmann:“Max Weber: Das Soziologische Werk”,Kölner Zeitschrift für Soziologie,17(1965),S.761ff.,和他的Gesellschaft und Staat in der verstehenden Soziologie Max Webers(Berlin: Duncker, 1957)S.38 ff. ;R. Bendix, Max Weber第15章。现代国家所维持的社会关系秩序,其主要特征乃具有了可做出对全社会有效决策之位置(Positionen)。若政治主要指这些位置占有者之行动,而若科学家们面对的是充满权力欲的“政治领袖”们,那么学术对政治的影响似乎一开始便极其有限。我们对韦伯究竟如何论及学术与政治间之关系的考察,因此不应停止在方法论—伦理关联的层次,而必须设法找出韦伯心目中或许勾画过的制度设计。

到目前为止的分析提供了两个切入点,第一,我们可以确定韦伯将价值中立原则与责任伦理不只视作方法论或伦理的原则,而且还当作人们意识上必须坚信的价值。另外,我们也看到韦伯辨认出互相分离的不同价值领域,正因如此它们可能对个人做出十分不同的要求。将上述两点相结合,可以说学术与政治乃是由两个不同的价值系统,对应于这两套价值系统分别有特定的制度结构和行为期望与之配合。两者皆是通过“外在的与内在的(动机)选择”,而意图使某一种特定的“人类类型”(menschlicher Typus)成为支配典型的社会规范秩序见“The Meaning of ‘Ethical Neutrality'” , p.27。;两者也都是社会中的势力,彼此间存在着某种政治性的关系事实上,《经济与社会》一书第二部分的标题便是“经济与社会规范秩序与权力”。。韦伯曾提到过“政治作为一件‘理想事业’(Sache)所具有的精神风格(Ethos)”《政治》, p.266。。照本迪克斯(R. Bendix)的说法,这句话若以现代社会学的专有名词来诠释,正是指称“政治”之为文化次系统的意义所在。此一“精神风格”在行为态度方面意味着“每个参与者在社会上都有着联系于某个特定地位团体(Statusgruppe),而无论是行为模式上或此团体物质及理念利益上的个人义务”Bendix,Max Weber,p.260.。这令我们推测在韦伯的演讲中或可找到科学家与政治家的角色期望,以及两者间进行社会沟通的方式。在这层意义下,Parsons曾分析过从韦伯方法论所“导出”的科学系统,见Parsons,“Value-Freedom and Objectivity”, in Stammer前引书pp.27 ff.。不过这不该变成要将韦伯标志为“化约的社会学主义”论者之尝试。Winckelmann对上述的做法表示过保留的意见,见其“Max Weber: Das soziologische Werk” S.755 f.。

事实上也的确如此。《学术作为一种志业》的演讲不但是一次政治演说,而且还是一次关于政治教育的演说。我们光由外在的表象便可以证明此点。虽然韦伯在讲词上首先视科学家具有研究者和教师的双重角色,但他论证的重点仍偏向于作为教师的功能。再者,虽然韦伯宣称古典式的德国大学已经消失了《学术》, p.165:“在本质与外观两方面,旧式大学的构成方式都已成为幻影。”,他努力解释的仍是如何在专业化的条件下,可以实现学术作为教养(Bildung)而保持实践性格的理想这个立场曾由费希特(Fichte)最清楚地表达过。根据费氏的想法,科学家正因为他所受到的教育,可以将获得的知识“应用到生活的具体事例上,并使知识成为成就(Werke);它并非只重复所知,而是不断创新;因此这里追求的终极目标绝非知识本身,毋宁是运用知识的艺术”。引自:Ernst Anrich,Die Idee der deutschen Universität(Darmstadt:1959), S.130。。韦伯不再像理想主义者仍相信着专业训练与通识教养可以相融为一,不过他却视那些能教导学生必须“对自己的行为的终极意义提供一套交待”的教师乃“为道德的势力服务”《学术》, p.194。。当然韦伯马上相对化了这种论调:关于教师们在经验科学所提供的有限之可能性中,是否“愿意”负起教养或通识教育的任务,这毕竟属于“实际的大学政策”的问题,只是专业性的训练在韦伯眼中不仅用一种化约的,而且还是“高度浮泛”的方式进行着。“The Meaning of ‘Ethical Neutrality' ” , p.3.若一旦决定献身于教育,那么教师的目标应该不是只做一个“专业人”(Fachmensch),他多少必须意识到生活的根本问题并不是单纯靠专业知识便足以解决的。这样的一种理解,倒是在价值中立的经验科学基础上可以学到的——与它真正不合的,是想借科学来“宣传政治、伦理、美学、文化或其他信仰(Gesinnung)……”同上注。由科学负起的教育工作在今天只能强调:看清楚科学本身的限界。对教师而言,这要求着他放弃任何信念宣传,力求自我节制。同上注,p.5。借由Hermann Heller的例子,我曾指出“自我节制”的概念可能是当时流行之政治哲学中的重要元素。请参见W. Schluchter, Entscheidung für den sozialen Rechtsstaat(Köln:Kiepenheuer&Witsch,1968)。

