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教育
顽危犯普遍存在着不懂法、不守法、法律意识淡薄等问题,因此,在对顽危犯进行思想教育时,首先应对其开展法律常识教育,使其明确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种特殊行为规范,使其掌握基本的法律常识,了解作为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正确理解违法犯罪的含义及其法律责任,认识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国家、社会及他人带来的危害,帮助其树立尊重法律权威、遵守法律规定的意识和观念。
(一)宪法教育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等国家政治生活、民主生活最基本的内容,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一切法律制定的根据。通过宪法教育,使顽危犯明确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权力观念以及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形式,帮助其树立起民主意识;明确正确行使其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引导其在回归社会后,做一个合格的公民;明确一切国家权力都应当正确行使以保障公民的权利;明确《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其他任何法律、法令都不得与之相抵触,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作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对罪犯进行《宪法》教育,有利于罪犯树立《宪法》权威,增强法律意识。
(二)刑事法律教育
1.《刑法》知识教育。《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根据自己的意志,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通过教育,应使顽危犯了解刑法的基本原则:一是罪刑法定原则,即什么行为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及处何刑罚,均须由法律明文规定;二是罪刑相当原则,即重罪重罚、轻罪轻罚、无罪不罚、罪刑相当、罚当其罪;三是适用刑法一律平等原则,即对任何人犯罪,不论其社会地位、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财产状况如何,在适用刑法上一律平等,任何人都不得有任何超越法律的特权。应根据其所犯罪行及思想认识情况,结合犯罪构成的要素进行分析,帮助其正确认识和划清罪与非罪、守法与违法的界限,提高其对所犯罪行的性质的认识;通过关于减刑、假释构成的条件以及有关保障服刑人员权利和义务的教育,鼓励和调动其改造的积极性。
对顽危犯要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所触犯罪名、顽危可能触犯罪名的刑法知识教育。
对顽危犯进行《刑法》知识教育和有针对性的罪名教育,有助于对罪犯形成刑罚威慑,有利于制止顽危行为。
2.《刑事诉讼法》知识教育。《刑事诉讼法》是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对顽危犯进行《刑事诉讼法》知识教育时,应使其正确认识到《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就是保证准确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正确运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通过教育,使其明确我国刑事诉讼的原则,侦查、起诉、审判的具体程序,刑事案件执行的具体规定等,帮助其澄清认识,端正态度。
对顽危犯进行《刑事诉讼法》知识教育,有利于顽危犯了解诉讼程序。需要诉讼的,正确诉讼;不需要诉讼的,息讼。
3.《监狱法》知识教育。《监狱法》是调整监狱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刑罚,实施惩罚和改造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对顽危犯进行《监狱法》知识教育时,应使其正确认识自己在服刑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厘清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明确权利与义务之间的界限,端正自己的思想认识,从而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
对顽危犯进行《监狱法》知识教育,有助于罪犯了解监狱性质,服从监狱管理。
(三)民事和经济法律教育
要对顽危犯进行《民法总则》《物权法》《继承法》《婚姻法》《合同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知识的教育,使其了解依法解决民事纠纷的途径,懂得利用法律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通过教育,使其明确公民和法人的地位、权利和责任;债权、知识产权和人身权的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定;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结婚、离婚的具体标准,以及如何正确处理服刑人员婚姻家庭问题、劳动合同及劳动权益维护问题等,培养其知法、守法意识。
对顽危犯进行民事和经济法律教育,既有利于顽危犯维护自身的民事经济合法权益,又有助于顽危犯正确行使权利,减少司法资源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