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顽危犯危机干预
顽危犯心理危机,通常是指罪犯在服刑期间,由于人格缺陷或意外事件的压力,而产生的严重的紧张、焦虑、抑郁、愤怒等情绪体验,有可能引发自杀、行凶、脱逃等行为,或存在潜在危机的应激状态。
顽危犯心理危机干预是监狱矫治工作的重点和难点。
(一)顽危犯心理危机的主要原因
1.对监管环境存在适应性障碍。
2.突发事件。服刑期间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造成心灵创伤或因特定事件而导致行为亢奋或情绪过度压抑、焦虑、紧张。
3.悲观自责或因特定事件引起自杀、自残。在改造过程中,受缺乏自信,耐受力弱,性格内向,自我调节能力差,不良的婚姻家庭关系等因素的影响,容易导致情绪低落,抑郁,思维迟钝,食欲不振,体重下降,注意力缺乏,失眠等。极度悲观和无助的顽危犯,容易实施自杀或自伤、自残行为。
(二)顽危犯心理危机的评估
1.情绪。心理危机的顽危犯,往往表现出高度的紧张、焦虑、抑郁悲伤和恐惧,部分人甚至会出现恼怒、敌对、烦躁、失望和无助等情感反应。
2.认知活动。在急性情绪创伤或自杀准备阶段,心理危机者的注意力,往往过分集中在悲伤反应或想一死了之,一了百了,从而出现记忆和认知能力方面的缩小或变窄,判断、分辨和作决定的能力下降,部分人会有记忆力减退,注意力不集中等表现。
3.行为表现。心理危机的顽危犯,往往会有痛苦悲伤的表情,哭泣或独居等反常行为。
4.躯体症状。相当一部分心理危机的顽危犯,在危机阶段,会有失眠、多梦、早醒、食欲下降、心悸、头痛、全身不适等多种躯体不适表现,部分顽危犯还会出现血压、心电生理及脑电生理等方面的变化。
5.自杀危险性评估。(1)评定有自杀企图的顽危犯是否存在生命危险,即自杀、自伤、冲动攻击行为等发生的可能性,这一评定至关重要,因为它涉及生命的安全与否;(2)评定有自杀企图的顽危犯是否已丧失原有的社会角色能力,是否与周围环境有疏远或隔离,或者离开原先所处的环境。
自杀危险性评估必须注意,对自杀顽危犯的检查评估应该尽量在短时间内迅速作出,以便及时干预和抢救。自杀危险性评估,同时也包括下述两个方面:(1)自杀的严重程度;(2)相关的危险因素。
(三)顽危犯心理危机干预的程序
1.问题的发现。各监区要建立起通畅的顽危犯心理危机信息反馈机制,做到在第一时间内掌握顽危犯心理危机动态。对有心理问题的顽危犯,行为异常或近期情绪反常的顽危犯,如出现父母亡故、妻子提出离婚、经济特困、孩子重病等,尤其要引起重视,若发现他们有什么异常,应及时反映。监狱或监区应建立这些顽危犯的信息库,密切关注其发展变化。对问题严重的顽危犯,需转介到心理咨询中心,由心理咨询中心心理咨询师解决,或请相关专家对罪犯进行预诊和危机风险评估,或转介到相关医疗机构。
2.信息报告。如果发现危机情况应立即上报,民警应迅速赶往现场,并采取必要措施,同时向领导报告。
3.进行阻控。对于有可能造成危机扩大或激化的人、物、情境等,要进行必要的消除或隔绝。对于监狱可调控的可能引发其他罪犯心理危机的刺激物,应及时阻断。
4.实施治疗。需住院治疗的,必须将顽危犯送至专业定点卫生机构治疗。对可以在监狱坚持劳动但需辅以药物治疗的,在监狱内予以治疗。
5.应急救助。得知顽危犯有自伤或伤害他人的倾向时,相关人员应立即赶赴现场,采取相应措施。
6.事故处理。当顽危犯自伤或伤害他人的事故发生后,按预案科学处置。
7.成因分析。事故处理结束后,应对事件的成因进行分析,对事前征兆、事发状态、事中干预、事后疏导等情况认真反思,总结经验教训,以备以后参考。
8.善后处理。尽量消除事件带来的负面影响,同时做好所在监区的心理干预工作。
(四)顽危犯心理危机干预的原则
1.确保监管安全的原则。监狱的监管安全稳定是监狱的第一要务,对顽危犯心理危机的干预,首先要确保监管安全。
2.生命第一原则。发现危机情况,应以人为本,立即采取保护措施,最大限度地保护顽危犯的人身安全。
3.全程监护原则。实施危机干预过程中,安排专人对干预对象全程监护。
4.多元参与、分工协作原则。实施危机干预过程中,相关部门要协调配合,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5.高度保密原则。有关人员不得将信息扩散给与事件无关的人员,以避免受干预者回归社会生活时,产生心理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