上述形式的科学教育在两方面和政治教育有关。它既保障了学术研究过程不受泛政治化的影响,也助长了一种性格特质(Eigenschaft),正是在一个业已除魅的理性社会中,对所有生活问题皆能清醒处理的态度——尤其以政治领域为然。根据韦伯的意见,一个认为自己“有资格把手放在历史舵轮的握柄上”《政治》, p.263。的人,必须在权力欲外具备三种特质:热情、责任感与判断力。热情指的是对“事”的献身(Hingabe an eine Sache),责任感代表对这件事的坚持,而判断力则是“心沉气静去如实地面对现实的能力;换句话说,也就是一种对人和对事的距离”同上注。。虽说韦伯主张每个政治家都应该具备这些特质,但据我们到目前为止的分析,可以肯定这些特质分别有着不同的心志伦理与责任伦理的比重:尤其判断力一项乃是唯有责任伦理方能彰显的特质。同时,若它和正确运作的学术相互交往,将会获得莫大的助益。这个论点似乎会与韦伯另一个说法相矛盾:韦伯表示过,学者常倾向于不保持距离(Distanzlosigkeit),而虚荣(Eitelkeit)则是他们的职业病,见《政治》, p.263—264。如果真是如此,那么就政治家来说——虚荣有如他们的重罪一般,必须避免——判断力无法在大学中习得。这的确也是实情,但却不应用来反对上述论点,毋宁是反对教师们平常扮演角色的方式。韦伯认为大学中的政治教育之所以缺乏,正因为有不少成员以虚荣式的自我高估来行事,好像教授便是“背囊里有着决策者(或文化改革者)之指挥令牌”的角色(见“The Meaning of ‘Ethical Neutrality'” , p.5)。其实只要学者把持住与价值中立的学术相符合的教学态度,他同时也即是政治教育者。以今天的专门术语来说,价值中立的学术敦促了某种价值倾向,而这则是受到责任伦理导引的志业政治家必备的价值态度。

既然韦伯相信学术可以对政治领域的价值倾向有所贡献,或许有人会推论科学家可以作为理想的政治家。但韦伯却不作此想:他指出若干职业才是从政的踏脚石,尤其是律师及(较有保留)新闻从业者。见“Wahlrecht und Demokratie in Deutschland”, PS p.287., 《政治》, pp.234—239。他在此并非以价值倾向的理由来考虑,而是着眼于上述职业对能力的要求:以表达及书写的语言文字作为阐扬自己立场的工具,并借此大作宣传的能力。因为今天一个成功的政治家即或再有责任伦理式的意图,他也不能不靠“煽惑”(Demagogie)来达到他的目的。就算目前对政治家要求的是知性上和情感上的自我纪律,政治仍旧是“采取立场、斗争、有所动情”《政治》, p.233。的场所。如何在这种场合中自我坚持,正是学术所无法提供的。学者的角色与政治家的角色彼此只在规范要求上与制度安排上有部分重合的地方。对于这其中的关联做进一步的分析,将有助于理解韦伯对学术与政治在制度上如何挂钩的构想。

