顽危犯教育转化与循证矫正的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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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顽危犯的认定

顽危犯是顽固犯和危险犯的统称。

司法部颁布的《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第二十一条明确列举了可以认定为顽危犯的各种情形。

(一)顽固犯的认定

1.拒不认罪、无理缠诉的。有的罪犯对判决书认定的犯罪事实全盘否定,拒不认罪;有的认为自己有错无罪;有的认为定性不准;有的认为量刑过重;有的对自己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性认识不清,强调客观,推卸罪责;有的经过人民法院裁定后,还反复上诉,表现出不认罪、不服判、受冤屈的样子,试图通过申诉侥幸改判。

2.打击先进、拉拢落后、经常散布反改造言论的。有的罪犯思想消极,不思改造,不求上进,对积极接受改造的罪犯进行排斥、威胁甚至打击;有的罪犯善于掩盖自己的真实意图,不公开对抗改造,具有很强的隐蔽性,惯于拉帮结伙;有的幕后操纵、指使和教唆其他罪犯干违纪违规之事,影响罪犯群体改造。

3.屡犯监规,经常打架斗殴、抗拒管教的。有的罪犯无视监规,或者故意违反监规纪律,破坏监管秩序;有的罪犯年轻气盛,逞强斗狠,欺负弱者;有的罪犯文化素质低,认识偏激,很容易走极端;有的罪犯价值观扭曲,往往因一件小事没达到目的,就迁怒于人,甚至大打出手,认为武力可以解决一切问题;有的罪犯以民警为敌,顶撞民警,不服管教。

4.无正当理由经常逃避学习和劳动的。有的罪犯文化素质较低,从小厌恶学习,经常找各种理由逃避学习;有的罪犯长期好逸恶劳,惧怕劳动,往往以生病或身体不适为由拒绝劳动;有的甚至以自伤、自残身体等方式抗拒劳动。

5.其他需要认定为顽固犯的。

(二)危险犯的认定

1.有自伤、自残、自杀危险的。因家庭发生变故或因婚姻、感情等问题,思想压力大,失去生活勇气的;病残严重、久治不愈或长期受到病痛折磨,失去生活信心的;被发现有重大余罪,或因狱内重新犯罪,自知罪责难逃,畏罪心理强烈的;羞耻心强,悔罪心重,自觉出狱后无脸见人的;害怕劳动或劳动任务重,难以忍受的;经常受到他犯打骂欺凌或受冤枉,期望通过自伤、自残引起民警关注的;感情脆弱、流露悲观言论的;患抑郁症,甚至精神病,经心理学鉴定有自杀可能的。这些对象在准备实施自伤、自残、自杀等行为之前都会准备剪刀、绳索、药品等容易致伤、致残、致死的工具,有的还会准备遗书。

2.有逃跑、行凶、破坏等犯罪倾向的。有意打听周边地形、交通的;私藏现金、证件、着装异常,有意摆脱监管、有窥测、探索地形地貌行为的;有打听记载干警值班换班规律的;有打听记载外加工车辆进出时间规律的;在出收工队列后面、行为异常的;留恋狱外生活,表示对监狱生活不满或有逃脱言语流露的;私藏铁钩、绳索、锯条、刀片、便服等违禁品,或故意擦洗囚服标志的;捕前系流窜犯罪、惯犯或在审查、拘押、服刑、强制戒毒期间曾有逃脱经历的;会见过程中与家人谈话和行为表现反常,无故将私人物品送人或扔掉的;经常申诉的罪犯在无任何结论的情况下,突然停止申诉的;罪犯有非正常聚集活动的;有其他逃脱、行凶、破坏迹象的。

3.有重大犯罪嫌疑的。狱内重大违纪犯罪的种类一般有打架斗殴、抗拒劳动(含消极怠工),抗拒管理(含经常顶撞、辱骂甚至袭击民警),破坏监管设施等。有这类行为的也应认定为危险分子。

4.隐瞒真实姓名、身份、住址的。有的罪犯判决书认定的罪犯姓名就不是真实姓名,经历、学历都为编造,家庭住址不填或者填写虚假信息。

5.其他需要认定为危险犯的。

由此可见,顽固犯和危险犯是指那些不遵守监狱管理规定,屡教不改,具有现实或潜在严重危害监狱安全稳定的一类罪犯,二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为转化。有时某一罪犯既是顽固犯,又是危险犯。

顽危犯包括外显型和隐蔽型两类。外显型顽危犯是通过言论、行为、表情、态度等外在行为以及犯罪史、服刑史等记载,民警可识别的一类罪犯。隐蔽型顽危犯善于伪装,虽然犯罪恶习很深,犯罪意图很坚定,但不动声色,甚至表现十分积极。一些改造表现很好的罪犯突然实施脱逃、自伤自残、伤害他犯、攻击民警等行为。

(三)顽危犯认定的方法

依据司法部颁布的《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分管民警提议,分监区、监区民警集体合议,上报监狱职能部门,最后由分管监狱领导审批。

认定顽危犯一般有以下五种方法:

