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警务指挥与战术学的指导原则
警察执法战斗永远不会脱离政治而独立存在,不同的阶级、政党和不同性质的国家所代表的阶级利益和所实行的政策不同。因此,公安机关的性质、工作的基本方针以及建设的目的和内容也是不相同的。研究警察科学理论的指导思想也是受其制约。就我国而言,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来指导警务指挥与战术学的研究。警务指挥与战术学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
研究警务指挥与战术学理论,目的是为了找出警务指挥与战术的规律、原则、方法指导执法行动实践。研究警务指挥与战术学理论的目的,就是为了用来指导警察执法行动的实践,警务指挥与战术学理论的正确与否,必须在警察执法实践中加以检验,才能全面、深刻地反映警务指挥与战术学的本质,揭示警务指挥与战术学在警察执法实践中预期的目的。警务指挥与战术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需要多方面引进和借鉴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思维科学的先进方法与研究成果。借鉴和应用这些方法和成果,都离不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警务指挥与战术学也只有在这个前提下,才能不断地丰富和完善自身的学科体系。
二、坚持知彼知己与正确指挥相结合的原则
知彼知己与正确指挥,是科学指导警察执法战斗行动的基础。《孙子》指出:“知彼知己,百战不殆;不知彼而知己,一胜一负;不知彼不知己,每战必殆。”两千多年来,“知彼知己”这一至理名言,通过长期实践的检验,证明其是普遍适用的指导规律和原则之一,并为中国历代军事家乃至世界各国军队所推崇。坚持知彼知己与正确指挥相结合的原则,极其深刻地反映了实施正确的主观指导与客观实际相一致的重要性。因此,在高技术条件下,熟悉双方及现场环境等情况,特别是全面、准确、及时地掌握对方的情况,仍是正确地实施警察执法行动指导的先决条件。因此,必须综合运用各种力量和多种方式、手段,实施周密的侦察,广泛搜集对方的各种情报信息,特别是高技术武器装备及其相应战法的情况,进行综合研判,真正弄清情况,找出其行动规律及弱点,以便作出科学的决策,从而使主观指导与客观实际相结合,求得在复杂的警察执法战斗中始终立于不败之地。警察执法行动正如戴维·肖普指出的:“缺乏情报等于在拳击场上被蒙上了眼睛。”那么,必然在警察执法中处于被动挨打的境地。知彼知己是动态的。警察执法战斗,各种情况更趋复杂多变,不仅有形的因素在变化,而且无形的因素也在变化。因此,知彼知己不能只知其现状而不知其发展变化,切不能抱有静止的、僵化的观点,而应确立动态的、发展的观点。只有科学地预见战斗的可能进程和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势,力求随时掌握战斗情况的发展变化,才有可能适时作出决策,从而使主观指挥符合不断变化的客观实际,审时度势,因势利导,把警察执法战斗引向胜利。
三、坚持消灭“敌人”与保存自己相结合的原则
消灭“敌人”与保存自己是警察执法战斗的本质目的,也是一切战斗行动的着眼点和出发点。其实质是最大限度地歼灭“敌人”有生力量,尽可能地减少己方损失,以最小的代价换取最大的胜利。《国语》强调:“夫战,尽敌为上。”其意指:凡是作战,以干净、彻底、全部地歼灭“敌人”为最好。毛泽东集古今中外之大成,总结概括了“消灭敌人、保存自己”原则的实质内容,他指出:“一切军事行动的指导原则,都根据于一个基本的原则,就是:尽可能地保存自己的力量,消灭敌人的力量……一切技术的、战术的、战役的、战略的原则,都是执行这个基本原则时的条件”。警察执法行动,必须坚持积极坚决的进攻,并力求速战速决,打歼灭战;必须强调积极、顽强的防御,并适时抓住有利战机,采取积极的攻势行动,不断消灭“敌人”有生力量,为转入进攻或配合其他方向的进攻创造有利条件;必须针对警察执法行动攻防转换日趋频繁的特点,着眼消灭“敌人”有生力量这个基点,充分发挥诸警种的优长和各种武器装备的效能,灵活地运用攻防两种手段,以达到大量消灭“敌人”的目的。但在特殊条件下也可以保存自己为主。警察执法行动面对高技术武器装备优势,严密而有效地防护对于保存自己具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四、坚持集中警力与重点打击相结合的原则