论及此,首先我们注意到一个有趣的细节:每当韦伯特别提到政治家的职业形象时,他并不是拿来和学者而是和行政官僚(Beamten)相比较。这绝非偶然,而是一方面既和韦伯对基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之理性化社会的发展估算有关,另一方面又和他对俾斯麦退职后,德国政界情况的看法相呼应。朝向理性化的社会发展使得行政官僚成为与政治相关度甚高的类型。韦伯认为“任何支配现象在功能上皆表现为行政的性质”《经济与社会》p.948。J. Winckelmann曾特别提醒要注意支配与行政之间的联系,参见“Max Webers historische und soziologische Verwaltungsforschung”, Annali della Fondazione italiana per la storia amministravia,(1964)p.27 ff.。在支配社会学中将组织社会学与“意识形态”的分析相结合之尝试,则请阅R.Bendix,Max Weber,p.290。。在一个以实现人与自然或人与人间“客观—正确”之行动关系为理想的支配团体中,支配的功能主要表现在官僚式的行政(bürokratische Verwaltung)上。这种类型的行政组织最适合目的理性倾向的社会及经济系统,以及程序理性式的法律系统。韦伯组织社会学方面的分析,在狭义上,尤其是他关于官僚行政效率的陈述,若不将其置于原先的架构中来看便易引起误解。韦伯在分析官僚制度时运用了三个不同的观点:(1)世界史的观点(家产官僚制相对于现代公务员制度),(2)支配社会学的观点(政治的支配相对于官僚支配)以及(3)组织社会学的观点(官僚科层原则相对于民主志愿原则)。他对于官僚效率的评价各依不同的观点而异。这一多层次的架构常被诠释者忽略,尤以美国学界为然。有几个“创造性误解”的面相曾由Renate Mayntz加以分析过,参见“Max Webers Idealtypus der Bürokratie und die Organisationssoziologie” , in R. Mayntz, Hrsg.,Bürokratische Organisation(Köln-Berlin:Kiepenheuer&Witsch,1969),S.27 ff.。这种行政类型同时也需要一批受过“理性专业的训练和教育”的公务员Weber, “Parliament and Government”, 《经济与社会》, p.1401。,加上职位与个人分离、行政资源独立,方足以十分专业且就事论事地(fachgerecht und sachlich)将当局交待的任务付诸实现《经济与社会》, p.980。就像区分日常与非日常性、稳定与不稳定性、开放与封闭、利益集合与权威等等,人格的(persönlich)与事理的(sachlich)的区别也是韦伯用来分析支配关系的相对概念。这组概念不应如偶尔会混淆的情形般,被视作为区分心理的与社会的这两个领域之同等用语。“人格的”与“事理的”分别处,代表了可确定具体支配结构的面向。。但在德国,由于情况特殊,社会的理性化却造就出一个成为支配性政治类型的官僚阶层。俾斯麦所遗留下的,是一个“完全没有任何政治教育和完全没有政治意志”“Parliament and Government”, 《经济与社会》, p.1392。的国家。这导致德国并非是通过官僚行政机关来治理的国家,而却是一个由官僚行政阶层所统治的国家。在韦伯眼中,德国乃是臣服于官僚支配(Beamtenherrschaft)的地方。韦伯区别过三种不同的官僚型支配:(1)通过行政幕僚的支配;(2)行政官僚的支配,经由独占的地位(或业务知识)或是对目标的自行决定;最后,(3)由具有官僚心态之领袖来支配。韦伯认为德国的政治自从俾斯麦退位后便始终无法振作,因为政策皆由官僚体系里来的人以及有官僚心态的领导阶层所决定。特别是在外交政策上,韦伯批评这群政客将德国占有世界大国地位的机会孤注一掷:“就在关键时刻,保守的官僚支配竟然安排那些有官僚心态的人坐上领导位置,那些职位原应该是属于政治家来担当的。”(同上注,p.1438)韦伯为议会化所做的辩解,主张应该要确保能选出有力的政治领袖,在前述的背景下不免也被诠释成赞同德国帝国主义之措施。尤以Wolfgang Mommsen, Max Weber und die deutsche Politik 1890—1920(Tübingen:Mohr,1974)(英译:Max Weber and German Politics,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84)一书为代表。

政治的事务被具有“官僚心态”(Beamtengeist)参见“Parliament and Government”.ES.p.1438。的人把持,在韦伯眼中有着严重后果:它造成大家无心公开论政而无人愿为政治决定负责。因为官僚或公务员的养成,并不被教导要在政治上有独立信仰并公开表明自己的立场。他们的最高美德乃是对于机关的服从义务,抑己以任事,并且就算上级命令违背了他个人的信念,他仍须坚持忠于职守的义务(Amtstreuepflicht)。参见《经济与社会》, p.959以及同上注:“官僚必须为他的服从义务而牺牲他的个人信念。”(p.1438)官僚不适于处理政治的理由并非所学的技能有何问题,而毋宁是他们价值取向的关系:为使行政得以发挥确实效力,他们必须“依事理来管理”(sachlich zu verwalten)。由于唯有当他们“超越党派”时方能做到这个原则,但这实际上代表着“置身于权力斗争之外”。参见“Parliament and Government”,ES,p.1404。因此,韦伯认为官僚的职责正止于真正的政治任务开始之处:提供领导并对领导原则负起个人责任。这样的任务只能由“在政治斗争中学习到权衡公开言论的后果,并有着主要是一个领袖政治家的责任感,而非仅是奉公守法却有着唯唯诺诺之臣属感的官僚”同上页注5,亦见Mommsen前揭书之附录三,p.425 f.。来完成。官僚行政人员与政治家最重要的差别在于:官僚要学习即使在不情愿的情况下亦须服从于外加的规章,忠于他人之事;政治家则必须学习如何将他视作应尽义务的事项完全承担下来,并为自己的主张坚持到底。

在此须先划分清楚,什么叫作官僚忠于他人之事而政治家忠于己事?据韦伯的意思,唯有将事务在主观上把自己与它相联系,并以热情献身于此,方能称得上是一种“志业”(Beruf)前述标准区分了从事一项志业(Beruf)或只是谋一个糊口职业(Beschäftigung)。韦伯曾通过区别外在及内在的“志业”来强调这个标准。如Henrich所说,热情(Leidenschaft)的概念可用来融理智(vernunft)与体验(Erleben)为一体,见D. Henrich前引书(注12), p.127。。在这点上政治家与官僚是一体适用的。那么究竟分别在何处?看起来只有一点:官僚行政人员必须以社会所认可的目的为主,在其中找寻自己主观的行动意义,而政治家则为他自己行动的意义关联去创造出社会的认同。官僚或公务员接受一个被认可的标准,政治家则是让某些事成为众人之事,他唯有为社会认同而战且愿意就他所争取之事务公开地负责。政治家的生命情调是“为个人权力而战斗,以及承担起由权力而来的个人责任”同上页注2。,当他成功地赢得了公众对某件事的认可,这个决定就变成行政人员的事——“公仆”的意义便是为他人之事服务这是韦伯所以认为政治家的地位较行政人员重要的理由之一。只有能借助其在体制中的位置,成功地以自由竞争方式而为自己的理念赢得社会认同的政治家,方才有资格来决定支配的内容。除此以外还有另一个理由:与行政人员相比,政治家拥有更大的自由,因此使他得以担负决策的任务。政治家只服从他自己的“魔神”(Dämon),并视其决策能否获得喝彩来主个人浮沉。政治家也即是最接近必须成就其“人格”(Persönlichkeit)之伦理要求的一类人。在此意义下,制度层次与伦理层次的观点彼此限定,这导致对政治家形象的理想化,而不免影响到韦伯对宪政改革所提出的建议。

