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减刑中如何体现“宽严相济”
(一)问题
1.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幅度偏大、间隔时间偏短、减刑频率偏快
2002年原湖北省天门市市委书记张二江因贪污、受贿罪被湖北省高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因在狱中著书立说,其所著的书被军事科学院孙子兵法研究会评价为“对准确理解孙子兵法做出了可贵的贡献”,于2005年11月被减刑一年,于2007年6月被减刑两年六个月。
职务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一般是国家工作人员,文化程度普遍较高。根据司法部1990年发布的《关于计分考核奖惩罪犯的规定》,对于罪犯的改造考核分为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前者满分55分,主要是承认犯罪事实、认真学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后者满分45分,主要包括积极劳动、重视劳动质量、物质消耗不超过规定指标、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规定。对于职务犯罪的犯罪分子而言,就客观评价,其思想改造获得满分易如反掌,并且加分很容易,劳动改造获得满分也不难,还可能因为自身有专业技术,有发明创造或者技术革新而立功甚至重大立功。因此,在现有的评价体系中,职务犯罪的犯罪分子相较于其他普通罪犯而言更容易获得减刑。司法实践中,职务犯罪罪犯比起普通罪犯,存在减刑幅度偏大、间隔时间偏短、减刑频率偏快的问题。[12]然而,职务犯罪的犯罪分子手握国家权力,却没有遵守法律法规为人民谋福利,而是为自己谋取私利,不仅仅侵害了公民的利益,还有损于国家的威严,因此,对于职务犯罪的减刑应当从严把握。
2.出现“重罪多减,轻罪少减”的失衡局面
根据2012年发布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有期徒刑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二年,无期徒刑一般减为二十年至二十二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减为十五年至二十年有期徒刑,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三年有期徒刑。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以及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不满一年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酌情减刑,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刑罚越重,减刑幅度越大,刑罚越轻,减刑幅度越小,甚至于不得减刑,造成了“重罪多减,轻罪少减”的失衡局面。
从减刑的幅度来看,从有期徒刑中减去一年,与无期徒刑减为二十年,这两种效果是完全不同的,前者只是从确定的刑期中拿走一部分,后者是从遥遥无期的终身监禁瞬间转变为可以期待的如期释放。从一般立功与重大立功在减刑中的作用来看,三种情况下悬殊甚大,有期徒刑相差一年,无期徒刑最多可相差七年,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再减刑的,相差两年。悔过表现主要着眼于较长时间的服刑表现,是从罪犯认罪、遵守监规、服从改造、参加学习等多方面加以考察得出的结论,而立功表现则具有偶然性,除了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创新或者有发明创造,会经过长时间的准备,其他的立功行为多半是可遇不可求,将这种极具偶然性的立功表现作为大幅减刑的重要筹码,势必会导致宽严失济。因为被判处重性的罪犯一般是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均严重的,立功表现不足以反映罪犯在服刑期间是否改恶从善,决定遵守法律规范,以此为由大幅减刑,会导致还未改造好的重刑犯被从轻发落,而那些一贯表现良好,确实悔改的罪犯不能获得相应的减刑。
(二)分析
“宽严相济”的着眼点在于“济”,指救济、协调、结合,在“宽”和“严”这两个原本对立的概念中寻找平衡点和结合点,实现良性互动,使其不至于走极端。减刑制度本来就是“宽”的体现,为了兼顾刑法宽容性与有效惩罚、预防犯罪目的的实现,需要“以严济宽”,但这有别于上一部分所说的“严”,上文所述的是要以“严”把握“宽”的边界,接下来要论述的是在已然设定了边界的“宽”中,如何以“严”相济,从而能够应对当前打击犯罪的形势需要,实现刑罚的均衡协调。
如前所述,职务犯罪的罪犯相较于普通罪犯,更容易获得减刑,但是,考虑到当前反腐的高压态势,治理腐败犯罪关乎国家的生死存亡,不反腐就要亡党亡国,对于职务犯罪应当坚持“严”的取向。《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对被判处死缓的贪污犯不得减刑,在刑法大幅削减死刑罪名的趋势下,贪污罪作为非暴力犯罪仍然保留了死刑条款,并且进一步限制死缓的减为无期徒刑后的减刑,使得罪行严重的贪污犯服刑时间可以长至终身,这是职务犯罪从严在立法上面的反映。从司法上,对于职务犯罪从“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悔过表现”“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等成立减刑的条件进行严格解释,从多方面予以考察;第二,用计分制对职务犯罪罪犯进行考核时,严格控制加分项和计分总量,对于弄虚作假等不当手段获得加分的,应当减分;第三,严格把握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幅度。
区别对待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核心。两个均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罪犯,充足了减刑的基本条件,如果一个是初犯,一个是累犯,对于前者,对于减刑其他条件以及减刑的幅度上可以从宽把握,而对于后者,则要重点考虑其悔罪表现,是否真诚悔过,是否赔偿被害人,是否有改恶从善的决心,是否消除了再犯罪的危险,并且也应当在服刑一段时间后才开始减刑,减刑的幅度要有所限制,同样的罪行、同样的表现,但是由于犯罪主体的不同情况,一“宽”一“严”的差异便凸显出来,这种差异不仅体现在对于符合了减刑基本条件的罪犯是否决定减刑,还体现了决定减刑之后,减刑的幅度大小,在法定范围内,减刑的期限可多可少,相对于多减,少减就是“严”。监狱提起的减刑建议书在陈述了犯罪事实、审判经过、充足减刑条件之后,会有一个减多少刑期的建议,法院对于减刑的幅度有自由裁量权,可以认同《减刑建议书》中的减刑建议,也可以在减刑建议的基础上适当从宽,例如在罪犯高荣良减刑案中,高荣良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执行机关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高荣良犯罪期间流窜多地作案,社会危害性大,遂决定减刑一年二个月。[13]司法解释划定了减刑幅度的边界,但是对于具体个案中该减刑多少并没有现成硬性规定,这给司法者留下了自由裁量的空间,此时,可以按照宽严相济政策精神自主掌握,如本案中,法官在裁定减刑时选择了“严”,它在客观上就起到了“济宽”的效果。