集中警力与重点打击是警察执法行动的通则,也是掌握警察执法主动权、克“敌”制胜的根本方法。其实质是适时集中优势的警力、火力等力量因素,在决定性的时间和空间,对“敌”实施有重点的打击。《孙子》指出:“故形人而我无形,则我专而敌分;我专为一,敌分为十,是以十攻其一也。则我众而敌寡,能以众击寡者,则吾之所以战者约矣。”其中心意思是我专敌分、以众击寡,即己方集中警力,以优势警力打击劣势之敌。列宁说过:“在决定时机和决定地点拥有压倒优势——这是取得军事胜利的‘规律’。”从警察执法行动的本质上看,物质力量的强弱,是警察执法行动中主动与被动的客观基础;而集中警力则是力争主动、力避被动的前提条件。毛泽东指出:“战争力量的优势或劣势,是主动或被动的客观基础。”警察执法行动的胜负同样取决于“敌”我双方整体力量的强弱,并在一定条件下决定着警察执法行动的态势、进程、结局。集中警力,以形成对“敌”的局部优势,有利于夺取主动地位,有利于有效地歼灭“敌人”有生力量。进攻时,应建立纵深、立体而有重点的攻击部署,灵活运用先期打击、重点突击、纵深攻击、分割包围、立体封锁等战法,力求速战速决并达成歼灭战;防御时,构成纵深、环形、立体而有重点的防御部署,灵活运用整体抗击与积极的攻势行动相结合的战法,在稳定防御的基础上,不断消耗、歼灭敌有生力量。当然,警察执法战斗中的集中警力,在内容、程度、时机、方法等方面都必须有相应的发展。具体如下:
第一,在内容上,特别强调集中质量优势和技术优势。
第二,在程度上,强调适度优势。
第三,在时机上,强调适时集中。
第四,在方法上,强调快速集中。即在决定性的时间和空间,突然、迅速、短暂地在局部集中压倒优势的战斗力量。
第五,在形式上,正确处理集中与分散的关系。集中警力必须强调隐蔽、迅速,力求通过灵活、广泛的机动来实现。
五、坚持灵活机动与因势制“敌”相结合的原则
灵活机动与因势制“敌”是警察执法战斗指挥者发挥主观能动性最集中的体现,是保持主动、克“敌”制胜的重要条件。其实质是善于根据警察执法战斗战场情况,随机应变,灵活机动地使用力量和变换指挥与战术,能动地去夺取警察执法战斗的胜利。《孙子》指出:“故善战者,致人而不致于人。”毛泽东指出:“一切战争的敌对双方,都力争在战场、战地、战区以至整个战争中的主动权,这种主动权即是军队的自由权。军队失掉了主动权,被逼处于被动地位,这个军队就不自由,就有被消灭或被打败的危险。”实践证明,正确的主观指挥是主动的关键;灵活地使用警力和变换指挥与战术则是主动的基础。实施正确的主观指挥,至关重要的一点就是指灵活性。毛泽东指出:“古人所谓‘运用之妙,存乎一心’,这个‘妙’,我们叫作灵活性,这是聪明的指挥员的产品。灵活不是妄动,妄动是应该拒绝的。灵活,是聪明的指挥员,基于客观情况,‘审时度势’而采取及时的和恰当的处置方法的一种才能,即是所谓‘运用之妙’。”警察执法战斗,选择和变换战斗样式、手段和战法的“自由度”比以往更大;武器杀伤威力和精度的提高,使警察更需要按警种配置;而警察机动力的提高,使流动性增强,警察在运动中则更易出现“时间差”和“空间差”。只要善于抓住这些有利战机,就有可能不失时机地给“敌人”以不断的打击。指挥者必须善于洞察并判明警察执法现场情势,紧紧把握时机、目标和警力三个环节,灵活运用包围、迂回、穿插、分割、渗透等机动样式,力求使警力机动与火力机动相结合;战斗力量的机动,必须强调立体性、纵深性、连续性和广泛性,并力求使机动与突击趋于一体化;必须注重机动的不规则、可变性和灵活性,既做到适时、快速的机动,又注意及时、迅速的疏散隐蔽。指挥员应根据上级总的意图,从客观实际情况出发,灵活地确定指挥与战术类型、战斗样式及其战法,大胆果断地采取恰当措施,积极主动地以我之长、击“敌”之短。
六、坚持隐蔽突然与出“敌”不意相结合的原则
隐蔽突然与出“敌”不意是克“敌”制胜的要诀,是一条重要的警察执法战斗原则。其实质是强调警察执法战斗行动的隐蔽性、突然性,力求在“敌”意想不到的时间和空间,运用“敌”意想不到的力量、手段和战法,出其不意地打击“敌人”,以达成出奇制胜的目的。《孙子》指出:“兵者,诡道也。故能而示之不能,用而示之不用,近而示之远,远而示之近。利而诱之,实而备之,强而避之……攻其无备,出其不意,此兵家之胜,不可先传也。”该论述是对作战突然性最早的概括。毛泽东指出:“错觉和不意,可以丧失优势和主动。因而有计划地造成敌人的错觉,给以不意的攻击,是造成优势和夺取主动的方法,而且是重要的方法。”实践证明,出“敌”不意可打“敌”措手不及,有效地歼灭“敌人”有生力量,并保持己方的优势和主动。警察执法行动,为达成出“敌”不意、出奇制胜的目的,必须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积极采取反侦察措施,切实隐蔽警察执法企图和行动。