政治家争取的事也会成为科学家的事吗?这显然不在韦伯考虑之列。虽然官僚与政治之间的关系,和科学家与政治之间的关系有着相似之处,但更有明白的区别:两者对政治的态度都是“价值中立”的,但一个是他“价值中立”无条件地接受政治指令,另一个则将政治当作“价值中立”的认知研究对象。两者都会对政治提供“服务”,但一个是执行政策,另一个则是批评政策并清楚凸现与政策相关联的责任问题。官僚行政人员的专业伦理在于有效实现支配性的理念,相反,科学家必须“对任何支配性理念,即或是多数决定的结果,仍保持清醒的头脑并保有个人判断能力,必要时且须逆流而泳”参见“The Meaning of ‘Ethical Neutrality'”, p.47。。虽然两者在完成角色时需要有相似的技能,但他们的价值取向完全不同。譬如说,行政人员与科学家两者都得运用科学的方法,但却是基于十分不同的价值倾向。科学追求着知识的进步,与此同时,行政人员只尝试实际应用知识。行政人员因此发展成一套“特殊的艺术技能”(Kunstlehre),见ES, p.958。不是对上级的忠诚义务,而是知识上的正直,不是在一个既定的目标下顺从,而是保持一定距离感与清楚判断力才算科学家的德性。所有这三种职业形象:政治家、科学家和官僚行政人员在某些部分重叠,相互间却又有尖锐的对比。他们因此不能在同样的,而是各有不同的制度结构中习得其应有之模式。

有一点至此已经明朗化:即使韦伯在制度层次上主要分析了政治家与官僚的关系,并且定义其为主观决策与专业执行政策之间的一种关联,但这并不表示韦伯在理论上认定的、联系实际评价(praktische Wertung)与价值中立之知识间的关系只能在上述的制度中实现。对韦伯而言,科学家的角色并不等同于官僚,而学术的功能更非只是行政管理。他本人在一次大战将近结束前明白表态,认为让政治家执政之路(在德国)终须开启,且因此赞成议会民主化与民选领袖之方式,为的是去除掉始终阻碍着政治家在德国可以主导政治的障碍。韦伯对大众民主制度下政治组织的建议,尤其是他为民选领袖辩护的主张,因为魏玛共和国的命运和纳粹兴起的历史发展而引起不少争论。在德国,“二战”后对韦伯的评价问题还演变成政治冲突。关于这方面的介绍请参阅Guenther Roth, “Political Critique of Max Weber: Some Implications of Political Sociology”, 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 30, no.2(1965)。在1952年时J. Winckelmann已经通过对韦伯支配社会学的系统分析与扩充,尝试区别出他和Carl Schmitt在民主概念上的不同,见Legitimität und Legalität in Max Webers Herrschaftssoziologie(Tübingen, 1952),而W. Mommsen前揭书再一次引起大家对此问题的注意。虽说Mommsen发掘出韦伯有着国家主义式的立场,包括“一个霸权民族国家的理想”(p.319),但他的论述混淆了历史-政治观点和系统的观点,并非无懈可击。对于Mommsen此书的第二版,Jürgen Kocka有较持平的书评,见“Kontroversen über Max Weber”, Neue politische Literature21(1976), p.296。Karl Loewenstein的Max Weber's Political Ideas in the Perspectiv of Our Time(Amherst:Univ.of Mass. Press, 1966)提供另一个角度来看问题,我们在此只能点到为止。在本文的分析中,并不关心韦伯是否对他的国家有着家臣式的忠心,而是由系统的观点来理解韦伯如何能“面对着自己国家仍保持头脑清醒”,如Eduard Baumgarten所形容,引自O. Stammer前揭书p.126。不过这也没有让他自认科学家要扮演一种为政治服务甚至辩解的角色:正如前述的三种职业模式显示,科学家与官僚不同,他面对政治家时应保持着相对的自主性。