(三)建议
1.规范职务犯罪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频率
2012年发布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提到了被判处各刑种的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频率。中共中央政法委于2014年1月 21日出台的《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里面专门提到了对包括职务犯罪在内的特定的三类犯罪的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幅度,将有期徒刑分为十年以下和十年以上,两者均要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区别在于两次减刑的间隔,前者是间隔一年以上,后者是一年六个月以上。对于无期徒刑的减刑和死缓减为无期徒刑之后的减刑,有更加严厉的规定。前述张二江减刑案中,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均符合要求,只是第二次减刑一次减轻两年六个月,幅度过宽。对于职务犯罪案件减刑,法官要严格遵守《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中的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频率,并且要根据个案情况适当从严。
2.防止“重罪多减,轻罪少减”的两极分化现象
对于符合减刑条件的重罪罪犯,法院可以酌情对其从严减刑,防止其实际执行时间过短,对于轻罪罪犯,如果能证明其主观恶性较小,再犯可能性较小,并且确有悔改表现的,减刑可以适当从宽。
奚中杰因伙同他人生产并销售盐酸克仑特罗原粉(“瘦肉精”),于2011年8月10日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4月14日,河南省平原监狱以罪犯奚中杰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河南省高院建议将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河南省高院开庭审理此案,认为奚中杰确有悔改表现,但是其所犯罪行严重,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应从严控制减刑,遂裁定不予减刑。[14]
本案中奚中杰并不属于《刑法》中所规定的被判处死缓从而限制减刑或者不得减刑的情况,其被判处无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根据2012年发布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奚中杰刑罚执行两年后,因确有悔改表现,监狱建议将无期徒刑减为二十年有期徒刑,完全符合规定。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8日发布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34段规定,对于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严重犯罪,在依法减刑时,应当从严掌握。法院做出此裁定,考虑到了此犯罪危害民生的性质、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在当前较为盛行,在即使符合减刑条件的情况下也裁定不予减刑,体现了区别对待,以严济宽的精神。
[1] 作者简介:夏勇,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杨新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2014级博士研究生。
[2] 马克昌:《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定位》,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4期。刘仁文:《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研究》,载《当代法学》2008年第1期。
[3] 李婧:《最高法发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8件典型案例》,载人民网,http://news.163.com/15/0213/16/AIBL271200014JB6.html.访问日期:2015年10月6日。
[4] 毛一竹,唐奕佳:《张海案:关节一路买通,刑期一减再减》,载《新华每日电讯》2014年02月26日第6版。
[5] 徐盈雁,郑赫南:《张海违法减刑案:揪出“假立功”背后的保护伞》,载《检察日报》2015年2月12日第2版。
[6] 马克昌:《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定位》,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4期。
[7] 陈兴良主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1~14页。转引自姜明刚:《不当立功问题研究》,载西南政法大学2012年硕士学位论文。
[8] 姜明刚:《不当立功问题研究》,载西南政法大学2012年硕士学位论文。
[9] 陈默:《“五个一律”为减刑假释打上“阳光补丁”》,载中国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4/03/id/1238565.shtml.访问日期:2015年10月6日。
[10] 代贞奎:《亟待完善减刑假释案件三相备案审查制度》,载中国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4/05/id/1291016.shtml.访问日期:2015年10月6日。
[11] 孙满桃:《最高法发布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典型案例》,载http://legal.china.com.cn/2015-07/29/content_36177009.htm.访问日期:2015年10月6日。
[12]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在减刑、假释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5月5日。
[13] 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罪犯高荣良减刑案,载http://www.court.gov.cn/qgfyjxjszyjwzxxxw/resources/zhuzhan/case/20151008/302167.html#caipan.访问时间:2015年10月9日。
[14] 《最高法发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8件典型案例》,载人民网,http://news.163.com/15/0213/16/AIBL271200014JB6.html.访问日期:2015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