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证明和人类知识的选择性模型——历史和临床实践
如果司法证明与自然科学的解释和社会科学的论证在根本上不同,那么,其他研究领域能提供一个更好的模式吗?本文这一部分首先要在断定医学上的临床实践为法律上的事实认定提供了最为相近的类推之前,检验司法证明与人文学科研究,尤其是与历史研究之间的相似之处。
与历史研究对比,由于这两个领域都要处理过去的事情,因此从根本上看是有前途的。艾伦教授指出,在历史编纂学的认识论与对事实的司法证明的认识论之间确实存在一些相似。[63]但司法证明与历史编纂学之间的差异至少与创造和运用普遍规则有关,这是有意义的。历史编纂学只是对过去事件的超越,以此寻找更深层次的理解。相反,法律中的事实认定是地方化的和相对特殊的。对这一相反观点的证明可以在推动它们的不同途径当中找到。动机通常是历史研究的核心,但法律却公认不关注行动者本来的动机。动机在法律当中最多起着证据的作用,即事实以特定的方式公开。
历史编纂学与法律这两种认知旨趣之间的基本差异,会导致对普遍规则与类推的不同用途。正如法律不会寻求完整的因果关系解释,凭借类推的推理就已足够,而历史并非如此。例如,历史上的“蠢事”(例如反对演员权益的行为)提供了很好的类似物,但是对严肃的、没有综合性阐释的历史编纂来说是不够的,就像在塔奇曼的《愚政进行曲》中所写的那样。[64]正如塔奇曼提到的,为了说明美国在越南战场上违背自己利益的原因,指出英国在对美利坚殖民地问题的态度上,也曾违背自己的最高利益这一点是否足够?或者,更退一步讲,回忆起蕾哈布在对待北部的古以色列部落的问题上违背了它的利益是否足够?这些类比最多为进一步研究事件的发生原因提供了一个有趣的基础。另一方面,在法律中,案例可以适用类推来解决。历史编纂学仅仅在边缘领域与法律有更相似的地方,即试图以侦查的方式解决特定谜题(案件),像理查德三世是否在伦敦塔杀害了两位王子。[65]
这些更相似的地方可以在司法证明与临床实践之间发现,对这两个领域的研究都集中在特定的案件和力争特殊的结论,而不是仅仅发现一般的模式。而且正如法律不能保留那些无法回答的、缺少证据的问题,临床实践则被一个相似的实践性限制条件所约束。这可能是以Alex Stein的风险分担理论为根据来表达[66]一个很明显由法律与临床实践共享的功能。例如,当一位医生试图诊断特定疾病时,那些可能源于不同种类的错误的含义,是她做出判决的过程的重要部分。医生经常会被培训来保守地运用自己的判断,在有疑问时他们假定患者是病了而不是健康的。
这些共同点是以如下方式表达的,即临床实践与法律共同创造和使用普遍规则。在临床实践和与之相似的司法中的事实认定中,类推是主要的诊断工具。威格摩尔给出了下列的法律类推论证的例子:
为了说明锅炉在特定的蒸汽压力下有可能爆炸的危险,在同等压力下,其他锅炉没有发生爆炸的例子可能具有相关性,说明大体上其他锅炉在种类、使用寿命和其他影响强度的条件方面是相似的。[67]
医疗诊断与开处方遵从相似的推理模式,在血液检测显示病人血液中存在特定细菌的地方,主治医师可能会考虑几种药物,每一种都有特定的疗效,不同程度的疗效对应不同的病人。医生必须判断出最适合的药物,他凭借的是医学文献和自己治疗相似特征(身体状况、年龄、性别、健康状况等等)患者的专业经验,立即判断出所需的治疗方案。换句话说,医生根据过去的经验,建立有关说明—因果关系性质的普遍规则,从而用于特定的病例。当一位医生试图确定一个癌症患者的病症是否是由于危险物质的出现时,一个相似的过程出现了。医生也将会考虑病情的发展、患者的家族史和其他相关要素,以找到一个有因果关系根据的结论。他基于说明—因果关系的考虑,建构起与医学文献或个人专业经验里的已知病例最接近的类似情况。
像在这些典型的临床设计当中,司法中的事实认定也依赖于许多理论,这些有关广泛的教条化应用的理论未受批评,支撑着事实认定者的知识和信念。法官与临床学家因为各自没有制定计划的能力,不得不类似地继续照着做和执行适当的实验,运用统计工具以分析出数据,并依赖于简化的假设。但这也是被证明了的,因为临床研究仅仅试图引导我们朝向一个给定结论、作为或不作为,以终结其他选项。有关推导最佳解释的理论(IBE)强调科学的临床决断和更日常的直觉性思维。[68]对事实的司法证明也适合IBE模式,因为问题不是“为什么这样”,而毋宁说是“为什么是这样,而不是那样”。换句话说,IBE描述了在理由与效果之间的相似与差异基础上,从有效和可行的实验清单中进行选择。这样,IBE强调了研究者的认知旨趣与他推理的结论之间的联系。
医疗诊断可能有时候要比对事实的司法证明更具有建构性与规则限制,但这一差异是容易被解释的。一个疾病是一个“理论化的”事实,它是由医学分类确定的。这对精神疾病而言尤其明显,对普通疾病来说也正确。医学分类通常是建立在目前可被检验的表征与要素的基础上,而无需进行归纳推理。因此,一个关于肠癌的诊断不要求主治医师在危险物质还是遗传病引起的癌症之间进行区分。当病因、诊断或者对治疗处方的回应还在讨论时,临床实践就与对事实的司法证明接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