1.查阅资料。主要是查罪犯的判决书、起诉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其中重点关注罪犯服刑前的犯罪手段是否残忍、犯罪性质是否恶劣、犯罪的危害程度。同时还要查阅罪犯入监登记表、健康体检表、月评表和年度改造鉴定、行政奖惩审批表等现实改造表现情况。关注罪犯有无多次改造的经历,改造中有无多次反复,改造中有无脱逃、故意伤害等重新犯罪记录,有无自杀史等。

2.收集信息。监区民警应注意从以下四个方面收集罪犯的信息:a从司法机关的提审反馈中收集。提审中要关注罪犯的余罪、漏罪。离婚罪犯的提审要关注罪犯的剩余刑期、家庭状态、离婚原因、子女抚养、老人赡养等情况;b同监罪犯的举报,被举报的违纪违规行为,一经查证,就要受到处理,处理结果肯定引起罪犯思想上的变化;c从信息卡中收集。要认真组织罪犯填写信息卡,认真细致分析信息卡信息;d会见、亲情电话等罪犯可能接到的外来的信息,特别要关注与罪犯改造密切相关的信息。

3.分析情绪变化。引起罪犯情绪波动的因素是很多的,主要有三个大的方面因素:a家庭方面的因素。如老人生病、死亡、发生事故;配偶要求离婚;小孩辍学;经济纠纷等;b改造方面的因素。奖扣分、是否减刑、减刑幅度;c罪犯自身因素。要重点考虑罪犯的心理承受能力,有的罪犯心理承受能力较好,比较大的事情也不会有较大情绪波动。相反,心理承受能力差的罪犯,即使一点小事情,也会引起较大的情绪波动。对有情绪波动的罪犯,我们要做耐心细致的教育引导工作,如果罪犯能认同民警的管理教育,能控制情绪,改造也没有受到明显影响,那说明罪犯的危险性还不是很大。但如果罪犯的情绪难以控制,改造上也明显趋于消极或有明显的对抗管理教育倾向,那就应将其列入顽危犯范围进行管理。

4.排查矛盾。罪犯遇到的矛盾主要有三大类,即罪犯与民警之间的矛盾,罪犯与罪犯之间的矛盾,罪犯与社会、家庭之间的矛盾。罪犯与民警之间的矛盾,要关注两者之间矛盾产生的原因,对立程度是否严重,是否有说服教育的可能性;罪犯与罪犯之间的矛盾,要关注矛盾产生的原因和后果,双方在民警教育后有无再次纠缠的可能性;罪犯与社会、家庭之间的矛盾,要关注罪犯是否因此而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及行为。对罪犯中的矛盾,在排查后要进行分析,如果经民警多次疏导,仍不能有效化解,罪犯本人仍不能有效控制自己的情绪和行为的,就应列入顽危犯的范围进行管理。

5.确诊病情。从有关罪犯基本情况的统计数据来看,现在有生理和心理疾病的罪犯占相当的比例。在改造过程中,我们要重点关注罪犯中以下几种情形:病危、病重、急病、长期慢性疾病、先天性疾病、治疗终结后可能会影响器官功能的疾病、精神疾病等严重影响罪犯身心健康的疾病。对患这些疾病的罪犯,且不配合治疗或对治疗无信心的,就要考虑列入顽危犯的范围进行管理。对于那些想通过伪病达到逃避改造目的的伪病犯,则可以通过其生活中的细节来进行判断,考虑到其对监狱秩序的破坏性,也应将其列入顽危犯的范围进行管理。

(四)认定顽危犯应树立的观念

认定顽危犯是一项复杂的工作,树立正确的观念,可以帮助我们掌握规律,克服认识误区,可以帮助我们正确、客观地认识顽危犯。我们在认定顽危犯的过程中要树立以下几种观念:

1.系统的观念。罪犯改造是监狱的一个系统工程,管理、教育、劳动和心理矫治等都是这个系统工程的子系统。顽危犯的认定工作是改造工作子系统中的重要工作,与其他工作紧密相连,环环相扣,不能孤立地、静止地、片面地看待顽危犯的认定工作。认定顽危犯要把上级对改造工作的要求、整个监狱改造环境、罪犯的顽危程度等作为一个系统来考察。

2.科学的观念。在了解顽危犯的过程中,不能仅停留在基本情况上,要对顽危犯的思想和心理状况作深入全面的剖析,找出造成其心理和行为的本质因素,利用心理测试,建立顽危犯的心理档案等多种科学的方法,对顽危犯的状况进行分析和跟踪,做到科学认定,准确认定。

3.发展的观念。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事物的运动是绝对的,顽危犯也是这样,其行为和思想会随环境因素的变化而变化,在不同的阶段,受不同的因素影响,表现出的行为特征会有很大差异。所以,我们要克服思维定式的影响,不要认为表现好的罪犯就什么都好,表现坏的罪犯就什么都坏。不能“爱而忘其恶,恨而忘其善”。

4.全面的观念。罪犯即使生活在监狱中,也受社会大环境中的影响。直接管理罪犯民警的变动、监狱管理要求的变化、家庭以及社会成员的变故等,都会对罪犯产生影响。对于顽危犯来说,造成其抗拒改造的因素往往有许多来自社会、家庭等外围环境,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要把这些外围因素联系起来进行分析和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