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政策论坛(第五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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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执行中的被害人权利保障[1]

——以审判中心为视角

兰跃军[2]

摘要:刑罚执行直接影响被害人权利保障。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加强刑罚执行中的被害人权利保障,必须完善刑罚执行制度,包括统一刑罚执行体制,使执行主体从多元到一元,为被害人权利提供制度保障;转变刑罚执行方式,从封闭到公开,为被害人参与执行留出空间;重构刑罚执行变更程序,从行政化到诉讼化,为保障被害人权利创造环境。

关键词:刑罚执行 被害人权利保障 执行主体 执行方式 执行变更

刑事执行的根据是法院的生效刑事裁判,其主要内容包括对被告人所判处的刑罚和对被害人的民事损害赔偿两个方面。而无论对被告人执行刑罚还是解决被害人损害赔偿,从某种意义上说都是为了保障被害人权利。因此,刑罚执行直接影响被害人权利保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与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在审判中心背景下如何完善刑罚执行制度,加强刑罚执行中的被害人权利保障,是一个亟待研究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