第二,强调警察执法战斗行动的突然性。
第三,注重指挥与战术的巧妙性和多变性。必须综合运用超越攻击、纵深袭击等方式,适时使用新的指挥与战术战法,力求在意想不到的时间和空间,消灭“敌人”有生力量。
第四,随时保持高度警惕和充分的警察执法战斗准备,严防“敌人”的突然袭击。
七、坚持密切协同与合力击破相结合的原则
密切协同与合力击破是警察执法战斗必须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其实质是保持诸警种、各警力协调一致地行动,充分发挥整体威力克敌制胜。《孙子》指出:“故善用兵者,譬如率然。率然者常山之蛇也。击其首则尾至,击其尾则首至,击其中则首尾俱至。”《武备集要》指出:“将权不一则败;同役而不同心者亦败。”则是从反面论证了不同心协力的恶果。警察执法战斗的经验证明,作战的胜负不仅取决于“敌”对双方力量的对比,而且取决于双方力量的使用和整体功能的综合发挥;周密地协调诸警种、各警力的行动,形成密切配合、运转灵活、指挥有序、协同一致的整体作战力量,则是克“敌”制胜的关键。要做到密切协同、合力击破,必须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树立整体合同观念,遵循统一的指挥与战术思想,实施集中统一的指挥,使诸警种警力按目的、时间和空间协调一致地行动。警察执法行动是一个结构复杂、相互依赖、紧密联系的整体系统。行动中,只有从全局利益出发,使各种力量在统一的意图和计划下协调一致地行动,才有可能发挥警察执法系统的整体威力。
第二,充分发挥诸警种警力的战斗力和特长,科学编组并恰当赋予任务,以形成最优的整体合力。优化组合各种力量,综合运用各种战斗力要素的功能,发挥各种行动的效益,将具有创造性的功效,并产生新的更大的力量,同时有利于弥补各种执法力量的弱点。
第三,发挥各种力量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周密组织协同动作。必须从行动的全局利益出发,以行动中主要方向或执行主要任务的警力为主,周密组织诸警种警力之间、各方向和各阶段之间、各种行动之间及其与保障行动之间等多方面的协同,使各种执法力量和行动,充分发挥行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八、坚持全面保障与突出重点相结合的原则
全面保障与突出重点是警察执法行动的重要原则之一,是随时保持和及时恢复警察战斗力并保证警察具有持续战斗能力的重要条件。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保障原则也是不断发展变化的。由于现代技术特别是高技术武器装备的广泛运用,使现代局部战争呈现出陆、空、电等一体化的形态,而警察执法行动的突发性、快速性、连续性、消耗性等也空前增大,并引起警察执法方式、方法的一系列重大变革,随之而来的则是对各种保障的依赖性不断增大,保障的时效性、综合性、技术性要求明显增强,保障的地位和作用也日趋重要。为周密、全面有重点地做好各种保障,必须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统筹兼顾,全面组织行动保障、后勤保障和装备保障。集中主要保障力量,对主要方向和执行主要任务的警种实施重点保障。以便在警察执法过程中实施有效的不间断的保障。
第二,充分发挥各种专业保障力量的骨干作用。使专业力量保障与警察自身保障相结合,以充分发挥诸警种和警力的战斗力效能。
第三,加强各种保障行动之间及其与行动之间的协调。根据行动计划,明确各种保障行动的程序、时间和相互协同的方法。积极主动地与警察执法战斗行动相协调,以保证诸警种警力协调一致地遂行执法任务。
第四,注重发挥地方政府的在主体作用。警察执法行动,必须充分发挥地方在人力、物力和技术等方面的保障优势,主动地取得地方政府对执法行动的支援,警民一体共同对“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