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主要创新及不足
在研究思路和方法上,除了运用法学学科的基础理论之外,还借鉴其他学科的基础理论来厘清检察权司法化的相关概念以及论证检察权司法化的合理性、正当性。例如,从哲学上的认识论、价值论和人本论等视角论证检察权司法化采用公开听证审查的正当性;从政治学、伦理学上的权力结构等理论来分析我国检察权的权力属性,科学界定检察权司法化;从政治学、伦理学上的民主、正义、公信等理论来论证检察权司法化的生成基础及正当性;通过社会学的结构功能主义视角论证我国的检察权立足本土经验,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司法化运行的合理性、可行性,检察权和审判权共同承担适用“客观法律准则”、实现“真实正义”之责,两者之间权力合理、有序的分配并不影响对社会整体发挥司法的功能。
在研究内容上,论文从检察权司法化的内涵、范围、价值、实现以及保障五个部分展开研究,各部分之间衔接紧密,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本书以问题为导向,研究内容具有鲜明的针对性,每一部分内容都围绕问题展开,着力解决检察权司法化的现实问题。通过研究,形成以下观点:第一,检察权的司法属性决定了检察权的运行应当遵循司法规律,检察权司法化的本质是权力运行的司法化,是一种程序上的司法化。第二,根据司法的一般原理,应当从程序主体之间的结构、程序决策的重要性、影响力以及司法决定的效力三个方面确定检察权司法化的应然范围。总体而言,审查批准逮捕权、公诉权、诉讼监督权、救济权的行使符合上述标准,自侦案件侦查权、司法解释权则不具备司法化运行的条件。第三,司法民主、公正以及公信力既是检察权司法化的正当性基础,也是检察权司法化所要实现的目标,民众对司法民主、公正、公信力的需求要求检察权必须遵循正当程序运行。第四,检察权司法化的实现方式有两种,一是适度的司法化(非同一时空下的兼听模式);二是彻底的司法化(同一时空下的对审听证模式)。从认识论、从价值论以及从人本论角度分析,同一时空下的对审听证模式应是检察权司法化的标准样态。第五,检察权司法化的实现需要其他制度的支持和保障:检察权的独立行使为检察权的司法化提供主体上的保障,检务公开为检察权的司法化提供程序上的保障,律师帮助权的完善为检察权的司法化提供诉讼构造上的保障,检察庭的设立为检察权的司法化提供物质上的保障。
本书虽然对检察权运行司法化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但仍有以下不足之处:
第一,缺少从经济学角度对检察权运行司法化的效率问题进行研究。一般而言,检察权行政化运行偏重效率,检察权司法化运行偏重公正。为了保证司法决定的公正,科学、民主的程序设置是必要的。但是“迟到的正义也是非正义的”,因此,检察权运行司法化应当遵循必要性原则并实行“繁简分流”,对于事实、证据没有争议但需要保障当事人民主、参与权利的案件,可以进行简易听证或适用“兼听模式”。另外,如何避免制度设计上的重复听证亦应当进行讨论。
第二,实证研究不够全面,检察权运行司法化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评价来源主要是来自试点检察机关的总结,其代表性不足。可以从律师事务所、侦查机关等多角度了解上述问题,分析原因,寻求对策。
[1] 左卫民:《司法化:中国刑事诉讼修改的当下与未来走向》,载《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期。