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文献综述
(一)国内文献
全科医生法治化研究属于医事法范畴,医事法是医疗事务法的简称,涉及范围十分广泛,凡属与医疗事务有关的法律问题,都包含在其研究领域,个人或家庭的保健医生制度是医疗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8]1977年第30届世界卫生大会通过的决议《公元2000年人人健康全球策略》,明确提出世界卫生组织和各国政府的目标,即公元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要实现这一目标,则需依赖有效的法律支持,包括家庭医疗卫生立法在内,医事立法的范围逐渐扩大进而形成广义的医事法。[9]广义医事法也为我国多数医事法学者重视,产生了一批医事法或卫生法著作,但均未涉及家庭医疗或全科医疗方面的法学理论和立法研究,也无专门研究全科医生(或家庭医生)法律制度的论著问世。[10]在学术论文方面,通过知网检索,仅发现三篇关于全科医生法律制度研究的学术文献,也是笔者早期对全科医生制度法治化的初步研究,尚未形成体系化。[11]涉及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法治化的学术论文仅有几篇,但均未直接涉及作为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主要提供者的全科医生及其法治化问题。[12]我国台湾地区2004年正式施行全民健康保险家庭医师整合性照护制度,目的是建立家庭医师制度,提供民众周全性、协调性与持续性的服务,以民众健康为导向,建立以病人为中心的医疗观念,提升医疗服务品质。[13]我国台湾地区家庭医生制度与全民健康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挂钩,建构社区照顾网络,实行分级诊疗,整合医疗资源,实现了医疗服务的连续性。[14]台湾地区健保制度这些年存在的弊端日益凸显,但与全民健康保险制度联系在一起的家庭医生制度设计,的确值得学习。其他学科对全科医生制度的研究主要体现了医学、卫生管理学、公共管理学、卫生政策学以及卫生经济学等方面的研究成果,[15]为本课题跨学科研究奠定了深厚基础。
上述研究成果和文献为本课题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理论与实践资料,但总体上呈现非法学研究成果丰硕而法学研究成果严重不足的局面。法学方面对全科医生制度改革及其法治化研究,成果数量严重不足,法学学术研究提升空间极大,非法学研究成果缺乏对立法的有力支撑。究其原因,一方面,新医改基本文件提出“全科医生”这一概念和制度建构时间不长,还未引起法学界的注意和学术兴趣,法学界还未充分认识到全科医生制度在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这一新医改目标中的地位和意义。另一方面,则是整个医改政策主导的宏观背景使然。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先后进行了两轮医改。自2009年以来,我国正在进行第三次医改。几乎每一次医改都以政策为主导,法学界在医改法治化议题上的声音,日渐微弱。除此之外,还在于全科医生制度改革试点经验及教训缺乏及时总结,实证研究尚未引起普遍重视。
(二)国外文献
与国内研究现状相比,尽管国外全科医生制度研究时间早且水平较高,但总体上国外学界对全科医生制度研究主要集中在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卫生管理学、公共管理学和国家政策研究层面。[16]著作方面,如美国学者索特曼等人着力研究了以全科医生为代表的欧洲基本保健工作者在推动各层级服务整合中的作用,探讨欧洲各国基本保健改革中全科医生在基本保健服务购买中的地位和作用。[17]英国学者朱利安·图德·哈特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探讨在英国国民健康服务体系中全科医生与专科医生的区别以及全科医生在基本医疗维护方面的意义。[18]日本学者植木哲对医疗事务法的方法论进行研究,认为医疗事务法的方法论不仅要关注各个具体问题的现状,更应该从有关医学、医疗与法律问题的整体的、综合的视点,对各个医疗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并提出合理的解决意见,但尚未对全科医生制度有所提及。[19]学术论文方面,有学者探讨了2013年英国国民医疗保健系统改革中全科医生的定位问题及其存在的困惑,全科医生不应成为政治博弈的牺牲品。[20]全科医生与其他初级卫生保健工作者的密切配合,将为所在社区尤其是特殊人群提供全面可及性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21]全科医生不仅要与专科医生加强医疗卫生合作,建立新的合作机制以便共同预防和治疗疾病,[22]还应当与上级医疗机构加强沟通,避免执业范围被局限在诊所范围内所带来的弊端。[23]还有学者对特定国家城市和农村全科医生执业满意度情况展开调查和分析,进而提出针对性的政策建议。[24]学者更多关注全科医生在具体疾病防治领域的健康促进作用。[25]全科医生需要系统化的教育和培训也受到极大关注,如此才能有效提升全民的初级卫生保健水平,[26]才能应对法律领域变动对其执业的影响。[27]除了英美全科医生制度之外,古巴的家庭医生制度也颇具特色,一个家庭医生和一个护士负责相邻的100个至200个家庭的医疗卫生服务,家庭医生覆盖面近100%,该制度使古巴成为可与美国医疗保健水平相提并论的发展中国家。[28]这些研究成果为本课题提供了坚实的跨学科研究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