自主性与分化有着意义上的不同。在官僚与政治家之间亦存在角色分化的现象。但此处所谓的自主性首先表示科学家可以免于政治干涉的自由。帕森斯曾在诠释韦伯方法论时正确地将价值中立理解为“科学家的自由”,也就是“在与学术相关的领域中服从学术价值”的自由,“而不会受到其他违背学术研究或不相干价值之干扰”。Talcott Parsons, “Value-Freedom and Objectivity” , in Stammer前揭书,p.33。不过,自主也意味着科学家有为政治效力的自由,这至少在两层意义上有其理由:一是科学家就如同每个公民般扮演了多重角色,而他自己必须整合这些不同的角色,另外则是他可以站在学术的价值立场来面对政治。价值中立指涉的不只是学术的界限,也是学术的文化使命(cultural claim)。免于价值判断的自由本身便是科学家可以起身维护学术之价值的立足基础。Parsons倾向把这种双重面向当作是从价值关联而非价值中立这个概念本身所发展出来的。但依笔者之见,如此一来科学系统之价值之所以可以普遍化的特殊基础,以及此一价值系统与政治相关涉的理由便无法清楚阐明。此一价值是某种特殊文化传统中的重要质素,它使得现代科学得以成立和发展,更表现为这种文化之“价值普遍主义”(value universalism)Parsons,前引书,p.38。的基座,允许学术一方面根植于此文化中,却又保证它面对周遭整体的文化时有着批判的距离(critical distance)。在“价值中立”的价值里,即已设定了学术文化与整体文化间的类同与差异。这种自由并不会使得学术成为政治上支配性的力量,却的确使学术成为袪魅的社会中与政治相关的力量。这样的一种设计唯有当学术取得高度的制度性自主地位时方得以实现。

诸如这种自主组织在对外与对内方面应如何架构,韦伯并未继续探讨。只有《经济与社会》中的两段文字与科学的组织问题有关。第三处则见于Winckelmann由韦伯未完成之《国家社会学》篇章中整理出来的部分,见WuG.(《经济与社会》一书德文本)Part Ⅱ, Ch.8。当他密切注意官僚在科层行政机关中和政治家在政党与在议会运作中的职业角色关于政治上“有工作能力之议会”的概念(arbeitendes Parlament),请参阅“Parliament and Government” , p.1414。,并十分关切这两个领域间关系的同时同上注,pp.1381 ff.。,似乎欠缺了对科学家与学术制度这方面的分析。大学自然可视作学术自主性最重要的承载者,但韦伯并未对它进行一种组织社会学式的研究。他确曾将朝向科层化的普遍趋势这个论点应用到德国大学的发展上,也提到过德国大学生活的“美国化”——这使古老的大学宪章日渐不切实际。《学术》, p.165。不过我们很难再找到比此类随笔式议论更严谨的陈述,因此只能尝试重建韦伯可能的意见。对外而言,韦伯似乎倾向将科学看成职业地位团体的组织(berufsständische Organization),在这种组织中,基于正规教育、生活方式和职业声望而同质化的平等成员可以诉诸他们的专业权威来充当顾问。参见Weber, ES, p.305。“专业权威”的概念非由韦伯所创,但可以承接上他对于职业地位团体的分析。这一类型的职业团体在韦伯眼中可能最适合“提供专业评鉴之意见或纯粹常规化的科学行政工作”Weber,PS,p.261。。至于对内的关系,就像他对学院(faculties)的态度那样见《学术》, pp.164—165。,认为协同原则(collegiate principle)有其效果,既适用于学院间分权的情形,也适用于学院内部的领导原则参见Weber, 《经济与社会》, pp.271 ff.。。通过这两种特色:职业地位团体之代表性以及协同式的组织,科学“结社”(Verband)可以想象成相当独立自主的组织形式参见Weber, 《经济与社会》, p.49 f.。,但也与志愿性的政治斗争团体截然对立——后者乃是纯粹的“利益经营体”(Interessentenbetrieb),并且竞逐着政治市场上的权力机会同上注,p.284 f.。。这样的对立正可以说明韦伯为何不断强调政治不属于讲坛的道理:课堂在设计上根本是基于反对市场原则的支配而组织起来的制度中的一部分。政治上的意见态度,其“正确性”唯有经由动员追随者来证明,在这里则是制度上不允许的,正如“教学学说”(Lehrmeinung)的正确与否绝不能仅取决于多数的赞成而已。韦伯对“讲台先知”(Kathederprophetie)的批评,其实是要保护科学的自主性,使它不致被误用、滥用。他不希望见到大学被误作教会的、教派的或官方的附庸机构。参见“The Meaning of ‘Ethical Neutrality'” , p.9,亦见Käthe Leichter对韦伯谈论到教学自由的引述,“Max Weber als Lehrer und Politiker” , in R. König & J. Winckelmann, Hrsg., Max Weber Zum Gedächtnis,(Köln,1963),pp.125 ff.。

