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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顽危犯的撤销
(一)撤销条件
顽危犯经过教育转化,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撤销:一是原有危险因素已经消除;二是思想稳定,改造积极性明显提高;三是遵守监狱纪律;四是心理鉴定结果表明已发生转变;五是经过考验期,没有发生违纪、违规现象。
(二)撤销考核
对顽危犯教育转化的考核要采取“过程监督”和“结果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顽危犯月度教育转化情况,由各押犯单位工作小组负责考核,监狱职能部门每季度考核一次,侧重季度内罪犯思想和行为转变情况。年度考核由各押犯单位工作小组和监狱领导小组联合进行,综合分析顽危犯年度思想现状、违纪违规行为、劳动表现等因素,作出阶段性评估意见。对于符合转化标准的顽危犯,严格依照程序予以撤销。
(三)撤销程序
根据《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的规定,转化期限内达到目标的,由攻坚责任民警提出申请,监区(分监区)集体研究,填写《顽危犯转化撤销审批表》,报监狱教育改造部门审核,由主管监狱领导审定,决定撤销顽危犯。对到期未转化的,可申请适当延长转化期限。为防止顽危犯改造的反复性,顽危犯撤销后要规定考察期。考察期内又发生重大违规违纪受到行政处罚的,则重新认定为顽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