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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象与疑问
近年来,“法治中国建设”被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将“依法治国”作为全会主题,史无前例,亘古未有。在改革的洪流下,固有社会结构调整、利益格局变化、社会关系重建、新政策试行,作为规范社会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刑法应当如何面对?司法机关应当如何作为?
2012年12月至今,“两高”已经针对刑法连续发布三十多个刑事司法解释。众所周知,在我国,“两高”颁布的司法解释为有权解释,其效力直达刑事司法实践个罪的定罪量刑。如此频繁的发布刑法解释,让我们不禁遥想到了1981年“严打”时的情境:1981年中共中央提出“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方针,国家立法机关即通过制定单行刑法的形式对刑法典进行了20多次修改和补充,在完善犯罪构成、严密刑事法网、严格刑事责任、扩大刑法调控范围的同时,加强了刑法对严重刑事犯罪和严重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增设了近50个死刑罪名,对大部分犯罪规定了比较严厉的重刑。[3]时过境迁三十余载,我国又迎来了新一轮的社会改革,处于变革中的社会,社会阶层之下暗流涌动,利益冲突、分配矛盾不断发生、发展和激化,社会秩序的维护无需累言,仍为改革发展的重中之重。作为国家最高司法机关积极为改革发展保驾护航亦无可厚非。但是,我们注意到,当前“两高”在发布刑事司法解释的时候,出现了司法解释政策化的倾向。[4]即“两高”在发布刑事司法解释的时候以刑事政策为导向,同时将其作为解释的价值判断标准,将刑事政策的内容直接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加以细化固定并在实践中予以运用,弱化刑法固有之本质。刑事司法解释的刑事政策化,使刑事司法解释成为落实与实现刑事政策的工具。针对这种刑法解释政策化倾向的问题,笔者提出疑问,以求教于贤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