科层组织与一元化领导,志愿性组织与民主式领导,以及专业性组织与协同式领导依笔者之见,这三个模型可以从韦伯的支配社会学和他的政论文献中导引出来,并视作法制型支配架构下的三个组织形式。由此亦可证明韦伯的组织社会学有时被批评太过单向性(one-sidedness),其实并不公平。不过韦伯确实对专业原则作为一种组织原则这方面未曾予以足够的注意。关于循着专业理念的线索来分析学术的自主性,可参阅Rainer Lepsius, “Die Autonomie der Universität in der Krise” , in Gerhard Schulz ed., Was wird aus der Universität ? Standpunkte zur Hochschulreform(Tübingen, 1969), pp.179 ff.。这一类的分析所遭遇的特殊难题是因为研究与教学工作不太适用于同样的专业原则来评量,而且学术服务的“顾客”往往即是组织的成员。对前一个问题的讨论见Harold L. Wilensky,“The Professionalization of Everyone?”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70(1964), pp.137 ff.,后一个问题则参考Talcott Parsons, “Some Ingredients of a General Theory of Formal Organization”, in T. Parsons, Structure and Process in Modern Societies(New York, 1967)。(下略),似乎可说是韦伯对行政、政治与学术在制度层次上的构想。如果同意上述的诠释,那么可以说这三种模型之间的关系既是互补又是竞争的:它们乃是根据其各自的特殊职务,亦即执行、决策与顾问的职务而相互支持,却又通过它们独特的——行政上的、政治上的与专业上的——权威而相互竞争。行政的和专业的权威同时指向对抗政治权威,这两者的共同策略在试图使政治家沦为外行或非专业者(layman)。政治家在应付上述的策略时,唯有在科学领域外创造出他自己的正当性基础,并借着参与有效的议会工作来吸收行政部门的业务知识。不过,政治家之所以能够获得外在于学术和行政的自由,端赖在这两个领域中制度化的价值规范和自我节制,也就是尊重(政治上)正当支配的职权范围。这对学术而言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因为在一个常需要搬弄理由的时代——学术本身便是这种时代的始作俑者——它会受到各方面的要求想诱使它“越位”。基于此,学术需要一种特别的制度性保障。不只在保护它免于外力干扰,同时也防范它自己的不知节制。

四、韦伯模型的优点与局限

经过了上面的讨论,我们可以回答原先的两个问题,即韦伯是否在理论思考的层次上,倾向将理论对实践的贡献局限于实用知识的生产上;以及他是否在制度层次上,赞成把决策与技术执行这两者极端地区分开来。我们的分析显示,任何答案必须比以往认定的见解更为细致。因为韦伯对学术的期许远超过仅仅是技术性的批评,而他所设想有关知识与决策的理论性关系,也并不见得能由政治与行政的制度关系来完全实现。就理论思考的观点来看:学术不只可以借着理性与实证方法的程序来检证政治家实际所下的判断针对学术在实际评价的讨论中可以做到什么,韦伯有过详细的汇总说明,见“The Meaning of ‘Ethical Neutrality'” , p.20 f.。,也不只可以让政治家与公众意识到某一个政治决策具体的责任何在;它还承担着将价值倾向加以沟通充当媒介(mediation)的任务,缺少了这一点,在袪魅之条件下的政治必然不成气候。而且尤有甚者:学术的任务包括传播责任伦理的心态,唯有当公民以及特别是政治家接受了这种心态,学术方足以真正实现它对于政治可能提供的功能。学术所促成的因此是正好与决断主义式(decisionist)和技术官僚主义式(technocratic)的政治观针锋相对的社会集体意识。它强调的不是政治决策必须完全独立于或依赖于学术,而是掌握政治特别相关于学术的面相。政治必得面对学术判准的考验,但绝非由学术完全决定。纯由理论观点来研究政治与学术的关系,会发现它们之间并非技术的或单向的关系:对实际政治立场和学术批判包含对文化价值的自我批判在内,这可以刺激学术去处理新的、与政治相关的问题。尤其是借助文化理念与价值参照来建构其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关于价值关联的方法论意涵,请参阅Dieter Henrich前揭书(注12)pp.16ff.,由知识社会学的角度看价值关联则见Talcott Parsons, “Value-Freedom and Objectivity” , in Stammer,前引书,p.34。,它本身便涉入这整个辩证过程之中。譬如对社会科学而言,“价值探讨”旨在“发展出对既定之决策可能的、有充分意义的立场”参见“The Meaning of ‘Ethical Neutrality'” , p.22. n.5。。亦因此,就制度的观点来看,学术必须保持其相对的自主地位。行政组织只有依附于政治方能为政治所用,学术则不同,它必须独立于政治之外,才有可能为政治提供服务。这种自主性之所以必要,并非为了在象牙塔中从事科学研究,然后让成果——借用帕森斯的用语——“无瑕地被运用”,却是为了让学术与政治之间的沟通能够建设性地进行,从而达到“价值探讨”的典范意义。无论从理论(即方法论—伦理层次)或从制度的角度而言,韦伯关于学术与政治关系的模型若被划归成决断主义式的性质,都是十分勉强的。他的模型具有实践论(pragmatic)的特色,当然它仍不是十分等同于实践论(或批判理性主义)的模型。

这又基于下列两个理由:理论层面上,韦伯过分低估了实践立场可以被理性批判的可能性;制度层面上,他则过分高估了个人行动对集体性之行动关联所具的影响力。这两者都源于同一种缺憾,亦即韦伯对古典的理性模型太过执著。阿尔贝特(Hans Albert)及卢曼(Niklas Luhmann)分别曾就“价值探讨”及科层官僚模型为例,发现过这类缺失并且尝试加以弥补。见Hans Albert, Traktat über kritischen Vernunft(注33), pp.68 ff.。Albert认为古典的理性模型立基于充足证成原则(principle of sufficient justification)以及理论性的一元论(theoretical monism),即在一个情况下始终只会有一个真的或正确的理论,而不可能有其他替代性理论。Albert批评古典的理性模型有着教条式的特征,他指出“对直觉洞察与经验观察的教条化,如我们在古典知识论中所看到的方式,限制了知识来维持现状并遮蔽了让新的理念烛照知识的机会”(p.30)。Albert也批评韦伯假定个人终极的价值信念并不是批判分析原则的适用范围,而“一旦我们将不同的可能立场视作一致,那么批判论述的局限很快便会到达”(p.70)。根据批判分析的信条,“伦理陈述和系统不是被当作教条,而是假设,然后原则上必须容许考虑其他方案和描绘新的观点,以提供对伦理问题不同于世俗成见的解决办法”(p.75)。亦请阅Niklas Luhmann, “Zweck-Herrschaft-System”, in Bürokratische Organization, ed. Renate Mayntz(Köln, 1968), pp.36 ff.和Zweckbegriff und Systemrationalität(Frankfurt,1973),Ch.1.。如果将他们的主张整合进韦伯原来的构想中,则韦伯模型里决断主义的色彩将更为减弱。

阿尔贝特将韦伯有关“价值探讨”的构想置于一个用批判检证原则(Prinzip der kritischen Prüfung)取代了充足证成原则(Prinzip der reichenden Begründung)的架构下予以发挥。Albert,Traktat,pp.29 ff..当我们在这个架构中衡量韦伯“价值探讨”模型的可能性及限制时,立刻能察觉到韦伯所持的立场是“存在主义式的理性主义”(Der existentiellen Rationalismus),而以一种独特的方式联系了“伦理的极端主义”(Der ethsche Fundamentalismus)与多元主义。同上注,p.70。所谓极端主义,指的是韦伯承认任何基本立场中存在着批判无法触及的核心教义;至于多元主义,则是因为韦伯以基本立场在现实中存在的以及理论上可能的多样性为出发点,认为它们之间应该有针对各自的前提和结果进行理性对话的可能性。这种论点一方面承认任何价值立场都是可被批判的,另一方面却又强调批判的界限止于真正的教义核心之前。对阿尔贝特而言,这显得模棱两可不够彻底。据他的看法,虽然我们无法否认人类常会拒绝对于他基本信仰内容的批判检证,但这只表示了人们接受批评之雅量的界限,却绝非批判方法的界限。为了使韦伯的构想能够前后一贯,我们必须舍去其中极端主义的成分而保留多元主义。这样的话,价值倾向可以全面开放给批判检证,检证的尺度则主要取决于实际立场的可实现性(Realisierbarkeit)。因为,可实现性原则是许多连接原则中,最能有助于克服“应然断言与实然陈述之间,亦即伦理与科学之间距离”的一种原则。同上注,p.76。不过玛丽安娜·韦伯曾引述过韦伯在信上的一段话,表示韦伯不拟为讨论设限,倒是主张皈依信仰应有一定的界限。只有先知、圣人与艺术家不用在意这些限制,而韦伯自忖绝非这三类人物中的任一种。《韦伯传》, p.599。虽说批判并不能取代最后仍须下决定的需要,但批判至少理性化了决策。

上述对韦伯构想的批判性修正,乃立足于先前分析中的一个中心思想,即责任伦理相对于心志伦理的“优越性”。当我们认定韦伯的确曾把责任伦理置于心志伦理之上,那么便不难将阿尔贝特的论点纳入韦伯的模型。因为责任伦理提示了一种道德原则,这同时也正是批判理性主义所主张的:你应当将自己终极的信仰公诸批判,并且让其可实现性接受检证见Albert, Traktat, p.73所云:“信仰系统的封闭因此并非逻辑或任一客观存在之机构的要求,而是意志、利益与其后之需要的独裁。我们可以说,信仰系统的开放本身便是一个道德的议题。”,理由是并不存在任何最绝对的问题解决方案这表示追求确定感与追求真理并非同一回事。虽然不确定原则通常都先设定了具规约意义的真理原则,但是认知从来无法引领到最后的确定性。正基于这个理由,作为行动原则的确定感与作为认知原则的不确定感必须相互修正、相辅相成。。诚然韦伯对于知识与决策之间关系的看法含有极端主义乃至决断主义的成分在内,但仍以批判主义的成分居多。韦伯的模型在理论层次上不需太大功夫便可以转换成实践主义(或批判理性主义)的模型。

在制度方面则并不如此单纯。韦伯在落实他的构想到制度上时,确实过度地偏重决断主义的元素,而似乎不见得完全兼容于他的理论观点。光是他在制度层次大多只讨论政治家与官僚行政人员的关系,便可视作一个证明。这种处理方式本身也带有韦伯个人的文化批判色彩:他总担心要如何在官僚化的压力之下,拯救个人主义的自由空间。参见“Parliament and Government”, ES, p.1403。韦伯眼中看到理性化过程建立了“目的理性行动的次系统”有关这个概念请参阅Jürgen Habermas,前引书(注15)p.65。Habermas区分工具理性行动的系统以及制度的外在架构,这是由一般化马克思“生产力”与“生产关系”这组概念而得来的,并将其与工具行动和沟通行动的区分相提并论。Habermas应用这项区别以期把韦伯关于理性化社会的分析整合到扩大且修正过的马克思主义框架中,同时企图超越前人做过的贡献。借着这番努力,Habermas希望解决马克思与韦伯理论中某些明显的困境,也让这两套理论得以用来分析“后期资本主义社会”的技术官僚式基础。但这似乎反而增加了困难的程度。因为行动与系统层次之间,与行动类型和系统类型之间的具体联系仍然是恣意的(arbitrary)。Habermas的分析所以会导出一种十分模糊的实践主张,也就不足为奇了。Habermas的建议,想经由免于支配式(herrschaftsfrei)的讨论沟通使公共领域政治化,而重新建立技术与实践间的分际,顶多使实用主义模型换个样子,却无法让此模型更具体化。,有着自身运作的法则性并因此和人类的需求发生了脱节的情形。想要这样的次系统能真正“合于目的”(zweckmäßig)地来运作,对韦伯来说只有靠“领导精神”(leitender Geist),即杰出人格的领导者方能克竟其功。国家或经济的领导阶层因而需要由具备这类人格的人才出任。政治家与企业家在一个受到系统强制(Systemzwänge)所压缩的社会中,必须以道德质素来设定目标,并以他们对目的理性行动之次系统的有效支配来实现这些目标。正如卢曼所指出,韦伯诠释政治家对官僚的关系或企业家对经营体的关系,是以一个在单独行动层次构想出的“目的—手段—图式”(Zweck-Mittel-Schema)为基础,也可以转化为一个“命令模型”(Befehlsmodell)。见Niklas Luhmann, “Zweck-Herrschaft-System”(注12), p.42:“在原来是给予实质目的内容的地方,由完全接受支配者决定的任何目的所取代了。一个如此普遍化的目的概念(因此也不再指向实际问题)便与命令的概念扣连起来。根据这种推论,一个社会系统只要确定它在系统本身允许的一定界限中能完成支配者下达之目的,它便是理性的。手段不再通过逻辑演绎与目的相联系,而是通过命令。”这解释了为何韦伯对“系统”理性的分析牢牢地结合于政治家与企业家在除魅之后的条件下的行动理性。这也解释了韦伯为何在他那个时代,只寄望那些能将群众的信任感在“系统”中激发出来并安抚稳定之的大人物。关于信任的概念,见N.Luhmann,Vertrauen:Ein Mechanismus der Reduktion sozialer Komplexität(Stuttgart,1968)(英译见Trust and Power,Chichester/New York,1979)。信任的概念或有助于澄清在某些面向并不十分明晰的“正当性信仰”(Legitimitätsglauben)概念。因此,在制度层次的考虑上,韦伯的模型仍是相当暧昧的,他将行动理性与系统理性、个人忠诚与系统忠诚在某种程度上加以极端化,并从而将志愿主义放在结构决定主义之上,让个人指令高于制度规约。对于这项在总体社会学分析中的基本问题请参阅M. Rainer Lepsius,“Demokratie in Deutschland als historisch-soziologishes Problem”, in Theodor W. Adorno, ed., Spätkapitalismus oder Industriegesellschaft?(Stuttgart,1969),pp.197 ff.,特别是p.202。不过,即便这些是韦伯制度模型的基本特征,我们依旧不应忽视它亦有符合批判主义的部分,尤其在价值探讨落实为制度的例子上可以看到这一点。总而言之,若欲强调韦伯与决断主义特质不同的地方,那么除了将他的模型与当时现实考虑的关联切断外——但这仍是其提出时的背景——并且还得将结构—历史的分析置于人格性分析的前面。能做到这一点,韦伯的模型在制度面上也会稍近于实践主义的理想模型。

韦伯关于学术与政治之间关系的模型确是有模糊与疏漏的地方。这迫使后人不只以诠释其基本特色为满足,而还得进一步去发展修正它。无论如何,韦伯在五十年前借两次演讲仅仅概略陈述过的模型,到今天仍有着相当现实的意义。这中间是以一种典范式的方式——即批判理性主义的典范——论及学术与政治之间的关系,这使韦伯的模型不只是一具科学传统的遗骸而已。他所处理过的问题今天仍然是学术反省与政治实践亟待面对的根本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